□ 李晨笛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日益深远的今天,金融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特殊而重要的角色,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而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亦被各国所重视。金融企业作为社会的企业成员,在不断满足投资者利益最大化需求的同时,还应当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成为热议论题。
与传统消费领域相比,金融商品和金融消费者都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传统交易中的商品往往是有形的,即有物理存在的外在形态,消费者可以直观地感受产品的质量和形式,消费者以基本的认知能力就可以对商品进行了解、鉴别和选择。而金融商品主要是通过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获得,其产品往往是无形的,消费者无法直观感觉到,因此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企业单方面所提供的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进行了解、判断和选择,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其次,金融商品在产品类型、风险形态、费用构成、利润模式、提前退出的违约处理、税费负担等方面都有较强的专业性,且伴有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金融商品交易成为日益复杂和技术化的交易活动,这对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专业水平都提出了很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