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珠三角地区水产养殖保险*

2012-09-06 11:47袁建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珠三角水产保险公司

袁建华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广东广州 510521)

论珠三角地区水产养殖保险*

袁建华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广东广州 510521)

水产养殖是指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一种人类生产活动。水产养殖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水产养殖面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如何将水产养殖业的风险转移出去成为养殖户的一个难题。珠三角水产养殖存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技术风险,而水产养殖业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因此,应加快水产养殖保险立法,制定水产养殖保险优惠政策,培养水产养殖保险专业人才,建立水产养殖巨灾风险基金。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保险;供给与需求;法律法规;措施与建议

广东省珠三角地区面积为24437平方公里,气候多变,是自然灾害的多发地区。据统计,在44种主要自然灾害中,珠三角就有40种。其中尤以台风、暴雨、暴潮、赤潮等气象灾害对水产养殖的破坏和影响最严重,这种气象灾害占整个灾害的87%,地质灾害只占1%,其他灾害占12%。因此,珠三角水产养殖面临巨大的气象灾害风险,客观上要求风险防范机制,以规避养殖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而珠三角水产养殖业保险发展缓慢,渔民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探讨珠三角水产养殖面临的问题、水产养殖保险需求及相应的保险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一、珠三角水产养殖业风险分析

(一)珠三角水产养殖业存在的主要风险

2009年全省淡水养殖总面积550万亩,产量306.5万吨、产值362.1亿元,产量和产值分别比2000年增长39.8% 和61.5%,占水产品总值的55.3%。而珠江三角洲是广东省淡水渔业生产的主要产区。地处珠江三角洲的深圳、惠州、东莞、广州、佛山、中山、珠海、江门、肇庆九市淡水养殖面积218.14万亩,占全省总面积55.14%;产量220.89万吨,占全省淡水养殖总产量72.07%。2009年珠三角九市水产养殖产值322.89亿元(图1)①。然而,珠三角水产养殖面临的风险巨大,这些风险来自于自然风险、意外事故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

1.自然灾害风险

(1)台风灾害。广东沿海处于台风登陆大陆的主要路径上,平均每年登陆的台风近4个,占全国的4%,大部分在广东沿海登陆。珠三角每年5-11月为台风季节,其中7-9月为盛期。据统计,风力12级以上的台风每年一次。台风伴随着狂风骤雨、风暴潮和强对流天气。每当台风侵袭,水产养殖产业经济损失巨大。在诸多的自然灾害中,台风对水产养殖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尤为突出。据2008年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台风“黑格比”造成阳江、湛江、茂名三地水产养殖业全部损毁,淡水养殖受灾面积达到69.5万亩,损失产量12.8万吨,损毁网箱6.2万个,其中阳江、湛江两地经济损失均超过10亿元。

(2)洪涝灾害。珠三角处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环境中,暴雨天气频繁发生。台风来临时,伴随着狂风暴雨,暴雨强度大,而且延续时间长,在全国都是罕见的。台风给水产养殖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2006年受强热带风暴“碧利斯”的影响,潮州市饶平县连降暴雨,由于黄冈河和汤溪水库超过历史水位,开闸放水后,68平方公里的海湾顿时变成一个淡水湖,淡水层深达6米,柘林湾等海水网箱养鱼区水域海水盐度急剧下降,养殖鱼几乎全部死亡。

(3)赤潮灾害。赤潮是指海洋中某些微小的浮游藻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繁殖或集聚而引起水体变成红色。赤潮的发生主要是大量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人海洋所致,破坏生态平衡和渔业环境,危害渔业和养殖业,有毒赤潮还能通过食物链转移造成人畜中毒死亡。珠三角沿海地处热带、亚热带,气候暖和,是赤潮多发海区之一。如1998年3月23日在深圳南澳水域出现赤潮导致网箱养殖鱼死亡,在风和水流的作用下,向香港水域大规模蔓延,又随潮水流入珠海万山、桂山和伶仃岛附近水域。自4月1日至15日,万山管区死鱼30吨。受赤潮侵袭,深圳南澳死鱼超过养殖总量的一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07年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06年被监测的101个入海排污口中仍有50个超标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工业废水入海排污口多为电厂、皮革、化工、造纸等行业。这是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连续7年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后,首度正式曝光超标入海的排污口名单,其中汕头9个,汕尾4个,惠州1个,东莞1个,深圳2个,珠海1个,茂名5个,阳江5个,湛江8个①资料来源:广东巨量污水排放不合,深圳发生最大赤潮(http:∥www.28.com/hb/hbcl/n-8012.html)。。

(4)低温霜冻灾害。珠三角受北方寒潮南下影响,每年有1-2次气温急剧大幅度下降,水产养殖的鱼、虾等暖水性鱼类面临被冻死的危险。2008年2月受近期持续低温霜冻阴雨天气影响,江门市水产养殖业和冬种生产遭受严重损失。初步统计新会区沙堆镇,经济损失超过7560万元,其中水产养殖受灾面积5800亩,经济损失5660万元。同时,渔业生产、流通、加工、出口各个环节均受到严重影响。水产品交易市场交易量比正常时期减少15-20%,导致水产品价格总体上升约15%②资料来源:冯雄汉,广东江门领导察看水产灾情指导复产,江门日报,2008-2-25。。

2.意外事故风险

(1)淡水污染风险。淡水污染主要是指附近农田含农药成分的水质和其他有毒水源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流入养殖鱼塘造成养殖对象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如2006年广东省吴川市境内的三叉江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大量鱼虾死亡,从26日5时起,鱼苗孵化场就闻到异味,并发现8个鱼塘中有大量鱼死亡,损失超过20万元。除长岐镇三叉江沿岸出现死鱼死虾情况外,浅水镇杨梅村委会也发现江水发臭,沿岸出现死鱼,并有牲畜出现中毒,附近近4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也受到影响③资料来源:盛秀华,一企业非法排污,广东水污染影响四万人饮水(http:∥finance.sina.com.cn,2006.4.29)。。这些事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照直接损失的 30% 进行罚款[1]49-50。

(2)海水污染风险。海水污染是指在海上作业或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石油泄露事件。石油在海洋表面上形成面积广大的油膜,阻止空气中的氧气向海水中溶解,同时石油的分解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海水缺氧,而且重金属和有毒有机化合物等有毒物质在海域中累积,并通过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对海洋动物和以此为食的其他生物造成毒害。特别是珠三角境内的南海水域,多条海运航线在此通过,运输船只和渔船来往穿梭,海损事故时有发生。沉船可能带来的大量泄油会给海洋环境、网箱养鱼造成破坏,招致经济损失[2]6-9。如 2012 年 3 月,一艘载有7000吨硫酸及140吨剩余燃料油的韩国籍货轮雅典娜(KENOS ATHENA)在广东省遮浪附近海域遇险倾斜沉没,造成对近海水域环境的污染。

3.技术风险

(1)水产养殖技术风险。水产养殖技术包括人工繁殖、水质管理、饲料加工、混养密养、病害防治等。水产养殖生产技术的复杂性体现在养殖水体、方式、品种和时间的多样性上,不同养殖水体、不同的养殖方式、不同的养殖品种、不同的养殖季节具有不同的养殖技术,因而产生不同的孵化率、生长率、成活率和起捕率。比如单位面积内放养密度过大或底层鱼类与上层鱼类搭配不当,超过了一般饵料基础与饲养条件,以致鱼类营养不良,抵抗力减弱,为流行病创造了有利条件。其次是饲养管理不当:饲料是鱼类生活所必需,若饲料供应得不到保证,或投喂不清洁、腐烂变质的饲料,或没有根据鱼类的需要量投喂,都可造成鱼类的正常生理机能活动的消耗得不到及时补充,鱼体瘦弱,从而易发鱼病。另外,施肥的种类、数量、时间和肥料处理方法不当,易使水质恶化,或利于鱼类病害生物生长,都可引发鱼病。这些技术形成了彼此关联相互影响的技术系统,如果系统中的是一个环节不成熟或生产者技术不熟练,就会造成鱼类生长缓慢,甚至全部死亡[3]32-33。

(2)外来物种养殖技术风险。伴随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一些物种由原生存地被移居到另一个新的生存环境,并在新的栖息地繁殖,建立稳定种群。有针对性地引进优良动植物品种,可丰富生物多样性,又能带来诸多效益;但若引种不当或缺乏外来物种养殖技术则会引发较大负面影响。以养殖生物为例,鲍鱼、牡蛎、扇贝、对虾、鱼类、藻类等大量从国外引入,在养殖过程中由于各种方式导致养殖对象进入自然海域,不仅与当地土著生物争夺生存空间、饵料,争夺生态位,并且传播疾病、与土著生物杂交导致遗传污染,降低土著生物的生存能力,导致土著生物自然群体降低,甚至濒于灭绝,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2]7-8。这些都与养殖技术和管理有密切的关系。

二、珠三角水产养殖保险发展供需间的矛盾

(一)需求方矛盾

珠三角水产养殖业存在诸多的灾害风险,而珠三角自然灾害的特点是灾害季长,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突发性强;群发性显著,破坏性大,因而决定了水产养殖业保险的高风险。近几年由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环境的恶化,水产养殖灾害不断,但风险保障严重缺失,造成灾后重建困难,导致大量渔民返贫。珠三角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中主要以个体经济为主,对水产养殖的灾害的抗击能力薄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无论有规模的养殖场,还是个体养殖者,都对水产养殖保险充满了渴求,主动要求参加保险,保险需求大。

另一方面,部分养殖户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不想保,有的养殖户缺乏保险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水产养殖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投保。即便灾害发生,造成了损失,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不仅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还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导致渔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而对水产养殖保险有需求意愿的养殖户,由于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实际支付能力有限,不愿意购买保险,保险需求不足。

(二)供给方矛盾

水产养殖保险在珠三角发展缓慢,主要原因是水产养殖保险经营者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高,运营成本高,不符合保险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原理。很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水产养殖保险普遍面临亏损,为了减少亏损,商业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提高保险费率的办法,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即发生灾害损失概率小的养殖户退出保险市场,留在市场上的都是发生灾害损失概率高的养殖户,进而使保险公司亏损进一步恶化,导致高费率、低投保率、高风险、高赔付、高亏损的恶性循环[4]4-5。保险市场供给方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例如20世纪90年代前后,中国人保曾对台山、顺德等几个鳗鱼养殖基地承保,第一年就赔付了3000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退出水产养殖险市场。由于水产养殖保险的赔付率平均在80%-90%,远远高于70%的盈利临界点,一旦有较大灾害发生,理赔的金额是保险费所不能承担的,所以商业保险公司被迫退出水产养殖保险市场,导致商业保险供给主体严重缺位,提供水产养殖的主体变得越来越少。

三、水产养殖保险市场主体经济学分析

水产养殖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必须通过市场来完成交易,最终的交易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假设有政府参与的水产养殖保险市场和市场主体中,市场上存在三个市场主体,即保险公司,水产养殖户和政府部门。其中保险公司和水产养殖户这两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均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政府代表全社会的福利。水产养殖市场中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析如下:

(一)水产养殖经营者

作为水产养殖保险的需求主体,养殖户的投保积极性和需求数量主要受到自身收入水平和保险费率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可以得出:养殖户收入越多,支付能力越强,对保险的需求就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投保的成本越大,养殖户对保险的需求就越小。需求量Qd与收入I,和保险费率Y的线性关系表示为Qd=aI- bY其中,a>0,b>0在某个时点,水产养殖户的收入和财富水平是既定的。此时,养殖户是否投保直接取决于保险费率[5]139。需求曲线D如图2所示:

(二)保险企业

保险公司对保险的供给主要受保险费率和经营成本的影响。费率越高,供给就越多;经营保险业务的成本越高,保险的供给就越受到制约。供给量Q,与保险费率Y和经营成本C的线性关系表示为Qs=eY - fC其中,e>0,f>0保险公司在特定的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时,固定成本和单位保单变动成本都是既定的,此时,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直接取决于保险费率。供给曲线S如图3所示:

(三)水产养殖经营者和保险企业之间的供需矛盾

近几年珠三角由于渔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恶化导致大量渔民返贫,主要原因是水产养殖灾害不断,但风险保障长期缺失,造成养殖户灾后重建困难,“灾害发生-发生损失-重建-灾害发生-损失发生”,如此恶性循环导致养殖户贫困加剧,水产养殖户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不断削弱,严重抑制了水产养殖保险的需求水平,反映在需求函数上即需求曲线在Y轴上的截距很小。

水产养殖户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导致投保比率比较低,必然导致水产养殖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水产养殖保险经营者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水产养殖保险普遍面临亏损,这就很难刺激水产养殖保险的有效供给,反映在供给函数上即供给曲线在Y轴上的截距很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珠三角水产养殖保险的是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矛盾,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没有交点或者是交点反映的交易量太小(见图4所示):

(四)当地政府

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保险经营需要有足够多的标的来分散风险,交易量小对保险公司而言意味着聚积了更高的风险,这将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费率上升又会减少养殖户对保险的需求,如此恶性循环,将会导致整个水产养殖保险市场的萎缩。因此,仅有保险公司和水产养殖户两个主体参与的保险市场主体难以达到均衡。这就需要另外一个市场主体政府的参与,政府代表全社会的福利。此外,政府还是制度供给的主体,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干预和管理水产养殖保险市场。政府的支持能够解决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在政府采取措施介入市场后,理论上水产养殖保险的供求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养殖户得到保费补贴相当于增加了可支配收入,需求曲线向上平移;政府减免保险公司的税赋或补贴其营业费用,相当于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供给曲线向下平移。移动后的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产生新的交点,保险交易量增加(Q0-Q1)(见图5所示)。保险交易量的增加,既扩大了保障范围,根据大数法则又可以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同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单位成本[5]140。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降低保险费率,费率下降会增加水产养殖户对保险的需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不断促进水产养殖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珠三角水产养殖保险运作模式

水产养殖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存在利益外溢。养殖户缴纳保费购买水产养殖保险,首先保障了自己的收入稳定。由于水产养殖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特殊性,渔民个人购买水产养殖保险的行为,保证了水产养殖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发挥着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同时,水产养殖保险保险公司为渔民个人提供水产养殖保险的同时,起着为水产养殖保驾护航的作用,对国民经济有着一定的宏观作用。因此,水产养殖保险带来的利益,对于养殖户个人来说,是私人所得,但附属的效益具有社会性,水产养殖保险带来的社会利益不能直接用数量指标进行衡量。因此,渔业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6]。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资金支持。水产养殖保险供给主体的构建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股份公司模式

根据珠三角经济发展环境、养殖产业化组织等特点,建立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股份公司比较合适。通过股份制形式筹集资金,专门从事水产养殖保险的公司经营。由政府财政给予大部分资金补贴,一是补贴水产养殖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并且给予水产养殖保险股份公司免除营业税、利润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利于水产养殖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对购买水产养殖保险的养殖户提供大比率保险费补贴。国外有这方面的经验可借鉴,比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的费用全部由美国政府承担,政府还向农业保险公司提供20%至25%的业务费用补贴。同时,美国政府为投保人提供高比例保费补贴,比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其中巨灾保险向投保人提供100%的保费补贴。日本政府的保费补贴比例也相当高,其中,水稻补贴70% -80%,小麦最高补贴80%。政府的补贴能减轻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负担,从而调动水产养殖户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积极性。由于水产养殖保险股份公司只经营水产养殖保险,因此,政府的补贴必须形成长效机制,使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真正成为服务“水产养殖户”的专业保险公司,成为珠三角养殖户“保护神”[7]52-53。

(二)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模式

地方政府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商业性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时,由政府提供一部分的资金作为补贴,包括管理费用补贴和支付水产养殖保险灾害损失的亏损补贴。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在珠三角开办养殖业保险。(见图6所示)

这种模式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水产养殖保险时,由政府提供补贴。从图中可以看出,补贴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即补贴给购买保险的水产养殖户。其次是政府提供费用补贴,即补贴给经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最后是政府提供一部分基金补贴,作为巨灾风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对经营水产养殖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积极性。比如广东省政府于2008年3月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署《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着眼长远,稳定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积极探索,稳步实施”的合作原则,在财产保险(含农房保险、灾害保险等旨在支持“三农”的保险项目)、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项目以及资本合作、项目投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战略合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只要珠三角地区有足够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企业参保,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就能够得以推行。

(三)政府支持下的水产养殖相互保险公司模式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目前,相互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比较高。由于相互保险组织的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养殖户群提供了保险保障的机会。水产养殖相互保险公司的优点在于能够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的概率。因为水产养殖业相互保险公司是由同一地区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自愿组成。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之间彼此熟悉,对水产养殖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了如指掌,因而能够大大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既是投保人,又是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在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

由于水产养殖相互保险公司是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根据自愿、互助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保险合作组织,所以较为容易建立和发展起来。比如,2005年1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黑龙江垦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就是相互合作保险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它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保险公司的空白。其成功经验一是灾前预防,而不是灾后补偿。首先,对20多万农户适时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服务,做到早知天,因天而变。成功经验二是破解高保费高赔率难题。为了减轻农民高额保费的负担,阳光保险公司建立了“农户交一块、农垦总局筹一块、国家补一块”的方式,破解了“农民交不起、国家补不起、保险公司保不起”的难题,提高了风险保障程度。成功经验三是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阳光保险公司“防保结合”模式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稳定了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改变了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了农业再生产能力,摆脱了农业“一年受灾,三年难以翻身”的局面。解决了农村“十年致富奔小康,一场灾害全泡汤”的难题。助推了农业生产集约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阳光保险公司将临时救灾的政府行为变为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淡化了农户长期养成受灾后等政府补贴救济的观念,增强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自我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意识,减轻了各级管理机构救灾经济的压力[8]35-36。珠三角地区也可以借鉴这一成功经验,组建类似的由政府支持的水产养殖相互保险公司。

五、发展水产养殖保险的措施与建议

(一)加快水产养殖保险立法

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必须有法律将其发展的框架固定下来。目前珠三角还没有制定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相关条例和法规,我国《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并不适用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要求。要改变这种状况,珠三角应加快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条例的制定步伐,在国家水产养殖保险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可以先出台地方性的水产养殖保险条例,及时改变水产养殖保险无法可依的现象,为珠三角水产养殖保险公司的建立、种植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加强其他配套法规的建设,建立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有关的经济立法,比如制定水产养殖保险税收法规,免除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所得税,以减轻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公司经营负担,提高保险机构开办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既可以增加经营主体的准备金,又可以降低水产养殖保险费率,提高水产养殖户的投保能力。因此,水产养殖保险的立法是保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基础,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水产养殖保险的规定,并根据中国国情,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等[9]84-85。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保险双方有法可依的问题。

(二)制定水产养殖保险优惠政策

经济学原理和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证明,要使经济和谐发展,就必须利用好两种机制,即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干预机制。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分配和优化资源,最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市场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若在渔业保险领域只通过市场调节,就不能有效地配置经济资源[10]8-10。一些发达国家的渔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政策目标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为渔业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在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经营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日、韩两国政府均制订了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开展渔业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和强制推行,要求对于非盈利性的险种如“渔民保险”和“渔船保险”都采取义务加入制,由政府出资补贴事业运营经费、提供再保险支持、给予免税优惠,对渔民的保费由国库予以补贴,补贴额达保费的30% -50%。以国家信用为经营渔业保险的团体进行担保,由国家承担超额赔付部分的再保险责任,提高了经营渔船保险的团体的信用等级和可信程度[11]108-109。

在推动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过程中,珠三角也应该采用财税政策支持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应根据不同水产养殖保险的险种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支持。比如,2007年猪肉价格上涨,政府及时的财政补贴很能解决问题。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保监会下发《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险公司及时推出了能繁母猪保险,并得到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60元保险费的80%,即48元由政府承担,被保险人只承担12元,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①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网,(china.finance.net),2007.8.3。政府的政策与财政支持对于恢复养养猪户的信心和积极性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证明,只要政府财政给予支持,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投保的积极性就能得到提高。

此外,为了鼓励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积极参加水产养殖保险,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联合起来,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对参加水产养殖保险的广大水产养殖户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投保人凭水产养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就可以优先得到国有银行的贷款,投保险种越多,就能得到较高额的贷款,为发展水产养殖提供资金支持。

(三)培养水产养殖保险专业人才

水产养殖对象是水中生物,不同于陆上生物的养殖,水产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特性,需要有既懂保险知识又懂水产养殖的专业人才来负责此项业务。首先,通过加强与国内外保险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保险经营理念、管理技术、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并加以改造和应用。其次,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系统培养员工的保险理论知识与水产养殖专业技术,用于指导工作实际。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和省内省外的高校进行合作,如大连海事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广东金融学院等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训项目。此外,可以从水产养殖业、海洋大学等机构招聘一些人进入保险公司,对他们进行保险专业知识培训,专门从事水产养殖保险。就像人寿保险公司,特别是健康险保险公司一样,很多员工是从医学院招聘的大学生或直接从医疗部门招聘从事医生职业多年的人士。同样,也可利用政府主管部门创设的政策制度环境、职业能力建设环境和社会资源,选派员工参加政府引导的专业培训项目,以加快专业人才培养的步伐。同时,支持和鼓励员工参加培训、职业能力考试认证等,以此培养水产养殖保险的专业人才,为广东省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建立水产养殖业巨灾风险基金

水产养殖保险标的,无论是气象风险,还是病害风险,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如果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赔付率居高不下,会严重影响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广东省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水产养殖保险年度经营盈余积累、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设立水产养殖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水产养殖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同时探讨可行的再保险机制。例如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散开展水产养殖保险的公司的经营风险,这将是水产养殖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就会导致巨大损失,使水产养殖保险的供给主体减少准备金和资本金,甚至使水产养殖保险供给主体的财务出现危机,影响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政府引导下,建立珠三角政策性水产养殖风险基金(如图7):

水产养殖保险基金是一种补偿灾害损失的保障资金,用于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经营中遇到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的巨额赔付出险的亏损。通过逐年累计下来的水产养殖保险风险基金,在普通年份一般不能动用,应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当遇到2008年那样的低温冰冻灾害时,养殖户受到巨额损失时,该基金就能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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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琼.我国渔业保险的现状及其对策[J].经济理论研究,2007,(6).

[责任编辑 王治国 责任校对 王景周]

F840.64

A

1000-5072(2012)06-0095-09

2012-03-18

袁建华(1960—),男,湖南益阳人,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应研究》(批准号:12YJA790204);广东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珠三角环境风险预防与“绿色保险”制度互动研究》(批准号:2011B031500027);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广州市环境风险与“绿色保险”制度研究》(批准号:11Y45)。*感谢本文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中肯评价与宝贵建议,文责作者自负。

① 资料来源:根据《广东统计年鉴2010》整理,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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