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情态模糊限制语的实证研究

2012-09-06 11:47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模糊性情态语料库

蒋 婷

(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重庆 400030)

立法语言情态模糊限制语的实证研究

蒋 婷

(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重庆 400030)

精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灵魂,而模糊性又是语言的本质属性之一,立法语言中究竟应当如何认识、把握、协调这两种特性之间的关系,值得深究。通过创建英国成文法语料库,依赖于语料库的分析路径,围绕情态模糊限制语这一语言现象,我们得以透过观念的误解和事物的表象,清晰地看到:立法语言内蕴的“模糊性”是无法回避或消除的;这些“模糊性”极强的情态模糊限制语具有其他词语所不可替代的语用功能;较通用语言而言,立法语言中的情态模糊语的情态意义更明确,更具有强调意义,以便概括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从而保证法律的广泛适用性,进而实现法律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立法语言;模糊性;情态模糊限制语;英国成文法语料库

引 言

精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灵魂,而模糊性又是“语言的本质属性之一”[1]序,立法语言也不例外,故,如何把握立法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的关系,如何精准地翻译立法语言中的模糊语言,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是包括翻译工作在内的法律语言实践始终无法回避的挑战。同时,深入探索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言的规律和特征,也是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必须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着重关注立法语言中情态模糊限制语的使用特征,利用语料库的定量研究方法,对比分析立法语言语料库和两个通用英语语料库中九个情态模糊限制语的使用特征,并进一步深入讨论它们在立法语体中的语义特征和语用功能。

一、研究现状和研究目标

近20年来,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国内学者们已经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点则是最先引起学者们注意的特点之一。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探讨了法律语言模糊性和准确性的关系[2]306[3]121[4]12;另外有些学者还着重分析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5]21[6]331[7]31。还有一些研究专门针对法律语言中模糊语的翻译问题[8]5[9]75。纵观国内外法律模糊语的研究,尽管它们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模糊语的产生原因、分类及其功能做了分析和探讨,可多数对法律语言学的模糊性研究还是基于理论知识的构建和分析以及对语篇或个案进行分析和观察,通过内省法、归纳推理法等得出结论,而利用真实的、海量的语料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和分析则少之又少。

作为模糊语言家族中的重要一员,模糊限制语(hedges)是语言中最普遍、最典型的模糊语言。其独特的语义特征和丰富的语用功能,是其它词语无法替代的。从模糊语言学的范畴来看,情态动词是模糊限制语的一大分类。迄今为止,尽管语言学界对情态模糊限制语进行了多维的深入研究,但对立法语言语体中的情态模糊限制语的研究则鲜有涉足。国内至今尚未有任何研究从模糊语言的视角、选取立法语言的素材,利用真实的语料库及其分析技术,深入分析和整体把握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特征。这也称得上是语料库研究方法下法律语言模糊性研究的一个空缺之处。

因此,本研究将从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角度,以九个情态模糊语为切入点,选取立法语言为研究对象,对其模糊性进行分析和探讨,着重讨论以下三个问题:(1)在立法语言中,是否对某些情态模糊限制语使用有明显的倾向;(2)立法英语和通用英语在情态模糊限制语的使用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在立法语言中,情态模糊限制语具有什么样的语义特征和语用功能。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语料库的研究方法,从共约三万个文本的英国成文法数据库(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中选取语料,构建100万词的连续文本的英国成文法语料库(以下简称SLD)。其中包含英国议会、爱尔兰议会、北爱尔兰议会、威尔士议会、苏格兰议会等主要立法的最新版本。同时,以容量均为100万词的Brown语料库(Brown University Standard Corpus of Present-Day American English)和 LOB语料库(Lancaster Oslo-Bergen Corpus)作为参考语料库,将立法语言语料与这两种通用英语语料进行对比研究。

笔者以Wordsmith软件作为检索工具,对九个情态模糊限制语(can,could,shall,should,may,might,will,would)在这三个语料库中进行分类检索,查询并统计其在指

定文本中的词频,分别将其以表格形式呈现出数据,从而将英国成文法语料库与两个通用英语的语料库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统计和观察情态模糊限制语在立法语言和通用英语使用中的异同。同时,又将九个情态模糊限制语在成文法语料库内部出现的词频及数据进行纵向对比,对九个词的使用特征进行分析,从而揭示模糊限制语在立法语言中的功能取向。

三、数据呈现

我们利用Wordsmith软件中的Concord功能,对九个情态模糊限制语在三个语料库中进行一一检索,得出其观察频数,同时又得出其在整个语料库中的词频数据,并将其按每一万词出现的频率进行标准化,现将这九个情态模糊限制语在三个语料库中的数据呈现如下:

表1 九个情态动词在三个语料库中的观察频数

表2 九个情态动词在三个语料库中的每一万词的标准词频

接下来,我们以九个情态动词所出现的总观察频数作为基数,查询并统计出每一个情态动词在每一个语料库中所占的比率,并将每一个语料库中情态动词所占的比率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列,以便更直观清晰地观察数据。

表3 九个情态动词在三个语料库中所占的频率

四、结果分析

基于以上各表所呈现的数据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语言与通用英语在使用情态模糊限制语上,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但不同之处更多,现将立法语言中的情态模糊限制语的使用特征及它们的语用功能归纳如下:

1.立法语言与通用英语一样具有模糊性,其模糊性同样是不可避免和消除的。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情态模糊限制语在立法语言中出现的频率与在通用英语中的频率是大致相当的。人们通常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定纷止争”,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规范文本,立法语言必须具有绝对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以做到精准明晰,而模糊性似乎成为了立法语言的天敌。可是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语言与通用英语一样,具有不容忽视的模糊性,且这种模糊性是难以消除的。

立法语言的这种模糊性是由多方面来决定的:首先,人类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和模糊性,这种局限性和模糊性也是由认识对象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决定的,由此产生了人们在某些概念和概念的界限上模糊不清;而法律实际上是人类思维在语言方面的一种体现,由此从本质上决定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其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类语言的局限性同样要求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人们所熟悉的法律规范是一定时期内颁发的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现象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思维的转换而不断变化着的,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法律文件在一定长的时期内争取能满足法律现象的需求,能概括和解释包罗万象的法律现象,而模糊语言恰恰能帮助我们解决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问题,将事物的界限划分到一定空间范围内,从而尽量以有限的语言来概括可能的法律现象。因此,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也就凸显了出来。另外,法律语言中的语言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可以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执法的过程中把法律的原则性和人道主义相结合,从而以具体的情况裁定具体的法律事例。最后,在外交事务中立法的模糊性还可以帮助政府采取灵活的对策来合理处理各种问题,以避免过于死板的束缚。

2.立法语言倾向于使用情态模糊限制语“may”,既体现了法律的授权性,也着重体现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特征。

所谓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承认的主体行为的正当性[10]339。在英美规定性法律文件中,这种“正当性”常借助情态动词“may”来体现[11]16

由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may是立法语言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情态模糊限制语,占总数的40.39%。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列举的may的含义,may可以表示:

1.To be permitted to

2.To be a possibility

3.Loosely,is required to;shall.(Garner,2004:1000)

即表示(1)许可性;(2)可能性;(3)义务性

而在立法语言中,情态模糊限制语may主要是表示“许可性”和“义务性”,表示“可能性”的意义在立法语言中则极少。

(1)Subject to subsection(2),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Personnel may borrow on the credit of the sum specified in sec-tion 4 any sum or sums not exceeding in the whole £ 3,098,985,000.

(Budget Act(Northern Ireland)2010(Chapter6))

例(1)中may的意义表现为“可以”,是以法律的依据来对法律主体的行为表示一定的许可,表明法律主体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授权允许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被法律所承认的具有正当性的行为。

may的这一情态意义的主要依据不仅有法律的规范,还有一些社会道德,社会常理的规范。如:

People may not pick flowers in this garden.本园花木不得攀折。

从这个角度来说,may的这种用法也体现出了义务性和强制性,从立法语料中我们可以看出,may表示否定的时候,最能体现出“义务性”的意义,如:

(2)A local authority may not charge for anything provided under subsection(1).

(Children and Families(Wales)Measure 2010)

(3)When addressing ameeting,a companion may not answer questions independently of the employee.

(The Employee Study and Training(Procedural Requirements)Regulations 2010(No.155))

在以上的例子中,“may not”表示“不可以”、“不准”、“不得”,即为从一定程度上强制法律主体不能有某种行为,或者说法律主体具有某种义务不实施某种行为。但是,显然may在表示义务性的时候,并没有“shall”和“must”的义务性和权威性强,因此,立法语言中may的使用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能直接或者清晰的定位立法者的根本意图。英美法院也有通过判例将成文法中个别由may表示的行为模式理解为强制性义务的情况,旨在更好地实现立法者的意图[12]1000。某些英联邦的评论甚至认为,法庭是在纠正制定法中的错误——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应当使用shall的地方使用了may[13]130。从立法语料库中我们做出统计,使用“may not”的形式只占情态模糊限制语“may”出现的总频率的5.49%,因此在立法语言中,may的使用还是主要倾向于表示“许可性”。

3.立法语言倾向使用通用英语中慎用的shall,以便表达命令和义务,从而显示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并体现出立法语言尽力追求使用具有精准性和有命令性的词语。

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在SLD语料库中出现频率排行前三位的情态动词为may,shall和must.其中shall的频率排第二位。在通用英语的Brown语料库和LOB语料库中,shall出现的频率则为最低。

查尔斯·H·海勒在探究“Shall”表示应当/必须发生之事的时候,较为细致地划分了两类不同情况:其一,Shall具备其原有的责任/义务概念,在真实的主张中表达一个命令或指令。例如:Thou shalt not kill.(你不得杀人。)All reports shall be in writing.(所有的报告都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其二,Shall可能会不具备其原有的责任/义务的概念而出现,仅代表一种必然的情势或环境。(1)它可以表达说话人的意志,并且包含着决定,一种威胁或一个允诺。例如:No one shall impose on me.(任何人都不得利用我。)(2)它也可以表达应然的(Due)和必然的(Inevitable)情势,而并不必然包含任何人的意志或影响;在确信的语言中,shall被称作预言之 shall[14]137。

在立法语言中,我们发现,单独使用shall表示将来发生和对未来进行预测的用法几乎没有,shall在法律中仍然是极度倾向于表示发布命令和规定,以规范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如例(4)、(5)。

(4)Any money so borrowed shall be repaid,with any interest due thereon,out of the consolidated Fund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 2010.

(Budget Act(Northern Ireland)2009(CHAPTER 5))

(5)The person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2)shall be entitled to be credited withearnings in respect of a week by virtue of this regulation only if that person hasmad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epartment for that purpose.

(The Social Security(Credits)(A-mendment)Regulations(Northern Ireland)2010(No.109))

当然也有shall不具备责任和义务的概念,此时它表达的即是立法者的意志和决定以及法律事件或主体必然的趋势。

(6)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Application to the Police Ombudsman)Order(Northern Ireland)2009 F1 shall be amended as follows—Article 452 This Law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October 1,1997.(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pplication to the Police Ombudsman)(Amendment)Order(Northern Ireland)2010(No.46))

(7)An order made under subsection(2)shall not affect any income accruing between the date of a declaration under section 1 and the date of the variation order.

(Presumption of Death Act(Northern Ireland)2009(CHAPTER 6))

此处shall的使用则侧重于特定情况下法律事件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将来”和“决定”共同作用的意义,此时shall并未对任何人的行为设置特定的义务和规范,其意义为展示一种法律现实,属于对法律制度的一种宣示。

以上这两种情况都毫无疑问的表现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这种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体现,也是情态动词shall在立法语言中的精准性表现,它在立法语言中的出现使语言直接具有了法律效应。横向观察通用语料库中shall的使用,我们可以发现,shall在通用英语中出现的概率最低,也就是说,在通用英语中,人们是谨慎使用情态动词shall的,其主要原因是它的语气过于强烈,精确性过高,因此在遵循会话原则的礼貌原则中,人们在shall的使用上便会格外小心,从而在需要使用shall意义的时候,人们更倾向于使用表达更委婉的should来代替,从表3中我们也可以看出should在通用英语中使用频率高出shall三倍之多,而should的使用在立法语言和通用英语中则差异较小。

4.较通用英语而言,立法语言更倾向使用主位情态助动词,慎用从位情态助动词,以提高法律的稳定性,规范社会行为,促使人们最大程度地接受法律,服从法律规范,从而使法律真正产生效力。

从情态意义上看,情态模糊限制语分为主位情态动词(primarymodals),如 can、shall和从位情态动词(secondary modals),包括 could、should、might和 would[15]47。从位情态动词一般为主位情态动词的过去式,这些过去形式能表达话语的不确定性,委婉性或礼貌性,属于缓和修饰语(mitigation)。缓和修饰语(mitigation)是一个语用概念,专指减弱言语行为的言外之力:缓和或降低言语行为中某种不受听话人欢迎的负面效果[16]46。而主位情态动词则具有相反的语用效果,能够增加语言的力度和确定性,从而使语言显得更强劲,更有说服力。

表3数据显示在两个通用语料库中,主位情态动词和从位情态动词的比例相当,而立法语言中主位情态动词的使用占了91.4%,因此,立法语言中更倾向于使用主位情态模糊限制语,慎用从位情态模糊限制语。

立法的过程是主体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社会法权关系进行认知、把握和表述的过程,是将国家意志反应于法律文件的过程。因此如果过多的从位情态动词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就有可能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归属和各方利益的划分,使法律的命令性减弱,不确定性增强,不利于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如:

(8)Details of how representations(giving notice of the person's interest in,or objection to,the proposed provision)can be made,a statement that such representations must bemade on a registration form,and the address to which such representationsmay be sent;Art6.The inspection organs may requir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the companies during inspection.

(The Infrastructure Planning(Compulsory Acquisition)Regulations 2010(No.104))

(9)The latest date on which those documents will be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being a date not earlier than the deadline under paragraph(l)).

(The Infrastructure Planning(Compulsory Acquisition)Regulations 2010(No.104))

如果我们用相应的从位情态动词could,might和would来代替以上的例子中的主位情态动词,语言就会缺乏力度而使法律主体觉得还有其他可能来逃脱法律责任或者规避法律款,从而导致这些法律条款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法律也就难以被执行。因此,立法语言还是倾向于使用主位情态动词,以保证人们接受和服从法律,促使法律实现预期的约束力。

5.立法语言中,极其慎用表示推测性情态意义较弱的模糊限制语might、could和would,从而竭力避免语言的高度模糊。但是,在部分具体的法律条款中,这一类推测情态意义较弱的情态动词却具有其他情态推测意义强的情态动词无法代替的语用功能。①情态动词的用法分为两大类:推测性(Epistemic)和非推测性(Non-Epistemic)。推测性情态意义即说话人对某一命题的真实性进行主观判断的情态意义。might,could以及would的情态推测意义都比较弱,其肯定程度在表示推测性情态意义的情态助动词中属于“极不确定”。

从表3中可以看出,立法语言在九个情态模糊限制语的使用中,might的使用频率最低,could其次,然后是would,而这三个词的前移形式may,can和will则在立法语言中占的比例要大得多,其前移形式can和will的使用频率分别是后者的18.67倍和14.04倍。如前面讨论,may在立法语言中的使用主要是非推测性意义,表示许可。

(10)In exercising its functions under subsection(1)(b),the Patient and Client Council shall promote the involvement of the public in consultations or processes leading(or potentially leading)to decisions by a body to which this section applies which would or m ight affect(whether directly or not)the health and socialwell-being of the public.

(Health and Social Care(Reform)Act(Northern Ireland)2009(CHAPTER 1))

(11)A claim is within this section if it relates to the act of an immigration authority in taking a relevant decision and—

(a)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act is a contravention of Part 3 has been or could be raised on an appeal which is pending,or could be brought,under the immigration provisions.

(Welfare Reform Act(Northern Ireland)2010(CHAPTER 13))

(12)The Secretary of State must,no later than 1st January 2011,give notice to local

authorities of the latest date on whic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proposes to invite local authorities tomake proposalswhich they consider would contribute to promoting the sustainability of local communities.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Act 2007(Amendment)Act2010(c.21))

(13)any children who would(in the future but for implementation)be likely to become pupils of the School.

(Schools(Consultation)(Scotland)Act2010(asp 2))

在以上几个例子中,三个词的情态推测意义均比较弱,might和 would表示的“可能”,could表示的“可”均为一种不确定,引起了会话含义中的取消现象,如例(10)中,“would or might affect(whether directly or not)the health and social well-being of the public”使用“might”和“would”这两个词,不仅使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增大,而且还使法律条款能适用于不同法律事件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选择范围,只要是“可能影响公共健康和公共社会福祉”的都符合条件,即部分条件下“影响”这个真值条件被取消,有些事实上不会影响公共健康和公共社会福祉的也在符合本条款的范围内 。例(11)的could同样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已经或者可能被提起上诉”即意味着可能符合上诉的条件,但是也可以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具有较大的选择性,从而导致部分条件下本条款的规定被取消。而例(12)和(13)中would的使用不仅体现出了“可能性”还体现出了礼貌功能。在立法语言中不乏有涉及外交或者经济等方面的合作,此时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使用委婉含蓄的语言或者非直接用语能显示出礼貌和尊重。此处的“would”也是模糊限制语礼貌功能的一种体现。

因此,立法语言虽然在几个不确定性强的情态动词的使用上较为谨慎,但却不能避免,因为这些可能性较弱的情态模糊限制语不仅能增强法律语言的灵活性,从而增强法律概念的伸缩性,并且在部分法律条款中还体现出礼貌功能。

五、结 论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1)立法语言和通用语言一样,都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2)和通用语言相比,立法语言中情态模糊语的情态意义要更明确,更具有强调意义,从而显示出立法语言的权威性和制约性。(3)立法语言虽然在使用模糊性极强的情态模糊限制语时较为慎重,但是却是必须的,这些模糊性极强的情态模糊限制语也具有其他的词语不可代替的语用功能。(4)立法语言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但立法语言还是尽力追求精准,立法语言其本身就是模糊性和精准性的共同体。

[1]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2]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J].现代外语,2001,(3).

[3]马雯.论英语立法语言模糊词语的运用及不可消除性[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7).

[4]沙丽金,程乐.基于语料库的立法语言语义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1).

[5]庞建荣.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J].外国语言文学,2003,(4).

[6]汤洪波.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成因[J].法制与社会,2009,(8).

[7]刘蔚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性质与成因分析[J].西安外国语学报,2003,(6).

[8]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1,(1).

[9]魏小璞.法律英语的模糊现象及其翻译[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2).

[10]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腾超,孔飞燕.英美法律正当性行为模式的汉译研究[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8,(20).

[12]Garner,Bryan A.Black's Law Dictionary[C].U.S.A.:West,a Thomson business,2004.

[13]陶博.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14]钱锦宇,赵海怡.美国宪法中规范性语词“shall”的立法表达与功能[J].西北大学学报,2010,(5).

[15]蒋婷.论学术英语中的情态模糊限制语——一项基于语料库的研究[J].外语电化教学,2006.

[16]杨春红.情态词Would,Could,Might的语用作用及学生相关语用能力探究[J].时代文学,2008,(9).

[责任编辑 范俊军 责任校对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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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2)06-0125-07

2012-02-23

蒋 婷(1974—),女,四川乐山人,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法语言情态模糊限制语的实证研究》(批准号:12XYY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仲裁语类研究与语料库建设》(批准号:CDJSK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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