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2012-09-25 02:22巫冬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6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税法财务部门

巫冬涛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迅速增加,教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增加,税务部门对于高校的个税征管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的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管制度,高校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对全体教职工个人收入进行申报。由于高校人员构成复杂,教师收入多元化,使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变得日趋复杂。如何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成为高校财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一、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纳税意识在逐步提高,但对税收认识的片面性,使得高校的许多教师对开征个人所得税缺乏足够的认识,取得收入后不知什么项目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及缴纳金额,自觉纳税的意识不强。作为代扣代缴的学校财务人员,其在工作中承受着来自学校领导和部分不理解纳税行为教师的压力,代扣代缴工作难以得心应手。

(二)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欠缺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很多,如果平时不注意积累和学习,很难把握好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并且高校中许多实际问题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往往会因为认识上的误区或是政策上掌握不够而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税务部门也没有针对各高校的代扣代缴人员开展专门的培训,很多新的税法知识、政策等都是财务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往往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且信息时效性滞后,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十一项纳税所得,其中涉及到高校的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由于高校的人员构成复杂,收入多元化,使得高校财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量增大,扣缴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的人员构成复杂,难以准确分类

高校经过几年的扩招,任课教师相对不足,外聘和返聘教师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员构成较复杂。如按取得收入对象在职的情况分类,有在职人员和外聘人员之分。另外,学校外聘人员中有长期聘用的高级专家(如督导),也有临时讲学的学者以及离退休返聘人员等。

对于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方法,在税法中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学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应税所得界定困难

教师收入多元化,采用何种方法归集应税所得项目和应纳税额成为计税工作的关键。如教职工的稿酬、答辩等收入,既符合劳务报酬的性质,又是与工资相关的收入,是按劳务计税还是按工资薪金计税往往很难界定。

3.薪金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不统一,统计归缴困难

教职工的收入从发放时间来看,有的按月发放,有的按学期发放,有的年终一次性发放,有的可能在学期内不固定的某月发放;从发放部门来看,有的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有的由人员所在部门发放,有的由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发放;从发放形式来看,有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也有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这种不固定、多渠道的发放方式给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的合并征收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学校中的许多薪酬因为具有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如:校内教师的科研奖励、以及岗位业绩津贴等,要在授课或年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需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而我国现行税制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求按发放当月计税,税法中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次。因此,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由于发放月收入太高,势必造成纳税人税赋的不合理增加;而按照税法规定是不允许分摊到以前月份的。这样就会给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带来麻烦。

二、改进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逐步规范财务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工作

1.学校的人事部门应当协助财务部门对学校的人员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税原则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确定各类人员按何种税目交税

对于在编人员或者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或延聘人员),其在校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未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的外聘人员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离退休返聘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全员全额申报的要求,建立个人应税收入及其对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时间所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2.加大代扣代缴工作力度,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及时足额上缴

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分配制度,学校财务部门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扣代缴工作。学校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收入进行源头控制,根据职能部门的分工,教职工收入的不同项目,制定代扣代缴的相应职责和相应规定,财务部门根据要求,提供统一格式,由各职能部门将发放的明细资料上报财务部门,发放方式改由银行代发,尽量减少现金发放,财务部门在月末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资表外收入清单进行最后汇总。根据每位教职工的个人资料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设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台账,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及时足额上缴。税务机关应当协助高校积极推进收入汇总扣税的信息系统,使纳税人更方便地了解自己的纳税明细情况。

3.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减轻教职员工的纳税负担

首先,由于高校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使得教师各月收入不平衡,为此,从降低税负的角度来说,学院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以分月形式均衡收入,即人事部门在考虑常规性调薪、内部调动、一次性年终奖等变动因素后,提供每位职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预计数,教务部门会同各系部联手强化课程建设,即按照每学期总课时量(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除以上课月份,以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收入(假定每个月的课时收入相同),然后加上人事部门提供的基本工薪确定每月收入总额,财务部门将此作为每月收入分月发放,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二是利用“起征点”的提高将部分津贴,如岗位津贴列入发放当月收入中,根据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收入额减除费用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对于如班主任津贴,季度奖等收入改为分月发放的形式,以均衡收入充分抵扣最低免税额,以避免收入过高月份的税率爬升而增加税负。

三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者,必须时刻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将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及免税政策,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学校应用足这些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不高于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各高校应站在教职工利益的角度,及时调整计缴基数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进行扣缴,以减轻广大教职员工的纳税负担。

(二)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1.加强纳税宣传,强化全体教职工的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应及时向高校传达税收政策法规要求,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加强校园内部税收知识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教职员工纳税问题的解释工作,税务部门在核实个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申报表基础上,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全面提升高校教职员工的纳税荣誉感和自豪感。

2.代扣代缴部门强化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作为高校代扣代缴人员,应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业务能力,当好教职员工纳税筹划的参谋。

三、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高校财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税法赋予的代扣代缴义务,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应从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减轻员工纳税负担。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扣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1]戈红.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6).

[2]宋秀慧,郭岩.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6):32-33.

[3]郜林平.探讨高校个税筹划的新思路[J].会计之友,2006(10)下: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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