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媛 田毅
摘要:作为商法学主流教学模式的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存在一些弊端。将Seminar教学模式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引入商法学教学实践中,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社会需求;商法学;教学改革
一、社会需求对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
根据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编写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商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在商法中,商是法的本源,是法的服务对象,是法的最终目的;法是商规矩,是商的准则,是商的游戏规则。新世纪需要“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兼有“法”“商”两种知识结构,能运用“法”、“商两种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1]。因此,我们的商法定位应该是培养系统掌握商法学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有扎实的商事和法律基本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教学方法作为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对于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仅仅应该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更应该以获得商事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二、商法学课程教学现有模式的不足
要实现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与人格养成有机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思路。商法教师的任务不仅要使我们的学生学会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培养他们能具有一定法律应用和操作能力。而传统教学方法下教育和考核的是学生的背诵能力,学生缺乏独立的思考应用意识,这显然与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