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的思考

2012-10-21 15:53阙细春
卷宗 2012年11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预防

摘要: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新型化、多元化趋势,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管理问题。笔者结合职业院校的学生现状,以及目前司法工作的实际,从开展全方位法制教育、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多方联动帮教模式等三方面阐述如何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长效机制

不断上升的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新型化、多元化趋势,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管理问题。有人将各种原因诱发的青少年犯罪同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全社会面临的紧迫任务,如何开展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是当前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亟待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职业院校的学生工作特点进行了相应的思考。

一、开展全方位法制教育,建立一般预防长效机制

青少年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办案实践表明,青少年时期正处在青春期,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个体生理和心理上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加上现实生活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如成长中的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产生矛盾、网络的开放与平等性、高考不如意等,青少年在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和扭曲,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必须以一种容易接受的方式将法律观念长期渗透到青少年的思想意识里。

(一)大力推行“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将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

“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应围绕职业院校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来开展活动。司法机关应在各职业院校中建立青少年维权小组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中心,经常深入学校进行调查研究,把握学生动态,与学校共商对策。既可采用传统的入学法制教育讲座、座谈会、模拟法庭、知识测验、演讲比赛、法律征文等形式;或在教学课件中插入法律视频、动漫等体裁,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甚至可结合新时代法律、德育教育背景开展以“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中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法律教育让广大青少年广为接受。

(二)将“法制信箱”与心理咨询有机结合,架起与学生的沟通桥梁

为及时了解职业院校学生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司法关怀,可在各职业院校设立“法制信箱”,指定专门的司法人员定期取阅信件进行答疑,畅通和学生的沟通渠道。对实名提问的,可通过各职业院校内的心理咨询老师寻找学生本人进行面对面地交流解惑。对匿名提问的,可将问题汇集并统一在定期的法制讲座中给予解答。对集中反映某类问题的,可在法律宣传日活动中采编相关案例和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

(三)组建关怀青少年成长专业人才库,确保预防教育的规范化、专业化

为确保在校学生可以得到长期而专业的关注,司法机关可以与各职业院校内的法律专业教师共同成立专门的法制宣教青年志愿者队伍,定期轮流到各学校进行授课,将多年的法律感悟与办案体会与在校学生分享,并通过经办的相关案例给予学生深刻的警醒,防止由于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教育预防工作与现实脱节,使预防工作有一支人才库作为坚强后盾,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校园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可不捕的不捕,可不诉的不诉。随着法院系统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推进,司法机关应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建议工作进行全方位地拓展。

(一)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夯实量刑建议的基础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相对量刑情节的证据搜集而言,公安机关较为重视定罪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给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量刑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中列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制发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量刑证据注重搜集,并对应搜集何种量刑证据、如何搜集量刑证据作出较为详尽的指引,为进一步夯实量刑建议工作打下基础。

(二)建立公安监所与刑庭联动机制,确保量刑建议成效突出

建立公安监所与刑庭联动机制,首先由公安监所管教人员填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表》,对羁押人员的日常表现予以评价,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进行实时跟踪,动态评价;其次,在提起公诉前,由公安监所在三日内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表现反馈到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依据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制作《量刑建议书》,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法庭质证后,将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作为量刑依据写入判决书;最后,公诉部门针对判决书中对羁押表现的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审查。以上方式既有利于司法人员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作说服教育工作,也有利于青少年通过自身积极的认罪、悔罪,给予自己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三、建立多方联动帮教模式,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司法机关应该与院校、家庭、社区及相关单位联手,共同把帮教的关口向后延伸,巩固帮教成果,防止二次犯罪。对于未被羁押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罪犯,尤其不能忽视。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采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方法。

(一)加强与院校的互动,使校园成为青少年罪犯重生的港湾

对于被从轻处理重返社会的或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如符合回校就读条件,司法机关应积极联系其原来所在职业院校,建议学校让其重新回归校园,继续完成学业。相对于放任自流的方式,在重返校园的青少年更容易对司法机关和院校深怀感激之情,对社会满怀感恩之心,从而对社会有所作为。为强化院系领导、老师对特殊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在对学生普法前,司法机关可先行对老师进行法制知识授课,增强他们对青少年犯罪的认识,提高院系领导和老师的法律素养。同时,定期与学校就青少年犯回归校园后的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有利于双方共同帮助青少年犯尽快适应校园生活,重获新生。

(二)加强社区矫正力度,帮助青少年犯回归社会

司法机关应建立帮教档案,指定专人在每个阶段不定期进行考察、监督,并吸取法定代理人帮教挽救,强化帮教效果,防止青少年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未被羁押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应与其所在社区、街道(以团工委为主体)签订委托帮教协议,将青少年犯回归社会,安排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定期汇报思想状况,建议社区为其创造机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区活动。对家庭有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同时,由社区相关责任人对青少年犯定期进行家访,及时与家长沟通其在家表现,使社区矫正成为青少年犯回归社会后,改过自新的有效方式。

(三)加強与相关部门联动,构建青少年犯立体帮教机制

要建立起预防网络,广泛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因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人大、团委、妇联、教育主管部门、院校的联系,经常召开预防青少年犯罪座谈会,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举措。根据青少年对网络的兴趣爱好这一特点,应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空间,净化网络信息,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整治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特别是整治违规经营的网吧等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

作者简介:

阙细春(1971-),男,江西黎川人,教授,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高职教育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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