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与应对司法考试的反思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调研报告为基础

2012-11-09 06:38杨健秦亚东刘睿博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法律

杨健,秦亚东,刘睿博

(1.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150040;2.吉林大学,长春130012;3.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150028)

法学本科教育与应对司法考试的反思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调研报告为基础

杨健1,秦亚东2,刘睿博3

(1.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150040;2.吉林大学,长春130012;3.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150028)

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但现实中出现就业难的窘境,而司法考试是大多法科学生就业的敲门砖。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应该是协调发展,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冲击,但法学教育也在应对司法考试中应作出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离不开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学思维的培养,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选拨能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实务人才,需将二者有机结合,只有如此,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才能达到完美的契合的理想状态。

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现实: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离

一所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甚至一个国家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新世纪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在大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严重的挑战。随着法学院系的不断增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有法学院系近700所,官方曾表态不再扩大规模)、法学毕业生不断增加,导致了法科学生就业障碍这一难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甚至有学者谈论认为我国应学习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本科应予以撤销。冷静思考后,不能否定美国模式的优点,但我国毕竟不是英美法系,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也并非都像美国那样不设置法学本科。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曾指出:一个没有良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大学是令人失望的大学!在我国现实情形下,法学本科教育是会存续下去的。对接受法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也成为其就业的重要砝码,在他们心中,一纸证书甚至抵过大学四年全优的成绩单。可见,学生们(特别是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学生)认识到了司法考试对他们的重要性,也明了司法考试资格的取得是证明自己能力、学识的一个方面。

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是毋庸置疑的。“法是对行为的规整。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古典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规范并不服务于对世界的认识,而是服务于对行为的调整。也就是说,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1]无独有偶,“中国法学理论习惯认为,虽然可不断讲述‘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又将返回实践进而指导实践’的故事,可不断宣称,‘理论可转化为时间的力量推动实践’,甚至直言‘知识就是力量’,但理论终归是理论,实践终归是实践”[2]。可见,法学的实践性是何等重要。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徐显明曾指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即协调发展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司法考试适应法学教育;第二阶段:相互适应;第三阶段:法学教育适应司法考试;第四阶段:司法考试引领法学教育[3]。这一观点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人们发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轨现象严重。如许多法学本科生在学校接受了法学教育,但实践中运用起来却难以上手,理论和实践脱节严重。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侧重于理论教学,对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学术观点与学术流派有较为系统的阐述,而对法条的研习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较弱。由此导致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较低,甚至到了研究生层面还有一部分法学学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这只是一个侧面,从另一个侧面分析,在认识到了司法考试重要性的情形下,许多在校的大学生树立了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学习目标,而忽视了法学基本理论系统知识的学习。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司考调研报告)的显示:80%左右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证明着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这似乎给法学本科教育敲响了警钟,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初衷,这也是对法学教育中最重要的法律思维的忽视。其实这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离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中国,其他国家也存在,如巴西。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实,积极面对理论与实践相脱轨的现实,认真分析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冲击: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导的,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大的方面而言,司法考试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国家各部门选择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促进法律职业的同质化,增强法律纠纷解决社会效果等。同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性十分明显,如积极提升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比例,以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调整法学教育的传统模式与教学内容,适应司法考试的取向;进行司法考试培训为学生取得资格证书而良好就业打造敲门砖(根据调研报告,100%的学生认为,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影响很大,可见通过司法考试对学生就业的重要性)等。但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亦非常明显。根据调查报告:学生在“认为更能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的客观指标是”所设置的A司法考试通过率、B研究生考试升学率、C就业率三个选项中,选择A司法考试通过率竟然超过了60%。在调研报告中有超过75%的学生有四年本科法学教育就是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或通过司考最重要)的想法。根据调研报告:认为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是否有冲击,是否会影响传统的法学教育一项,有约40%左右的学生认为影响很大,40%左右的学生认为影响较小、其余的认为没有冲击。可见,在学生们眼里,对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还没有一个清晰或绝对具有倾向的判断。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与世界其他国家有较大不同。首先,从试卷的题型和分值分布来看,前三卷都是客观题,分值占据3/4强。且在主观题部分,其实也是涵盖一定的客观题(选择题)成分,所以在分值上客观题是大于总分值3/4的(见下表)。

表1 司法考试题型及分值

如此高的客观题分值似乎并不科学,平时的法学教育考试中,主观题的分值较大,甚至一个期末考试试卷全部为主观题,在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中几乎同样全部是主观题型。而司法考试中最能突出考查法学综合理论水平和逻辑思维分析素养的主观题分量显得极为有限,这与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而从所考试知识点来看,“单纯的记忆性”、“法条式”的知识点考查在司法考试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近年来理论深度考察有一定加强,但仍然是以法条考察为主),在这种情形下,许多记忆力强的非法科学生通过“集中式强化”、“突击式复习”,却也“轻易得手”[4],最终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甚至还有一些同学获得了很高的分数。而一些对学术研究有热情的学生,却不愿意死记硬背、突击式强化,更愿意把精力放在理论热点与前沿的关注上。

司法考试中流传着这样的“真理”: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法学硕士考不过法律硕士、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这不是笑话,通过“学法网”、“法法网”等论坛的网友发帖的情况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事实确实如此。这是法科学生通过传统的法学教育却无法抓住司法考试的规律的结果,也体现了法学本科教育没有良好地应对司法考试。但是,另外一个现实是,那些通过突击式复习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在社会中法学思维是缺乏的,甚至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他们可能只是一个“考手”、一个“法律工匠”,而非一个真正具有法学素养的法律人。现实中,因为大三学生就具备了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许多在校学生早早的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这本身是一个好事,但是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目标,必然冲击法学教育。有的学生课堂上不去认真听课,而选择听司法考试辅导班的音频,提前为司法考试而冲刺,忽视了专业课的系统学习,在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体系的前提下,很难达到一个好的效果。如果学生不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人,那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是不是就可以取代全国的法学院系了呢?笔者认为,这显然是荒谬的。

三、理想: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离不开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学思维的培养,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选拨能解决实际法律纠纷,具有“定纷止争”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那么,法学教育该何去何从?是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吗?司法考试是否能衡量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到哈尔滨理工大学作报告时指出,司法考试要适应法学教育而非法学教育要适应司法考试。但是,也有相反观点。巴西律师协会认为,考试的目标不是要淘汰应考者或是限制他们从事律师职业,协会建议,法学教育应当改革课程安排和授课内容①参见吴志华《巴西法学毕业生难获律师就业证》[EB/OL]http://world.people.com.cn/n/2012/0816/c57507-18761978.html,2012-09-17。。两种观点似乎不能绝对化理解。

“法学教育不可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单一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国家通过法律职业准入考试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当互动和改良。”[5]笔者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必须进行调整。譬如说,在法学教育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些司法考试应试教育。这一点上,韩国的法学院教育中向讲授司法考试技巧倾斜[6]方面值得借鉴。对于法学院系来说,接受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似乎还不能必然地使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学生额外的自学或到培训机构学习。那么,导致该情形出现是法学本科教育正常结果,还是其内在不足[7]?这似乎要辩证分析,这里面既有法学教育传统形成的原因,也有司法考试本身设置的问题。我们的法学教育要面向现代化和国际化,司法实践要增强,积极与国际先进的教育模式与培养理念接轨。人才培养力求多元化,要因材施教。有的学生想通过司法考试去从事司法实务,有的学生志在学术研究,不能仅凭一纸证书证明能力、学识的大小。在以后法学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应该占绝大多数,让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司法实践,在法学课程教育中增加司法实践课程的比重。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法学教育不能等同于法律教育,更不是完全的法律职业教育[8]。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在坚持法学教育的同时,从2010级法科本科生开始,设置了司法考试实训这一课程,现在已经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文谈到的法学教育调整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司法考试的设置是不是也应该更加科学化?现今的国家司法考试设置是存在一定不足的,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改革的声音不断增强,当然司法考试改革是官方主导的,不过我们可以通过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改进教学模式等方面来促进司法考试的设置更加合理化。根据司法考试调研报告,在问及:您觉得接受法学本科教育重要还是通过司法考试重要时,A接受系统的法学知识重要、B通过司法考试重要、C二者并重,在这三个选项中,80%的学生选择了C项,认为接受系统的法学知识和通过司法考试是并重的,这充分说明了二者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关系。法学的实践性极其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同时认知:并不是每一个参加正规法律教育的人都打算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最终将确定无疑地成为律师,而也正是基于此,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本质的东西[9]。只有如此,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才能相互协调发展,达到完美的契合。

[1][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

[2]刘星.法学知识如何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

[3]陈虹伟.目标: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对接[N].法制日报,2005-06-08.

[4]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N].人民法院报,2007-09-12.

[5]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J].法学评论,2011,(4).

[6]金昌禄.韩国国家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概览[J].许身健,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6).

[7]张翔.本科民法课堂如何应对司法考试[J].法学教育研究,2009,(8).

[8]吴大华.论法学教育目标与社会环境及司法考试的关系[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3).

[9][英]布莱恩·辛普森.法学的邀请[M].范双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1.

Reflection of the Leg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s Countermeasure——Based on the Research Report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al Graduates Judicial Examination

YANG Jian1,QIN Ya-dong2,LIU Rui-bo3

Law is a practical discipline,but there is employment difficult dilemma in reality.Judicial examination is the stepping-stone of most of the law students’employment.The relationship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legal education should b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Although judicial examination certain impact on legal education,legal education also should timely adjustments,dealing with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The purpose of the leg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ulture of the imparting of students’legal knowledge and the legal thinking,and the goal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is a selection of new practice personnel to solve practical legal disputes.We need combine them.Only in the case,the leg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could achieve the perfect the ideal perfect fit state.

Legal education;Judicial examination;Legal thinking;Legal practice

DFG647.0

A

1008-7966(2012)06-0153-03

2012-08-23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普通院校本科法学教育应对司法考试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杨健(1978-),男,吉林公主岭人,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国际法研究;秦亚东(1966-),男,黑龙江龙江人,法学院院长,教授,从事民商法学、刑法学研究;刘睿博(1983-),男,法律系讲师,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曲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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