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娌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南宁530021)
多元解纷语境下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哲学思考
□韦 娌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南宁530021)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一个涉及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课题,也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活动。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持有谨慎、客观、辨证、科学的态度,体现和谐司法的理念。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应特别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在对待行政诉讼传统理论上,应辨证看待“公权力不可处分”、“利益损害”理论的局限性及合理性;二是充分估计现实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运行的影响;三是应审慎对待和正确评估行政诉讼调解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的作用,;四是应正确看待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建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模式。
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近年来,随着调解制度在民间、行政和民事诉讼领域再度以转型和重构而被引起重视,随着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可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开始进行的在处理行政法案件的法院考虑采用调解作为解决行政法律纠纷的替代方式的实践,以及行政诉讼所面临的社会转型导致的行政争议骤增、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禁止调解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规避的现实尴尬,都促使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成为行政法领域极其重要的议题之一。在这场讨论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主流意识是对支撑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和“利益损害”理论的反思和质疑,是对调解的普适价值的肯定,是对将ADR方式引入行政诉讼的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