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据调查与当事人主义

2012-12-21 15:18:11李晓丽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李晓丽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法院证据调查与当事人主义

□李晓丽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

证据调查;申请调查;职权调查

一、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理解

证据调查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获得确切的心证或者汇集有价值的证据资料,根据当事人(包括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进行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由于证据调查是法官获得心证的权力,因此无论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法院职权,对于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和措施的采取,都应当由法院主导进行和展开,所以证据调查行为的主语又被限定为法院,即证据调查又可称为法院证据调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调查并不是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证据制度,而是依照汉语言文字的字面理解所指的提取、固定证据的行为,而这一涵义不同于两大法系的证据调查制度,但同时证据调查制度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又有相关内容的体现,只是缺乏制度化和系统化的规范。因此,有必要从这一概念的理解出发,进而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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