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世贵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询问的实践和探索,对监督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就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性质、议题选取、主体、对象、内容、后续处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使专题询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纠正不适当行为性质的监督形式,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刚性,力度比较大,影响比较深,是一种仅次于罢免、撤职和特定问题调查的比较严厉的监督手段。专题询问与质询相比,其监督的刚性要弱一些,监督的力度要小一些,程序也更加简便,方式也更加灵活。实际工作中,因专题询问具有“柔”中带“刚”的特性,两者在必要时可综合运用,刚柔相济,以取得更好的监督实效。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一般的询问往往属于自发的、随机的,没有特定议题,没有周详准备,实际效果不一定很理想。但专题询问因其议题特定,组织性、互动性强,实际效果比较好。具体来说,一是专题询问的议题特定。专题询问集中在特定议题上提问,内容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二是组织性强。专题询问有组织、有准备,从议题的选取、调研、沟通、准备等各个阶段,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三是互动性强。专题询问通过直接地、连续地沟通,由被询问人当面给予答复,针对性强,互动效果好。四是时效性强。专题询问通过选择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询问,并对询问事项进行跟踪监督,监督效果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