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证经营鸭、鹅案的调查处理

2013-01-25 03:02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3年7期
关键词:兰坪县谢某执法人员

(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畜牧兽医局,云南怒江 671400)

1 案由

2009年4月19日早上12时30分,兰坪县某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执法人员在农集贸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谢某无证经营脱温鸭20只、鹅20只,便上前制止其经营行为,遭到谢某无理取闹后,该检疫员一面报当地派出所协助处理;一面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于该案为谢某无证经营,且无理取闹、阻挠检疫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即向县畜牧兽医局领导申请立案调查,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此案展开调查。

2 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鸭、鹅系某州某县某镇谢某自养,于2009年4月19日早上8时30分从某乡装上160只鸡、20只鸭、20只鹅到兰坪县某镇销售,160只鸡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鸭、鹅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户主认为鸭、鹅数量少且经济价值不高,而且已有了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为能蒙混过关,所以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 处理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谢某在未经检疫情况下运输、经营鸭、鹅,并阻挠当值检疫人员列行公务,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按照当事人鸭、鹅货值金额280元的36%进行处罚,即罚款100.8元;并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便按法律程序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谢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了当场陈述申辩,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减轻处罚,理由是由于经济负担重,能不能少罚一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如实填写了《陈述申辩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根据案情情节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进行合议,认为对当事人的处罚合理,维持处罚意见。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4 思考与体会

4.1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的制服,没有防身的一些执法装备等,对管理对象形成不了震慑作用,当事人由于各种利益冲突,往往在执法中存在抗法现象,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由于亲戚多,几乎大打出手。在这种条件下仅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难以开展执法工作的,甚至连个人的安全也难以保障,因此动物监督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4.2 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培训力度。就本案来讲,由于乡镇兽医站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且又缺乏动物卫生监督办案知识,一旦案情发生,无法入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于距乡镇检疫点远,一时无法到现场。给当事人创造了转移该动物的条件,同时,现场难以保护,取证工作难度大。因此,上级部门应加大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力度。

4.3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就本案来讲,由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必须尽快理顺动物卫生监督体制问题。

猜你喜欢
兰坪县谢某执法人员
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俄执法者击毙恐怖分子
关于绑架罪的实例分析
新形势下兰坪县农业技术推广策略分析
温柔的陷阱
福州市色山区一黑电镀厂“死灰复燃”被执法人员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