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模式新探

2013-01-30 04:37史金芳浙江省长湖监狱
中国司法 2013年12期
关键词:分类管理罪犯监狱

■史金芳(浙江省长湖监狱)

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模式新探

■史金芳(浙江省长湖监狱)

我国罪犯分类管理是指监狱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分类关押、分类分级管理,并给予相应待遇的监管方式和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监狱正确有效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①王志亮:《狱政管理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13页。。分类管理以分类关押为基础,以分类教育为内容,以分类处遇为核心。

一、心理学在分类管理中的意义

(一)有利于高效、透明

人格特征、心理健康状态、智商测试、职业倾向性等心理学测评报告数据,将会是分类标准的非主观的易于操作的部分,能促使分类管理的高效和透明。特别是我国监狱基本都成立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了新犯危险度评估工作。如果将二次分类与新犯危险度评估对接,如果在调整分类时让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主导或参与,将会起到高效、透明和预防的作用。

(二)有利于统一、完整

2010年的《监狱建设标准》,正在积极探索罪犯按高、中、低警戒等级分类关押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中开始研究罪犯的危险性分类。如果在研究中增加心理学视角,将利于完善危险性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狱开展的新犯危险度评估工作的评估标准均不统一,有些甚至流于形式。如果在省或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包含心理学内容的评估标准、分级处遇和矫治建议,将利于我国分类管理标准的统一和完整。

(三)有利于延续、发展

罪犯的分类管理工作的初始分类、二次分类和调整分类是延续和发展的,分类标准也要综合考虑罪犯的既往表现和人格特征。在三个阶段均增加心理学视角的现状和既往资料定量分析,能够更客观的分析罪犯的危险度,更清晰的觉察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各方面变化而带来的危险性的变化。在心理学的介入下,罪犯服刑不同时期的分类标准会趋于动态、综合和严谨,分类后罪犯的管理矫治措施和配套处遇也会趋于细化和系统。

(四)有利于规范、科学

罪犯分类管理的关键在于对罪犯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分类。但罪犯分类管理具体应该如何操作?我国理论界对罪犯分类管理早已提出了主张。比如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基于一定目的,依据罪犯的某种相似性对罪犯进行分析、归纳而成的群落②许章润:《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88页。。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杨殿升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分成若干类型,监狱针对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处遇③杨殿升:《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2~53页。。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根据罪犯特点依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罪犯归类④翟中东:《行刑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09页。。这里提到的“相似性”、“一定标准”和“罪犯特点”无不需要心理测量和评估的介入。

二、国外在分类管理中的比较

(一)美国

美国罪犯分类制度经过近年的发展,被认为是实行罪犯分类制度较先进的国家。美国不仅按照罪犯的智力、精神、身心状况、文化程度进行分类,而且制作成量表,并吸收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的专家广泛参与病原诊断及行为矫治。罪犯的分类被划分成3个阶段:初步分类、重新分类、释前分类。这里的初步分类是在罪犯接受中心对犯人进行的分类,其中包含了人格调查、心理状态、智商测试、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心理学材料。心理学材料的分析成为了初步分类时,选择监狱的警戒度、监管等级、住宿模式和改造计划的重要依据。并且人格变化和心理状态调查也会出现在重新分类和释放前分类中。

(二)英国

如今的英联邦监狱系统会依据罪犯的个人危险程序及服刑态度,按危险程序将罪犯分成四级。再依据安全、监管、教育改造和罪犯个体需要将罪犯分到全封闭式、半封闭式、开放式三种警戒等级的监狱。

(三)德国

德国罪犯分类由分类中心 (分流监狱)负责,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每一名新收押的罪犯制定一个适合罪犯本人实际情况的、有利于其服刑改造的矫正计划,再交由罪犯的主管监狱执行。分类管理过程中分类中心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个分类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由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来讲,只要涉及罪犯矫治的各方面专家、学者都可参加分类中心的工作,如就业顾问、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病学专家、法学家、教育家、社会工作者等等。罪犯在分类中心接受心理学专家的罪犯心理、人格调查、犯罪动机等多方位专业的心理分析。

(四)日本

日本的罪犯分类也有专门的“分类中心”负责对所有的新收罪犯进行调查分类。这个调查中包含身心疾病、心理测试、人格调查等内容。但犯罪倾向程度是日本罪犯分类的最主要因素。服刑期间还会定期对囚犯重新测评从而调整分类。

(五)韩国

韩国司法矫正局根据罪犯的性格、能力、作案记录等实行分类关押,在30所监狱中有18所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收押分类科,在罪犯入监的一个月内进行少时经历、教育背景、作案记录、接受改造积极性和重返社会时的打算等测试调查,并从4个方面对实施关押提出建议:活动范围、改造阶段、安全等级和矫正措施。其中“改造阶段”又涉及到了累进制度,它指的是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而将刑期划为从严到宽的不同阶段 (一般为四个),在每个阶段罪犯都被指定不同的分数,这些分数要罪犯通过平时各方面表现的具体情况予以削减,只有本阶段分数全部“消费”完才允许进入下一个较为宽松的管理阶段⑤周倩,等:《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9~73期。。

(六)概述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定义的罪犯分类是指对罪犯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归类,并给予相应关押、管理、监督和矫正的活动。从国外罪犯分类实际来看,罪犯分类管理一般从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视角进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⑥王家灵:《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研究——以上海X监狱为例》,华东理工大学,2011年。。但很多国家如上述的国家已经抢先将心理学理论应用到罪犯分类管理中,特别是人格特征、心理健康状态的分类应用。这些国家通过心理学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专业化的心理人员和成熟化的心理技术,在罪犯危险程度评估领域内,在各级罪犯分类管理中越来越重视心理学的科学应用。

三、心理学视野下分类运行模式的构思

(一)模式的特性

1、实现标准化管理。心理学视野下的分类运行模式首先将会在我国现行罪犯分类标准中增加符合当前国内外分类管理经验的心理标准。随着形势的发展,无论国外经验、国内试点还是理论界的研究均要求分类标准中增加罪犯危险度评估、罪犯人格特征、智商、职业能力测试、和心理健康水平等心理评估内容。罪犯在分类时将不再仅仅依据罪犯年龄、性别、有无疾病等基本情况,而是会将这些内容综合纳入到分类标准中,并且动态地考虑罪犯的人格特征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形成标准化的分类管理标准。

2、实现科学化管理。罪犯分级处遇需要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情况、心理行为特征、心理健康水平、社会危害性和改造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估”指导下的定级和调整,会有利于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介入会使得分类和分级界定更科学,也会给罪犯改造带来一系列的激励和引导。以维护罪犯心理健康水平、培养罪犯健全人格为目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近年来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欢迎,也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心理学视野下分类管理模式的科学性。

3、实现规范化管理。有了心理学视角下的公开透明的、上下认同的、“综合评估”的分类标准和系统完整、行之有效的分类管理体系,罪犯分类管理各方面的运作就能够程序化、固定化,从而实现规范化管理。初始分类、二次分类和调整分类的流程、分类标准、分类制度将实现统一、延续和发展。因为罪犯人格特征和心理健康水平的调查,建设专门关押严重精神病犯、人格障碍和神经症等轻度精神障碍将能够规范这些罪犯的诊疗和康复。

4、实现精细化管理。心理学视野还能促进罪犯分类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理念。首先会在初始分类机构中将落实心理学专业人员,提高心理学专业技能在分类管理中的作用,从而使得初始分类的整个分工更加精细化。由于初始分类的需要,公检法机关提供的大量罪犯个人数据和相关资料就能够用于指导罪犯的分类管理和矫治计划。这会大大降低初始分类时的人力资源和分类管理成本。并且初始分类机构提供的个性化矫治计划也会是罪犯分类的一种精细化工作。其次,在二次分类和调查分类中,各监狱的心理矫治人员则会持续和加强这种精细化的工作方式。分类管理工作的心理层面的评估会落实到人,管理责任会具体化、明确化,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纠正和修复,也便于责任人的技能提高。另外,结合当前我国罪犯分类和监狱产业调整,心理学的职业能力测试资料也会渗透进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会精细到罪犯既往技能、入监学习的习艺技能等劳动力资源。

(二)模式的构建

1、标准化建设:

(1)流程。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应该包括看守所评估、省级罪犯分类中心初始分类、监狱入监监区二次分类、监狱服型中期调整分类、出监监狱(区)刑释前分类五个步骤。女犯、未成年犯、外藉犯、严重传染病犯、精神病犯因为数量相对较少,可直接由看守所移送相关特殊监狱,忽略初始分类过程。

在看守所评估时需要注重罪犯个人数据、身份甄别、犯罪原因、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罪犯个性特征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等因素,通过聘请社会及监狱的心理学力量联动研究,从而在全国看守所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分析报告,随罪犯档案一并移送到省级分类中心。

在省级罪犯分类中心要依据罪犯一般资料、智力、精神、身心状态、人格特征、文化程序、职业能力、既往生活事件等资料进行客观、专业的综合评估,评估时需要参考看守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参加评估分类工作的专家要涉及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精神学和心理矫治领域。专家们应集合力在病原诊断、犯罪单元矫治实践、循证矫正实践和罪犯心理矫治、罪犯行为矫正等基础上研究出标准化的评估量表,并依据评估结论对应不同警戒、监管、住宿等分级处遇和个性化的改造计划。

监狱入监监区要参照省级罪犯分类中心的评估结论,结合罪犯入监后二个月的改造表现、适应状态、人格与心理状态的改变、危险度评估情况、习艺情况等进行二次分类。二次分类的前提是监狱各监区在警戒、监管、住宿、会见、通讯、生活待遇、习艺等方面的区别。二次分类由监狱入监监区联合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共同完成。

在监狱服刑中期,监狱依据有关法规按照罪犯的原判刑期、犯罪性质、犯罪记录、服刑时间、会见情况、服刑中期危险度评估、罪犯人格和心理健康状态、现实改造表现等情况,将罪犯分为一级严管、二级严管、普管级、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五个等级。监狱设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的监区,不同的等级在武装警戒程度、居住条件、生活水平、活动范围空间、行动自由程度、劳动岗位实行区别对待,进行不同的管理。

罪犯在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时调动到省级出监监狱或监狱出监监区,出监监狱 (区)实行宽管等级。出监监狱 (区)着重在罪犯需求、回归计划和职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刑释前分类,给予罪犯不同的回归前学习和模拟实践等改造内容。出监监区可实行同一监区的小组分类。

(2)体系。构建科学的罪犯分类体系,是一个系统、庞杂的工程,就罪犯个体而言,绝不是通过一级主体的一次分类就能够实现的,而是要随着罪犯个体危险程度、人格和心理状态、改造需求和难度的不断变化,及时对罪犯进行分类调整。依据上述的罪犯分类流程,由不同的分类主体按照分类权限,经过五次分类,罪犯在服刑全过程中的分类管理已经形成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有公安部门、省局司法部门、监狱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对罪犯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教育形式的适应性。

(3)机制。我国《监狱法》和许多规章制度中都零星地涉及过罪犯分类的问题,但均没有提出心理学标准,也没有细化心理学评估内容。心理学视野下分类运行模式的构建会依据各级分类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建设完善的网络结构和相关工作机制。工作机制会明确指导罪犯分类体系中各分类机构的具体工作和职能。比如“罪犯分类关押实施办法”、“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监狱戒备等级分类制度”、“罪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 “罪犯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细则”等相关方法和制度的出台,通过制度与细则规定和细化心理学内容是目前迫切需要的⑦阎循店:《监狱新体制下罪犯分类管理机制构想》,《中国司法》,2007年11期。。

(4)透明。从实践、探索到制定一个公正、有效、实用、透明的罪犯分类标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分类标准中的心理学定性和定量指标会增加分类标准的透明性。只有心理学视野下的罪犯分级管理、分级处遇和个别化的矫治方案,才能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和因人施教,才能得到社会和罪犯家属的支持,才能促进罪犯分类管理的透明化。

2、数字化建设:

(1)新建一个分类标准。心理学视野下除了初始分类时将女犯、未成年犯、外籍犯、传染病犯、邪教组织罪犯等因为总人数人限,不宜分类不需要制定分类标准之外,其他分类管理工作均需要制定一个规范的分类标准。这就需要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大型调研课题,内容涉及看守所评估、省级罪犯分类中心初始分类、监狱入监监区二次分类、监狱服型中期调整分类、出监监狱 (区)刑释前分类五次分类的分类标准的建立,同时还需要引申到循证矫正的实践经验、研究成果等。这项工作是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的重点,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是我国监狱工作在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当今世界监狱行刑的发展趋势。它将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以国家或省为单位进行大样本的罪犯定量研究,经过反复实践并结合我国监狱实情最终确认并发布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

(2)新立两个分类机构。依据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体系,各省 (市)需要成立省级罪犯分类中心(入监监狱)和省级罪犯回归中心(出监监狱)两个组织机构。北京、上海等省 (市)已经试点建立了入监监狱、湖南等省市已经试点建立了出监监狱,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从他们试点实践情况来看,省局成立这两个分类机构是科学和有益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工作的发展。借鉴国外分类机构的科学做法,这两个分类机构中除监狱工作人员外,还需要一定数量的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精神学和心理矫治等有关领域专家、顾问。省级罪犯分类中心的职责是对全省罪犯进行综合考察,建立罪犯评估档案,提出分类意见。省级罪犯回归指导中心负责罪犯回归社会前的指导工作。司法部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两个职能部门,指导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初始分类和罪犯回归工作。

(3)改建三级戒备监狱。在全国范围内对监狱切实进行高、中、低三个等级的改建尤为重要。高度戒备监狱可由目前重刑犯监狱改建;中戒备监狱可由戒备程序较高的中低刑犯监狱改建,低戒备监狱可以戒备程序较低的中低刑监狱、市属监狱改建。三类戒备监狱的罪犯分类不能单一依据罪犯刑期和犯罪类型,而是由省级罪犯分类中心 (入监监狱)综合评估后作出分类决定。省级罪犯分类管理中心和省级罪犯回归中心继续按照试点分别按高、低戒备监狱标准建设⑧蒋汉渊:《对罪犯分类管理模式的思考》,《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4)规范五级管理监区。目前我国监狱除高戒备监区、老弱病残监区外其他监区一般按习艺内容区分,其戒备等级基本相同。高戒备监区只能临时对已经违反监规记录的罪犯进行严格管理和高戒备关押,不能起到预防的目的。为此,我们在浙江省某监狱进行了服刑中期危险度评估的尝试与探索。我们通过对罪犯的人格测评、心理健康水平测试、生活事件量表等客观调查并结合责任包管民警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平时观察和个别谈话,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对罪犯中期罪犯的危险度与矫治需要进行了综合测评,并向监区反馈了评估报告。但因为戒备等级、管理等级不能相应提高等原因,评估的预防和指导作用被减弱。因此,监狱应依据服刑中期调整分类确立的一级严管、二级严管、普管级、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五个管理等级对应规范五个不同戒备程度、管理等级、处遇标准和矫治手段的监区。只有规范了监狱内的五级管理监区,服刑中期的调整分类才能够实现依据评估报告进行分类管理,才能够促进分级处遇的激励机制,才能够促进监狱安全稳定。

3、应用平台建设。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的标准化建设和数字化建设完成以后,由司法部相关职能科室牵头,通过信息技术人才的努力,依据运行模式构建一个罪犯分类管理应用平台相对比较容易实现。应用平台应具备联网检索、在线办公等功能。任何一级分类机构的分类或改造人员可以通过应用平台检索到罪犯分类评估档案,档案包括既往分类评估报告和改造实践记载、评估依据的变化记载等内容。同时分类或改造人员也需要对罪犯分类评估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一线矫治人员则需要依据矫治计划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在开展相应矫治工作后进行分类档案的记载。

四、注意事项

(一)正确看待心理学视野的科学性

罪犯分类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学、管理学、医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理论工具,忽略或夸大心理学的作用都是错误的。罪犯分类中要注意科学性和系统性,从监管安全和矫治罪犯的目的出发,全盘统筹、综合测评。

(二)认真学习心理学视野的关联性

与罪犯分类管理紧密相联的罪犯分级处遇和罪犯个性化的矫治计划,需要借鉴很多心理学矫治理论和实践试点经验。如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取的罪犯可以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矫正活动的总称。只有通过广泛的借鉴和学习,才能完善罪犯分类管理、罪犯分级处遇和罪犯心理矫治计划。

(三)反复确保心理学评估的准确性

心理学视野下的罪犯分类管理标准的制订需要经过反复修订和评估,而即使有了统一的罪犯分类标准也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影响心理学分管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西方发达国家的罪犯分类管理工作和罪犯咨询矫治工作会邀请大量监狱系统外的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来共同工作和进行评估。一般而言,心理学评估的准确性与评估人的知识领域、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评估依据有关,所以需要反复调研确保评估标准的准确性,需要通过引进或培养各类人才参与到心理学评估工作中来。

(四)持续强调心理学队伍的教育性

心理咨询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职业。虽然我国监狱系统的民警心理咨询师数量这几年来直线上升,大部分监狱已经接近或超过民警总数的30%。但绝大多数民警咨询师并不得到心理学的继续教育,并且能够真正从事专职心理矫治工作,获得咨询实践和督导机会的民警人数远远不到监狱押犯人数的千分之一。如果不能持续强调心理学队伍的教育性,那么罪犯分类管理工作就只能停留在形式,不能完成分类管理的内在作用。

(五)分类培养心理学技术的重要性

监狱民警的整体素质是影响分类管理工作推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罪犯分类管理需要一线民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对干警的培训应当由过去的“广而全”的粗放模式转变为专业化培训模式,根据实际需要培养出专门人才来矫治各种不同类型的罪犯。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罪犯分类管理工作会是最终发展趋势,而我国现行罪犯分类管理心理学视角的分析还十分缺乏,与国外有较大的差异。为此,我们在心理学视野下进行了罪犯分类运行模式的构思,尝试说明了模式的特性、具体构建内容和注意事宜,以期引起重视。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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