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动态

2013-01-30 04:37
中国司法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局法律援助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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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举办“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骨干民警培训班”

2013年11月12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骨干民警培训班”。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出席并讲话。

张苏军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各试点省份、试点单位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循证矫正理论研究和试点探索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在推进循证矫正下一步工作中,有必要理清并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循证矫正与矫正工作目标的关系。循证矫正运用科学评估工具、方法对罪犯进行分类、筛选、测评,适用最佳证据对罪犯进行规范管理,将矫正资源最大限度密集适用于具有较高再犯风险的罪犯,能够有效提高矫正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和复吸率。二是正确认识循证矫正与现行教育改造工作的关系。试点单位要努力将循证理念和方法运用到教育改造工作中,创造科学的矫正模式,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三是正确认识循证试点与推广的关系。要遵循循证矫正的一般规律,先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经过严格程序、标准完成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验证评估成熟并形成规范体系之后,再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张苏军副部长就项目实施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加大研究力度,拓宽研究领域。在现有专家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统计学、药物学、数学等学科的专家力量;关注和研究国内外循证实践在其他领域的运用;加强对国外、港台地区循证矫正的研究和交流。二要有序开发本土化矫正项目和工具。预防犯罪研究所要组织专家,结合试点单位的意愿,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划,分类分期开发符合中国实际的矫正项目和工具。三要着手进行证据库建设。初步建立起一个能够满足试点地方工作需要的试用证据库,随着项目研究和试点实践的深入,逐步建立起一个涵盖信息搜集、数据统计、文献检索、成果发布、证据搜索引擎等功能完备的证据库。四要及时总结,加强交流。秉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收获,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推进项目研究和试点工作稳步发展。

此次培训班得到海内外专业力量的大力支持,来自香港矫正署、台湾玄奘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共11位专家针对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治工作作了专题讲座。循证矫正试点单位就循证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作了总结。来自循证矫正科研项目试点省份、试点单位的骨干民警参加了培训。

(本刊记者 赵海鸥)

浙江省司法厅出台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日前,浙江省司法厅出台《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任务。一是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便民法律服务体系。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让农村和农民享受便捷法律服务。二是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巩固完善村、居 (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 (街道)、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新型区域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平台的综合优势,健全完善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完善诉调、检调、警调等衔接机制,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三是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积极利用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扩大城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四是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三个纳入”,加快调整“三项标准”,构建完善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保证法律援助质量与效率。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推进乡镇 (街道)和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五是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顾问体系。组织引导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层组织和村 (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村(居)务“法律体检”,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意见》强调,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县 (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拓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乡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把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和街道。加强村 (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 (窗口)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 (窗口),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服务。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网上法律服务。

(浙江省司法厅)

山西临汾“四点联动”提升社区矫正执法水平

近年来,山西省临汾市司法局以提高矫正质量、避免重新犯罪为主线,积极探索规范社区矫正监管措施,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和建设过硬队伍,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一)以调查评估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依法规范执法。临汾市司法局及时与临汾市中级法院沟通协调,达成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的一致意见。目前全市已接受完成法院、监狱委托的调查评估621份,法院采用率达100%。临汾市司法局在全市推广尧都区总结的调查评估“电话约、当面谈、上门访、认真查、慎重评”的“15字工作法”,为下一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奠定了基础。 (二)以完善机制为“着力点”,确保执法活动有章可循。临汾市司法局先后修订完善社会调查评估、衔接管理、档案管理、日常报告、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禁止令执行、考核奖惩、请销假、违规处罚等20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及流程。市县两级编印了《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和《社区矫正人员手册》,全部建立了市县乡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和年度总结制度。(三)以强化保障为“支撑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临汾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17个县全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内设科股。全市共协调增加大学生村官、公益性岗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46人。临汾市各县市区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力度。在各乡镇普遍建立了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居(村)委会负责人、监护人、邻居“五管一”的帮教小组。各县市区司法局积极探索运用手机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开通社区矫正人员手机信息平台和QQ平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治,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各县市区司法局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分类监管,开展个案矫正,探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治疗等心理矫正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效果。(四)以素质提升为“落脚点”,锻造一支过硬执法队伍。临汾市司法局从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出发,初步建立起了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由市县司法局、司法所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二是以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聘用人员为主的社会工作者;三是由大学生村官、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民警、干部、老师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临汾市司法局突出培训重点,采取分级培训、外出学习交流等方法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素质。

(山西省司法厅)

甘肃省司法厅出台意见在村(居)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

近日,甘肃省司法厅出台了《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村(居)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的意见》,提出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针,在村(居)建立一个司法行政工作室,逐步达到“每村(居)一室”。

意见对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的组织建设及职责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组织设置方面,村 (居)司法行政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成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司法局要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度、流程图按要求统一上墙,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在工作职责方面,协助司法所、村 (居)委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申请;解答群众一般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在工作规则方面,要在司法所的指导和村 (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司法所和村 (居)委会报告。

《意见》还对县(市、区)司法局在建立村 (居)司法行政工作室中的职能作用作了安排。

(甘肃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推出民行检察申诉代转站工作机制

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形势以及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与司法局联手合作,在全省率先推出民行检察申诉代转站工作机制,即为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接受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委托,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认为存在错误或者诉讼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代替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申诉,然后转交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予以审查处理。一是有利于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设立民行申诉代转站,在每个乡镇都有检察机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触角,对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检察形象起到推动作用。二是更加方便诉讼群众,节约诉讼成本。检察院对申诉代转站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上门收取申诉材料,并且不收取任何办案、交通或其他费用,大大减轻了诉讼群众的经济负担;同时检察院对申诉代转站转交的案件,指派专人、集中力量、重点审查、尽快办理(申诉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作出审查处理意见,复杂疑难案件不超过3个月审结),避免案件久拖不结。三是密切检察、司法行政机关联系,促进业务合作交流。设立民行检察申诉代转站,检察院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借助律师熟悉民行业务的优势,对民行申诉案件共同“会诊”,既能准确找出民行案件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重大错误等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或者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以及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确保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同时又探索出一条检、司部门密切交流、深层合作的新路子。四是破解民行检察案源匮乏,诉讼监督渠道不畅的窘况。设立民行申诉代转站,拓宽了乡镇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与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直接联系沟通的渠道,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向民行检察部门提供案源线索,从而破解了民行检察案源匮乏、诉讼监督渠道不畅的难题。

(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 刘小林 江西省高安市司法局 李德伟、彭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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