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研究*

2013-03-31 15:07欧三任
关键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

欧三任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社会快速变迁和发展使得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甚至是“高风险”的社会,频繁发生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直接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就其本质而言,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是社会安全风险转化为现实的结果,具有不可知和不可控的特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消除风险,但是我们可以预测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1]。因之,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问题监测与信息预警机制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发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顺理成章地成为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议题。要申明的是,本文所指称的公共安全问题包括政治安全(即公民享有的宪法保障的公民自由,免受公共权力侵害的安全问题)、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对社会、民众有着普遍威胁的安全问题。公共安全信息预警则是针对上述公共安全问题所发布的有关警示、告示。对于“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等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预警信息发布非本文研究对象。

一、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特点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公共安全事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多发性

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齐头并进,社会体制快速转轨,社会结构快速转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我国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多发并举之势。失业、社会分化、犯罪、社会不安和社会公害成为社会转型的基本代价[2]。投射在社会现实中就是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频仍,连“人类的想象力也不为之所措”[3]。环境与生态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与传染性疾病、犯罪乃至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等众多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几乎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牵动着每一个公民的敏感神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禽流感”、“地沟油”、“有毒胶囊”等事件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标签。公共安全事件多发性特点决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信息预警服务必须面向社会大众,面向风险抵抗最乏力的普通大众。

(二)关联性

由于我国社会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以及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等社会变迁叠加在一起,相比西方社会,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时间和空间弹性被大大压缩,由此导致各种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不仅同时大面积爆发,而且相互关联性特征突出。它既表现为阶层分化、制度转轨等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与人为制造的公共安全问题(如生态环境恶化、食品药品不安全、犯罪等)交织在一起,也表现为传统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与非传统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相互影响。诱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因素错综复杂,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失业、社会不安、社会分化与犯罪在一定程度相互影响,诸多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共生共发,甚至导致局部地区社会秩序失序。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这一特征告诉我们,作为社会个体而言,仅仅依赖自身抵抗这种诱发原因极为复杂、关联性极强的公共安全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减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危害的根本之道在于政府及时提供完善的社会预警信息服务。

(三)弥漫性

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弥漫性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代社会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有快速向四周扩散、弥漫的趋势。风险社会语境中,人们对于公共安全问题的恐惧以及本能的自我防护意识,使得公共安全问题往往异化为谣言快速弥漫,即便是传统的口耳相传也能产生令人难以置信的效果,其传播的速度一点也不亚于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如2003年有关“非典”的谣言只用了四天的时间便传遍大江南北[4],“非典”恐惧性阴影迅速笼罩全国,造成了多地生产生活失序。二是公共安全风险或是公共安全危机的产生、发展以及对人类社会形成实际危害都有一个阶段性发展和向四周逐步弥漫的过程。任何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都是在特定社会的“胚胎”里孕育出来的,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生成逻辑,并逐步向外界释放它的危害性。这就为我们监测和预警公共安全风险提供了条件。重中之重的是,我们要有能力去把握公共安全问题危害弥漫的过程,要有一套科学的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机制。

(四)隐蔽性

在风险学看来,风险是前期形态,危机是后期表现。公共安全问题或危机不过是现代社会风险释放在社会层面的一种结果状态。吉登斯将社会风险区分为外部风险和人为风险两种类型[5]:外部风险是传统或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人为制造的风险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时至今日,人为风险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已经牢牢占据着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主导地位。这种由知识进步而产生的社会风险,其监测与识别理所当然需要专业化人才才能实现。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来说,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轻易滑向了风险的威胁中,危害的隐蔽性不言而喻。如金融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与高科技相关的食品安全等问题,对普通民众而言倘若没有了职能部门的及时预警,“束手就擒”就成为唯一的选择。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一部分人为一己之私利而处心积虑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有目的地制造社会风险,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便会无声息地蛰伏于社会中,一旦遇到侵害对象,危害便会极其隐蔽地加害于被害者。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隐蔽性特征告诉我们,防范和减少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必须依赖于职能部门的科学揭示和提前警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提供和发布必须走向专业化、职业化。

二、社会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具有自身的特殊要求。

(一)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必须是集约性的

由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多发性和关联性特点可知,现代社会中民众面临的并不是来自于单一的某一个或某一类特定的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在其生产生活及其他的社会活动中,会遭遇各种不期而遇的公共安全风险,这种情形几乎发生在每一个现代公民的身上。这就决定了公众对于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需求是复合性、多样性和综合性的[6-7]。由于人为制造的社会风险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再加上现代社会风险具有盘根错节的关联性,使得识别和规避风险的技术和知识都趋向于复杂化、综合化、多样化。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这些信息分属于不同的公共管理领域和相应的管理机构。从主观上而言,现代社会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人们更广泛、更深入的社会参与提供了优良条件。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人类活动领域不断拓宽,生产生活趋向于多样化、丰富化,人们遭遇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质和量都是传统社会无可比拟的。社会发展的客观方面与人类自身活动的主观方面都表明,现代社会人们对公共预警信息需求的综合性特征,满足这种综合性信息需求最佳的方式莫过于实现公共预警信息的集约性服务。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公众所需要的来自于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社会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能够在一个平台内集中、汇聚,从而实现预警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而不是目前分散于不同的公共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的发布模式。

(二)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必须是及时性的

公共安全信息预警的目的就是将公共安全领域潜在的或是可能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公众进行警示或告知,以便公众选择安全的行为方式,从而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公共安全信息预警目标决定了预警信息的发布必须及时。从性质上看,公共安全信息预警发布属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不过这种风险管理针对的不是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而是一种以“平均分配”方式持续指向普通民众的平常式的公共安全风险。由于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尤为重要。一般意义上“及时性”可以理解为风险一旦潜在或是具有某种可能性就要迅速发布预警信息,但根据公共安全风险性质的不同,对“及时性”应当有两个不同层面的理解。一是对于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问题,及时性需要作“超前”的理解,即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需要针对风险特征在时间上提前告知、警示大众,以规避风险转化实际的危害。如自然灾害的提前预报。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危害可能弥漫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及时性”则是属于“第一时间”的理解。即在第一时间内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就其性质、特点、危害以及规避方法等信息告知民众,以起到警示或提醒的作用。如公安机关对新型犯罪案件的预警、食品药品管理机关就有毒食品药品的警示、质监部门就假冒伪劣产品的警示以及旅游管理机构就旅游消费陷阱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的目的在于将已然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让民众知悉,通过民众的正确的行为选择将公共安全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避免大范围弥漫以致形成大面积的危害。

(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必须是科学的

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科学性主要指涉信息内容与表述方式两个方面。公共安全信息除了涉及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铁道、水利、农业、环保、旅游、安全监管、林业、民航、海洋等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外,还涉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消费者协会等。现行的由各个公共管理机构自行发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运行模式,使得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在语言表述上带有十分明显的行业化色彩,内容也因为各个部门的自行决定而呈现出较大差异。因此,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在内容上必须完备,要素齐全。在制作和加工预警信息时必须将风险的内容、表现形式、发布对象、识别技巧、规避方法以及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后救济的途径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对已经发生并可能对公众造成普遍威胁的风险必要时应当附加案例予以说明,如当前的电信诈骗案件。在表现形式上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必须充分考虑发布所指向的受众对象,要按照受众易于理解和接收的原则决定发布形式。正如专家所指出的:“从百姓关心的角度,用百姓看得懂、人性化的表述方式及时发布信息。”[8]不能使用行业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百姓不易理解的术语进行表述。为达到预警信息广而告之的目的,可以借用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如制作成图片或是短小的视频文件进行发布。

(四)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必须是规范性的

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从法律层面对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运行机制和发布程序进行规范。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多发性、关联性特征决定了预警信息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的部门众多,特别是对市场特定的瑕疵产品或是有害(毒)产品进行预警还涉及企业的利益,因此,必须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格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此外,预警信息如若实现集约性发布,还涉及到众多部门预警信息流程机制和各个相关部门公共安全信息预警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等。

三、当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之不足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所存在的诸多不足,严重制约了预警信息社会功能的实现。其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各自为政,缺乏集约

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现行模式是以其主管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相关的行业机构为主体,实行各机构、各行业自行发布的模式。如公安机关发布有关治安犯罪预警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质量检查监督局发布有关商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卫生管理部门发布公共卫生安全预警信息。除此之外,消费者协会、检疫检验局、交通管理部门、气象局、自来水公司等都各自发布自己所管辖业务内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这种依托行业和主管部门的社会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缺点十分明显,客观上造成了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分散,给民众查询和知悉带来了困难。各个行业和机构从自身条件出发,导致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和途径大为不同。由于现代社会民众对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需求是多样性的,在现有的预警信息管理体制和发布机制下,民众不得不忙碌地“奔波”于各个管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平台才可能获得自己所需求的相关信息。显然,这并不是容易实现的目标,这就大大抑制了民众预警信息查询的积极性,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社会效用也大打折扣。

(二)内容简单,手段单一

尽管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是由各个部门分别发布,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各个部门几乎不约而同地采取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并且内容简单而肤浅,缺乏对预警信息深入的分析,缺乏针对民众需求的个性化服务,甚至在内容上还与其他管理信息混杂在一起,让民众难以直接查询到有关的安全预警信息。如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发布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等有关预警信息与相关的管理信息、消息以及新闻杂合在一起;且大部分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内容简单,有的甚至只提供了语焉不详的概括性信息。至于所预警的社会风险具有什么样的内外特征,如何识别以及如何判断,如何寻求救济途径等重要信息,常常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

(三)发布随意,缺乏统一

目前,我国公共预警信息的发布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虽然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针对特定领域也制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规定①如从国务院到各省市都制定了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的具体办法。,但整体上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从形成到最后发布,缺乏一套专业化的处理模式,显得较为随意。这是当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领域普遍存在的通病。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是事关民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告示性、警示性信息,对社会影响甚大。一方面,公共安全预警性信息一旦发布,将成为民众社会行为参与的参照标杆。社会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容易造成信息发布或是权威性不够,或是程序不当,甚至内容失真,预警信息难以起到预警的效果,一些预警信息甚至成为部门或行业内的“口袋信息”、“内部信息”。另一方面,公共预警信息发布缺乏严格程序,什么样的机构具有预警信息发布权力,经过哪些程序进行审查把关,仍然还是空白。这种情形往往导致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混乱甚至引发纠纷,可能直接损害信息发布指向的第三方(相关企业)的利益②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第8号“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30%混合果蔬、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桃多汁总砷超标。导致农夫山泉经济损失约为销售额的20%至30%,预估损失超过10亿。后经复检农夫山泉产品合格,海口市工商局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参见:胡笑红.部分饮料被曝含“毒”,农夫山泉统一齐喊冤.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1/28/content_12552959.htm/2011-12-15)。。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若采用集约发布的模式,如何设置统一发布主体,它与分属于各部门、各领域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如何衔接和规范,这些工作都需要逐步规范和统一。

(四)规制模糊,缺乏法律支撑

除了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外,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未旗帜鲜明地对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规范,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发展。一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公共管理机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从社会管理角度而言,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应当是公共管理机构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题中之义。因此,对于负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部门、行业应当具有及时向民众发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现实存在的抑或是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的发现、捕捉,及时研究风险的特征、危害以及规避风险的方法,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管理机构、部门重要的日常性工作。现有的法律对公共管理部门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规范,使得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实践中成为公共管理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的义务,即做与不做、做多做少由公共管理机构自己说了算。二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形式(格式)在法律上缺乏规范。不同领域和行业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采取什么形式(格式),在法律上应当予以明确规范。这样既避免了法律纠纷,又有利于增加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公信力。实际工作中,警方提示、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尚未规范的发布形式(格式),消解了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在民众中的信任度。三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主体我国也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即哪些机构具有发布预警信息主体资格,以及发布主体的级别与发布权限如何设置等问题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实际中常导致发布主体相互冲突①作者认为,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权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可现实中工商部门也多有发布类似的消费警示信息,在发布的主体上也比较混乱。同时,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发布的级别没有作出限定,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发布警示信息(参见:陈凤英.农夫山泉有点“冤”背后的制度缺陷.http://news.sina.com.cn/c/2010-01-07/071816892321s.shtml/2011-12-25)。。

四、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的完善

依据目前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存在的缺陷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科学重构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迫在眉睫。

(一)建立集约式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既然集约发布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基本要求,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考虑如何建立这个集约发布平台了。显然,集约发布的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支点。从我国现有的众多公共管理部门、机构来看,我们认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以公安机关为支点建设平台再合适不过了。也即以治安预警情报为核心,打造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集约发布平台。作如是考虑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公安机关治安预警信息发布是公共安全信息预警发布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正处于由小康向中等发达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也是刑事治安案件的高发期,严峻的治安形势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治安预警信息成为当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中最重要的、也是民众日常最为关注的信息。因此,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建立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集约发布平台,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治安预警信息的社会效应,更有助于以治安预警信息带动其他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社会效用的正常发挥。其次,治安预警信息工作有着相对成熟的信息研判以及发布机制。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公安情报信息工作有着相对于其他公共管理部门情报信息更为成熟的工作机制、业务处理流程以及专门的情报信息处理人才,因此可以发挥公安情报的优势,将治安预警信息处置扩大拓展为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充分容纳其他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专门性预警信息处置工作,形成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集约化,提升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整体社会服务能力。最后,治安预警信息发布已为民众所熟悉和广为知晓。说到底,为民众知晓才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根本。因为治安预警信息已为社会、民众广泛知晓,所以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建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处置和发布平台,也是最经济的,在社会效果上也最为可靠。

(二)加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法制规范

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是一种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益性信息。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自身的规范化,更有利于消除实践中公共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的制度障碍。当务之急是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法律上界定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性质、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所涵盖的领域。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虽然具有公益属性,但其发布的形式(格式)和内容处置不当,便可能产生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形往往会影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重要的是它使得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陷入了“合法性”的论争漩涡中。为了既避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在法律上引发纷争,又突出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公益性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将此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统称为“公共警告”[9],建立以公安情报为中心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在法律上赋予其足够的权威性、合法性。二是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赋予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义务和职责。即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制层面明确公共管理机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监测和提供的义务,明确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和级别,改变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由各个公共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发布与不发布、以什么方式发布、发布包括何种要素等混乱状态,从而使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走上规范化,具有更明确的可操作性。三是从法律上规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即从信息流程和公共管理流程来设计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在各个公共管理机构纵向和横向之间流动的方向和程序,规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来源、研究、传递、发布审核的相关工作程序,设计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的形式、内容,以及发布媒介的选择等。

(三)建立以公安机关为纽带的预警信息联动处理机制

既然我们选择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构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集约发布机制,那么就必须建立以公安机关为纽带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多部门联动、协调处理机制,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从专业化的情报信息处置流程看,建立以公安机关为纽带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联动处理机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负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预警信息提供与共享的工作协作机制。即负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公共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集约发布预警信息的信息来源,除开治安预警信息外,其他预警信息则有赖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及时供给。二是负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义务的公共管理机构内部,亦应当形成一套预警信息发现、生成、研究、整理、传递的信息工作机制。现代社会风险频仍,及时对社会进行预警,遏制社会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在此前提下,公共管理机构内部形成一套预警信息处理机制十分必要。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有敏锐的信息发现能力,能够拓宽各自领域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来源,及时通过相关信息研判,判定安全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危害性,从而快速整理和传递给集约信息平台进行发布。显然,这项工作的完成需要专业化的预警信息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公安机关和负有公共安全信息发布义务的管理机关之间的预警信息发布双向反馈机制。即公安机关将有关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后,就发布的效果及时向有关的预警信息提供者进行反馈。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后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只能由相关的公共管理机构进行监测和评定,相关机构应当将预警信息的社会效应监测情况,向公安机关、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反馈,以促进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改善提高。

(四)完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信息化背景下,得益于现代传播媒体的多样化,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才有了更多的选择渠道。但是,以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实际效果计议,预警信息的发布最好选择多样化的媒体进行多途径发布。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网站)进行发布。即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建立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将这个平台与各个公共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有效链接。二是紧急的可能对社会、民众直接产生现实危害的预警信息,不仅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直接发布,还需要通过手机短信、广播、报纸等现代和传统的媒体进行发布。三是要广泛利用互联网络社区平台进行发布。由于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事关民众切身利益,实现预警信息多样化发布,将预警信息直接送进社区、家庭是发挥预警信息社会效益的最佳途径。因此,可以通过社区网站、社区其他网络平台与预警信息集约发布平台连接,创设多途径的发布形式。四是定期编制相关预警信息手册。由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定期编制预警信息手册,向社区和民众发放,让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进社区、进家庭,使预警信息直接送达民众手中。五是要赋予媒体传统公共预警信息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媒体既包括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也包括手机等现代化媒体。

[1] 徐勇,项继权.我们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

[2] 宋林飞.中国社会转型的趋势、代价及其度量[J].江苏社会科学,2002(6):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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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华.流言,4天飞传14省[N].南方周末,2003-05-15(8).

[5] 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2.

[6] 欧三任.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26-132.

[7] 欧三任.公共信息安全问题的审视与应对[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9-64.

[8] 黄庆华.政府信息发布方式和内容应当创新[J].今日中国论坛,2011(4):67.

[9] 林沈节.“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J].东方法学,2011(2):1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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