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责任:何种责任

2013-04-08 19:54华启和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抚州344000
关键词:利己区别气候

华启和,东华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抚州344000

当前国际社会的气候谈判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世界各国分担责任的谈判,气候谈判之所以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就是因为在责任的分担上存在分歧、缺乏共识。事实上,在全球化的今天,面对全球性的问题,责任与每一个国家息息相关,有对本国的责任,也有对他国的责任,更有对全人类的责任。可以说,责任既是国家存在的方式,也是担保国家存在的形式。在气候危机面前,需要的是为人类当前和未来的气候责任担当,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这种气候责任主要体现为:“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为后代而在”的责任和“为他者和自者而在”的责任。如果没有这种最基本的责任承担,等待人类社会的必将是无尽的灾难,乃至人类的毁灭。

一、“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

自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来,该原则就成为国际社会解决气候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气候谈判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片面地强调“共同”责任,而忽视了“区别”责任。一些发达国家更是打着“共同”责任的招牌,要求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与发达国家同样多的减排责任,特别是要求“基础四国”承担大量的减排责任,此时,“共同”责任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逃避“区别”责任的挡箭牌。这必然会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从而导致气候冲突不断。显然,此时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已经面临许多困境。现在,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不是要强调“共同”责任的问题,而是要强调“区别”责任的问题。因为世界各国都已经认识到要承担气候责任,但是具体到如何去承担责任时就出现了分歧。所以说,“区别”责任制约着当前气候问题的解决,不解决“区别”责任的问题,气候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因此,“区别”责任要优先于“共同”责任的履行,“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原则就应该成为指导气候问题解决的重要责任原则。

首先要强调“区别”责任。没有区别,就体现不了每个国家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差异性,也就体现不了公平原则。应对气候变化之所以要强调“区别”责任,是基于两个依据:一是哲学依据;二是事实依据。“区别”责任的哲学依据来源于公平原则,这也是区别责任的逻辑基础。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如果一方过去在没有获得他方同意的情形下给他方强加了一定的成本从而不公平地侵害了他方,那么未经同意的被侵害方应有资格在将来要求侵害方至少承担与此前不公平侵害程度相等的不平等负担以恢复平等。”[1]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并造成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出现。在大气的累积二氧化碳中,80%的都是由发达国家所排放的。在全球排放空间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发达国家过量地排放温室气体,也就占据了过多的排放空间,从而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也就是遏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仅如此,发达国家还把环境污染转嫁到发展中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当做污染的避难所。这更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贫穷与落后。对于那些生存都很难维持的最不发达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今天的晚餐”如何解决,而不是去想“明天的世界”如何。所以说,要求这些国家像发达国家一样来承担减排责任,那是一种苛求,也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因此,发达国家必须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失给予补偿,造成污染多的发达国家应该多承担责任。这也表明了“差别待遇合乎比例地体现了既有事实性差异”[2]150-155。因此,我们可以基于“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公平原则来论证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气候责任的正当性。“区别”责任的提出除了具有公平原则的哲学依据以外,还有它的事实依据。这个事实依据就是基于解决气候问题的能力与影响的区别。拉万亚·那加马尼和菲利普·库里特都认为,责任的区别应“基于对环境退化所起作用的差别”与“基于采取救济措施的能力的差别”[3]。在现实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人民生活水平不一样,国与国之间存在悬殊的贫富差距。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历程,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还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特别是一些最不发达的国家维持生存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就完全不同。对于富裕的发达国家来说,拿出一定资金用来解决气候问题,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而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其生存。如果不顾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差距,笼统地要求世界各国承担同等的责任,那么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气候问题的解决。事实上,世界各国在分担气候责任的过程中,本来就存在一个责任的限度问题,即可承受的责任与不可承受的责任问题。当前发达国家承担一定的气候责任,虽然有可能降低其现有生活水平,但是,这是发达国家可承受的;而要让一些发展中国家去承受一定的气候责任,这种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生存,这就是不可承受的。所以说,一个国家所承受的责任要与它的承担能力相适应,如果让一个没有责任能力的国家去承担过多的气候责任,这个责任终究也是虚幻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4]93可见,个人的责任是有限度的,而国家的责任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所以说,基于理论与现实的依据,发达国家应该对气候变化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说明了“区别”责任存在的正当性。事实上,我们还可以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对等性”来引申出“区别”责任存在的正当性。在黑格尔看来,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权利与义务不统一的社会,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也不具有正义性,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5]172-173马克思也深刻地指出,在这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发达国家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已经享受了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由此也享受了工业文明的成果,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现在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也是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义的。黑格尔就笃信:“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只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是“所应坚持的基础”[5]。所以说,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气候责任。

当然,我们不能把“区别”责任就等同于发达国家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也不能袖手旁观,不能享受应对气候变化的“便车”。因为这样既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这就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问题。在强调区别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倡导“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来源于“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因为气候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的问题,其造成的灾难也是全球性的,任何一个国家都逃脱不了。气候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单凭一个国家的实力是难以应对的,势必要求世界各国共同行动起来,承担起保护环境、解决气候问题的道德责任。“共同”责任也担保着一些国家无法逃避气候责任、产生不必要的污染,从而为“区别”责任的合道德地存在奠定了基础。“区别”责任保证着“共同”责任的存在,“共同”责任也保证着“区别”的存在。当然,在强调“共同”责任的过程中,还要警惕“搭便车”的激励。由于气候资源是全球最大的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某一个国家不参加集体行动,不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它也可以和其他国家一样享受集体行动产生的利益。所以说,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总有一些国家担心承担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希望其他国家去承担这个责任,自身不愿承担,但却同样可以避免气候变化的风险和损失。但是,如果每一个国家都抱着“搭便车”的心态,都不去承担责任,等待人类的一定是更严重的气候灾难,甚至是人类的毁灭。所以说,人类活动不应该局限于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应该着眼于人类的整体利益,为人类整体谋福祉,这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爱丽丝和恩里卡就指出,任何一个有意义的气候协议,必须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就是必须认可区别的责任,这体现的是公平的意旨;其次,少数国家的参与将无法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这体现的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率的目标[6]。这充分说明了国际社会在分配气候责任时,要重视“区别”责任的解决,要兼顾“区别”责任与“共同”责任,履行“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

二、“为后代而在”的责任

如果说“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是属于代内责任,是一种事后责任的话,那么“为后代而在”的责任,就是代际责任,是一种事前责任。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落后,人口稀少,人们对自然的开发利用远没有超过自然的承载能力,人们也就不要担心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后代的生存基础,所以,这个时候也就不需要对后代进行伦理关怀。然而,工业革命完全改变了这种人类代际图景,生产力的发展既带来了无限的创造力,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力。气候危机的出现就是这个前所未有的破坏力中的一个最严重的体现。气候危机正在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类的明天就取决于今天人们所做出的选择。所有这一切,集中体现为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世界各国必须面向未来,对未来负责,履行“为后代而在”的责任。

“为后代而在”的责任体现的是代际之间的道德要求和伦理义务,其基本要求就是后代的生存环境不能低于我们今天的生存环境。环境伦理学对此非常关切,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宾·安特菲尔德就指出:“环境伦理所涉及的代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指那些处于同时代的不同年龄人们之间的关系,如祖父、父亲和孩子之间的联系,而是更为特定地指向那些生活于不同时期,包括未来人群之间的相互关联。那些未来人群的人口规模、生活质量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我们现行的政策和所做的决策。”[7]显然,未来人与我们是有联系的,我们的行为将会影响未来人的生活,现代人对未来人、后代人具有道德责任。尽管如此,学术界关于当代人对后代人应该有道德责任的问题,仍然存在质疑。比如,时间距离的遥远、后代人偏好的不确定性、未来后代人数的不可预测性,等等,都使得我们很难具体地确定我们究竟应当为后代人做些什么、如何做、做多少。特别是,关于后代人身份的非同一性问题,更是使得代际伦理陷入了二律背反的困境[8]299-316。

但是,难道基于理论上对代际责任的质疑,我们就真的认为未来后代与我们没有任何伦理上的联系吗?我们就真的可以肆意挥霍自然资源、无限制地排放温室气体吗?显然,任何有理性的个人都会回答“不”。那么,如何去从论证我们对后代具有责任,“为后代而在”的责任是可行的呢?约纳斯和夫列切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9]195-200。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其核心就是要把人的道德责任推广到自然以及未来后代的身上去。在约纳斯看来,人类的责任或义务观念并不是起源于社会契约论的“相互性”原理,而是来源于父母关爱子女的自然事实,这是责任观念产生的原型。约纳斯认为,我们对未来后代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我们对未来人类的生存有义务,这一义务与在未来人类中是否存在着我们的嫡系子孙无关;第二,我们对未来人类的生存方式有义务。第一个义务包含了生殖的义务,人类有义务延续人这一物种的存在,这是人类无条件的责任;第二个义务是指我们有责任为未来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比如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和足够用的资源。这就是约纳斯关于“人类对未来后代有责任”的理论论证,需求强调的是约纳斯的论证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而是打破了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原理。但是,夫列切特却与之相反,他援引社会契约论,从理论上来论证“人类对未来后代有责任”。在夫列切特看来,虽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不存在共时性的“相互性”,但却存在“代际接力”式的“相互性”,即代际相互性(Intergenerational reciprocity)。我们把从上代人那里得到的恩惠像传递接力棒一样传给后代人,后代人再把这种恩惠传递下去,持续不断。这种“相互性”显然不是“A-B”式的对等、共时的“相互性”,它是一种跨越时间范围的“A→B→C→D……”的链式的“相互性”。在这种链式结构中,只要人类持续存在下去,这种“相互性”就一直会延续下去。为了进一步论证代际责任的可行性,夫列切特提出即使不通过“相互性”,借助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说和“无知之幕”理论,通过人的理性、自我利益、正义等要素也同样可以达成社会契约,也可以论证出当代人对后代人有责任的契约论基础。杨通进在其著作《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中也从功利主义视角、道义论视角、契约主义视角、共同体主义视角和关怀伦理视角对代际责任进行了伦理证明。这些不同时期的伦理学理论关于代际责任的理论证明,尽管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都为“为后代而在”责任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支撑。

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人类应该为未来后代负责是毋庸置疑的。人类只拥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并且地球用来污染的空间也是有限的。当代人过多地使用了资源和污染了空间,下代人肯定就要受影响。现代人类的行为选择直接影响着未来后代的初始的生存环境,未来后代对现代人类留给他们的生存环境是无法选择,不管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这种创造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并不是在人们选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进行的。”[10]470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进一步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11]875当留给未来后代不是发展资源而是更多的生存负担时,未来后代将会面临更加险恶的生存环境,并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让未来后代去承受现代人类破坏环境导致的恶果,这是十分不公平的。事实上,这种情况正在发生。今天人类所经受的气候灾难,正是上代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所造成的。因为,环境问题的影响不是即时的,而是跨越时代,影响十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人。在代内之间,如果有人把环境灾难转嫁到他人身上,肯定是会受到谴责,并要承担责任的,现在只不过是当代人把这种灾难转嫁到了后代人身上,当然也要受到谴责并承担责任。

“我们正处在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地位,负有各种前所未有的责任;如果我们无知、疏忽、目光短浅和愚蠢,那么我们将会造成一个灾难性的未来。”[12]8现在的气候问题已经表明,如果人类继续大量地排放温室气体,不采取措施应对措施,就必定会毁灭我们以及我们后代的生存基础。所以说,我们今天的人对未来的人有着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履行“为后代而在”的责任。

三、“为他者和自者而在”的责任原则

“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其核心是在于“区别”责任的履行,也就是要求发达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要为发展中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承担多一点责任;而“为后代而在”的责任,则要求当代人要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着想,为后代人多尽一点责任。不管是“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原则,还是“为后代而在”的责任原则,看似都是为他人、为后代承担责任,受益者都是他人、后代,貌似不公平。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全人类生存在同一个地球之上,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之下,处于同一个生物圈之中,并且彼此命运休戚与共,气候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难逃气候灾难的惩罚。因此,面对全球性的气候风险与危机,每一个国家在承担气候责任的过程中,看似是为了他国和为了后代而承担责任,实际上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承担责任。所以说,不管是“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还是“为了后代而在”的责任,其实质都是“为他者和自者而在”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是为他人的,也是为自己的,是自者利益和他者利益的统一,这就涉及到利己与利他的问题。

利己与利他的问题,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许多先哲圣贤都对此进行了研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安全和名誉,会对他人采取暴力和威胁,人对人就像狼一样,每一个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在曼德威尔看来,人的各种欲望都是人的自爱利己本性的表现,即使人们做了好事,其动机也是出自人的利己本性,人是极端自私而又狡猾的动物。他还从人本自私的观点出发,批评了人的本性是利他和利社会的观点,指出利他主义实际上只不过是利己主义的伪装,是一种道德上的欺骗。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认为利己自私是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我们每天所想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13]13这些都说明利己主导着人的本性,求利动机支配着人的行为。事实上,利己是人存在的本能方式,追求个人利益是正常的,也是合乎自然的。正如列宁所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的兴趣,依靠个人的利益。”[14]利益是历史前行的动力,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对利己之心的肯定,也是人之生存的需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对人的“利己”行为采取断然的否定态度。正如黑格尔所说,恶是历史发展动力的表现形式,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利己心是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然如果一个人只顾及个人利益,而不考虑他人的利益,最终的结果是既利不了自己更利不了他人。

那么,如何看待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呢?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习惯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认为“利己”与“利他”是水火不相容的。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样,利己与利他是统一的关系。割裂这两者的关系,就既不能实现利己,也会丧失利他。虽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都是利己主义者。但是,进一步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每一个人都利己,其结果就是每一个人都无法做到利己、无法担保每一个人利益的实现。因为,人对人都像狼一样,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结果必然是人人都自危。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每一个人都应该让出一部分个人利益,与他人达成契约。契约也就是权利的互相转让,有了契约就有了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秩序,人也进入了社会状态。斯宾塞也强调,纯粹地为自己或者纯粹地为他人的生活都是错误的,人既是利己也是利他的,只有实现这两者的统一与和谐才是善的生活。他说:“如果我们把利他主义定义为在事物正常过程中一切有利于他人而不是利于自己,那么,从生活一开始,利他主义一直就不比利己主义更根本。首先是利他主义依赖于利己主义,其次是利己主义也依赖于利他主义。”[15]121

18 世纪法国唯物论者斯宾诺莎、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也从功利主义角度论证了利己与利他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在他们看来,人人都有趋利避害、利己自爱的本性。但理性又告诉人们,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因而,如果一个人总是一意孤行,只考虑自己的私利,那肯定要处处碰壁。所以,要真正实现自己的私利,还必须考虑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如斯宾诺莎所说:“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以理性作指针而寻求自己利益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也就是他们为别人而追求的东西。”[16]184在所谓的“斯密问题”中,一些学者认为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是以道德人为出发点,强调人具有同情心和正义感;而他的《国富论》则是以经济人为出发点,强调人具有利己之心。这两者是相互对立的,道德人与经济人是相互矛盾的。实际上,这是对亚当·斯密经济理论的误解。在斯密看来,人都是利己的,但只有通过利他才能实现利己。曹孟勤在《市场经济假象与善恶倒错》一文中,就揭露了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假象,是善恶的倒错,并确认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并且只有在利己与利他统一之中才能担保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17]。

事实上,人作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利己行为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内在要求,这也是人生存的必然体现。但是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就表现为人的利他行为,人在利他当中也能够获得利益,这是互惠的。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相互依存的,离开一方另一方都很难存在,这就决定了利己与利他也是相互依赖的,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离开了利己的利他,就会显得苍白无力,正如康德的义务论一样,为义务而义务,最终的结果是无法履行义务,使义务流于形式。所以说,利己与利他并不是彼此对立、互不相干的,而是有着深层的内在互动关系和不同价值主体间彼此价值生成的内在关联。利己是利他的前提和动因,利他是利己的补充和条件。如果只讲利己而排斥利他,利己肯定是难以实现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必须考虑他人的利益,这样,“他”就不仅仅是“我”的手段,而且有与“我”一样的目的特性。正如马克思所说:“(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做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18]198在全球化阶段,“我”与“他”基于共同利益、在相互依存的情况下,求得共同发展,每个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特别是在全球性的气候问题面前,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每个国家的真实利益是在与他国利益共同发展中实现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既是对工业化革命以来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一种补偿,也是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承担责任,是为自者而在的责任。因为,一方面,气候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遭受气候灾难的威胁,只是时间先后的问题。今天发展中国家所遭遇的气候灾难,明天就可能会降临在发达国家。因此,今天有能力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其实也就是在为自己承担责任,为自己不至于像今天的发展中国家那样深陷气候危机之中。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承担更多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也可以促进本国企业生产的升级换代,改变奢侈的生活方式,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生存环境的改善,使得发达国家在承担减排责任的过程中也享受由此带来环境改善的益处。此外,当代人承担了更多的气候责任,不仅仅是为了我们的后代,其实,当代人也可以从中受益。当我们认识到生态环境对于未来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采取保护措施时,我们也就是在为自己创造优美的生活空间;当我们认识到世界资源的有限性,为维护未来人有足够的能源而提高能源利用率或寻求新的能源时,我们也在使自己的能源供应更有保障;当我们为了未来人宽松地生存而控制人口数量时,我们也在避免由于人口膨胀而带来的种种困境[19]。基此,通过承担更多的气候责任,就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气候灾难的发生,避免“吉登斯悖论”的出现,人类也就可以少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危险,享受环境改善带来的益处。

所以说,不管是“区别而又共同”的责任还是“为后代而在”的责任,其实质都是“为他者和自者而在”的责任。在全球化的今天,面对全球性的气候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生成的存在,是与他国有着各种联系。这就要求发达国家不仅要对本国的生存负责,还要对他国的生存负责,因为他国是本国生存的条件。因此,在为我们自己负责的同时也要对他人负责,在为他人负责的同时也在为我们自己负责。只有在承担责任中,才能实现全人类在气候危机面前的新生。

[1]Henry Shue.“Global Environ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equality”,75 Inter'l Aff.533-540(1990).

[2]Lavanya Rajamani.Differentia Treatment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3]龚向前:《解开气候制度之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探微》,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1 期。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李威:《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转型》,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9 期。

[7]周谨平:《论代际道德责任的可能性基础》,载《江海学刊》2008年第3 期。

[8]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

[9]韩立新:《环境价值论——环境伦理:一场真正的道德革命》,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2]奥尔利欧·佩奇:《世界的未来——未来一百页》,王肖萍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85年版。

[1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4]苟敏、李耀华:《伦理学中的利己与利他之辩》,载《云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 期。

[15]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6]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7]曹孟勤:《市场经济假象与善恶倒错》,载《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5 期。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9]周谨平:《论代际道德责任的可能性基础》,载《江海学刊》2008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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