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叙述者刍议

2013-04-08 19:54华进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关键词:叙事学网络新闻叙述者

华进,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任何叙事文都必然反映出一定的陈述行为主体,这个“陈述行为主体”就是叙事学中提到的“叙述者(narrator)”。网络新闻,作为媒介变革大语境下诞生的典型叙事文本,也必然存在“谁在讲述”的问题。叙述者是叙事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也是叙事文的重要特征,叙事学的研究大多由对叙述者的分析入手。因此,在研究网络新闻叙述者之前,有必要对叙事学中有关叙述者的论述作一梳理。值得注意的是,当“叙述者”的研究被推演至新闻叙事中时,却引发了学界有关“新闻叙述者是否等同于作者”的争议。这样的争议本质上反映了“叙述转向”之后叙事学与新闻学磨合中的一些矛盾与悖论。笔者试图在逐层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新闻的叙述者做出学理上的界定。

一、经典叙事学之“叙述者”

很多叙事学家都对“叙述者”作出了界定:“表达出构成本文的语言符号的那个行为者”[1]19,“文本中所刻画的那个讲述者”[2]153,“承担话语的‘陈述行为主体’”[3]71,“一个由作者蜕变而成的虚构的人物”[4]112,从这些界定及围绕其定义所作的详细阐释可以明确:其一,在以小说文本为主要分析对象的经典叙事学理论中,“叙述者”与“真实作者”是两个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无论该“叙述者”在文本中是否可以清晰指认,二者绝不等同。其二,叙述者是真实作者想像的产物,是一种话语性存在,或者说是一种功能性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叙述者本质就是叙事的“话语主体”,而真实作者是叙事的“历史主体”。谭君强认为:“就叙事理论而言,对真实作者和叙述者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前者是写作主体,而后者则是叙述主体;前者是一个或多个具有真实身份的个人,后者则只具有语言主体的性质,两者不能混淆。”[5]50-51

叙述者和作者分属两种不同的叙事情境,存在一定的功能性的差异,这点基本得到了叙述学家们的认可。在图表模式中,也可以从空间上把叙述者与作者分割开来,并置于不同层面,排列于信息传送轴上不同的节点。1961年,韦恩·布斯在其《小说修辞学》中提出了“隐含作者”(implied author)的概念,西摩·查特曼用符号学的交际模式来说明布斯的叙述观点:

真实作者……→隐含的作者→(叙述者)→(被叙述者)→隐含的读者……→真实读者[6]155

在上述模式中,“真实作者”和与此对应的“真实读者”被排除在叙述交际范围之外(所以用虚线箭头相连),因为“隐含作者”和“隐含读者”的存在,“叙述者”和“被叙述者”也是可以取舍的(所以写入括弧中)。但是,“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后来被叙述学家们所抛弃,那么叙述文本的交流模式便可改写为:

真实作者……→[叙述者→被叙述者]……→真实读者

不论从哪个模式来看,作者/叙述者之间的分野应该是被广泛接受了的。然而,我们要关心的是,当叙述发生了“转向”,在小说分析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关于“叙述者”的理论,是否也适用于迥异于小说叙事的新闻叙事的分析?倘若适用,新闻的叙述者该如何描述?倘若不适用,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谁在叙述新闻”,尤其是“谁在叙述网络新闻”的问题?

二、新闻叙述者等于作者

当叙事由“虚构”转为“真实”,叙述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上世纪70年的自传体文学研究就已经注意到该体裁具有作者和叙述者合二为一的形式特征。时至今日,非虚构性叙事成为叙事学研究的世界潮流之一,新闻叙事仍然没有超越自传叙事成为非虚构性叙事研究的重点。这一方面恐怕与叙事学的“文学情结”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与新闻叙事过于浓厚的意识形态属性相关。目前,国内有一批学者正致力于新闻叙事的研究,但在有关“叙述者是否等同于作者”的问题上仍存争议。

何纯在《新闻叙事学》中从新闻的真实性出发,对“新闻叙事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众所周知,一条被刊发或播报了的新闻报道,都是以报台的名义刊发或播报的,其中,既有采写报道的记者,也有被记者所选择的采访对象和被选择了的采访记者的陈述,还有编辑以及审阅签发的报台负责人等,也就是,一个新闻叙事文本的隐指作者总是一个集合体,这个集合体才是真正的新闻叙事人[7]27。

与此针锋相对的是,陈霖、陈一在其合著的《事实的魔方:新叙事学视野下的新闻文本》中明确提出“记者不是叙述者”的论断,并指出上述解释的误区在于:“它由对语言活动的产物——文本的关注,转向了这一活动与外部的关联。如此极容易导致抽空叙事学的观念和方法的具体内容,而徒剩一些名词术语的躯壳。”[8]21

笔者认为,“叙述者”作为经典叙事学中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内涵理应得到继承。但是,也应看到,与“叙述者”的诸多分析相联系的仍然是文学类虚构作品,当叙事发生转向、对“新闻”予以接纳时,便不适宜将此概念的传统涵义直接挪用于有关新闻叙事的分析。虚构文学中所谓的“叙述者”的研究并非完全适用于新闻叙事的研究,或者说如此纯粹的理论推演只会陷于一种繁杂的文字游戏而不得新闻叙事研究之要领,那么,我们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赵毅衡发表于2012年的《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 人格二象》为上述矛盾找到了一条颇为科学的解决之道。赵毅衡一直致力于构建“广义叙述学”,而构建广义叙述学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广义叙述者的一般形态,并使之适用于任何叙述体裁的分析。他的结论是叙述者呈“框架—人格”二象形态:有时候是具有人格性的个人或人物,有时候却呈现为框架。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于叙述之中,框架应当是基础的形态,而人格形态会经常“夺框而出”。什么时候呈现何种形态取决于体裁,也取决于文本风格[9]。

他还明确指出,“实在性叙述(新闻、历史、庭辩、报告、口述报告等)及拟实在性叙述(诺言、宣传、广告等),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具有合一式的叙述者:作者即是叙述者。”[10]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叙述者是一个动态化的概念,依叙述体裁的不同在“框架-人格”之间发生位移,在运用“叙述者”这个概念时,必须结合具体的语境来理解。如此一来,“叙述者”这个概念在“后叙述时代”得到了继承性的改造,既不至于固守传统陷于阐释困境,也不至于全然抛弃传统一意孤行。赵毅衡的阐释在这里显示出较强的理论张力。然而,具体谈到新闻的叙事过程,我们还要对新闻叙述者所处的环境予以细化,区分传统媒体环境和互联网环境。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新闻叙述者指在整个新闻叙事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记者、编辑及所属机构(至于叙事文本中征引的消息来源充其量只是次级叙述者,而不是叙事源头),作为普通人的受众,很少能够以叙述者的身份介入到叙事过程中。而在互联网叙事环境中,这种情况得到明显的改观,作为叙述者的“作者”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三、网络新闻叙述者之谜

(一)作者之死

谈到“作者之死”,我们自然会联想到罗兰·巴特的经典论文《作者的死亡》,以及与之共同构成一个总体性知识谱系的“上帝之死”和“人之死”。巴特所宣称的“作者之死”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西方文艺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促成了西方文论从“作者中心”到“作品中心”及“读者中心”的范式转变。尽管巴特其文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悖论,但其试图颠覆作者威权,追求文本的自由阐释空间的努力,具有十分进步的意义。今日,我们重提“作者之死”,尤其是在论及网络新闻叙述者时,重提“作者之死”,意义又何在?在叙事文本遭遇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作者之死”又将被赋予怎样的涵义?

笔者试图在比较的视野中来捕捉“作者之死”的理论样态和话语论设。对于这样一个逻辑命题,要澄清的是:它的主词“作者”所指为何?谓词“死”的预设语境为何?这个命题的潜在价值和推理前景如何?

在巴特提出“作者之死”时,法国理论界盛行的是“作者至上”的文学批评观,“作者”(author)与“权威”(authority)紧密相连。从某种意义上说,巴特对“作者”的审判也意味着对权威的蔑视。“我们已经知道,为使写作有其未来,就必须把写作的神话翻倒过来:读者的诞生应以作者的死亡为代价来换取。”[10]307巴特的言外之意不显自明。

不仅如此,巴特还对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与“抄写者”进行了区分:“作者被认为筹划书籍,也就是说他在书籍之前存在,他为书籍而思考、而忍受、而活着;他与其作品之间存在着一种父与子的先后关系。相反,现代抄写者却与其文本同时出现;他不以任何方式具有先于或超出于其写作的某个人,他仅仅是其书籍作其谓语的一个主语。”[10]304在笔者看来,这种区分正好对应了叙事学中“作者”与“叙述者”的区分,可见,是文本概念的诞生宣告了作者的死亡——“作者之死”并不是指作为生理个体的文本创作者的“锐减”或“消亡”,也并不抹杀作者的意义,而是“读者阐释”之合法性的逻辑基础的成立。

巴特的理论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跨越式的回应。在网络新闻文本中,“作者”的确是无所寻觅和指认了,但是,“作者之死”同样也不意味着具有生理特性的创作主体的“锐减”或“消亡”,而是在网络新闻这样一种“可写性”文本中“读者”话语权的无限增值,或者更为直接地说,就是“作者”这个主体在与“读者”的互动中撒播开来,形成了作者-读者-文本融为一体的状态,进而构成了一个多维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多种写作相互结合,相互争执,但没有一种是原始写作:文本是由各种引证组成的编织物,它们来自文化的成千上万个源点。”[10]305在网络中,构成了一个多人共同写作的奇观。

以搜狐网2012年8月12日的新闻《〈好声音〉 进入“导师考核”环节 李玟汪峰加盟》[11]为例,这条新闻的来源是扬子晚报,但是搜狐网对其进行了“改写”,突出了网络新闻的互动特色。原来的文字新闻经改写后,形成了“图片+文字+视频+评论”的结构。图片、文字、视频各有其叙述者,评论部分的叙述者更是多元化。在这种情形下,这条新闻已经无法清晰地指认谁是叙述者,也就无法给该新闻冠以一个确定的“作者”。网络新闻文本的“作者”被撒播开来,融入不同的微内容中,“叙述者-接受者-文本”已然成为混沌的一体。而在最具网络特色的网络专题报道中,新闻叙事已经由原创性采写为主转变为对新闻信息的创造性管理为主,资料来源的多样性、叙述过程的互动性使网络专题的叙述者更加难以确认。

与巴特对“作者之死”的原初阐释不同的是,在网络新闻叙事中,“作者之死”并不意味着抛弃对“作者”的关注,而是要关注“作者”与“读者”形成对话、交流甚至整合之后的新的存在形态,这就需要结合“主体间性”来理解。有研究者指出,“电脑网络的交流使主体处在不断的播撒和异延中。电脑网络中的交流许多采取匿名形式,它使主体的‘本真性’遭到放逐,主体被消散在时空中。”可见,在赛博空间中,“比特”攫取了“缪斯”,传统意义上的创作者已经被数码环境下的碎片化生存主体取而代之,完整意义上的明确的“作者”已经不复存在。此外,各种网络化身的出现也凸显了主体间性,这里的“主体间性”又体现为主体与其化身的关系、源于同一主体的不同化身之间的关系及源于不同主体的化身之间的关系等多种类型。例如,在新浪网有关2012年伦敦奥运会排球赛事的微直播中,就有代表着不同叙事者的不同化身的微博新闻叙事,它们在不间断的叙述和评点过程中共同建构了有关排球赛事的新闻报道。

(二)写读者的诞生

“作者之死”实现的是“作者”身份的涅槃——写读者(wreader)的诞生。写读者,又称“合-作者”(co-writer),或称产消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成),是指人们在虚拟条件下进行艺术协作创造出来的新的作者身份。互联网既是个人媒体,又是集体媒体,它不仅有发展成为超一流媒体的潜能,而且为人类的协同式创作提供了可控且完善的环境。传统的集体性创作活动,几乎都可以在互联网的协作式平台上进行。比如合画人像的游戏、故事接龙的游戏等。就新闻叙事而言,写读者更典型地体现在微博叙事中。微博新闻叙事的原文本可以被转播和点评,无论是“写者”还是“读者”,他们的身份都在不断地转换当中,“写读者”也在不断地被重构和结构。“网络文本经过重重转帖,援引和拼合,往往成为一种多作者的无主文本,传统的作者话语便在多重声音的干涉中依稀难辨了。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区分日益模糊,产生了一种基于电脑网络交流的由作者和读者拼合而成‘写读者’。”[12]

写读者的诞生实质反应的是新闻叙述者及接受者关系的转变。数字时代,由于交互化成为大趋势,新闻叙事也相应在互联网中实现向重视交互性功能的转型,将传统的接受者与叙述者之间的仰视与被仰视关系转变为二者之间的平视。接受者由被动的观者转变为活跃的、游牧的参与者。实际上,“读者”已经变成了“作者”的一部分,形成了既是“接受者”又是“叙述者”的独特景观,同时也就出现了与笛卡尔的“心物二元论”中清晰主体相区别的新主体。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有关刘翔参赛的图文直播截图[13]可以看到,在刘翔参加男子110米栏预赛的新闻文本中,出现了多个叙述者,直播员、Eric、李小布的妈妈咪呀、dearandtree、小强74、xZ_小许等构成了多元叙述主体,而且这些出自不同叙述主体的叙述分别采用不同的文字形式来提示。宏观来看,整个图文直播的报道基本是以Eric 的视角为主线来叙述的,但是文中添加的超链接又引入了“直播员”的叙述,添加的图片又引入了“CCTV”的叙述,还有以“李小布的妈妈咪呀”等为代表的网民(接受者)的叙述。总之,新浪网的图文直播之所以能够如此生动丰富地呈现新闻事实,重要原因在于,它不仅能达成不同叙述者的自然转换,还能达成叙述者(写者)与接收者(读者)的自然转换,叙事过程不呆板,叙事形式不单一,这种新型的“写读者”的叙述使新闻叙事更加具有立体感。

(三)人机综合体成为叙述者

在传统的文学叙事艺术中,创作工具(以笔为代表)与作品载体(以纸为代表)是可以分离的,文学作品一旦问世,便可脱离创作工具而独立存在,读者不依赖任何设备便可以直接阅读与欣赏。然而进入到互联网艺术时代,以数字编码为基础的叙事作品,无论是网络小说或是网络视频,都表现出相当大的设备依赖性。不仅创作过程依赖设备,传播与鉴赏也必须在设备支持下才能完成。网络新闻作为一种叙事艺术,也以工具与作品联合体的形态出现。这里的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如视频新闻就必须在一定的视频播放软件的支持下才能看到;而对于某些新闻的网络视频直播,更是对电脑的软硬件提出了较高要求,否则将十分影响观感;还有一些网络新闻的3D 动画展示,同样需要安装特殊插件才能欣赏。这与传统的叙事艺术形成了鲜明对照——试想,难道会有小说特意说明“本小说必须拿着A 型号的笔戴着B 版本的眼镜来阅读”吗?

为了让网络新闻能够覆盖更大面积的受众群,减小设备依赖所带来的不便感,新闻机构试图通过各种数字移动终端如手机、Ipad 等实现网络新闻更加方便快捷的传播,但是数字移动终端也是设备,这只是为新闻叙事的接受提供了多样化的设备选择,并没有改变其对设备依赖的根本属性。

网络新闻叙事至始至终对设备的依赖性使“人机综合体”成为其叙述者。宏观来看,这里的“人”指由编辑、美编、记者、消息来源、网民等组成的集体(当然,并不是每一则网络新闻都包含了所有类别的“人”),在人机互动及人际互动(因依赖机器实际也是人机互动)中,叙述者通过你一言我一语的交流不断地发生变化。其实,大部分人都对新闻事件无所亲知,但在网络新闻中,参与评点的每个人都如现场经历者一般高谈阔论,这也为新闻的真实性披上了迷雾。动态地看,实际是众多的叙述者在编辑的引导和电脑的支持下共同完成了新闻事件的叙述。网络新闻叙事属于数码叙事,而数码叙事的核心是交互性叙事,不论人机交互还是人际交互,电脑及与之相关的数字技术都处于中心地位,深度介入到了网络新闻叙事文本的建构中。黄鸣奋曾指出数码叙事与传统叙事的区别:“数码叙事确实是话语,也会反映出某种陈述主体,但这种陈述主体很可能是人机综合体”[14]。互联网是一种元媒体,网络新闻叙事是一种元叙事,只有通过人机互动才能将元叙事所包含的诸多潜在叙事变为有效叙事。

结 语

上述对网络新闻叙述者的分析表明,互联网构成了一种全新的叙事语境,多元叙述主体共同参与新闻叙事,一个叙事混沌的时代(an age of narrative chaos)已经到来。互联网形成一种开放的叙述场,网络新闻文本不再是单一叙述者的杰作:首先,计算机及与之相关的数字技术与网络新闻叙事的生成呈现出密切的关联;其次,传统意义上的接收者现在也会参与叙述,从而得出多种所指意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故事版本,对所谓权威的官方版本提出挑战,这期间不断发生“竞争性修改”,新闻的真实性问题也随之凸显。

既然新闻文本所叙内容被理解为事实,则必然要有文本发出者(叙述者)为之负责。新闻属“实在性”叙述体裁,但“实在性”却不意味着就是“事实”:“‘事实’指的是内容的品格,‘实在性’是文本体裁与文化整体的关系定位。具体来说,是文化规定叙述接受者把此类文本看成在讲述事实……内容是否为‘事实’,不受文本传达控制,要走出文本才能被验证(证伪或证实)”[9]。一旦内容被证伪,“新闻”就是失实的,而不论是否去验证,新闻叙述者都要为其叙述负责(类似法庭证人对其案情负责),这也是新闻叙述者区别于小说叙述者的一大特征。那么,在以人机综合体为叙述者的网络新闻中,究竟谁该为新闻的真实性负责?要廓清的是:其一,叙述学是一门研究形式的学科,它关注“内容的形式”,但不关注“内容的品格”,因而文本所述内容是否为事实并不在叙述学的讨论范畴之内。作为叙述者的“人机综合体”的提出只限于文本层面的讨论语境。其二,倘要由此深究新闻失实如何问责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单就叙述学而言,恐怕难以解决,这其中还要牵涉新闻伦理、新闻出版、民事诉讼等诸多问题。但是我们试图提出一个“底线叙述者”(依其叙述可了解新闻核心要素)的概念以供参考。人机综合体包括“人”与“机”两部分,“机”无自主民事行为能力,显然不能列入问责范围(本文之所以将“机”视为叙述者的重要元素,是为了强调互联网语境下媒介介入叙事的程度);“人”具有多元性,是个集体的身份,但无论这个集体有多么庞大,必然存在一个底线叙述者(如新闻采写者、网络编辑、媒体等)为主体事实的叙述负责。相对于这些底线叙述者,其他人(如跟帖者、被采访者等)虽然也参与叙述,但其叙述属于一定框架引导下的叙述,是“非核心叙述”,因而在问责程度上要小于前者。然而,具体如何判定,仍需在具体的案例中逐一分析。

[1](荷)米克·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谭君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杰拉德·普林斯:《叙述学词典》(修订版),乔国强、李孝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

[3](法)兹维坦·托多罗夫:《文学作品分析》,黄晓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4]王泰来等:《叙事美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

[5]谭君强:《叙事理论与审美文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以色列)里蒙·凯南:《叙事虚构作品》,姚锦清、黄虹伟、傅浩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7]何纯:《新闻叙事学》,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版。

[8]陈霖、陈一:《事实的魔方:新叙事学视野下的新闻文本》,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年版。

[9]赵毅衡:《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人格二象》,载《文艺研究》2012年第5 期。

[10](法)罗兰·巴特:《罗兰·巴特随笔选》,怀宇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11]http://yule.sohu.com/20120812/n350445995.shtml,2012年8月15日。

[12]雨彤:《网络叙事:电子媒介时代的文化记忆》,载《青年作家·中外文艺》2010年第4 期。

[13]http://live.2012.sina.com.cn/livecast/o/live.php?id=42152,2012年8月7日。

[14]黄鸣奋:《当代西方数码叙事学的发展》,载《文艺理论研究》2011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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