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公开处决制度的废除及其动因分析

2013-04-08 19:54王晓辉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48
关键词:刑罚民众英国

王晓辉,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100048

在人类历史上对死刑犯的公开处决制度不仅非常普遍而且甚至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各种文献及文学作品中都有关于公开处决的大量记载。及至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和人道主义的兴起,死刑以及与其伴随的公开处决制度的合理性开始受到广泛的质疑,公开处决以及往往与之相伴的肉体惩罚场面在欧洲一些国家逐渐开始隐退,“到1830—1840年间,用酷刑作为前奏的公开处决几乎完全销声匿迹。”[1]15但与这种趋势不相符合的是,作为当时欧洲最先进国家的英国在废除公开处决的道路上却步履蹒跚。迟至1868年,英国议会才最终通过了一项关于废除公开处决的法律,死刑的整个行刑过程才开始远离公众的视线[2]352。作为英国废除死刑进程的一部分,国内学者对该问题鲜有涉及,论及之处多为泛泛的简单介绍。一些西方学者对此问题曾予以探讨,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对其过程的描述,而对其历史渊源、发展演变以及最后在英国废止的动因则少有系统、深入的探讨①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崔敏《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 期;孙达丹《死刑成为表演——法学视角下的〈双城记〉》,《前沿》,2010年第8 期。西方学者的探讨如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郭二民编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Leon Radzinowicz,A history of criminal law,vol.4.London:STEVENS &SONS,1968;John Deane Potter,The art of Hanging,New York:A.S.Barnes,1965;David D.Copper,The lesson of the scaffold:The public execution controversy in Victorian England,London:Allen Lane,1974;Horace W.Bleackley,The Hangman of England,London:Chapman and Hall,1939;William B.Thesing,Execution and The British experience from the 17tth to the 20th century:a collection of essays,London,North Carolina,and Jefferson:McFarland & Company,1990.。只有对公开处决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演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19 世纪英国的具体背景,我们才能对其废除的原因及必然性有更深刻的认识。而且,这对于我们理解从19 世纪延续至今的世界废除死刑运动的浪潮也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对于该问题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公开处决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发展演变

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Karl Bruno Leder)曾对公开处决的起源进行了饶有意味的分析。他认为公开处决最早源于人类文明初期,出于宗教原因为讨好神灵而进行的活人祭祀,用来祭祀的人越纯洁、越高贵就越能讨得诸神的欢心。因此,“在所有的文化圈中都有这类故事:少女或公主必须被送到龙王、魔法师、巨人或其他妖怪那里。”[3]44随着文明的发展,活人祭祀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人类不再用儿童、少女以及王子或公主进行献祭,而“开始渐渐用‘微不足道’的人代替天真无邪的牺牲,后来又很快地用‘罪人’代替了他们。对方是罪人,就容易把刑罚和替罪羊的任务联系起来了。”[3]45这样,死刑特别是公开处决就成为活人献祭在文明社会的残留。尽管此时围绕在公开处决之上的宗教、迷信的动因已经弱化,但在公开处决的过程中仍保留着诸多早期宗教的或迷信的因素。例如,在东西方的死刑文化中都有死刑犯的遗物或遗体具有某种驱病辟邪功能的说法。鲁迅在其小说《药》中对这种行为有过深刻的描写。而在英国,在19 世纪中期仍有观众一等处决结束就迫不及待地爬上断头台触摸死刑犯的遗体,这被认为能治疗从皮肤病到肺病等的各种疾病。及至19 世纪80年代,仍有死刑犯的皮肤在伦敦的商店里被高价叫卖[4]70。这些行为表明人们在潜意识里仍然认为死刑犯是献给神灵或命运之力的牺牲,一旦献祭完成,则他们的遗体就成了神圣的东西。此种迷信应该也起源于人类文明早期的活人祭祀。

大体从我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法时代开始,围绕在公开处决之上的蒙昧的、迷信的因素开始隐退。公开处决除了担当司法功能之外,以彰显权力和威慑为目的的政治意蕴愈发凸显,人类在刑罚的演进上迈入威慑刑罚时代。福柯指出,“我们不能把公开处决仅仅理解为一种司法仪式。它也是一种政治仪式。即使是在小案件中,它也属于展示权力的仪式。”[1]51因此,公开处决就不仅仅具有司法功能,我们还必须把它置于政治权力的背景中去加以考量。在王权的统治之下,任何犯罪都会被视为对王权的挑战和侵犯。除了直接受害者之外,这种挑战法律的罪行还冒犯了君主,因为法律就是君主意志的体现。这样,对罪犯的惩罚除了司法正义之外,还有君主对罪犯报复的因素。这种报复的场景越宏大,烈度越强,其所能达到的展示权力以及威吓的功能就被认为越大。“它(公开处决)的残忍性、展示性、暴力性、力量悬殊的演示,精细的仪式,总之它的全部机制都蕴藏在刑罚制度的政治功能中。”[1]53-54英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处刑之一是对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的处决。她由于同伊丽莎白一世在宗教信仰和统治权力上发生矛盾,于1587年被处以公开斩首。玛丽·斯图亚特在被处决后,“执行吏抓住头发,举起头颅,喊道:‘上帝保佑女王!’”“围观者列队走近观看,女王的嘴唇还在微微翕动,动了约15 分钟。”[3]45在专制王权背景下,公开处决的真实目的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和展示权力,并对民众加以威慑。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专制王权在人类社会政治体制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受到挑战,君主立宪、代议制政府开始出现,人民主权的观念也逐渐被社会认可,至此,作为凸显王权专制力量的公开处决体制似乎也走到了穷途末路。但历史的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具体到英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自“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已逐渐发展为一种君主立宪的代议制政府,启蒙运动思想也在英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至18 世纪末,英国的广大下层民众在政治上仍处于无权的地位,取代专制王权行使统治权力的权贵阶层对人民仍持防范和镇压的态度,特别是在当时欧洲大陆革命冲突不断的背景下,英国广大民众仍被统治阶层视为需要严加防范的对象,这从当时的血腥法典(Bloody Code)就可见一斑。这样,在专制王权时代作为彰显王权的公开处决制度在这一时期仍然得到维持,只是此时其彰显的已不再是专制王权,而是新兴的资产阶级以及其他既得利益者以国家和正义的名义对广大无权民众的威吓和统治。因此,1783年当伦敦的行刑场地由泰伯恩转至地方较小的新门监狱外时,曾有人加以抱怨,并担心这样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民众前来观看,而如果死刑的执行不能吸引到大量看客前来观看的话,那么“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5]80。

二、19 世纪英国公开处决场面的乱象

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Charles Dickens)于1849年出席观看了一场在伦敦举行的盛况空前的公开处决。被处决的是一对夫妇,他们由于犯了谋杀罪而被判死刑。由于这是自1700年以来伦敦首次同时处决一对夫妇,因此盛况空前,吸引了至少3 万多伦敦民众蜂拥而来。有许多人在头天晚上就已经来到了行刑场地附近占据有利位置[6]250。行刑当天,聚集的人群更多,许多观众像过节一样穿上了自己最好的衣服。绞刑架周边各色人等混杂其中,商贩、妓女、恶棍、小偷纷纷出动,各自利用这难得的机会在人群中穿梭。而当这对夫妇被吊上绞刑架处决时,狄更斯描述道:“当这两个不幸的生命消逝的时候,人们没有比先前表现出更多的怜悯和惋惜。人们还像之前那样或者在嬉笑打闹,或者在骂骂咧咧,而没有丝毫的克制。人们就像从来都没有听到过基督的名字那样,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同情心。”[6]250这样,绞刑场就好像变成了露天剧的舞台,行刑日则变成了民众的狂欢节。

围绕在行刑场周围的民众对将被处决的犯人往往怀有复杂的感情。如果罪犯被视为是一个反抗政府的英雄或者人们认为他(她)有冤情,罪不该死,当他(她)走向行刑台的时候会得到人们的欢呼。如果罪犯是因为不道德或残忍的行为而被判罪的话,那么他(她)就会遭到人们的唾弃和嘲讽。人们会把垃圾、粪便或动物的死尸扔到他们身上,并对其加以辱骂。民众的感情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因为处决过程中的一些意外情况而产生突变,特别是当刽子手出现失误,或人们认为刽子手太过残忍时,一场骚乱就会发生。1818年,在处决一名抢劫犯时由于刽子手计算错误用做绞刑的绳子太长,以至于该犯人脚趾触及地面,结果该犯人就一直在痛苦的挣扎。这激起了民众的愤怒,人们不停地咒骂着刽子手,将石块砸向刽子手和维持治安的警察,并涌向绞刑台救出了已经人事不省的罪犯。此后,愤怒的人们还砸毁了教堂的玻璃,并打砸监狱的设施[7]123。1833年,爱丁堡的一名刽子手在处决罪犯时也犯了错误,结果使罪犯经过长时间的痛苦后才死亡。愤怒的民众一拥而上对该刽子手拳打脚踢,最后这名刽子手不得不游过冰冷的河流才被警察救出而逃过一劫[7]123。

如此多的人同时聚集在行刑场地势必给治安管理造成严重威胁,各种各样的原因都可能导致意外情况发生,而一旦发生骚乱后果将不堪设想。1806年,在一场同时处死三名罪犯的公开处决中发生了骚乱,共造成100 多人伤亡。次年,在另一场公开处决时也发生了骚乱,事后有目击者描述道:“一些人被汹涌的人潮挤倒在了地上,后面的人随即也被绊倒并压在了他们身上。当时有两三个地方都发生了踩踏的情况,被压在底下的人挣扎着试图站起来。”最后,在这起踩踏事件中一共有30 人死亡,15 人受伤[8]80。1844年,在诺丁汉进行的一场公开处决中也发生了骚乱,结果造成12 人死亡,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妇女和儿童[9]152。

三、公开处决制度的废除

尽管伴随着公开处决的种种乱象屡见不鲜,有时甚至发生骚乱,但其支持者总是打着尊重传统、预防犯罪以及避免私刑泛滥的名义为其辩护。他们宣称“公开处决体现了一种崇高的道德价值,对罪犯受刑过程的全方位展示将不仅使罪犯本人,而且也会使其他民众更加深刻认识到他的罪有应得。”[2]344

然而,时代的发展以及其展现出的各种乱象已使反对公开处决的声音日益高涨。许多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人物这时也站出来大声疾呼,主张废除公开处决,狄更斯和萨克雷(William Makepeace Thackeray)就是其中有重要影响的两位。在目睹了曼宁夫妇被公开处决场面的乱象后,狄更斯随即就接连给《泰晤士报》写了两封信,描述他在处决现场所看到的乱象。在信中狄更斯控诉公开处决制度“是这个国家最败坏人性并使人堕落的罪魁之一”[6]250,呼吁废除对死刑犯的公开处决,而将之改在监狱内部执行。作为同时代另一位具有重要影响的作家,萨克雷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公开处决乱象的忧虑,并呼吁废止这一残忍的制度。萨克雷认为,公开处决“无益于改善人性,民众将处决死刑犯的时刻变成了一场节日”。而且,“公开处决对犯罪起不了预防的作用。它除了给民众提供了半个小时的娱乐消遣外,别无其他。”[10]233

公众人物的呼吁,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报纸的跟进使有关公开执行的乱象和弊端成为热议。民间的呼声也影响到政府和议会的决策层,一些政府官员和议员也开始呼吁废除公开处决制度。1841年,在下院的一场辩论中,议员亨利·里奇(Henry Rich)发言道,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开处决有利于人们道德素养的提高,恰恰相反它激发的只有原始的暴力冲动。对暴行的公开展示不管其程度如何,只要运用就是错误的[11]。1850年,在另一场下议院的辩论中,主张彻底废除死刑的领军人物约翰·布莱特(John Bright)认为死刑特别是公开处决是对人生命的极大的侮辱。他直截了当地说道:“如果你们想要教导人们尊重生命的话,那么你们首先就要从自己做起。”[12]29

在人们的不断反对之下,主张废除公开处决制度的声音终于占了上风。终于,议会于1868年通过了《死刑修正案》,规定对死刑犯的处决以后必须在监狱内部执行。这标志着在英国持续千年的公开处决制度终于走到了尽头。

四、英国废除公开处决制度的动因分析

公开处决制度在英国的废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启蒙运动和刑罚人道主义的影响

17、18 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及在其影响下出现的刑罚人道主义对减轻刑罚的严酷性、废除公开处决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启蒙运动期间,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号召人们发现理性,运用理性,用理性之光驱散黑暗,走向光明。他们著书立说,积极批判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宣传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在启蒙思想家那里,理性成为一切现存事物的惟一裁判者,因此,中世纪封建专制刑法也在理性的法庭上受到审判,古典学派的刑法学家就成为这样一些法官。”[13]3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些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家对公开处决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对其残酷和不人道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意大利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14]61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也指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不必要的;对于那些把自己作为一个对付绝望的难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无效果的。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虫蹂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15]186-187在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呼吁下,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这对英国的统治阶层最终决定废除不合时宜的公开处决制度起到了重要影响。

(二)英国统治阶层对公开处决制度利弊的权衡

公开处决制度之所以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并长盛不衰,其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不仅统治者甚至很多民众都认为它对犯罪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启蒙运动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力成正比,增强刑罚的严厉性,其威慑力也必然相应提高。这样作为所有刑罚中最严厉之惩罚的公开处决就成为统治者的不二选择,人们也普遍认为其必然能对预防犯罪起到最大的作用。但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一些学者开始对这种观点进行彻底的反思。贝卡利亚直率地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14]58马克思也对这种观点强烈质疑,“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16]578

这样,公开处决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已从根本上产生了动摇,而其引起的乱象,特别是公开处决引起的骚乱引起了英国统治阶层的高度警惕。18 世纪末至19 世纪中期正值欧洲大陆风云突变、人民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革命更使英国统治阶层对民众运动非常警觉。当时的英国上层阶级认为“法国的事态已经使英国制度受到威胁,尤其是雅各宾专政,已经动摇了现存秩序,发展下去,英国也会出现类似事态,人民革命的阴影已笼罩在英国上空。”[17]223在这种情况之下,英国统治阶层对民间活动尤其是群众性的大规模聚会高度警惕。虽然此时一些上层人物仍然对公开处决的威慑作用念念不忘,但在目睹了公开处决所造成的种种乱象,尤其是多起骚乱展现出的危险性时,综合利弊,废除公开处决制度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三)当时英国社会的改革氛围为公开处决制度的废除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

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走向了一条独特的以渐进的改革促发展的道路,它不是通过革命,而是通过不同利益派别之间渐进的政治斗争和妥协达成共识。尽管期间也充满了争论和斗争,但各种利益派别往往能够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从而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入。“19 世纪的英国是个变革频繁的世纪,社会的各方面都在发生变化,变革也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可,自觉的变革逐渐成为风气。”[17]263-264废除公开处决制度就与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以及英国式的渐进改革道路有密切的联系。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随着启蒙运动和人道主义思想的传播,英国刑罚制度的严酷性引起了一些先进人士的反思,从而掀起了一场死刑改革运动。这场运动在议会内的领导者主要是一些辉格党议员,在他们以及众多其他人士的积极努力下,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1810年,英国当时仍有至少223 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到了1861年,涉及死刑的法令只剩下叛国罪、谋杀罪、海盗罪和在女王陛下军工厂纵火罪,而且实际上只有谋杀罪是执行死刑的唯一犯罪[18]56-57。但一些彻底废除死刑论者对这种情况并不满意,他们所希望的是从根本上彻底废除死刑。因此,当废除公开处决制度的议题浮现出来的时候,彻底废除死刑论者认为废除公开处决制度可能会减轻人们对死刑的厌恶程度,从而不利于死刑的彻底废除,因此对此提议并不支持[9]154。此后,废除死刑论者数次提出彻底废除死刑的动议,但都没有在议会中通过。当时,没有一个保守党议员支持彻底废除死刑,并且自由党的主要成员也并不支持彻底废除死刑,而且很多年以前连狄更斯都曾改变过主意①狄更斯起初曾支持彻底废除死刑,但后来转而只是支持废除公开处决制度,并不主张从根本上废止死刑。。由此可见,当时的环境虽然为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大环境,但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在英国尚不成熟。在此情况下先废除公开处决制度就成为各个派别都能接受的选择,而这也充分体现了英国式渐进改革的特点。彻底废除死刑在英国仍要走过漫长的道路。

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刑罚制度,公开处决的演变进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近现代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开处决制度的不人道和对人权的侵犯日益受到广泛的质疑,众多启蒙思想家也纷纷从学理上对其进行批判。但从英国公开处决制度的废除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启蒙运动和人道主义的影响之外,现实利益的考量以及特定的历史环境也对其最终废除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应然上来看,废除公开处决制度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但在实然上,其还需要结合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契机才能最终实现。英国废除死刑论者曾将公开处决制度与废除死刑捆绑起来,希望毕其功于一役,彻底废除死刑。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当时的时机尚不成熟,还要经过近一百年的时间英国才最终废除了死刑制度。最早系统提出废除死刑理念的伟大刑罚改革者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曾引用培根的一段格言作为卷首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14]扉页确实,欲速则不达。贝氏引用培根的这段话不仅对于我们理解公开处决制度的演变,而且对于我们认识死刑制度在当今世界的命运都仍有着重要意义。

[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12年版。

[2]Leon Radzinowicz.A history of criminal law,vol.4.London:STEVENS & SONS,1968.

[3]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郭二民编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

[4]John Deane Potter.The art of Hanging,New York:A.S.Barnes,1965.

[5]Horace W.Bleackley.The Hangman of England,London:Chapman and Hall,1939.

[6]Dickens,Charles.Selected Letters of Charles Dickens,ed.David Paroissien,London:Macmillan Press,1985.

[7]James Bland.The common Hangman:English and Scottish Hangmen before the abolition of Public execution,ed.Newton Abbot:David and Charles,1972.

[8]Justin Atholl.Shadow of the Gallows,London:John Long,1954.

[9]David D.Copper.“Public Execution in Victorian England:A Reform adrift”,Edited by William B.Thesing.Execution and the British experience from the 17tth to the 20th century:a collection of essays,London,North Carolina,and Jefferson:McFarland & Company,1990.

[10]William Thackeray.“The case of peytel,”in The Complete Works of William Makepeace Thackeray,vol.5.New York:Harper and Bros,1898.

[11]Hansard,HC Deb 16 February 1841,vol 56,col.650.

[12]Elizabeth Ann Orman Tuttle.“The crusade against capital punishment in Great Britain,”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博士论文》1959年版。

[13]陈兴良:《刑法的启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5]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17]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

[18]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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