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问题探析

2013-04-11 11:20刘文雅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黑龙江省

刘文雅

(绥化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当今世界各国都以特殊教育之发展程度作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国民素养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相较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及教育发展的平均水平,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明显滞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仍然较低,残疾人受教育的整体需求量与实际接受教育的人口数之间还存在较大落差,而这一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新时期,随着人本主义和教育民主化思想的深入发展,残疾人作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其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无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可以促进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与我国发达省市相比,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相对落后,全日制残疾人高等教育尚是一个空白。因此,顺应国际残疾人高等教育之发展潮流,在全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背景下,为残障人士之福祉,以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高度实现和生活质量的切实提高为最终目的,审视特殊教育对人文关怀的诉求,本着法制性与支持性、人文化与全纳性、无障碍化与生态化、创新性与实践性的发展原则,从宏观角度积极探索黑龙江省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开创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黑龙江省开创及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背景

(一)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与教育需求

1.残疾人高等教育需求亟待开发与满足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约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而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的仅有94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1%[1]。根据黑龙江省本次调查数据推算,全省残疾人总数达到218.9万,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4.4%[2]。事实上,1999年高校扩招和2003年国家修改高考考生体检标准,已经大大降低了残疾学生进入大学深造的门槛,残疾学生接受大学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3]从统计数据来看,黑龙江省乃至全国残疾人的高等教育权并未受到普遍保障,残疾人的高等教育需求尚有很大潜在空间,这无疑是办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直接动力。

2.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亟待扩大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计划性地开启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985年以来,滨州医学院(1985 年)、长春大学(1987 年)、天津理工大学 (1991年)、北京联合大学(2000年)、中州大学 (2001年)、重庆师范大学(2005年)等高校相继招收残疾大学生。[4][5]截止到目前,我国共有22个高校(包括高职高专)实施残疾人高等教育。[6]与其他省市相比,黑龙江省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相对滞后。2004年12月1日,哈尔滨市残联和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开办残疾人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大专班,结束了黑龙江省无专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历史,但目前全省尚无一个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全日制高等教育学院或专业,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是一项尤为紧迫的任务。

(二)具有积极的法律支持与发展导向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以及1994年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明文规定,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5]这从法律上说明残疾人也有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6]如今,“全面实现小康”的号角已吹响,关注残疾人弱势群体,努力发展残疾人事业,积极共建和谐社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使更多的残疾人有机会进入大学深造,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更可以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发掘其优势潜能,促进其参与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理想。

二、黑龙江省残疾人高等教育未来发展路径探究

如上所述,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近年来也愈来愈受重视。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及现实原因,无论从管理机制、社会支持、高校办学还是学生自身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残疾人高等教育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因此,秉承“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本着法制性与支持性、人文化与全纳性、无障碍化与生态化、创新性与实践性的发展原则,结合国内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对黑龙江省残疾人高等教育之未来发展路径进行宏观探讨,极具现实意义。

(一)强化政府行为,切实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1.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

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在高度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国家应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立法体系,各级地方政府更应严格执法。[7]只有把法律观念和规约转化为积极而理智的实际行动,才能使残疾人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执法动机与力度,社会民众普遍缺少一种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认可,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法律维权意识又不到位,由此而导致在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时,法律威信不足,法律行为缺失,法律支持不够。[8]所以,残疾人教育执法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应该获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更应引导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维权行为。在当前国内外残疾人事业及特殊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形势的推动下,黑龙江省应该把握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大好机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切实分析教育需求,依托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创造发展条件,突破性地开创具有地域特色的残疾人高等教育。

2.健全管理体制,重视宏观指导

在特殊儿童基础教育领域,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学校教育制度,并发展与实践了丰富多样的教育安置形式,教育部门也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但是,目前各级政府尚未形成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的专门管理,导致残疾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开展缺乏统筹规划,进而影响其发展水平。[9]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在教育部门专设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责任单位,完善专项管理机制,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宏观部署,并提供政策支持。面对残疾人高等教育较为庞大的潜在需求,黑龙江省教育部门应该设置专门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相关专业,并加强对筹建工作的宏观指导、财政支持以及管理监控,将残疾人高等教育纳入全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以正确的政府导向带动社会的支持,进而促进全省残疾人高等教育乃至整个特殊教育的良性发展。

3.加大投入力度,保证持续发展

教育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支撑,各级政府应该在财政方面给予残疾人高等教育大力支持,在教育经费预算工作中实行残疾人高等教育财政预算专列,并确保相关经费落实到位,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支持及保障。[9]黑龙江省在创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拨款,扩大地方教育专项投资比例,并广泛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通过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顺利筹建及持续发展;其次,应该建立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增长机制、残疾大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动态调整机制及扶残助学机制,以高于普通高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标准,逐年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投入,并对贫困残疾大学生进行专项资助;再次,应该实施残疾人高等教育建设工程,支持相关高校的建设与改造,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条件。

(二)改变社会观念,全面支持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1.消除观念障碍,营造良好环境

如前所述,长期存在的陈腐落后观念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残疾人群体的价值判断,各种误解造成了人为的隔离,阻碍了残疾人的社会参与,也限制其平等公民权利的实现。很多人都会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表示同情或怜悯,甚至积极投身于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中,但同时又认为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局限不具备与普通人同等的学习或工作能力,国家投入大量物力财力来发展特殊教育尤其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就是在浪费社会资源。针对上述片面理解,首先,主流媒体与舆论界应该调整认知思维,摒弃偏见与歧视,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尊重残疾人内在价值,激发公众扶残助残动机,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和人道理解,引导社会大众对残疾大学生的理解、尊重及接纳,为其入学、参与学习和社会生活以及就业创造宽容而良好的外在环境。其次,城乡社区应该经常组织普通居民与残疾人群体之间开展互动,在日常生活沟通中相互认同并达成谅解,使关心关爱残疾人的思想转变为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公民行为,进而在生动的社会实践中促使公众从内心上真正接纳残疾人、从行动上真诚扶持残疾人。

2.增进生态意识,完善社会支持

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人,个体都需要在与社会环境互动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人类的生活正是通过各种具体情境下的社会行为得以延续。可以说,外界环境的因素对个体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或发育障碍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换句话说,社会层面的障碍往往会产生于个体与环境的互动过程,不良的内外因素共同导致了残疾人失能的结果。因此,在缺陷补偿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残疾人生存环境的改良,尽可能地优化他们的生存空间,使其在最少受限制的条件下实现无障碍成长,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近年来,促进残疾人发展的支持理论越来越受重视,支持已日益成为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在内的特殊教育之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家庭支持、社区支持、科技支持、教育支持及社会支持等多元的生态化支持系统也逐渐得以构建。[10]支持指向资源或策略,在社会层面上需要政府带动社会力量形成对残疾人的法律支持、经费支持、无障碍(物质与精神)环境支持等。

(三)鼓励高校办学,积极推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文化发展的引领者,更应抛弃传统的教育偏见,回归以人为本的大学精神,以宽容、接纳的态度以及高度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起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义务,以最少受限和无障碍为原则建设或改进物理及精神环境,以教育公平为导向构建一个全纳性学校管理体系。[11]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一个涉及广泛的复杂工程,除上述基本工作之外,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应该是较为重要的问题。

1.完善专业设置,构建培养模式

目前我国高校对残疾大学生的教育安置主要有三种形式:特殊教育学院(系/班)、随班就读、各种非正规教育(自考、函授、夜大、电大、网络远程教学等)。[5]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还较为有限,尚缺少深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尤其是各种安置形式下的专业设置都显得比较狭窄(听障教育以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为主,视障教育以音乐、针灸按摩为主),过多关注了残疾大学生的表象,片面分析了他们的优势与弱势,忽视了他们的兴趣爱好以及大学教育对其后继生活的支持与推进,没有充分尊重和开发他们的潜在能力,也没有进行科学的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评估,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残疾大学生专业学习质量偏低、就业能力与空间有限、职业调试能力不足。因此,黑龙江省的高等院校在创办与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时,必须站在时代前沿,从知识经济角度审视个体需求和社会需求,并深切理解劳动的价值,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保证专业设置的前瞻性、灵活性和社会适应性。在教学上,更应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逐渐形成目标明确的课程群层次,由课程群承载技能培养目标,同时注重学科交叉,拓展专业外延,拓宽发展空间,构建具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残疾大学生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其平等参与、回归社会。

2.加强师资建设,提高教师素养

无论是任何类别或层级的教育,教师队伍都是其持续发展的最为基本的支撑,残疾人高等教育也不例外。但与特殊基础教育的教师研究相比较,一直以来我国都不太关注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问题,导致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能力结构、职称结构以及年龄结构都不尽合理,限制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12]数量充足、质量优越、结构合理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教师队伍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和不竭动力。因此,黑龙江省在部署残疾人高等教育专项工作时,应该把师资队伍建设的问题摆在首要的位置,为促进师资建设、优化教师队伍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更新教师队伍建设理念,加强教师岗前培训,鼓励教师在职提高,架构并创新教师的终身教育模式,促进教师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使其专业素养(包括专业情意、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获得系统化提升,进而有效实现专业成长。具体来说,一名合格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教育伦理素养,既要能够科学、灵活地驾驭和运用某一专业领域的知识,也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技能以及与残疾大学生无障碍沟通的技能,更应具有站在人文特教的发展高度进行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残疾人高等教育是展示一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窗口。对于残疾大学生来说,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其平等教育权益的实现和主体价值的提升,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他们未来生活的品质。因此,黑龙江省应该迎合社会发展及残疾人士个体发展之需求,以教育公平视域下的人本主义精神为导向,积极探索适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模式,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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