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聋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现状及完善

2013-04-11 11:20张雪慧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聋人聋生残疾

张雪慧 韩 梅

(1.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天津 300191;2.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 天津 300191)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高等特殊教育开始起步,经过近30年来的发展,我国教育界对高等特殊教育的定向和发展趋势已经有了一定的见解,这对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对高等特殊教育支持保障方面,从制度和政策上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都缺乏足够的重视。

一、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概述

我国高等特殊教育起步较晚,高等特殊教育正式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大致是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在1984年残疾人基金会成立之后,残疾人反映的第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残疾人报考大学被拒之于门外的事,基于这种现实情况,教育部和卫生部在1985年修改了体检标准,放宽了对残疾考生的限制,1988年随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成立,我国高等特殊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正轨,并逐步发展壮大,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各项法律和规定逐步建立。

在残疾人高等教育办学方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共同创办的全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院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创了我国视障、听障和肢体残障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先河。1991年天津理工大学特教部成立,专门面向聋人开设了机械设计与制造本科专业。随后,2000年北京联合大学成立了特殊教育学院,2001年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油画、艺术设计等专业开始招生,之后的2002年和2003年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和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也开始招收聋生,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的在校生规模逐年扩大。

二、健全高等特殊教育支持体系的社会必要性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如果说特殊教育的发展是教育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的话,那么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则是教育体系逐步完善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的体现。发展我国高等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需要,更是提高整体国民素质的需要,是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的必然趋势。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拥有一技之长一方面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帮助,另一方面根据人力资本理论,较高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够带来较高的生产力,教育投资提高劳动者生产效率就会导致其收入的增加,这样就减轻了残疾人家庭以及社会救助的压力。但是,发展高等特殊教育不是一个文件一个口号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政策、资金,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支持,完善高等特殊教育支持体系是完善高等特殊教育的重要一步。

(二)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要求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程度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3%,[1]而美国在2000年的残障学生入学率已经达到了17%,加快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规模提高高等特殊教育的质量势在必行,这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的重要一步,也是残疾人自立自强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必然要参与生产劳动与社会分工,高素质和高学历对造就高文明程度的社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相反,如果残疾人口中大比例人员在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在不具备谋生能力的情况下进入社会,那么犯罪率的升高无疑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健全高等特殊教育的支持体系,从各个方面完善其权益保障机制和惩罚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残疾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聋人在残疾人中占有较大比重

聋人群体在我国残疾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听障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比例仅次于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所占的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其教育问题不得不引起更多的研究和关注。加强聋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聋人学生的高等教育入学率,对我国高等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完善聋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聋人大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有助于我国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聋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

学业支持是聋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影响聋人大学生日后工作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场所,完善聋人高等教育的学业支持体系,对提高聋人大学生就业力、提高聋人学生的培养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教学技术支持

目前我国高校招收聋人大学生以及对聋人高等教育的投入成本相对较大,面对各种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加之聋人大学生的就业率情况也不容乐观,这更降低了高校聋生培养的投资回报率,使得很多高校迫于师资和成本的限制无力提供更多的教学技术支持。提高聋人大学生课堂听课效率的实时字幕、FM调频助听系统等多项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在我国大多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还没能够普遍的运用和实施,很多学校限于办学成本的压力,也只能向学生提供诸如课堂笔记员、实时字幕之类简单的教学辅助工具。

同美国和日本相比,我国聋人高等教育在技术支持方面还与之存在较大差距。以美国罗切斯特理工学院为例,该校为聋人学生提供无障碍服务和学习支持,专职的手语翻译占到该聋人工学院教职员工总数的1/5左右。笔记记录员也是该校的一项服务特色,他们从健听学生中选择符合招募条件的学生担任该项角色,并提供一定的报酬。2005年学校提供笔记记录服务46889小时,提供C-Print(集笔记记录和实时字幕于一体的教学软件)服务7485小时,而且这项服务的需求正在增长。[3]我国各高校还远远达不到这种水平,在技术支持方面还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

加快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在硬件上保障发展教学事业的各项设施齐全,但是经费问题的限制以及教学资源的缺乏问题要想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就需要政府能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政策的支持,必须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同时入手,以保障聋人高等特殊院校的发展。

高校在得到政府一定的支持之后,需根据不同聋生的听障程度,提供适合其学习和生活的支持服务。对于刚入学的手语水平较低的学生或者有阅读障碍的学生,仅仅提供手语翻译或者课堂笔记员之类的服务是很难满足他们的课堂学习或社交活动的需要的,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更加专业化的能够实时将声音信息转换为文本的C-Print教学软件服务。

(二)生活支持

在生活支持方面,由于聋人大学生生理的特殊性,导致了对其生活支持也不能同于普通大学生,这就需要针对聋人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探求他们普遍的心理特征给予一定的帮助。

聋人大学生往往不能或者几乎不能通过声音语言来接收外界的信息,仅仅靠视觉或者感官上的理解,容易产生认知偏差,对他人的不断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他们良好心理状况的发展。预防和改变聋生消极的个性特点的关键之处,在于改变他们所处的环境。聋生在交往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自卑、消极的心态,在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的大环境下,教师一方面要鼓励聋生与健听大学生的交流活动,扩大聋生的交际面;另一方面,要多组织聋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给聋生展现自己的舞台,增加他们的自信心。此外,多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讲座也是必要的,防止聋生由于长时间的压力积累而产生不必要的心理问题。

(三)法律体系支持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在残疾人法律保障方面,1991年和1994年规定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总方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分别颁布实施,但是重点在于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高等特殊教育并没有作为法律条款列入其中。1991年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及配套16个实施方案;1996年批准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其中对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招生工作均提出了要求。[4]

在残疾人教育问题的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条款,尽管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保护条款仅有四条。[5]保护内容也仅限于规定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即学校不得因为其身体残疾而拒绝接受等,对于其他的教育权利的保障很少有涉及。没有法律的保障实施,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遇到法律问题时,就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对于教育法律支持体系的完善,必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综合着手完善。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说,在立法观念上社会、法学界必须正确认识和接受关于残疾的观念,残疾只是一种身体状态,对于聋人学生来说,身体上的残疾丝毫不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以及贡献社会的权利,同样,他们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在立法条款上,应随着形势的发展修订现有的特殊教育立法条款,增补相关条款,加强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条款的建设和完善。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如果政府出现缺位、法律方面空白,那么我国高等特殊教育还谈何发展壮大。

其次,从执法体系方面来说,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执法监督措施还不够完善,这也是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屡有出现的主要原因。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措施,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和惩罚机制,使侵害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等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应适当的惩罚,确保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以此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在司法体系上,要建立建全的教育仲裁制度。相对于高等教育学校或各种教育机构而言,学生是弱势群体,残疾人大学生则更是名副其实,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有健全的教育仲裁制度作为保障,他们就可以运用教育仲裁制度,使其权利得到迅捷、专业、权威的救助,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要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强化对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

(四)就业支持体系

就业是聋人大学生的立身和发展之本,作为聋人中的佼佼者,聋人大学生往往受到更多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关注,但是受自身客观条件或者外部环境的限制,聋人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并不是十分乐观,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等应当给与相当的重视,在保障聋人大学生能够自食其力地生存下去的同时得到更好地发展。

首先,招收聋生的高校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我国目前招收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学校就业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学校就业中心承担,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支持服务主要有:组织大型校园招聘会、开展课外就业指导讲座;学校内部建立实习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岗位等。但是这些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高校应该加强学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针对每一个学生的特点进行细致的就业指导,同时要使职业教育贯穿大学教育的始终,扩大学校与招聘企业的合作程度和范围,为更好地促进聋人大学生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其次,国家和政府要起好主导作用。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政策的支持为聋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高校聋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资源投入,例如为高校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增加残联与高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合作力度等。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同时,政府可以建立一些奖励机制来加强就业援助,推进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开拓聋人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社会方面应消除对聋人的歧视和排斥,积极吸纳聋人大学生到社会工作中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资金捐赠等,只有社会真正的容纳聋人大学生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他们所学的知识才能得以发挥,自身的价值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1]杨娟.残疾人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10(12).

[2]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EB/0L].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08-04/07/content_30316033.htm.

[3]李东梅.美国聋人高等教育的支持服务[J].中国残疾人,2006(2).

[4]李冬梅.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及现状[J].中国残疾人,1999(3).

[5]武红军,吴惠祥,唐忠辉,李强.“人本特教”背景下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保障的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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