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采诗制度与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013-04-11 04:13马骁英
关键词:太师民间文学文化遗产

马骁英

(辽宁大学 文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先秦采诗制度与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马骁英

(辽宁大学 文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中国具有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悠久传统。在中国古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的保护与传承,成绩尤为显著。而先秦采诗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搜集、整理、保护民间文学的滥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地位格外突出,具有代表性意义。对先秦采诗制度的研究与剖析,有利于我们探索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

采诗制度;民间文学;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自古以来就极为重视对本民族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搜集、整理、保护和传习,具有传承和保护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悠久传统。《论语·为政》:“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八佾》:“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所说的三代一脉相延、至周极炽而丰的“礼”,不仅是指圭璋璧琮、俎豆鼎簋、衮冕黼黻、坛台殿阙这些有形的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衣冠文物,更是指在羽舞、酹酒、献牲、飨宴、乡射等仪式中应对进退、升降揖让、动容周旋的鲜活的礼仪活动,这些无形而有神、无形而有道的礼仪活动体现着一个民族特有的人伦观念、文化心理、思维方式、情感因素和价值取向,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对于这些丰富生动而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夏商周三代,特别是周代,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详细的整理、充分的继承和有力的保护,因此,孔子才极力推崇、格外珍惜周代的礼乐文化。《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自西周开国以来,周王室在每年年末都要向各诸侯国颁布第二年的历书,诸侯则应在自己的祖庙里举行仪式接受历书,是为告朔之礼。时至东周,礼崩乐坏,子贡从节约的角度出发,想省下告朔之礼中用于牺牲的活羊,而孔子则更珍视告朔之礼——这份曾经体现着天下的大一统和上下有序的意义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与传承。

中国古人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责任感是十分强烈的,他们认为,能否将由矜庄肃穆的动态仪式、雕缛繁丽的静态器物和深邃厚重的内在意蕴共同构成的鲜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关乎国族的气运、福祉。《左传·昭公十五年》:“抚之以彝器,旌之以车服,明之以文章,子孙不忘,所谓福也。”而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行为,则会被斥为“其无后乎!数典而忘其祖”。正是由于中国古代的这种源远流长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悠久传统,古老的中华文明才会历经漫漫五千年而薪火相传、绵延不绝、辉煌璀璨、绚丽多彩。研究、探索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对我们今天的非遗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有利于我们踵武继轨,绍述洪绪,为今天的非遗保护工作助力增色。本文将以先秦采诗制度作为切入点,透视、剖析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

一、选择先秦采诗制度作为切入点的原因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民间文学居于首位,蔚为重镇,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口头创作、口耳相传的民间文学,源远流长,根深叶茂,繁盛昌隆,洋洋大观。南朝梁代刘勰《文心雕龙·时序》曰:“昔在陶唐,德盛化钧,野老吐何力之谈,郊童含不识之歌。”《文心雕龙·通变》曰:“九代咏歌,志合文别,黄歌断竹,质之至也。”《文心雕龙·乐府》曰:“涂山歌于候人,始为南音。”当文明的曙色刚刚崭露于历史的天际时,各种口头创作的民间文学便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流播传布。

而对这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随之勃兴,持续繁荣,代代相沿。在中国古代,对民间文学的记录、搜集和整理,有着悠久的传统,大批诞生于上古时代的古拙质朴的民间文学作品,被完好地保存了下来。帝尧时代的《击壤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保存于西晋皇甫谧的《帝王世纪》。同为尧时之作的《康衢谣》:“立我蒸民,莫匪尔极,不识不知,顺帝之则。”保存于战国时代的《列子·仲尼》。传说为黄帝时代的《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 。”保存于东汉赵晔的《吴越春秋》。虞夏之交的《候人歌》:“候人兮猗。”保存于战国时代的《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初》。

这些上古时代的民间文学作品,历尽沧桑,世代流传,如吉光片羽般散落在后世各种典籍之中,这是由于在那个文明初肇的远古时代,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很不成系统,对它们的记录、搜集和整理带有极大的偶然性、自发性和随意性。

而在中国古代,第一次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加以主动自觉的常态系统的记录、搜集、整理和保护的,正是先秦采诗制度。先秦采诗制度,改变了远古时代对民间文学保护的自发状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一次出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趋向,并且具有强烈的政治功利性和目的指向,形成了一套系统而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后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因为先秦采诗制度的这种重要意义,所以我们选择以它为切入点,研究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

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先秦采诗制度的本质

先秦时代,特别是西周时代,采诗制度成为当时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措施。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形态,以官方为保护主体,充分调动其体制性因素,有力地保证了各项保护措施的深入进行和常态开展,并使之发展为一项稳定、规范、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制度。

采诗制度,在记录、搜集、整理、呈报民间文学的过程中,建立了严密的层层向上、直达天听的金字塔式的“行人—太师—天子”体制。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故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唐颜师古注:“群居者将散,谓各趣农亩也。行人,遒人也,主号令之官。铎,大铃也,以木为舌,谓之木铎。徇,巡也。采诗,采取怨刺之诗也。太师,掌音律之官,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比谓次之也。”每年初春,百姓们各趋垄亩,尽力农事,偶或停锄稍息,讴吟抒怀。这时,朝廷派出大批“行人”,他们摇动木铎,巡行道路,足历郊遂,周览四野,将田间市井的一讴一吟、一歌一咏都完整地搜集起来,返回朝廷后,将它们呈交给掌管音律的太师,太师编次协调它们的音律,将它们呈献给天子。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这些搜集上来的民间文学作品,真实地反映了民间的疾苦,表达了百姓的心声,可以让最高统治者见微而知著,履霜而知坚冰,足不出户而知天下冷暖哀乐。《汉书·食货志》:“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唐颜师古注:“怨刺之诗也。”最高统治者只有了解了这些民间的疾苦,知晓了百姓内心的喜怒,才能领悟官方行政的得失,裨补缺漏,修正错误。

透过“行人—太师—天子”的采诗体制,不难看出,先秦采诗制度的本质就在于,统治者通过采集民间文学作品,来发现其中反映的民情、民风、民意,并以此来考察政治的得失,及时作出调整,以利于统治的稳定。《礼记·王制》:“天子五年一巡狩,觐诸侯,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东汉郑玄注:“陈诗,谓采其诗而视之。”唐孔颖达疏:“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者,此谓王巡狩,见诸侯毕,乃命其方诸侯。太师是掌乐之官,各陈其国风之诗,以观其政令之善恶。若政善,诗辞亦善;政恶,则诗辞亦恶。观其诗,则知君政善恶。故《天保》诗云:‘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是其政和。若其政恶,则《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是也。”通过行人搜集、太师呈献的民间文学作品,能够直接观察出当地政治的美恶、当地民风的淳薄和当地民情的悲欢,这是最高统治者高度重视采诗、于巡狩之际必命太师陈诗的重要原因。百姓的喜怒哀乐寄托于民间文学,使得内蕴丰富的民间文学成为了统治者考察自身政治得失的最好镜鉴。《汉书·艺文志》:“《书》曰:‘诗言志,歌咏言。’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民间文学的这种独特的极其重要的政治作用,促使最高统治者不再满足于仅有行人采诗一条获取民间文学的途径,而去寻求更多的搜集民间文学的途径。《国语·周语上》邵公谏厉王曰:“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 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晋语六》范文子戒赵文子曰:“吾闻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使勿蛊,风听胪言于市,辨 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有邪而正之,尽戒之术也。”广开搜集民间文学的途径,让体制内的各阶层都能充分倾听民间的声音,成为下情上达的中间环节,通过“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在列者献诗”“瞽献曲”“瞍赋 诵”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民间文学,让这些饱含民风民情、内蕴着民众深层文化心理和政治诉求的民间文学作品,成为官方施政效果的晴雨表,使执政者能够有所警醒,补察愆过,这是当时通过搜集、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实现社会政治目的的比较科学的方法。

另外,采诗制度,并非只繁盛于西周,考之经籍,早在夏代,即已形成制度。《左传·襄公十四年》:“《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西晋杜预注曰:“遒人,行人之官也。木铎,木舌金铃。徇于路,求歌谣之言。”可见,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王朝,就已经有了采诗制度,当时的采诗之官叫“遒人”,“木铎徇路”的采诗形式也已形成,实为先秦采诗制度之滥觞。

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先秦采诗制度的原则

先秦采诗制度,虽然就其本质而言,更多地执着于社会政治功能,但这并未影响它作为当时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在保护原则方面的科学性。或者可以说,正是由于其所具有的极其严肃的社会政治属性,先秦采诗制度才会在原则方面格外讲究科学、客观与实效。

首先,先秦采诗制度坚持活态性的原则。民间文学的最初形态皆为口头文学,具有鲜明的活态特征。秦火焚书,《礼》崩《乐》坏,《书》阙有间,而先秦采诗制度的完美成果《诗经》却能保持完整,《汉书·艺文志》分析其原因时说是:“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正是由于保护对象的这种活态特征,先秦采诗制度在对民间文学加以保护时,也严格地坚持了活态性的原则。《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东汉何休《解诂》曰:“五谷毕入,民皆居宅。男女同巷,相从夜绩,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户,尽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清范家相《诗渖》:“巷有舞,途有歌,虽穷陬僻壤,莫不有吟咏之声焉。先王以是观天下之风而有采诗之典。其初,里巷之间,官师选其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衣食之,以采诗为职,上之于邑,邑移于国,国史录而存之,以俟天子。五年巡狩所至,上之于太师,太师闻于天子,天子付太史,汇而奏之,以验风俗盛衰。由是匹夫匹妇之歌吟,贞良淫僻,悉呈于九重宵旰之间,而移风易俗,得尽其张弛之用也。”先秦采诗制度,除了定时派出行人振铎巡路以采诗外,还在最基层设置了专职的民间文学传承人,专门从事民间文学的采集与传承,让他们常态化地处于民间文学萌生、传播的第一线,充分掌握民间文学最鲜活的第一手资料,以保证民间文学的鲜活形态。这些全国范围内的“男年六十,女年五十而无子”的民间文学传承人,皆由官方出资“衣食之”,让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民间文学的传承与保护事业,为统治者提供最鲜活、最真实、最能反映民心民情的民间文学作品,这充分反映了当时推行采诗制度的统治阶级渴望通过采集民间文学来了解民意的强烈欲求和实践这一欲求的强大魄力。同时,先秦的民间文学具有诗、乐、舞结合的原始特征,这时的民间文学从来就不是僵死的文本,而是可歌可舞的多重艺术形式。《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达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万物之极。”正因为先秦民间文学的这种诗乐舞结合的活态性,所以先秦采诗制度在采集、保护民间文学时也坚持了保持其诗乐舞结合特征的活态性原则,不仅对民间文学本身加以保护,而且对与民间文学相伴生的密不可分的民间音乐和民间舞蹈都加以传承和保护,使它们能够作为一个三位一体的鲜活整体而被完整地代代传承。南宋范处义《诗补传》:“先王设采诗之官,求民间之诗,被之弦歌,其用为甚广。”《墨子·公孟》:“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

其次,先秦采诗制度坚持可解读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北宋欧阳修《诗本义·本末论》:“古者,国有采诗之官,得而录之,以属太师,播之于乐,于是考其义类,而别之以为风雅颂,而比次之以藏于有司,而用之宗庙朝廷,下至乡人聚会。”先秦采诗制度,在采集了一批民间文学作品之后,会详细地“考其义类”,深入解读和挖掘其中蕴含着的丰富的精神观念、思想感情,并依据其义使之各从其类,同时为了让人更好地解读其中的精神蕴涵,采诗之官会请国家史官为搜集到的民间文学作品写作小序,阐发其内在深意,以利于后世对于这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二程遗书》卷十八:“问:‘诗小序何人作?’曰:‘但看大序即可见矣。’曰:‘莫是国史作否?’曰:‘序中分明言国史明乎得失之迹,盖国史得诗于采诗之官,故知其得失之迹,如非国史则何以知其所美所刺之人?使当时无小序,虽圣人亦辨不得。’”同时,采诗制度所采集到的这些民间文学作品,在“宗庙朝廷”“乡人聚会”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或微言大义,断章言志,或脍炙人口,广为传诵。《汉书·艺文志》:“古者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当揖让之时,必称诗以谕其志,盖以别贤不肖,而观盛衰焉。”这是先秦采诗制度的实用性原则在社会关系实践领域施用的充分体现。

再次,先秦采诗制度坚持可持续性原则。《汉书·礼乐志》:“周诗既备,自卿大夫、师、瞽以下,皆选有道德之人,朝夕习业,以教国子。国子者,卿大夫之子弟也,皆学歌九德,诵六诗,习六舞、五声、八音之和。”先秦采诗制度,不仅重视采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重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诗制度,在官方体制内,选拔德才兼备之士“朝夕习业”,详细掌握、精通谙熟采集到的民间文学作品,然后让他们作为老师来教导“国子”学习民间文学,这种学习,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学习民间文学文本本身,而是全面地学习与民间文学相关的诗、乐、舞的全部。这就保证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得以后继有人,代代相传,使得对于民间文学的保护成为了一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系统的可持续的文化工程。

四、结论

《文心雕龙·乐府》:“匹夫庶妇,讴吟土风,诗官采言,乐盲被律,志感丝篁,气变金石。是以师旷觇风于盛衰,季札鉴微于兴废。”先秦采诗制度,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措施,在我国文化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历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对谣谚、笑话、寓言、传说、民歌、风俗等的搜集整理,都不同程度地取鉴、效法于先秦采诗制度。因此,先秦采诗制度在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具有代表性意义。透过先秦采诗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即,通过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解民情风俗、考察政治得失的资料,让统治者从中体察民心民意,感知民间疾苦,使他们能够及时调整政策,采取一些符合民意、顺应民心的政治举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平与社稷的长治久安。而以先秦采诗制度为代表的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坚持的活态性、可解读性、实用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则都是在为其社会政治意义服务的前提下,发挥着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由于其时代性局限,有着众多的缺陷与不足,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让它们成为我们今天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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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2

A

1674-5450(2013)01-0168-04

2012-07-12

马骁英(1984-),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杨抱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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