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团叶,张逸伦,宋晓满
(1.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2.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 201805)
2009年10月30日,我国酝酿了近10年的创业板终于推出了。截至2011年5月11日,已经有215家企业登陆了中国创业板。为把我国的创业板建设成为一个价值投资的市场,使资金真正流入具有成长性的公司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创业板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减少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优化创业板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一直成为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国内外学者关于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动因方面,Myers和Majluf指出,信息披露的动因是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降低企业外部融资成本[1]。张宗新等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表现为显示公司的成长能力[2]。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Gigler和Hemmer的研究显示,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完善与相应的市场监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正反两面作用[3]。Simon和Kar通过实证研究对香港上市公司的4个治理指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是否存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中的家族成员比例)来考察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4]。王艳艳、陈汉文选取2001—2004年上市公司数据,检验了审计质量与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关系[5]。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指标设计研究方面,Meek、Roberts和Gray选取226家跨国公司1989年年报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共设计了128条项目,分为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对这些跨国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进行检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