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伦理学的话语模式与思维误区——抽象问题意识、宏大叙事与泛道德主义

2013-08-15 00:47
天府新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

郁 乐

环境伦理学自兴起以来,虽然很多学者都有着明确的应用伦理的学科意识,但纵观其理论体系与价值争论的发展史 (尤其是占据主流话语地位的非人类中心论),可以看出仍然受到传统伦理学的强大影响,局限在抽象的问题意识、宏大叙事的话语模式、整体主义的思想语法与最终奠基的价值思维方式之中。在环境伦理学的整体理论图景中,无疑是非人类中心论占据主流话语的地位;无论是将人类中心主义指责为环境危机的罪魁祸首,还是为动物解放/权利论寻求理论根据,进而持彻底革命性立场的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深生态学,都沿袭着类似的抽象问题意识、宏大叙事的话语模式与最终奠基的价值理想。因此,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世界中,还是参与全球性环境政治博弈,环境伦理的话语力量与实际影响都相对有限。本文将梳理与分析环境伦理主流话语的上述特征与问题,并对其理论渊源进行分析阐明,为应用导向的环境伦理话语进入生活世界与环境政治、实现应有的理论效应与实践价值提出具体的策略与路径。

一、抽象问题意识与宏大叙事的话语模式

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哲学起源于惊奇和疑问,毫无疑问,伦理学也起源于人们关于善与恶的疑问: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的?以康德经典的问题意识所总结的:“我应该做些什么?”〔1〕这些传统伦理学的问题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抽象。这些问题都是关于最根本的道德价值如善或正当的问题,离开了具体的道德主体与情境,是人们在反思自己根本的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才会遇到的问题,具有强烈的思辨性。传统伦理学的抽象价值问题最终奠定于形而上学或者宗教的基础,然后作为个体道德行为的根本指导原则。

问题意识 (problem awareness)的重要性已经被许多思想家所强调:重要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事实上,把握与提出问题的方式 (问题意识),对理论的思维方式与叙述方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传统伦理学立足于抽象与思辨的问题意识,提出的都是企图为道德价值奠定基础的根本性问题,思辨与叙事的主语都是抽象的主体 (每个人,也即所有人),因此不可避免地采取了集体主义的思想语法与宏大叙事的话语模式,提出的道德原则也是力求普遍必然性与无矛盾性 (以康德为代表),追求对所有的道德主体、道德行为与道德情境的普适性。由于传统社会关系的相对简单与生产方式的技术力量有限,极少出现生产危险物品而威胁邻居安全的伦理问题,更不会面对如安乐死与克隆人之类的道德难题;因此,传统伦理学的抽象原则虽然很难说在生活上是人们行为的指南,但在学理上也并未因为面临极端复杂的问题而束手无策。

然而,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与运行机制发生了极大改变:抽象的伦理原则难以应对爆发性增长的利益关系及其难以把握的复杂性,个体的生产生活实践 (资本与科技结合的力量)对周围世界的潜在影响也是传统社会难以想象的,极少数人的不负责任或者疏忽大意,可能对他人造成极大风险甚至伤害。因此,大量的道德情境难以被抽象为基本的伦理学问题,抽象的伦理原则亦难以解释与分析复杂纠缠的现代症候群,如某一群体超量排放温室气体涉及何种程度的道德责任,克隆人体器官用于商业目的是否合乎道德,如此等等。因此,立足于具体道德情境、以分析与诊断为工具、以应用为导向的伦理学应运而生。值得注意的是,应用伦理学并不是通过将抽象的道德原则应用于具体行为情境而形成的,“‘应用’伦理学的思考背景恰恰在于,现代化之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共同的道德传统的有效性基础统统丧失了,……我们如何可能既不依赖宗教的权威,也不依赖一再失效的本体论证明,而能在我们的日常交往实践中重新获得道德规范的有效基础。这就是从对问题的诊断出发经过论证讨论而形成有效的治疗方法的应用伦理学的基本路径”〔2〕。人们在共同面对复杂纠结的现代道德情境时,通过讨论与对话,提出分析与质疑,通过理解与妥协,形成价值共识 (最小重叠共识)与商谈规则,最终达成各方可接受的具体解决方案。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环境伦理学在传统伦理学的影响之下,追求最终奠基的抽象道德原则,沿袭了宏大叙事的话语模式与集体主义的思想语法。作为环境伦理学主流话语的非人类中心论提出系列的价值目标、道德宣言与伦理原则,如利奥波德认为:“我不能想象,在没有对土地的热爱、尊敬和赞美,以及高度认识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能有一种对土地的伦理关系。所谓价值,我的意识是远比经济价值高的某种涵义,我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3〕他还提出了类似于传统伦理学的抽象道德原则: “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3〕这些抽象的价值原则与评价标准,脱离了具体生活世界中的利益-价值关系,对理解与分析具体的环境问题并无太大的助益。

动物权利/解放论提出了动物作为道德患者(moral patients)的权利根据 (辛格的“感受苦乐论”与雷根的“生活主体论”)与对待动物的基本道德原则:动物拥有“不遭受不应遭受的痛苦的权利”〔4〕,这一权利定义在逻辑语义上属于循环定义,难以具体地予以解释与应用;这些权利的价值基础和道德原则与人类生活方式的基本事实处于对立格局 (实现这些价值理想要求革命性地改变人类的经济结构与生活方式),使得动物权利/解放论者将某种生活方式与职业置于道德“法庭 (tribunal)”之上,与他们提倡的道德理想对立起来(“我们是继续延续人类的暴政,证明道德若与自身利益冲突就毫无意义?”〔5〕),必然激起强烈的对立情绪,不利于通过对话达成理解与合作。应用伦理学的基本沟通规则是“不应把责任的论战构成为法庭 (tribunal),而要构成对话”〔6〕。如我们所知,道德论争的特点是很容易从理论观点的分歧,滑向善恶之别与情感对立,这容易造成理性平和的对话交流活动滑向谴责与妖魔化对方的非理性话语。

在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中,更多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理想忽略了现存生产生活方式的客观性与合理性 (一定程度的),高调慷慨地赋予动物或者生物 (生态)以内在价值,以激进的泛道德主义的批判话语风格,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尽管这些环境价值观与道德理想表现出对自然的热爱与尊重,宣传了环境道德与环境理念 (如今人们对各种环境理念与理想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并未能真正深入环境问题的核心,也无法深度介入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与制度建构。

二、环境伦理的思维误区与生态乌托邦

在传统伦理学的抽象问题意识与宏大话语模式的影响下,主流环境伦理学 (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存在着诸多思维误区,如整体主义的思想语法,激烈的泛道德主义的批判方式,忽略了寻求协商程序与价值共识 (最小重叠共识)的重要性,混淆了德性义务与律法义务,高估了道德理想对行为的影响,低估了经济动机对人的决定性作用,等等。在这些思维误区的综合作用之下,作为主流话语的非人类中心论严重地忽视了人类的人性现实、文化现状与生活世界的客观事实,勾勒了一系列的人与自然存在物和谐相处的理想状态,充满激进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生态乌托邦 (ecological utopia)”。

非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的思想语法基本上都是整体主义的,换言之,在追问环境恶化的原因时,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归因与谴责:“摧毁其生活基础的人类据说是在集体自杀”〔7〕。看起来似乎人们是集体性地愚昧与堕落,而事实上恰好相反,个人与群体都是在“启蒙的自我利益”的驱使之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化利益,最终造成了“私益公害”的公地悲剧,而任何改变这一格局的道德说教,均因不能改善利益分配格局而无法改变这一集体行动的困境。这种激烈的批判性话语在非人类中心论话语中非常普遍,在述及环境与生态的重要性时,这种话语强调“共同需要与命运”、“共同目标”等。事实上,环境风险的产生过程是以不平等的方式来分配收益与负担的,即使是看起来会让人类面对共同命运的气候变暖趋势,北方发达国家的风险也仍然较低,而历史排放所获得的收益却非常巨大。

因此,这种整体主义的思想语法其实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成为杀害的牺牲品的自我不必与杀害的自我同一。集体自杀之语却不探究此情境,尽管听起来如此戏剧性,实际上轻描淡写。借助于前缘‘自’,它假定受害者与行为者的同一性”〔8〕。正是这种假定,掩盖了环境伦理中的核心问题:环境善物 (利益)与环境恶物 (负担)的不公平分配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非正义”。另一方面,比较现实保守的人类中心主义 (如帕斯莫尔对人类作为价值主体地位的辩护),也被动地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与回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批评,从而陷入了同样的思想语法之中。事实上,人类从来没有、将来也很难真正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与行动。

不仅如此,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甚至以高调的道德姿态,站在非人类存在物的立场,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严厉的道德谴责,声称“当地球上的最后一个男人、女人或儿童消失时,那绝对不会对其他生物的存在带来任何有害的影响,如果站在它们的立场上看,人类的出现确实是多余的。”〔9〕道德情绪之激烈由此可见一斑。这种激烈的泛道德主义态度,对非人类存在物尤其是基于自然规律的“野生动物的疼痛和痛苦”过度关心,对人类目前涉及于动物的行为进行否定,被人们称之为“斑比综合症”。这一症状的双重含义都是十分恰当的:“在心理学意义上,斑比综合症指沉迷于虚假的美好世界,无力面对现实的世界。在文化的意义上,斑比综合症指这样一种哲学观点:自然是美好的,人类是邪恶的”〔10〕。这种充满浪漫主义与悲悯情怀的思维方式,无视自然界的客观事实(食物链)与科学规律 (进化论),与人类生活世界的客观事实与主流价值也是难以相容的。

在这种浪漫主义、泛道德主义与理想主义的思维方式之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乌托邦”构想层出不穷。这些构想的价值理想与实践策划类似于当年欧文与傅立叶等人提出的社会乌托邦理想。不仅如此,追求动物解放、赋予动物价值与权利的理想,神圣化在隐喻与想象的基础上形成的生物或生态共同体 (盖娅假说),提出所有生物均有自己的善与价值因而一切生物平等的“纯美的道德理想”〔11〕,形而上学地看待生态平衡与自然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大力推崇起源于少数发达国家的荒野理想,对生产力落后因而极其依赖于自然界提供生活资源的农业国家过多指责。这些生态乌托邦理想忽略了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的客观事实,离开生活世界的实际情况而提出高调激进的生态道德,对人类本性与社会结构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人性的重组”与“社会的重构”。

事实上,西方学者亦对生态乌托邦的理想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评。帕斯莫尔将环境伦理学 (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与宗教狂热联系起来,提出应该警惕这种激进主义的可能危害,并认为个体的伦理行为对解决环境问题并无助益:“它也许能够满足我们的良心或给我们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但是,它对污染问题之解决的有用性是如此之小,以至可以被视为毫无意义。”〔12〕这一说法虽然就环境伦理学整体而言是有所偏颇的,但作为对非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的理想主义与生态乌托邦的批评,却是比较恰当的。

任何提出要改造人类本性 (生物学与心理学意义)和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与内在规律的激进乌托邦,都是值得警惕的。近现代以来的人类历史已经有足够的事实说明这一点。非人类中心论的道德理想对人类本性与社会结构提出了革命性的要求,拔高非人类存在物的道德权利与道德重要性,构想了一个充满浪漫理想与动人温情的“生态乌托邦”。英国学者戴维·佩珀指出:“西方环境主义浸染了浓重的乌托邦思想,无论是激进环境主义还是改良环境主义应对环境难题的方法上都可以看到这一点。”生态乌托邦的思维方式就是:“象所有把生态-社会问题归因于‘大’的这些简单化解释,也能破坏超越性,因为它们遗忘了重要的一点:忽略了导致地球环境风险的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13〕忽略现实社会的基本事实与运作机制的抽象的生态乌托邦,对理解与解决环境问题并无助益,反而会逐渐走向环境激进主义。

三、环境伦理的价值结构、重叠共识与共同目标

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环境保护运动的理解与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地勾勒出环境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的现实目标与应用论域。台湾学者萧新煌教授认为,环境保护运动主要有两种驱动模式:世界观模式与污染驱动型。现实社会的绝大部分环保运动都属于污染驱动型,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发达国家早期环境污染引起的社会抗议活动与环境保护运动,也属于污染驱动型。例如,在经典环境教育教材《分水岭:环境伦理学的十个案例》中列举的十个有重要影响的经典案例中,属于污染 (破坏,恶化)驱动型的占大多数:基因改良、温室效应、博帕尔事件、农药问题、抗生素滥用、核污染。在这些案例中,根本问题还是环境正义问题:即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在不同群体中的不平等分配,环境权利的主体是人,环境污染被理解为一部分人获取环境利益时越过界限,侵犯了他人的环境权利的问题;被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赋予道德权利的非人类存在物,在这些案例中仍然被理解为人类环境权利的内容,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主体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

在世界观模式的环境保护运动中,情况有所不同。价值观模式主要立足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理想,脱离了对“导致地球环境风险的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的分析,相信环境与生态问题的核心就是道德问题,认为“价值冲突是环境政治的核心”〔14〕。这种模式对于保护濒危物种和有重大生态与审美价值的生态区域、宣传环保意识与环境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价值观模式主要起源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环境问题与生活方式的复杂关系的认识过于简单。例如,荒野神话与荒野价值观在美国环境伦理学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美国早期的环境保护运动先驱如约翰·缪尔 (John Muir)以荒野审美体验构建荒野价值观,在他的大力宣传与推动之下,美国建立了系列国家公园以保护西部荒野,是典型的价值观模式。

但是,作为美国环境伦理话语中的伊甸园,荒野神话与荒野价值观在第三世界国家是难以推广的。第三世界国家农业生产生活方式与自然世界紧密交融难以区分,例如印度就是这样的传统农业大国,人们就生活在被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改造过的自然之中,纯粹独立的荒野已经难觅踪影。如马克思所言:“大多数被看作自然产物的东西,如植物和动物,它们现在被人们利用,并处于重新生产的形式,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借助人的劳动不断使它们的形式和实体发生变化的结果。”〔15〕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于美国人特有的对荒野的热爱,美国学者麦克基本略带伤感地认为,“我们已经杀害了自然这个完全独立于我们的世界”〔16〕。因此,基于美国中产阶级的审美价值与自由精神而保护荒野,与“切卜可 (Chipko)运动”〔17〕中印度妇女与儿童抱住大树对抗森林砍伐以求家园的完整,其处境与动机是完全不同的。在现实世界中,利益博弈才是环境运动与环境政治的核心:历届气候会议关于全球变暖的历史责任与减排指标的激烈论战,应该主要是利益博弈而非价值冲突。

在对环境保护运动的驱动模式 (动机)进行区分的理论视野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启示: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的问题意识基本对应于污染驱动型的环境保护运动,非人类中心论的问题意识则对应于世界观模式。环境正义处理人类群体之间的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分配问题,正是立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只有人才是环境权利的主体,才能通过行动来保护与救济自己的权利,因此,人对环境事物的所有权与人的环境权利的确立越清晰,通过人的物权与环境权的保护而实现的环境保护就越有力。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道德理想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以承认‘自然权利’为核心的环境立法似乎超越了人类中心论,表达的自然的权益。但实际上,它在立法、司法、守法的过程中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人类中心论的立场却可以回避这一困局:“既然人们难以替代自然维护其权益,那么人们总该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自然权益。”〔18〕

在上述视野之下,环境伦理学的价值主张可以被置于一个整合的理论框架之中:环境责任与环境美德。基于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将环境问题解释为人的环境权受到他人侵犯的问题 (环境正义),故而并非全新的革命性的伦理,只不过是“伤害自己邻居”的复杂化情况,仍然从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范畴。因此,需要发展一种以环境与生态等专业知识为背景的应用伦理学,其核心概念仍是以人为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则提出了自然存在物的道德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道德理想难以普遍化与制度化,因为生态乌托邦要求人性的重组与社会的重构。基于历史的教训,必须谨慎面对这样的乌托邦构想。但这些道德理想可以作为可嘉的环境美德而存在,譬如,立足于保护动物 (公共产品)的素食主义者值得赞扬;当然,非素食主义者也并非应被谴责,因为素食的全面推行将改变人类的饮食与健康,重组食品工业、就业水平甚至社会结构。

因此,环境伦理学的内在纷争可以被合理搁置,因为双方所主张的价值理想与实践目标并非针锋相对,而是各有论域;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立足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问题,而非人类中心论关心人对自然存在物的道德态度。双方秉持不同的思维模式与问题意识:前者是关心人的环境权利,后者关心非人类存在物的道德地位。事实上,双方存在着诸多理论上的重叠共识 (如基于非人类中心论的动物权利原则与人类中心论的避免残忍原则,双方均主张应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如此等等)与实践方面的共同目标 (基于生物/生态中心论的内在价值原则与人类中心论的人类长远利益原则,双方均致力于保护整体地球的生态系统)。有了这些理论方面的重叠共识与实践方面的共同目标,环境伦理学已经进展到超越自己的话语模式与问题意识的全新阶段了。

〔1〕〔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M〕.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99.

〔2〕邓安庆.论德国应用伦理学的风格〔J〕.湖南社会科学,2005,(3).

〔3〕〔美〕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12.

〔4〕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M〕.重庆出版社,2007.100.

〔5〕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M〕.重庆出版社,2007.300.

〔6〕〔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M〕.邓安庆译.世纪出版集团,2005.256.

〔7〕〔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M〕.邓安庆译.世纪出版集团,2005.150.

〔8〕〔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M〕.邓安庆译.世纪出版集团,2005.150.

〔9〕Andrew Brennan.The Ethics of Environment〔M〕.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5.208.

〔10〕〔美〕尤金·哈格洛夫.环境伦理学基础〔M〕.杨通进,江娅,郭辉译.重庆出版社,2007.145.

〔11〕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 中国视野〔M〕.重庆出版社,2007.112.

〔12〕〔美〕尤金·哈格洛夫.环境伦理学基础〔M〕.杨通进,江娅,郭辉译.重庆出版社,2007.250.

〔13〕〔英〕戴维·佩珀.生态乌托邦主义:张力、悖论和矛盾〔J〕.张淑兰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2).

〔14〕Smith Graham.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the Environment〔M〕.Routledge Taylor& Francis Group,2003.1.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人民出版社,2004.58.

〔16〕〔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M〕.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62.

〔17〕〔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林官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63.

〔18〕曾建平.环境伦理制度化的困境〔J〕.道德与文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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