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香,南丽军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黑龙江 哈尔滨151000)
我国近三十年发展的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外百年公民社会的成长历程来讲还仅仅是个起步,当前,我国高校公民教育一直处于重责任轻权利的“义务本位”的状态,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而西方公民社会与我们的区别恰恰是以权利为导向,通过实现公民权利来显现人的尊严与价值。
当西方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中国社会还处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公民社会在20世纪80 年代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扎根中国,而“人权”意识直至80 年代中期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西方人权理论的传播才开始被理论者所呼出,经过各种思想的碰撞后在20 世纪90 年代末流行开来,并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1)上个世纪末国内学者开始对公民社会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越来越广泛,集中表现在公民意识这个基本问题上。胡弘的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刘晓荣指出公民意识是“民众不仅在法律上取得公民资格,而且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能够对政治行为进行独立的、理性的思考,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以影响政治决策,使政治行为的效果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葛大伟从社会意识形态出发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