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与现实矛盾①

2013-08-15 00:51:59詹灿君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期

詹灿君,刘 伟

(昆明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1](P197)而且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中包含有三个环节。其一,这是一个通过个人以及他人劳动使人类需要得到满足的体系,即“需要的体系”[1](P203)。其二,需要有司法制度和法律来保护所有权,等级存在,必然导致社会地位及财富的区别。市民社会成员可就权利引发的争执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其强制力将争执解决,因为作为法律的法是有客观现实性及普遍约束力的,犯罪是会得到法的惩戒的,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其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样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护个人的生活和特殊福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世界化。马克思重点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异化性,人与人之间的异化表现为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夺取。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不公平的社会关系关系存在的历史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工人无法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资本家不断更新技术,只为最大限度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获得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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