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2013-08-15 00:49梅长胜
关键词:危害性实质刑罚

梅长胜

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一个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它既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一个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尽管犯罪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其概念的定义却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对于犯罪的一般性概念研究以及刑法上的明确规定则是近代以来才发生的事情。事实上,犯罪这个概念并不是仅仅出现在刑法学中,它也是对某些不良行为的谴责和非难,在实际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一般来说,犯罪概念有三类,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我国的犯罪概念是从刑法学中抽象出来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但是,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这个犯罪概念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前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完善。

一、国内外犯罪概念理论及其发展概况

国外的犯罪概念,一般包含了三种类型,即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就形式的犯罪概念而言,它是资产阶级近代刑事立法活动的产物。这种形式化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进行描述,是从形式方面对犯罪概念进行违法界定。因此,在刑法法典中,犯罪的概念往往被界定为以某种行为受到刑罚为标准。无论是何种定义,都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某种深刻的历史原因和文化社会根源提出来的。当时的社会是以制定法为中心开展刑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就会出现形式的犯罪概念,它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哲学理论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宜的。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以法律意义为基础的犯罪,是一种甘愿接受刑罚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其成立的角度出发,认为犯罪就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且有责的一些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概念一般根据法庭上的程序来认定,就是说犯罪的定义或者分类都是以诉讼程序为主要标准。应该说,这种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从形式上明确将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其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也没有实现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就实质的犯罪概念来说,它是刑法学家为了避免形式犯罪概念的缺陷而追求的问题。有人提出了伦理或者道义上的犯罪本质,但是,由于没有规范意义,无法具有实践作用。后来,有人提出了犯罪的实质概念就是犯罪的应然。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此外,还有一种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它是由犯罪的实质衍生而来的一个概念,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描绘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犯罪概念主要是从1979年刑法典中借鉴了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犯罪概念定义,这是因为我们普遍认为,它是对我国社会上各种犯罪现象做出的科学概括。其中认为把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而且,它认为只有当行为达到了违反刑法的时候,才会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这又体现了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应该说,这个关于犯罪的概念是较为完善的,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此,根据该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概念的研究总结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表面或法律特征,这就是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使用的都是这种犯罪概念,它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首先,我国刑法学理论来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在犯罪概念上接受了其关于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理论。其次,我国在1979年颁布刑法的时候,刚走出十年文革浩劫,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更多继承了原先较为单薄的理论基础,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另外,我国在1979年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心地位仍未改变,因而使得犯罪概念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为日后的刑法修订留有空间。犯罪概念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是,我国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使得犯罪概念与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具体如下:该概念自身存在着逻辑问题,其定义的存在使刑法典变得不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负面影响,在刑法的犯罪定义中规定社会危害性是否必要,值得商榷,同时,也容易造成司法者的角色模糊不清。因此,从复杂多变的实际生活来看,犯罪概念要做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几乎是不可能的,有必要对犯罪概念进行重新审视,以不断完善犯罪概念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完善分析

犯罪概念的定义由于受到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影响,正面临着不断完善的需要。我们在进一步深入研究犯罪概念之前,应该首先明确概念的几个问题,这是对犯罪概念进行深化研究的哲学基础。一般来说,概念就是一种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要认真区分概念的内涵与事物的特有属性,并深入了解多种因素,从而形成科学的概念。这是因为人对事物的认识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事物的特有属性并不是唯一的,它具有层次性、多样性的特点。在研究概念时,概念与语词的混淆也易把我们引入歧途,因此要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运用动态的发展眼光来研究犯罪概念,尽可能使犯罪概念准确,恰如其分、不多不少地表示所要表达的事物。要把犯罪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让其每一个属性和特征独立统一于犯罪概念之中。要认识到研究目的与概念内涵之间的关系,让人的研究能够能动地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概念的内涵是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的,研究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概念研究还要符合实践要求。

我国刑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其研究目的主要根据不同的内容来确定。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来说,其研究目的就是以研究刑法价值内容、揭示刑法应然性为目的的理论研究和以研究刑法实在内容,揭示刑法实然性为目的的应用研究。虽然我国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学还尚未进行刑法法理学与刑法注释学的理论分层,从而导致了一些理论使用的混乱,这是一种非科学的理论应用,因此必须对刑法学理论做进一步拓展。首先,刑法学具有实践上的意义,它是由人制定的,具有内在本质规定性。其次,刑法学又是法律规范,往往用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是,法律不能过于具体化,因为它要适用于多种情况和多个事物,具有普遍性特征。我们要将刑法学的两个目的进行刑法学体系的分立,实现对体系中的范畴进行分离、完善与整合,从而满足不同的理论需要。根据不同的刑法学研究目的,我们可以把犯罪概念分立为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就是说,要把犯罪概念分立为说明犯罪应然状态的立法概念和说明犯罪实然状态的司法概念,这是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的需要,是法治分权的需要,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也是坚持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需要。这种犯罪概念分立将使得司法人员的司法更趋科学化、合理化,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具体来说,犯罪概念的分立如下:

(一)犯罪的立法概念

它属于刑法理论研究的范畴,但不具有规范意义,对于实践不具有指导作用。然而,它又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密切联系。犯罪的立法概念解释的是犯罪现象的“应然”而非“实然”,是一种伦理性的实质概念,它认为犯罪应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伴随着犯罪的必然是刑罚,刑罚与犯罪相辅相成。在立法层面上,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犯罪的立法概念是社会危害性(质)与应受刑罚处罚性(量)的统一。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指的就是行为的实施给社会秩序造成不正常且有害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这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危害社会是行为的一种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有害影响。那么,对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让司法人员对行为的判断只能遵从主流意识,而他却不一定是其中之人,价值标准的复杂性决定让司法人员进行判断是不现实的,认识的模糊性还产生了价值标准的变动性。对于社会危害性中量的问题要进行谨慎的考虑,从一个整体上加以考虑。就其受刑罚处罚性来说,犯罪行为应该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其它制裁手段无法发挥效用的前提下,不得不使用刑罚来进行规范。应该说,应受刑罚处罚是行为成为犯罪的充分条件,是犯罪立法概念中对犯罪量的规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

(二)犯罪的司法概念

它是我国注释刑法学中的基本范畴之一,主要服务于司法实践活动,依据特定法律对于行为作出罪与非罪的认定,从而处以或免除刑罚。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行为是否完全具备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应该说,犯罪的司法概念,既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是司法人员认定犯罪的标准。它反映了犯罪的实际特征,而且也具有犯罪的应然内容,具有被认定的犯罪应当与刑法规定一致的特点。从司法层面来说,犯罪概念应该具有刑事违法性、程序特定性两个方面的特征。刑事违法性中的法指的是法律规范,就是法律义务。从逻辑结构来看,刑法规范由三部分构成,即适用该刑法规范的假定条件、关于行为规则的具体规定处理(或指示)、国家强制的制裁后果。在刑法规范中,主要表现为法定刑。从广义上来讲,刑法规定的刑法范围应该是刑事法律义务(罪)与法定刑(刑)只能由刑法予以规定。我国认定刑事违法的标准是犯罪构成,它是在规范化基础上将法律规定的犯罪分解为若干要素或要件,从而确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外,程序特定性是指认定行为是犯罪,必须依照特定的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确定为事实犯罪与法律犯罪,并严格遵守公正的程序,这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三、结论

总之,刑法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层次、研究目的和服务对象,其犯罪概念也不是同一的。我国刑法学上一般采用的是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其一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与现实情况出现了矛盾之处,必须从实际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来不断完善犯罪概念的内涵,使犯罪实然与应然实现真正的统一,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科学化、完整化的刑法理论指导。

[1]李居全.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J].法律科学,2001(1).

[2]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阮齐林.刑法总则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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