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象的化学解析与防控犯罪刍论——以溶液原理为视角

2013-10-16 08:20杨鸿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数量犯罪

杨 震,杨鸿台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2 0 0 0 4 2)

一、犯罪现象的溶液原理解析

(一)条件的限定

正如溶液需要一定的容器进行容纳,且其中各种物质进行反应均需要适当的时间,对犯罪学的研究亦要首先明确一定的空间和时间条件。对于空间条件,若细致观察则不可能存在完全稳定的环境,不同区域的犯罪问题有各自不同的特色,这样不少相应的研究其实潜在蕴含了一种相对理想态的空间条件,那就是首先选择一个适当的半透膜所限定的区域,然后将此区域内差异性内容不予详细考虑,而构建一个综合了各区域的环境条件共性的理想空间。同样道理,对于时间条件,不同的时间段个体的认知水平不同,所研究的犯罪学相关问题的情况也不同,而且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也随时间而变化,所以不少文章潜在的时间条件就是在此时间段内各种环境只是正常平稳地变化,而没有剧烈变动。

上述内容首先是粗略地限定了下文一般论述中的时空条件,其次又给予了如下启发:即时空条件的不同,会导致犯罪现象的不同表现,如果要使犯罪现象保持一定的稳态,那么在无法控制时间单向流动的情况下以及无法明确导致犯罪的具体因素时,就应当尽量保持整体自然与社会等环境的恒定或者平稳的发展而不出现较大波动。对其解释可以采用失范理论中的内容:即无论社会中突然产生的是危机还是有益的变化,它们都会扰乱社会规范、社会舆论以及社会道德意识,同时也会使人的需要失去控制。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在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中,会产生大量的犯罪、自杀等越轨行为。亦可从“失范”的反面来证明,即无论是社会缓慢发展的初期还是经历了快速发展的后期,社会结构和秩序是相对稳定的,都会使犯罪率的波动呈现缓慢的态势[1]。

(二)主体的划分

在温度与压强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溶质在其水溶液中能够产生出的氢离子与氢氧根离子的情况,可以将其划分为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中性物质这三大类别,具体再细分,则如图1所示:

图1 溶液中物质的划分

受溶质酸碱性的启发,同样可以将社会中的人分成犯罪防控人、犯罪人和其他无关的人这三类,正如同对于一般的化合物而言,除了可能电离或者水解出的氢离子或氢氧根离子之外,也会电离出其他无关的离子,对于犯罪防控人和犯罪人而言,他们在进行犯罪防控或者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也要进行与常人无异的购物、吃饭等与其行为本质不直接相关的活动。为了更好地利用酸碱性启迪我们划分犯罪防控人和犯罪人,我们可以氢离子代表防控行为的本质,而氢氧根离子代表犯罪行为的本质。

如同酸可以直接电离出氢离子,而强酸弱碱盐要通过结合水分子才能水解出氢离子。简单地讲,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群以对犯罪的防止、控制和侦破等为核心目的并参与到相应的一线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将其归于一类,称为真正的犯罪防控人,其中典型的代表为巡警和刑警。有的人群则间接参与到犯罪的防止、控制和侦破等工作中,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或者其他保障,我们可以将其归类为潜在的犯罪防控人,典型的代表为相关的研究人员和其他类别的公安干警。正如同由于酸的电离程度不同,单位数量内形成的氢离子的数量不同,在真正的犯罪防控人中,他们也会有工作能力的高低,故此可以将他们进一步分为高效的犯罪防控人与低效的犯罪防控人。同样道理,有的人群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者正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就可以将其归于真正的犯罪人,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常习犯和职业犯。有的人群虽未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却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或者已实施犯罪,仍然有再次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则可以归类于潜在的犯罪人,典型代表为未彻底改造好的罪犯。正如同碱的电离程度不同,单位数量下形成的氢氧根离子的数量不同,在真正的犯罪人中,他们也会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的高低,即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故此可以将他们进一步分为高效的犯罪人与低效的犯罪人。对于既不可能成为犯罪防控人也不可能成为犯罪人的人群则为其他无关的人,本来其典型代表并不容易找,但随着“南京彭宇案”等类似案件的发生,陌生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疏远等各种因素,“路人甲”,即对周围的犯罪及其防控等事态漠不关心的人则成为了代表。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社会生活中人群的划分

对于溶质而言,还有弱酸弱碱盐的存在,其能同时水解出氢氧根离子和氢离子,同样,对犯罪防控人而言,其亦可能成为犯罪人,而对于犯罪人,其亦可能通过检举、揭发以及作为“暗线”等行为成为犯罪防控人,对这类情况没有单独归类,是因为在本文的讨论中,完全可以就其行为本质进行解离,即将此类别的个体划分成为一个犯罪防控人和一个犯罪人进行处理分析。

(三)溶液的饱和

在固定的压强与温度下,对于一杯溶液而言,将溶质投入溶剂后,溶质分子便分散开来填充溶剂分子之间的空隙,因为此空隙的大小有限,所以当溶质分子的数量到一定程度时,溶剂分子间的空隙就会被填满,此时溶液便达到饱和。由此可以推知,在一定的自然社会环境中,其所容纳的犯罪防控人与犯罪人的最高数量是一定的,且不同种类的人群对应不同的最高数量。对于不同犯罪防控人数量的一定,可以从社会再分配上解释,防控人的各种需求主要通过政府的资金投入来确定,而政府将其收入进行再分配时,会根据当时社会所处的具体环境状况来决定各方面分配的百分比,其中自然包括对犯罪防控方面的投入,一般情况下,就是这种固定数量的投入基本上确定了犯罪防控人数量的稳定。对于不同犯罪人数量的一定,则可从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解释。

此外,宏观上看,此饱和溶液中溶质分子都不会聚集在溶剂的一部分区域中,而是均匀地分散开来,但就再小的范围如100埃而言,则永远不会有微观上的均匀,而是在正常溶解度范围的量值附近分布。同样,可以对于犯罪饱和法则细化,即上文限定中所谓的“一定的”,也同样是宏观上的理想概念。就微观而言,这种一定的自然社会环境实则在较小的空间内是不同的,在此范围内犯罪数量也是围绕着整体上宏观视野下的饱和值上下波动,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对其解释则为:一般情况下,虽然宏观上承担犯罪防控职能的部门所得到的政府在资金及其他方面支持的量是固定的,但微观上,其仍能有适当数量的额外预算,并且能对各项资源在具体方面的分配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当面对因环境因素的微小变化而小幅增加的犯罪数量时,其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抑制犯罪量的上涨,而这种防控力量本身在微观限度内就无法明确地描述其大小,故当防控力度较大时,就会压制犯罪现象的产生,而当防控力度较小时,犯罪现象则又得以增加,因为已经在条件上限定了“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因此这种变化同样受制于犯罪饱和理论,其只能是在已经确定的饱和量不远的幅度内动荡,从而构成了这种动态平衡。这两大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如下图3表示出来。

图3 不同视角之间的关系

(四)动态的平衡

动态的平衡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如上节中所讨论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不变的条件下,犯罪饱和状态时的“微观”上的动态平衡;其二则是就而今的现实状况而言,在知识大爆炸,科技快速发展等情况下,自然社会环境也不断变化,犯罪数量也随之变动,从而引起的较“宏观”的动态平衡。本节即针对第二种情况进行解析。

通过分析在盐酸与乙酸的水溶液中加入适量的氢氧化钠后的化学变化及其平衡过程,我们可以借此来描述一个较简单的犯罪动态防控过程。当环境的变化导致原平衡稳定态被打破,犯罪数量增加时,那么首先是直接防控犯罪的人员对增加的犯罪进行侦破工作,并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去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从而抑制犯罪数量的增加。如果通过这种初步防控,犯罪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那么这个过程就结束了,而如果犯罪防控力量薄弱或者犯罪数量依旧显著,那么相关的研究人员也会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形成理论热点,提出相应措施,供直接犯罪防控人进行参考,同样抑制犯罪数量的增加。这样,直接与间接的犯罪防控措施也成了“一定环境”这个限定条件的构成要素,而犯罪数量则受制于“新的环境”,并与犯罪防控力量构建了新的平衡态。同样道理,如果基于某些原因,犯罪防控力量得到了加强,那么也会打破原来的平衡态,从而压制犯罪数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下降,而当犯罪防控力量固化成为了社会环境的一部分时,犯罪现象也会达到与之相适应的状态,亦最终再次形成了如上一节中所阐释的饱和时的动态平衡。

(五)模型的构建

对于模型的构建问题,首先要明确任何模型都有其局限性,其为现实现象的理想化和简化,永远不会是完全精确的表示[2]。在这里基于潜在的犯罪防控人所能构成的犯罪防控力量的直接效果较小且较慢,和潜在的犯罪人所能形成的犯罪行为本质因素较弱,以及犯罪防控的主体是真正的防控人与真正的犯罪人间的博弈,故将潜在的犯罪防控人与潜在的犯罪人的行为本质省略,而归类到其他无关的人中。虽然在犯罪防控中,防控人员可能牺牲、退休或者补充,而犯罪人亦可能死亡、被逮捕或者增加,他们的数量都在变化着,同时社会中其他人群的数量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减,但由于这些变动相对较小,故简化为一定时间内真正的犯罪防控人与真正的犯罪人之间的数量变化仅仅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其他人的数量不变。其次,根据模型所得出的结论只属于该模型,而不属于所研究的真实的实际系统,因此根据模型中结论对客观现实做出推断之前,要再次考虑所简化掉的事项,以便得出相对更准确的判断。

假定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数量为Nfk,真正的犯罪人的数量为Nfz,潜在的犯罪防控人与潜在的犯罪人及其他无关的人的总数量为N,则社会中的总人口数量为Nfk+Nfz+N,真正的犯罪防控人与犯罪人在总人口数量中的比例分别为:Nfk/(Nfk+Nfz+N)、Nfz/(Nfk+Nfz+N)。考虑到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成比例的是犯罪防控行为的实质与犯罪行为的实质,而无论是对于高效的犯罪防控人还是低效的犯罪防控人,他们所发挥出的防控力量具体到每个个体时是不同的,针对这种差异,以G来表示每个真正的犯罪防控人所能形成的犯罪防控的实质行为的量,则社会中总的犯罪防控本质的量为:G1+G2+。在这里为了计算的需要,还需要进一步将其简化,即简化到平均每个犯罪防控人所能形成的防控行为实质的量为G1,这样社会中其总量就是G1×Nfk,在整个社会环境中比例即G1×Nfk/(N-1+N-1+N)。同样假定平均每个真正的犯罪人在所能形成的犯罪行为实质的量为G2,可以得出其比例就是G2×Nfz/(Nfk+Nfz+N)。由水的离子积公式及上文的探讨,而设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中,犯罪防控本质的量的浓度与犯罪行为本质的量的浓度的乘积为K,则可以得出两者的关系为:

即关于Nfk与Nfz的二元二次方程:

对此求解得出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数量与犯罪人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是:

对真正的犯罪防控人和犯罪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的进一步验证,首要明确的是统计数据与真实数据之间的不同,大规模的统计数据与真实值之间总会有一定的误差值。对于此二者之间数量关系的意义,则有明确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为以后的讨论奠定基础;通过对容易计量的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数量统计,而推断出犯罪人的数量,甚至是犯罪黑数的明确数值;以及用以对宏观局势的判断等。与此同时,在应用此模型时,不能忽略此数量关系仅仅为相对理想时空条件下的理论模型,虽然我们可以结合“中国刑法罪刑等级关系表”、“塞林——沃尔夫冈的衡量指数系统”和各类案件的比例粗略判定代表犯罪行为实质的G2的数值,但是如何量化犯罪防控实质的行为从而确定G1的具体数值则较困难,在这里提出此模型更主要的目的为其他学者更高层次的研究铺好垫脚石。

二、防控犯罪的社会化学思考

(一)社会环境因素的稳定

从宏观上看,依据上文“条件的限定”部分,我们已经得知在无法明确导致犯罪的具体因素时,最好的犯罪防控措施是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上保持相对稳定,尤其是对于主观上较易控制的社会环境而言,要保证政治局势和经济生产等宏观因素的稳定。这种稳定是对社会较稳定时的初始状态而言,这有两方面意思,其一是每个宏观方面各自与原初始态相比稳定;其二则是各个宏观方面之间相互的比例关系或者吻合程度与初始态相比的稳定。

对于如何保持宏观上的稳定,大体可以分成两个层面,其一就是这种通过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持原有状态的稳定;其二则为对内部和外界不稳定因素的控制。这种不稳定因素多是对最初状态的社会环境而言的,不论是正面还是负面信息,只要与原始态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则都应该予以控制。对于“控制”,最优状态是在不稳定因素发生前,即将其消灭,即“治未病”。而现实情况则多是不稳定因素发生后才采取措施。对于我们一般无法提前杜绝的国外不稳定因素,以及国内不稳定因素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中,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无法快速解决这个不稳定的因素时,从短期上来看,就要多采取信息流动的禁止的方式,在这一点上我国做得很好,如在网络上构建了GFW和金盾工程以及中宣部对相关信息的报道禁令等。对于当某些事情所带来的信息流动基于某些原因无法禁止的情况,那么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就是让中性的信息去淹没它[3],从而降低这种信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出现的比例,或者通过一个新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的话题如娱乐新闻等引导民众的视线。从长期上看“控制”,则是使异常信息缓慢逐步流动,在整体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环境改变的与外界相一致,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最终达到整体信息的均衡。这是基于对于控制离子流动的半透膜而言,如果渗透压即内外的压力差值较大的话,会导致半透膜出现爆裂的情况。同样道理,如果一直对信息流动禁止,则会导致不同区域之间信息差不断增加,一旦超越一定阀值,同样会致使控制手段的失效,甚至导致社会的溃败,出现犯罪数量的大幅波动。

从微观上看,按照上文已经论述的半透膜的相关类比,我们可以将上述视角再缩小一步,那就是在国内不同区域、省份、城镇乃至不同群体、个体之间保持原有状态的恒定并对不稳定信息进行控制。从理想情况上看,对一个整体环境初始态为零的新城区建设,不考虑其周边区域,那么在建筑的规划和交通建设上最好采取四四方方的构造或者其他容易对不稳定信息控制的结构,在通信建构中,设置单独的信息交换机与主干道相连,以便不稳定信息的控制。这种结构有两层要义,其一,当其内部发生部分不稳定因素时,能控制在内部一定区域内,而不影响其他区域,甚至在其整体不稳定时,能将这种不稳定信息通过封锁交通、切断通信等措施有效地控制在此局部区域内,而不为外界所知并不影响外界其他区域的正常发展。其二,当外界区域发生不稳定的情况时,能切断其传入本区域的途径,使其不为本区域民众所了解,保持本区域的稳定发展。对于初始态为零的新生人口,则是使他们保持一种无知的、不能独立思考的相对原始状态,并在教育中控制其学习的内容,且减少他们所能接触的信息的种类,保持他们所接触到的信息的单一性和环境的一致性,如2012年第3季度时争论较多的大陆促使对香港小学生进行“国民教育”。这样当外界环境因素变化时,也容易被上层的宣传舆论所引导,而保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当然这只是一个不很现实的建议,或者是短期的措施,从根本上看,还是如上文所述的缓慢促进不同信息的流动,通过一段较长时间,达到整体各不同部分之间的环境的稳定。

(二)犯罪防控力度的增加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如果要降低单位溶液中氢氧根离子的数量,那么就要在溶液中增加氢离子的浓度,再结合简要的犯罪防控动态过程,以及对主体的划分,就可以得出另一层次的措施,就是增加犯罪防控实质行为的量,对此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类似于增加酸和强酸弱碱盐的数量,增加真正的犯罪防控人和潜在的犯罪防控人的数量,并使其他无关的人成为犯罪防控人。对此,主要的具体措施如在财政上加大投入,政策上给予支持,增加警察数量和科研院校相关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通过物质奖励、道德表彰等,鼓励更多的民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积极的斗争,共同构建犯罪防控统一战线。然而,正如上文中已经论述过的,财政支出有限,而一般情况下,大幅增加犯罪防控人的数量必然导致各项费用支出的上扬,且也成了社会环境的不稳定因素,不符合上一节的保持原态的要求,因此,从犯罪防控人的数量角度考虑,比较现实的措施为通过道德表彰或小额物质奖励等低成本的方式来逐步促进其他无关的人向潜在的犯罪防控人转化,如《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制定。

其次,类比强酸弱酸之分,提高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业务能力,增强犯罪防控水平,具体措施如加强培训及经验交流,如公安局的老刑警向年轻警员传授经验;类比强酸弱碱盐的水解,提高潜在犯罪防控人的工作能力,间接增加犯罪防控水平,如对于专家学者而言,加强其理论到实践的应用,实例则如山东警察学院教师到基层公安局挂职,并参与到案件和纠纷的处理;对于通过后勤保障进行间接犯罪防控的公安人员,可以将他们的工作性质转化到直接的犯罪防控中来,这就构成了潜在的犯罪防控人向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转化,从而与上文相吻合,即增加了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数量,如武汉市公安局将50%坐机关的民警充实到基层的犯罪防控中,并授权交警以路面治安执法权。

再次,由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反应的实质为,双方水解或电离的氢离子和氢氧根离子进行反应,而得之犯罪防控人,无论是真正的还是潜在的,都应该将其犯罪防控能力释放出来,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如促使各类别警察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走出机关大院,多参与到道路巡逻中或者到户外办公,实例如“太原市的巡警、特警、交警等共同组成103支‘金盾’巡逻分队,开展全方位、高密度的联勤联动、巡逻防控、设卡盘查”等防控措施,保障“十八大”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

最后,同样可以基于上文的论述,构建一个定量分析的模型。如上所述,一定的时空限度内,在无法消灭犯罪的情况下,相对更根本、直接的措施无非就是增加与犯罪人相对抗的犯罪防控人的数量,取极端状态,如果所有犯罪人和其他无关的人都转化成为了犯罪防控人,那么原则上犯罪也就被消灭了。当然由于社会资源、结构等各种限制,这个极端是一种不可能的情况,在投入到犯罪防控方面的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有限的条件下,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从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采取成本计量的方式确定犯罪防控人的数量(不直接采用成本——收益的功利主义解决方案,是因为收益问题,如警察的存在对人民生活、社会环境等各种益处以及犯罪对技术进步、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相对缥缈且难以清晰地界定并准确计量)。这种计量方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社会在犯罪防控人方面进行的各项投入,尤其是对其进行金钱性支出的耗费,其二是犯罪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基于此部分内容及上文的论述,同样简化掉潜在的犯罪防控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构建模型:假定平均每个在生活中正常存在的真正的犯罪防控人所需要社会的投入为C1,则犯罪防控人对社会资源的总消耗量为C1×Nfk,平均每个在生活中正常存在的真正的犯罪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为C2,则犯罪人对社会造成的总损失为C2×Nfz,这样成本计量即构成了计算C=C1×Nfk+C2×Nfz的方程式,再基于上文中Nfk与Nfz之间的数量关系而代入此方程中去,即可以得出一个仅仅关于Nfk的函数方程:

这样问题就转化成了:对上述方程,当Nfk取什么数值时,能取得C的最小值的数学问题,即使C'=0,部分简化后即得出Nfk数值为:

当Nfk取上述数值时,就能得到对就犯罪防控问题,社会付出最小的成本的方案。至于C1的数值的确定,要在每年财政支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防控人的工资、培训费用以及办公场所、警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等,采取相对稳妥的会计计量标准,而C2的数值则相对难以确定,其需要与上文中的G2的数值相互辅佐引证,并且在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还要考虑造成的其他损失并以合适的标准以货币计量。这里所得出Nfk的数值是说明一定的自然社会环境下,从经济成本切入时,真正的犯罪防控人的最佳数量。

[1]冯玉军,罗煜.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A].王牧.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

[2](美)Frank R.Giordano,Maurice D.Weir,William P.Fox.数学建模[M].叶其孝,姜启源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

[3]王小乔,黄小米.水淹互联网[N].南方周末,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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