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

2011-02-19 06:16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北京100875
中国司法 2011年8期
关键词:犯罪人监禁矫正

吴宗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 北京 100875) ■文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

Comm unity Correction Theory for Elderly O ffenders

吴宗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 北京 100875) ■文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老年社会,随着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数量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将会增加,因此,需要探讨与老年人犯罪有关的问题。本文探讨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问题。

一、老年犯罪人与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

老年犯罪人是指已经进入老年期的犯罪人。对于进入老年期的年龄标准,目前国际上有不同的情况。一般而言,在人均寿命较短的发展中国家,通常把 60岁作为进入老年期的起点年龄;在人均寿命较长的发达国家,通常把 65岁作为进入老年期的起点年龄①吴 宗宪、曹健主编:《老年犯罪》,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年版,第 6页。。在中国,把 60周岁作为老年期的起点年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1996年 8月 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 60周岁以上的公民。”这一规定为确定老年人的年龄界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从具体含义而言,老年犯罪人是一个在不同含义上使用的术语。大体而言,有 3种情况:(1)犯罪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这种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指进行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老年人。不管这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被发觉、行为人是否受到法律追究,他们都可以被称为“老年犯罪人”。(2)刑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这种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指进行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的老年人。(3)刑事执行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这种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指在犯罪后被法院定罪判刑的老年人。在上述 3种老年犯罪人概念中,犯罪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最广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而刑事执行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最狭义的老年犯罪人,刑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介于两者之间。

在社区矫正语境下的老年犯罪人,主要是指被法院定罪判刑的老年人,特别是指被判处属于社区矫正范围的非监禁刑或者被适用属于社区矫正的其他刑罚执行方法的老年人具体而言,就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的老年犯罪人,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老年犯罪人。

《刑法修正案 (八)》有 3个条文涉及到对已满 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的内容,其中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有两条文:

一条是其中的第一条,规定了对已满 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进行处理的一般原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一条是其中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专门涉及缓刑问题,“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从轻处理的老年犯罪人的起点年龄为 75周岁,这比我国法定的老年起点年龄高了整整15岁。显然,这样的新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在进行这方面规定时的谨慎态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规定,在立法中体现了对老年犯罪人从轻处罚的精神;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对于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等影响并不很大,因为达到这个年龄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的老年犯罪人的总数是较少的。根据 2007年国务院批转的《卫生事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披露的数据,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到 2010年达到 72.5岁②《 2010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可达 72.5岁》,http://www.gxnew s.com.cn/staticpages/20070530/newgx465d4e97-1096871.shtm l[2010-10-24]。另据资料显示,到 2009年,中国居民人均期望寿命为 73岁③符永康:《陈竺:考虑五年后中国人均期望寿命 75岁问题》,http://new s.qq.com/a/20100303/003573.htm[2010-10-24]。。在人均预期寿命不到 73岁的情况下,年满 75岁的人数是有限的,其中进行犯罪行为的人也是很少的,至于老年犯罪人中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的数量会更少。因此,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具有象征意义。

二、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对老年犯罪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的文明进步

刑罚文明就是通过规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体现出来的社会文明。刑罚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促进国家的刑罚文明,可以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整体水平。刑罚文明首先体现在刑法规定中。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刑罚轻缓化,这种趋势不仅体现在废除肉刑、用非监禁刑取代监禁刑等一般发展趋势方面,更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和老年犯罪人的轻缓处理方面。因此,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总体趋势,反映了刑法向更加人道、更加文明方面的进步。

(二)有利于延续中国的传统文化

中国历史上有对老年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文化传统。在中国历史上的很多朝代中,都有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例如,在西周时期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即使犯罪,也可以免除处罚。春秋战国时期规定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宽处理。以后的很多朝代都有类似的规定。应当说,在法律中对老年犯罪人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但是,在 1979年的刑法中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中断了体恤老年犯罪人的中国传统文化。现在,在刑法修正案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延续中国的传统文化。

(三)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如果在刑法立法中对老年犯罪人强调从重处罚,没有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可以判处监禁刑,也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老年犯罪人全部判处监禁刑,那么,就会将大量的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这类有失公允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会使老年犯罪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感到刑罚的冷酷无情,感到刑罚有失公平……这类感受必然会促使他们对刑事司法机关和整个国家产生对抗情绪,引起和加剧他们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这样的心理状态显然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现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老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事司法中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则有利于化解老年犯罪人一方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也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首先,有利于节省刑事司法资源。这是因为,如果将这些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的话,那么,对于进入暮年而疾病多发阶段的老年犯罪人,监狱机关要花费很多的资源维持他们的健康与生活,包括负担大量的医疗保健费用、派大量人员照管他们的生活起居等。这些都会大大增加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投入,耗费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如果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那么,不仅社区环境有利于他们的健康,而且国家也可以节省由于他们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花费。其次,有利于节省其他社会资源。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可以节省老年犯罪人的家人等在探视服刑人员等方面的花费,有利于在这些方面节省社会资源。

三、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前提

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前提,就是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适用非监禁措施。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

如果法院机械适用法律规定,沿着重刑主义的思路对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那么,就不可能对大量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因此,法院应当准确领会新的立法的精神,在刑罚适用中重视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老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人年满 75周岁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符合判处管制刑的条件,应当尽可能判处管制刑,从而为实行社区矫正提供必要基础。

2、对老年犯罪人尽可能宣告缓刑。

对于老年犯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宣告缓刑。在犯罪人年满 75周岁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犯罪应当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应当宣告缓刑。

实际上,从以往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既有恰当地对老年犯罪人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也有对老年犯罪人判处短期监禁刑的不恰当案例。例如,2005年,73岁的浙江省三门县横渡镇快岙村人高贤友清明节在麦鼓柳山上坟烧纸时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 1396亩,烧毁森林 1207亩,失火后,老人主动到镇政府投案自首。2005年 10月 20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高贤友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年。此外,法院还判他在 2005年冬天和 2006年春天完成植树造林 519亩,并在缓刑期的 3年里每年投入一定时间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管护④陈 文龙:《七旬老人上坟失火烧林 1396亩法院判他种树 519亩》,http://www.hangzhou.com.cn/pdf/2005/10/21/dskb/KB15a21C(ps).pdf[2009-7-28]。。这是一个成功的宣告老年犯罪人缓刑的案例,这样宣判的结果,对于老年犯罪人、当地社会和整个国家都是有益的。

相反,如果机械执行法律规定,对于可以宣告缓刑的老年犯罪人判处短期监禁刑,则对老年犯罪人、当地社会和整个国家都没有什么益处。例如,2008年,湖北省英山县一名60多岁的郑姓老人在上坟时不慎将坟边的茅草引燃,以致引发山火,因其年迈无力扑火,很快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次日上午 11时才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 295.2亩。案发后第二天上午,郑某主动到村委会投案。英山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拘役 2个月⑤《老人祭坟引发山火花甲之年被判拘役》,h ttp://www.bilooba.com.cn/xw zx/show new s.asp?new sid=40200[2009-7-28]。。这是一个机械使用法律的案例。对这位老年犯罪人判处 2个月拘役,几乎不能产生任何益处。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措施

对于已经在监狱中执行监禁刑的老年犯罪人而言,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老年犯罪人已满 75周岁的,应当尽可能裁定假释。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对已满 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进行假释方面的特别内容,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已满 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应当是实行假释的重点人员之一。

同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老年犯罪人,也可以允许他们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形式在家服刑。例如,自2009年以来,江西监狱系统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先后使 1396名老病残服刑人员提前回归社会,其中 70岁以上者 15人,年龄最长者 83岁。在提前回归社会的 1396名老病残服刑人员中,包括老年人 632名,重病患者 604人,残疾人 160人,他们分别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提前回归社会⑥林 晖、胡锦武:《江西 1396名老病残服刑人员提前出狱最长者 83岁》,http://www.chinacourt.org/htm l/article/201006/03/412441.shtm[2010-10-14]。。又如,北京延庆张山营镇姚家营村的八旬老汉王贵臣,认为儿子不孝便纵火自焚,结果害死了自己的老伴,逃出火场的王贵臣最终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年。然而身体羸弱并患有心脏病的他显然禁不起牢狱之灾。平衡了法理和人情后,2009年 4月 21日,延庆法院准许王贵臣在自己的家中度过 10年刑期⑦《八旬重刑犯获准在家中服刑》,h ttp://www.hezhici.com/so rt/spcilal/laonian/jiatingshehui/2009/0623/151964.htm l[2010-10-13]。。

四、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来看,对于老年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老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

1、开展法制教育。

开展法制教育,应当是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的主要内容。应当针对老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等,从而教育他们树立法律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犯罪行为。

2、开展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

由于老年犯罪人已经处在人生的晚年,具有了大量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等,已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且普遍表现出有主见、不盲从甚至固执、倔强等心理特点,因此,缺乏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既无必要,也无效果,应当尽量避免。

相反,应当根据老年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分析他们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教育矫正。他们存在的需要矫正的“问题”,应当不仅是引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而且如果不加以矫正,还有可能导致他们再次进行犯罪行为。

要避免无的放矢地对老年犯罪人的独特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进行不恰当矫正的现象。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每个老年人都会形成自己的一套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可能也是不恰当、不文明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赞同的,但是,只要它们与老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重新犯罪无关,就没有必要加以矫正。

3、注意教育矫正方式。

(1)重视个别教育。老年犯罪人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尊心,特别是在比自己年轻的人面前,往往很注意保持尊严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注意这个特点,就有可能激起老年犯罪人的反感、对立和其他消极情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活动时,应当尽量以个别教育的方式进行,应当尽量避免将他们与其他年轻社区服刑人员聚集到一起开展活动。

(2)注意耐心细致。老年犯罪人有一些独特的心理和生理变化,例如,他们的性格会逐渐变得固执起来,不会轻易相信别人的言论;他们的感觉器官的功能也会逐渐衰退弱化,出现重听 (听觉迟钝)、视力下降、记忆减退等现象,7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在这些方面的衰退变化更加明显;他们的思维会变得迟钝起来,不能迅速地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因此,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活动时,要耐心细致:讲话声音要大一些,讲话速度要慢一些,讲话的层次要清晰,讲话的语句要简短;要十分注意讲道理,而不能简单地提要求、下命令。每讲完一方面的内容,要仔细询问他们是否听清楚、是否理解?在得到确认和肯定的回答之后,再进行下面的活动。布置重要的活动时,最好能够有书面文字,以免老年犯罪人忘记。

(3)尽量避免干预。对于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应当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不是为了对他们进行更多地惩罚。对于 7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犯罪人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应当尽量避免进行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无关的教育矫正活动。如果根据多方面的了解,判断老年犯罪人认真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就没有必要频繁地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活动。尽量让老年犯罪人保持正常的日常生活,避免对他们进行无必要的干扰,对于老年犯罪人和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有益的。

4、谨慎考虑公益劳动问题。

对于处在社区矫正中的老年犯罪人是否组织公益劳动,应当慎重考虑。笔者认为,对于老年犯罪人的惩罚,主要应当是由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和决定的事项。社区矫正机关的任务,是准确执行法院的裁判。因此,如果法院没有在判决或者裁定中要求老年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那么,考虑到老年犯罪人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考虑到高龄老年犯罪人的身体状况,一般不宜组织他们开展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认识到,组织高龄老年犯罪人进行公益劳动,并不会对社会带来多少益处。相反,在组织公益劳动的过程中,如果考虑不周密,管理不恰当,很有可能使身体普遍虚弱的高龄老年犯罪人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身体伤害等问题。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负面后果。

(二)对老年犯罪人的监督管理

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方面:

1、重视进行分类管理。

老年犯罪人是一个在生理心理等方面有巨大差异的人群,因此,在社区矫正中要注意分类管理。例如,一些老年犯罪人虽然进入高龄阶段,但是,身体硬朗,思维敏捷,有很强的行动能力。相反,有些老年犯罪人虽然刚刚迈入老年阶段,但是,可能百病缠身,思维呆滞,缺乏起码的行动能力。又如,一些老年犯罪人有很强的道德感,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经常产生不安和自责的心理。相反,另一些老年犯罪人可能缺乏道德感,为老不尊,寡廉鲜耻,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什么懊悔的感觉,反而感到自己遭受了种种的委屈等。因此,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在接收老年犯罪人后,重视对他们的心理状态、犯罪后的态度、身体情况、社会危险性等进行恰当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对他们进行适当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老年犯罪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2、重视发挥家庭作用。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老年犯罪人是否再次违法犯罪,与他们的家庭关系有直接的联系。进入老年期之后,老年犯罪人从过去的家庭支柱变成了家庭中的受照顾者、被赡养扶助者,在发生这样的角色变化之后,他们的心理变得敏感、多疑起来,并且往往会产生消极、负面的联想。如果家庭成员对其有不适当的言行,就有可能激起他们破罐子破摔的绝望情绪。在这种情绪状态下,他们很有可能进行激情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重视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说服、动员、鼓励老年犯罪人的家庭成员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老年犯罪人的行为监督等工作,监督、促进老年犯罪人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限。

3、重视发挥邻里作用。

处在社区矫正状态下的老年犯罪人,平时主要在社区中生活,因此,重视发挥邻里作用,是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于老年犯罪人而言,特别是对于高龄老年犯罪人而言,由于他们社会地位的变化 (从有业者变成退休者)、生理状况的变化 (变得年老体衰)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社会交往大大减少,行动范围往往局限于较为狭小的邻里,平时的大部分时间可能都是在家庭周围的邻里中度过的,因此,重视发挥邻里的作用,在邻里聘请矫正志愿者参与对老年犯罪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就可以大大增强对于老年犯罪人的监督管理效果。

4、预防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

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犯罪人自己的行动能力减弱,他们自己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会不断降低,但是,他们言语思维能力的衰退要迟于行动能力的衰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对未成年人施加消极影响,唆使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老年犯罪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防止他们对周围的未成年人施加消极影响。如果社区矫正机关发现老年犯罪人有这方面的言行,应当立即进行有效的批评教育、训诫等活动,坚决制止老年犯罪人的这类行为。

(三)对老年犯罪人的帮困扶助

对于进入人生暮年的老年犯罪人而言,他们对于社区矫正机关的帮困扶助工作可能有强烈的需要,社区矫正机关的重要工作可能就是帮助老年犯罪人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多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很多高龄老年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能就是帮困扶助,而不是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

一般而言,在社区矫正中,需要社区矫正机关帮助老年犯罪人解决的困难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家庭关系。

进入老年期后,由于自身能力的下降,老年犯罪人对于家庭的需求和依赖性增加。对于很多老年犯罪人而言,有无正常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往往是决定他们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的关键性因素。如果有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生活,他们就可能在家庭中过守法的生活,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相反,如果没有一个起码的家庭环境,没有正常的家庭关系,他们难以得到家庭的温暖,他们就有可能在绝望情绪下,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把帮助老年犯罪人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

特别是对于长期服刑之后假释的老年犯罪人而言,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老年犯罪人从监狱假释之后,首先要有一个可以栖身的家庭。如果家庭成员不接纳被假释的老年犯罪人,或者家庭成员对被假释的老年犯罪人有歧视、虐待等现象,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通过多方面的工作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帮助没有家庭的老年假释犯重建家庭,还要帮助其重建家庭关系。

对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生活无着落”的“三无”型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关要通过当地民政局等部门,将他们安置在敬老院、福利院中,使其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良好的家庭关系,温暖的家庭生活,是预防犯罪的关键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者一定要高度重视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老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关键作用,调动一切积极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2、日常生活。

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进入老年期后,老年犯罪人丧失了自谋生路的能力,不管他们过去是否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对家庭付出了辛劳,进入老年期之后,他们都要得到社会和家人的扶助赡养。因此,为了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有起码的生活来源。其次,要动员老年犯罪人的家人照料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

3、医疗卫生。

由于身心功能的衰退,老年期也是一个体弱多病的时期,因此,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医疗卫生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机关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尽力帮助老年犯罪人解决好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患病后能够得到必要治疗,避免由于无钱治病而发生重新犯罪等悲剧性事件。对于既无医疗保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老年犯罪人,在发生严重疾病时,社区矫正机关应当通过与民政部门等的协商合作,帮助解决老年犯罪人的医疗费用问题。同时,还要督促老年犯罪人的子女等履行赡养责任,照料老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

4、心理关怀。

老年期也是一个心理问题增多的时期。在进入老年期之后,由于社会地位下降、生理功能衰退和心理功能弱化,老年犯罪人的心理、性格等方面往往发生不利的变化。例如,社会地位的下降,引起他们不同程度的自卑、抑郁心理;生理功能的衰退,会引起他们的自我防卫、猜疑、被害妄想等心理,总担心自己受到别人的侵害;思维僵化、迟钝,难以接受新事物等心理变化,往往会使他们变得性格固执、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嫉妒别人、情绪容易激动、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等。这些方面的变化和现象,很容易引发多方面的心理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使老年犯罪人产生攻击性的心理问题,这会导致他们通过不同形式的攻击行为解决心理问题。在另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使老年犯罪人产生退缩性的心理问题,这会导致他们产生自贬性的身心反应,包括发生抑郁性身心疾病、产生自杀念头和自杀行为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关注老年犯罪人的这些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咨询等恰当方式给他们以心理关怀,帮助他们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避免由于心理问题的困扰而产生危害社会、损害自身的行为。

(责任编辑 张文静)

* 根据 2010年 12月 28-29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大会发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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