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舆论监督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冲突及平衡

2011-02-19 06:16:49谢佑平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200438
中国司法 2011年8期

谢佑平 (上海复旦大学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200438)

刘艺妍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宁波 315000) ■文

试论舆论监督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冲突及平衡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Conflicts and Balance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Defendants' Rights to Fare Trial

谢佑平 (上海复旦大学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200438)

刘艺妍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宁波 315000) ■文

2011年 1月,河南平顶山“天价高速收费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刻成为社会热点,并引起河南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在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相关审判人员被闪电问责①南方周末 2011年 1月 20日。。姑且不论在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时,省高院就闪电追责审判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和“邓玉娇故意伤害”、“孙伟铭醉酒驾驶”等事件一样,“天价高速收费事件”让我们又再一次看到了舆论的影响力。一旦案件经媒体报道,引起热议,往往很快能引起重视并得到快速处理。现在,舆论监督已被归入我国六大监督体系中,与 “党内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一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司法公正、保证社会文明和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舆论和司法的关系中,有一个问题较为引人注目,就是舆论监督对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它的妥善解决,无论是对于促进舆论监督还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舆论监督权、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的本源和实现途径

“舆论”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感兴趣的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社会公共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意见、愿望、态度、情绪、期待、评价和想象的公开表达,是持续性与变化性、公共兴趣和个人兴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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