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身兼追诉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长期以来备受批判。有学者建议学习英美,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相分离,但是它与中国的法治土壤不具有自洽性。在当前倡导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下,明确法律监督职能合理性的同时,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改革
有人说,“中国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同时引进了检察制度”。但事实是,中国的检察制度根植于自己传统的法律思想中,起源于秦朝,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同时,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建立起了绝对性的影响,中国的检察制度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相互结合的产物。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至今,当然有它的合理性,难道它就不存在任何弊端吗?显然不可能。到底如何对它加以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设置的合理性
1.1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影响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中国的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从秦朝开始延续两千多年的御史制度一直扮演着维护中国封建法制的作用。虽然与现代成型的检察制度相比只可以说是神似,但也不妨碍我们对其精华之处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