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体系研究

2014-01-20 03:04蒋建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品行人民警察公安院校

蒋建光,杨 青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体系研究

蒋建光,杨 青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品行教育及其评估是公安院校育警的重要内容。学员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深层的情感与动机等多个维度,具有内隐与掩饰特点。因此,公安院校的学警品行评估应从目标导向、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等多个维度进行创新,实现从单一向多元、从封闭向开放、从静态向动态的视角转换,构建全新的品行评估体系。

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体系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品行”是指“体现人的道德品质的行为”。“品”,即品德,是内在涵养;行,即行为,是品的外化。正所谓观其“行”,而知其“品”。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的品行问题不仅是警察的个人修养问题,更是关乎人民警察形象,乃至整个政府形象的政治问题。公安院校是公安教育的主阵地。公安教育的最大特征是职业化,是以培养合格人民警察为目的的教育,直接以培养公安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公安院校以培养合格警察为目标,以托起公安工作明天为己任,而合格警察的核心是“德”。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传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院校育警的基本原则。

一、学警品行的内涵与评估特点、原则

品行评估是指对个体品德与行为的测量与评价。对公安院校而言,品德不仅限于道德,还包括思想、政治、法制、个性心理等素质在内的一切内在品质。评估不是简单的量化评定,而是包括观察、谈话、测验等在内的评价活动。品行评估是在客观事实资料的搜集、测量与分析的基础上,以语言或量化的形式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转化与解释,由此反映个体品行的实际状况。公安院校强化学员品行评估,是提升公安院校教育培训质量的客观需要,是警察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学警品行的职业属性

公安院校警察学员的品行规范具有鲜明的职业属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阶段,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 卷,人民出版社1955 年版,第324页。经济成分的多元性,个体立场的差异性,以及职业属性的特殊性导致不同个体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是不同的,并由此出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公安院校学警的品行规范相对于普通高校而言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1. 政治性。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对人民警察必须长期不懈地进行纪律作风的培养。公安院校学员的就业目标是当一名人民警察,故而,其品行规范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2.法定性。警察学员的品行规范源于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机关内部关于警察品行的相关规定,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法规。

3.道德性。公安院校的学员,首先是社会个体,其次才是未来警察,因此,不仅要遵守与人民警察职业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同时还应模范遵守普遍的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

(二)学警品行评估的特点

道德、品行与时代背景、职业属性等密切相关,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评价与品行评估标准。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的主要特点是:

1. 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学员的品行表现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境下会有所不同,因此,要客观、全面评价学员的品行必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境、不同视角下的评判功能,包括行为者自身的评价。就校内而言,学员管理处、辅导员、授课教官教师、同学都是品行评价的主体。校外实习期间,带教师傅、同事、用人单位是主要的评价主体。

2. 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学员在不同领域的道德发展水平是不均衡的,要做到客观、准确地评价学员的品行水平,应综合考量学员的政治品格、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对某一领域的道德水平评价要从认知、情感、行为三个维度进行考察,而评价学员的单一行为应从动机、手段、效果三个层面进行评价。

3. 评价方法的多样性。对学员的品行评价要听其言、观其行、查其果,应当灵活、综合应用观察法、谈话法、问卷法、心理测评法、数据分析法等广泛收集信息,要在行为分析与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判断。

4. 评价依据的法定性。公安院校对学员的品行评价要以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为依据,更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内部的条令为指针,违反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不仅要受到道德批判,甚至可能要接受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5. 评价结果的重要性。公安院校对学员的品行评价结果是公安业务单位选才、育才、用才的重要依据,将对学员的职业发展,甚至能否被录用为人民警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客观、科学、准确地对学警进行品性评价,不仅对于学警的职业发展,而且对于警察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学警品行评估的原则

学警品行评估要体现全面性、导向性、科学性、适用性。同时,各公安院校又要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和改变,做到开放、动态、与时俱进,从而确保学警品行评估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1. 全面性原则。完善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价标准,首要的是坚持全面性原则,在考察的维度方面要彰显立体性,能够全面反映学员的内在道德和外显行为,为更好地对学员进行考评打下基础。品德具有较强的内化性,是一个人内在德性和外显行为的统一体,需要从不同层面和不同维度进行考察。

2. 导向性原则。基于品行评估标准所具有的导向性,对学员道德的考评,应由终结性考核向过程性调控化方向发展,由原来的“标准核定”向“目标指导”化方向发展。长期以来,对学员道德的考评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分等划类的工作,评价结果通常是“一般”“良好”“优秀”。然而,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对学员道德只进行分等划类是不够的。警察学员道德评价标准应该发挥它的导向性作用,就公安院校而言,不应该仅仅限于事后对学员的道德作出评价,而应该告诉他们,如何去做一个有高尚道德的学员。因此,发挥道德评价标准的作用应贯穿于学员培养的整个过程,而不应仅仅置于最后一个环节。

3. 科学性原则。学员品行评价标准的研究就是学校、用人单位、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主体以社会考评、他人考评、自我考评的方式,采用统一的品行标准,以动机与效果相统一和目的与手段相统一为依据,对学员的日常行为和道德价值作出评判的一系列科学性研究。对学员道德的考评实现标准化,就需要从主观的判断向客观科学化方向发展,由笼统随意向具体统一化的方向发展。完善学员品行评价标准,实质就是要求道德考评过程实现统一性、科学性。

4. 适用性原则。人民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对其职业道德要求要高于普通职业的职业道德,所以,对警察学员来说,不仅要遵守职业道德,还应对自己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为群众作出表率,树立崇高的警察形象。这就需要我们在细化学员道德评价标准的时候,更加注重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使其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学员的道德水平,约束学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素质。强调适用性能够使结果更具真实性和说服力,为选拔培养优秀人民警察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学警品行评估的依据与评估指标体系

品行评估具有导向、鉴定、诊断、激励与调节功能。依据科学的品行评估体系,可以全面地掌握和衡量学员的品质及其发展水平,并使学员对自己行为进行反省和调整,从而促进学员优秀道德品质的形成。

(一)学警品行评估的依据

学警的品行标准以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为基础,集中反映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1.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依据。传承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院校的重要使命,是坚持“育人育根”“政治建警”的重要实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人民警察在长期的警务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警察职业特色的价值观点和理念,它是内化于民警心中的思想意识,决定和影响着个人乃至整个队伍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是公安机关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机关履行使命的精神支柱。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新时期公安民警的共同思想基础、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是新时期指导公安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标体系的逻辑结构依据。为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民警职业道德意识,提高职业素质,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职业形象,2011年9月公安部修订并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从十个方面提出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标准:一是忠诚可靠,包括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二是秉公执法,包括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三是英勇善战,包括坚忍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四是热忱服务,包括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五是文明理性,包括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六是严守纪律,包括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七是爱岗敬业,包括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八是甘于奉献,包括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九是清正廉洁,包括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十是团结协作,包括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要践行人民警察十项职业道德规范,公安院校必须培养学员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公安业务能力,培养学员的健全人格。

3. 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是指标体系中行为规范考核的量化评估依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公安院校全体人员各种行为的总体规范,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院校的优良校风,以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对学员的“警容风纪”“内务制度”“教学秩序”“值班与紧急集合”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通过行为举止的训练与养成,塑造学员的内在品德。各公安院校依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对学员品行进行加扣分并进行量化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学警品行评估的指标体系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以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传承的要求,构建一套导向鲜明、重点突出、系统全面、科学合理的指标,对引导学员品行养成、塑造以及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公安院校育警的重要思想。当前,公安院校对学员品行的考评主要包括四项内容: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品行评估过程中,可将宏观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形成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并确定三级指标体系的权重系数,形成一个品行评估指标体系(详见“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指标体系表”)。其中,政治品德是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着重从政治立场、政治学习两个维度进行评估,占权重的25%;职业道德主要通过对学员行为信息的综合分析来考评,包括执法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敬业意识与团队意识等五个方面,占权重的45%;社会公德考量的是学员作为社会人,对社会道德的示范、引领作用,其核心是内涵修养与奉献精神,占权重的20%;家庭美德主要通过家庭关系与邻里关系两个方面来衡量学员在处理周遭人际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占权重的10%。这样,通过指标的层层分解与细化,将抽象的“品”具体化、生动化、显性化,让测评者好理解、可把握、易评价,让“品”的考评结果精准化、数据化、可比较。构建多元化数据采集渠道,有效提高了评价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信性。

三、学警品行评估的方法与流程

普通高校的德育理念是“由内至外、大处着眼”,即通过道德教育,形成认知,而后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其评价模式以“认知”为中心;公安院校的德育理念是“由外至内、以小见大”,即通过规范行为,养成内在品德,而后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其评价模式是以“行为”为中心。由于同一行为背后会隐藏不同的思想、认识、情感和态度,因此,要对学员品行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必须全面收集信息、客观量化分析、准确归纳判断。

(一)学警品行评估的基本方法

公安院校常用的收集品德信息的方法包括观察法、问卷法、测验法以及会谈法。不同方法的适用对象、检测效果各有优劣,应根据评估的内容与目的进行选择与综合应用。

观察法是用来评价学员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所采取的是对学员言行举止的直接观察。运用观察法,要求观察者能够系统地收集要使用的观察材料,记录学员的可观察行为和其发生的特定环境,这样就能增强测评结果的可信度。公安院校依据警务化管理规定,对学员进行加扣分,是观察法在品行评估中的实际应用。观察法操作简单,可同时适应于定性与定量评估。其弊端是费时费力,难以面面俱到,难以评估行为中隐藏的动机与情感。

问卷法与测验法适合于大规模的测评,省时省力,资料收集的效率高,但在测评过程中,测评人员一定要注意无关变量的控制,否则测评的信度、效度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测验还分为诊断性测验和形成性测验两种。诊断性测验是教学前对学员已有的品德状况的诊断;形成性测验是教学后对道德教育目标达到的程度的检查。

会谈法又可分个别会谈和群体会谈。个别会谈,便于推心置腹,促膝谈心;群体会谈,便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无论采用哪种会谈形式,会谈者都应注意察言观色,掌握学员答话的神情、姿态,记录学员回答的内容,会谈者不该以任何一种信息给个体暗示或引导,要让其自然、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二)学警品行评估的基本流程

公安院校对学员进行品行评估时,应通过综合动机—手段—效果(intention - means - ends)这一道德行为的完整过程来进行考察,以对某一道德行为作出全面的科学的评价。动机产生目的,是行为的起点,手段体现行为的过程,结果是行为的终点,综合三个方面将涵盖行为的绝大部分过程。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的基本流程是:收集行为信息——甄别行为信息——量化分析处理——判断品行水平。

(三)学警品行评估的校局合作模式

校局联动、合作育警是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公安院校的育人水平直接影响着警察队伍建设,影响着公安工作发展,因此,公安实战部门要全程参与公安院校学警品行教育与评估,依托校局联动机制共同制定学员品行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分工采集学员品行信息,共同进行数据梳理与分析,在学警品行评估上实现联动合作,共建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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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Cadets’ Ethic Performance in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Jiang Jianguang, Yang Qing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Ethic education and evaluation are important part of polic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education. Cadets’quality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are a complicated process, which involves such factors as emotion and motivation and has concealed and covered characteristics. Accordingly, it is necessary to innovate target orientation, contents and methodology and the like concerning cadets’ ethic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n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o that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will switch from one dimension to multi-dimensions, from isolation to opening, from stationary evaluation to dynamic one, thus forming a completely new mechanism.

Polic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Cadet; Ethic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D631.15

B

1008-5750(2014)02-0076-(05)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4.02.013

2014-01-03 责任编辑:陈 汇

2012年度上海市学校德育实践研究课题“公安院校学警品行评估体系研究”(编号:2012-D-064)

蒋建光(1963- ),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培训三部主任;杨青(1976- ),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员管理处处长、德育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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