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发展出路

2014-01-22 16:59
中州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利率

窦 伟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会计系,郑州 450044)

民间借贷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对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对民间借贷也越来越重视。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为“非公36条”);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为“新36条”)。2012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召开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指出,“截至目前,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相关实施细则已全部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本的流通市场必将活跃起来,而民间借贷作为金融环境的一个重要补充,它的稳定和发展在目前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如何做到既要发挥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的良性作用,又要控制它的畸形发展对经济生活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和作用来阐述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同时对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提出一些对策。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进行的货币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其利息一般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是相对应的,从广义上讲,也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与正规金融市场监管之外,是正规借贷的必要补充,是市场经济下融资渠道之一。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有以下特征:

1.参与主体多元化。参与主体包括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等。借款者主要是民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放贷者主要为资金宽裕的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户。

2.借贷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些是口头协定,有些是打借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是与正规借贷相比,手续仍然简便。

3.借贷形式多样化。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合会、担保公司、典当行、企业集资、民间放贷、资产管理公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的创新,人们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呈现出多元化,出现了一些创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

4.借贷期限长期化趋势。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以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为主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短期约定逐渐减少。

5.借贷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且总体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主要原因是连续加息、银根趋紧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逐步实施,信贷资金渐趋紧张,民间融资难度加大,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持续升高。总体来说,民间借贷利率高低仍受市场规律作用。

6.区域性特点明显。在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如在我国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发展迅速,经济成分活跃,因此民间借贷也最为活跃。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民间借贷也相对平稳。这充分说明,民间借贷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 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我国的经济结构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体制内的国有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体制外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与此同时,非公经济对资金也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与经济的二元结构相对应,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呈现出二元化特征。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逐渐培育发展起来了正规金融,主要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的一些正规的金融机构等。这些国家控制的金融资源大部分配置给了国有经济,而非公经济在正规金融机构里获得的金融支持很少,远远满足不了非公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广大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的融资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于是作为正规借贷的补充的民间借贷应运而起并迅速发展起来,特别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资本市场需求量大,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大,发达度高。民间借贷正是在二元经济结构下日趋活跃起来,并逐渐发展壮大。

可以说,民间借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等非公经济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由于正规金融领域提供信贷有着国家信用偏好,向国有经济部门提供信贷是其理性的选择,广大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就只得求助于民间金融。学者刘伟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单位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到40%,但其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0%多的非公经济,只能从正规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可以看出,非公经济的发展所靠的金融资源主要是民间借贷,而不是正规金融市场提供的贷款。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正规借贷体制之外,长期以来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缺少相关的法律建设,加上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危害社会安定,具有很大的风险。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案件频发,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社会的热议,也促使政府去面对和解决民间借贷问题。

(二)民间借贷法制环境的建设和趋势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立法,涉及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借据、借条实际上就是借贷合同,因而为合同法律所调整。《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当然也就包括了民间借贷合同。该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的规定,一部分是规范银行贷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其中,《合同法》对银行贷款的规范是比较严格的,而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是比较宽松的。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是由于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所以近年来央行不断致力于民间借贷“阳光化”,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和试点都在不断的探索中。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三、我国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1.民间借贷是正规借贷的必要补充,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难问题

正规金融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管理贷款的发放,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原因导致其在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的机会很少。因此,正规金融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满足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时,他们自然转向民间筹措资金。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民间借贷在正规借贷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与正规借贷相辅相成,使得非公经济和国有经济共同发展。

2.民间借贷能够促进资本市场机制的发育,为利率市场化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随着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但是正规金融利率仍受国家调控,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价值。而民间借贷利率基本上受市场规律的作用,能够为正规金融利率的制定提供一个真实的资本价值的参考数字。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要让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利率市场进行竞争。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有效的竞争,以形成均衡市场价格,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二)消极作用

1.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处于一种灰色地带,法律地位不确定,监管缺失,风险不易控制。随着近年来政府对民间借贷政策的放宽,民间借贷飞速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投机分子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非法地下融资组织。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2.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民间借贷很多是缺少法律程序的口头约定或者是极简单地履约手续,缺少必要的担保抵押制约,风险极大,容易引发纠纷。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偏高,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将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扰乱经济环境,危害社会安定。

四、我国民间借贷的出路和对策

(一)利率市场化

只有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之间不平衡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官方利率是一种管制利率,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完全市场化的利率,两种利率差别极大,致使体制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基准利率的低融资成本,而体制外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这种融资上的双规制,是造成民间借贷的体制根源,只有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改变这种状况,使体制内外资金价格趋于平衡,令两种利率都能反应资本市场的真实需求,真正达到收益和风险的平衡。

利率市场化可以使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用利率覆盖风险。金融机构面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能够自主定价,那些经营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而那些较差的中小企业贷款则要付出较高利率才能覆盖还款的风险。虽然这类中小企业要付出比平均市场利率更高的代价来融资,但它们却可以逐渐告别超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市场,进入正轨金融市场。

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前,民间资金在市场规律的引导下流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又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着较大风险。而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上升,资金所有者可能会因此改变资金投放方向,即使达不到民间放贷的高回报率,但可以在稍低一些的收益率下极大地降低风险。这样一来,一部分民间借贷的资金就会转移到正规的金融市场上来。

由上可见,推进利率市场化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机会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金融创新金融工具更加灵活多变,融资形式更加多样便捷,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从而促进不同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规范化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给民间借贷“正名”势在必行,客观上要求必须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定位和身份,必须为民间借贷的合法运营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立法。《放贷人条例》正在组织制定,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刚刚起步,处于逐步规范化的阶段,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美国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合作信用社,有《联邦信用社法》专门规范,并在各州建立了监管机构和专门官员。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金额、期限和偿还方式等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者个人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即合法。我国《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税收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细致的规定。

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因此,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应该包括不同方面,除《放贷人条例》之外,《合作金融法》《互助金融条例》《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都应该纳入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的视野。

(三)监管有效化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尚不明确。我国民间借贷政策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中国银监会作为方针政策的制定者、执行主体、监督主体和评估主体对民间借贷进行统管。这种管理非常宏观,缺乏对民间金融组织体系化的监管机构和规范,监管不到最关键的神经末梢——具体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行为。因此,很多民间金融组织和行为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对风险的防范和抵御大多是基于管理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评估,没有外部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一旦发生风险多半也只能自求多福,找不到可以依靠和求助的主体,所以近年来经常发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重大经济案件。

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的规范制度,才能保证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反过来,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刺激着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我国民间借贷渐趋“阳光化”的进程中,相关的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其地位和职能,才能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目前,在成本和效率兼顾的考虑下,民间借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为监管主体,分别明确各自在监管上的职能和分工,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应发挥监测作用。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民间借贷业务进行详细登记,将民间借贷的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来,在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民间借贷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应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民间借贷组织和行为。中国银监会应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方针,以保障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规避风险,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借贷组织多样化

1.规范现有的民间借贷组织

由于民间借贷完全是依据民间融资市场而发展的,其形式依据市场需要而灵活多样,在民间借贷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组织。如法律允许和规范的典当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以及处于灰色地带的合会、私人钱庄等。这些民间借贷组织从事的业务范围形式多样,有合法合规的形式内容,也有违法违规的形式内容。对于这些组织应积极改造,在保持其多样性的同时,打击取缔非法组织,对合法组织的经营内容严格规范,注销非法业务内容,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社区银行

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设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是现代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客户的资金需求。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社区银行,使其服务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完善合法合规的民间投融资机制,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

3.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从2005年10月,央行确定在陕西、山西、四川、贵州四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到2008年5月4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大力发展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

4.将“合会”“互助会”等灰色地带的融资机构合法转型为互助银行

通过立法将“合会”“互助会”等民间融资机构转变为互助银行。日本在这方面有很好的经验。日本政府在二战之后大力扶持民间融资机构,并通过立法将大多数互助会转变为互助银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互助银行已经可以从事和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并于20世纪80年代逐步将互助银行转化为普通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刘中杰. 论民间借贷的组织模式与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4(4).

[2]赵鑫.河南省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州大学学报,2012(6).

猜你喜欢
借贷民间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频发 诚信为本依法融资
为何会有负利率
负利率存款作用几何
负利率:现在、过去与未来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高人隐藏在民间
高人隐藏在民间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
高人隐藏在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