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下的税收征收管理研究

2014-01-22 16:59龚志斌王凤飞
中州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纳税

龚志斌,王凤飞

(河北经贸大学 财税学院,石家庄 650061)

一、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网络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电子商务贸易作为网络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发展速度尤为迅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1月16日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758万,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我国网络购物网民规模达到30189万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8.9%。飞速发展的网络经济较传统交易模式有不可多得的优势,然而网络经济的网络化、虚拟化、无形化、国际化加剧了对其征收税收的难度,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登记制度对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导致漏征漏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确定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的证明。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它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运营,但对从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因而其纳税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的主动申报。网络上的顾客并不关心经营者是否进行税务登记,他们只看重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第三方资金交易平台的安全以及货物的完整送达。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电子商务纳税登记进行监管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没有其他监管措施,这使得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往往进行避税活动,而监管部门也无法察觉。网上交易处于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税务机关也因为不能掌握网络贸易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情况而导致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二)网络经济对现行税制要素构成挑战

1.虚拟性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经济的纳税人都是非常清晰的,经营者要想取得营业资格必须在符合资金、人员、规模的条件要求下,先到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网络经济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经网站、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极其难以确定,同时纳税主体表现出的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困难。

2.征税对象的性质不易区分,数量不易确认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不同,征收的税种和税率也不相同。实体经济中有形财产在网络经济下可以转化为数字电子信息,改变了产品的属性和存在形式,使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模糊,征税对象的性质不易区分。税务机关也难以掌握和确认征税对象的数量,即便了解该信息区分交易的类别也困难重重。

3.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从掌握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具体纳税地点,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注册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在实体经济中纳税地点比较容易确定。网络贸易中,税务部门无从了解贸易的发货地和收货地以及何时发货、何时收到货款等信息,网络经济的虚拟化和无形化属性,使得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法得到确认。

4.易被修改的征税依据加大了稽查审核难度,加密技术加大了税务机关信息获取难度

对实体经济征税的依据是有形的账册、凭证和财务报告,但网络经济的交易采用电子货币,交易金额和销售数量均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容易不留痕迹地修改,征税依据很难查证,难以稽查审核。

随着加密技术的进步,纳税人往往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对自已的商业财务方面的信息实施双重保护,隐匿有关资料,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 。

(三)账簿凭证发票的电子化为税收稽核审计带来困难,货币的电子化使税务机关失去货币流量监控能力

对实体经济活动征税的依据是审查企业账簿、凭证、发票,从而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网络贸易中账簿、凭证以数字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纳税主体为了减轻税负可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且不易被发现。账簿、凭证、发票的电子化给税收稽核审计工作制造了难于逾越的屏障。

网络交易以网上银行、电子支票和电子化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密码掩盖交易行为,随时随地通过电子化货币转账完成付款业务。税务机关利用传统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无法及时获取交易应税额和款项支付信息,失去了对货币流量的监控能力。

(四)网络贸易环节减少,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作用减弱

网络交易之所以飞速发展,其中原因之一是中间环节少,方便快捷。网络贸易一般产销直接交易,造成商业中介机构的削弱和取消,近一步导致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而税收代扣代缴办法在税收征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势必会减少税源,影响财政收入。

二、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我们确立以下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税收法定和公平原则

我国针对网络经济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当前我们应尽快理顺网络经济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补充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贸易与实体贸易的区别与联系,注重法律法规的公平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税收效率原则

网络经济交易活动的效率极高而且频率也比较快,这就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特点,税务机关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科技水平,简化部分不必要的纳税手续,节省纳税人和征管人员的时间、精力和征纳税成本,尽量减少偷税漏税的可能性,维护网络经济市场的秩序。

(三)坚持税务登记原则

税务机关要重视网络经济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建立和规范。税务登记是确认征纳双方关系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网络经济下的经营者应参照实体经济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从事交易活动之前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如实提供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网址、结算账户等资料,为税务稽查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四)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

在涉外税收方面,一般是根据各国利益来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确定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净进口阶段,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处理涉及国际税收关系的电子商务时,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主权地位,避免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优势从我国大量攫取暴利。

三、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措施

鉴于网络经济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挑战,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现有税收法律和征管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税收征管措施:

(一)继续完善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在原有相关税法基础上,继续完善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界限,明确对网络经济行为开征的税种、税率、税目、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纳税期限,解决有关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争议问题,使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所有通过网络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网站网址、服务器、IP地址和电子银行账户等信息资料申报给税务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发放电子税务登记码,并在纳税系统中登记注册。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便于及时监督稽查。

(二)培养复合型人才,开发专业软件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经济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要重视培养既了解税收业务知识又掌握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稽查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操作财务会计软件审核企业报税资料的能力。开发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网络税收监管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相应的信息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税收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监控网络交易下的资金流动,建立电子纳税申报系统

解决网络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突破口在于采用新技术加强对交易双方资金流动和支付系统的监控,对银行账户资金流动进行辨析,为征税的税种和应税额提供依据。

建立专门针对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主体的电子纳税申报系统,以网络为平台,纳税人以电子税务登记码登录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报税材料,将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数据处理中心,审核成功后,数据被提交到国库,税务机关通知银行进行划拨。税务机关建立电子纳税申报系统进行征收管理,方便快捷,纳税率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都会得到极大提升。

(四)与各国税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重视情报交流

电子商务具有跨国性、虚拟性、高流动性、不易监管性的特点,削弱了税务部门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一个国家税务部门要想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征税成本过大,得不偿失。只有和各国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业务往来和情报交流,税务部门才能掌握纳税人在全球的交易和经营情况,为税收征管提供充分证据。另外,要及时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最新的调整,借鉴其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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