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管理

2014-02-11 13:55陈立春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4年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体育

陈立春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中小学学生在进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内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事故[1]。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风险研究主要是在相关法律范畴内,学校作为法律风险主体不能适应环境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带来法律风险的可能性;由于疏于审查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则和制度等,招致法律诉讼或遭到监管机构处罚或制裁,进而产生学校承担责任的风险。

1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引起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学校法治、安全意识不足,校方及教师缺乏法律风险的敏感性;第二,规章制度不健全且滞后于实践的需求,无章可依,无章可循;第三,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风险很容易发生;第四,学校安全风险等教育缺失,很可能造成风险的发生。

归纳、总结以上主要原因,我们认为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来自于:(1)环境因素。包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等;(2)操作性因素。校方在进行体育活动组织与开展时,自身操作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执行力不到位、组织决策上没有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等。因此,我们可以把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分为环境法律风险和操作性法律风险两大方面。

2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环境的法律风险分析

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法律、法规本身所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变化偏差引起风险敞口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执行情况和社会法制观念等。如相关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组织的缺位与缺陷可能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环境法律风险有着不同的风险来源。如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当中,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化——监护;契约;教育、管理、保护;特殊保护关系以及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等。

2.1 政策陈述

学校体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体育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保驾护航。比如《日本学校安全会法》第一条规定:“学生的负伤、疾病、残疾以及死亡给予必要的支付,以达到顺利实施学校教育的目的”[2],另外,还根据伤害程度划分等级,制定了各个等级中的具体伤害内容以及相应的赔付金额[3]。《日本学校安全会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日本的学校体育工作起到极为有力地保障作用。

我国在此方面的法规,除了《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依据外,还有国家与地方相关法规政策。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些法规与政策,都适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且实施以来效果较好。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职责”[4];《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5]。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确定,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基础,但是在应用当中也伴随着一些难处和问题。如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阐述,在《体育法》中涉及较少,缺乏更有利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有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标准配置体育场、设施和器材[6]的阐述。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体育法》,建议增加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门性条款与规定。这样学校才会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有计可施、有的放矢,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会按照此专门性规定来制定及选择相关措施与手段。

2.2 法律分析

法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一直是学校与受害方关注的问题,也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焦点。归责原则的确立是解决体育伤害事故的关键问题,而且客观、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学校与学生的根本利益。目前在归责原则上,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项基本民事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必要,即行为人有过错就应承担,无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的制度。在事故中,受害人若主张学校有过错,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7]。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由受害人来承担的。

(2)过错推定原则。适用因学校未尽必要监护职责而致的伤害,在进行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学校负责举证。对于此原则及其举证方式,有些专家、学者较为赞同,认为其是从保护年龄小的学生的角度出发,但是对于我国现有的学校体育教学情况,笔者认为适用此原则会造成学校的顾虑,不利于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

(3)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唯一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160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8]。此原则可弥补上一原则中“无过错无责任”的弊端,但现实中却会制造新的不公。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9],因此,不应确立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都无过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由双方分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制度[1]。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憾。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出于道义上及法律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考虑的。由此,适用公平原则,还会形成一种学校避免不了赔偿的尴尬。因此,有学者提倡学校必须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适时补充适用公平责任。

3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操作性法律风险的识别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操作性法律风险,是指校方因自身操作行为不规范或未能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法律救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与操作行为偏差的存在,导致学校承担责任或者其他损失的诉讼,未能采取针对性的操作行为、手段或法律救济,从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操作性法律风险的识别,主要是建立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关于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以及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责任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归因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风险源的定性分析、归纳总结,识别得出以下学校所面临的操作性法律风险的风险项。

第一、学校管理、操作行为风险。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并且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如学校违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体育运动[10]。

第二、学校注意义务风险。学校对于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且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教学及活动的学生未给予考虑;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的学生,未能给予考虑并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风险教育。

第三、教师操作行为风险。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

第四、教师管理、尽责义务风险。教师在工作期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岗位,或虽在岗,但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10]。

4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管理

对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两个方面。

4.1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风险的防范

以发生法律风险的归因、分类为基础,分析环境法律风险并对操作性法律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认为学校在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风险时应提高学校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风险教育、采取妥善有效措施防范与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

4.1.1 提高意识,完善制度 学校及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要了解当前我国关于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情况,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解、掌握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安全,更好地指导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才能更有利于降低环境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学校要树立法制意识,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安全作为学校负责人和学校工作状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为防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建立监护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4.1.2 履行尽责义务,开展安全教育,加强管理我们从已识别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几条操作性法律风险中可以看出,风险中主要包括了学校的违规、场地设施不合规格、安全风险教育不到位、学校领导和教师给予学生的关注不够、教师失责等。因此,从保护学生及降低学校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学校有必要开展安全风险教育活动,履行尽责义务,包括学校自身、教师、设施等等。

履行校方尽责义务。包括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尽责义务,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的尽责义务,学校对体育教师教育、管理产生的安全尽责义务,告知的尽责义务等[11],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步。任何学校都要给予更大的关注,而且应把其列入教育计划当中,尤其是要根据体育伤害特点及致因,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12]。此外,学校还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结构、生理及心理特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向学生讲明体育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履行告知义务,切实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自护自救能力。

加强管理。有利于增强校方对法律风险的敏感性和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学校不但要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学校教学设施、场地、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维修和整改。还要关注每个学生身体素质的基础情况,以及学生的着装要符合要求等。另外,教师要履行职业规范和职责义务,掌握正确合理的教育教学方法,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务于学校,保护学生。

4.1.3 制定风险应急方案 学校应成立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制定详细周密的法律风险应急方案。面对风险,要做到程序明确、护理得当、救助及时。此外,调查事故要仔细,写好事故报告,做好安抚工作。总之,处理要做到及时、妥善,努力把伤害降到最低,同时也能避免因为校方操作性失误造成的法律风险。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减小损失,争取抢救时机。无论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还是其法定义务,学校必须要履行救助义务,及时地、无条件地救助受伤的学生。除非是伤势轻微,学校医务室可以治疗,否则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尤其是对于事故伤害的严重性不容易确定时,一定不能在学校内停留太久,避免错过医治的最佳时间。

4.2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就是要通过转移的方式来承担其中的一部分风险,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的严重性,减少经济损失[13]。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转移中,值得一提的是保险的引入。意大利、法国、美国、日本等很多国家在体育保险方面都有着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例如,美国提供了类型丰富的学校体育保险险种,这些险种规定了事故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归责和赔偿问题等;欧洲一些国家通常把学校体育伤害通过工业伤害保险来解决[14];日本的学校有专门的《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借助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赔偿上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涉及学校体育伤害的险种主要包含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与学校责任险[15]。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容易出现的膝关节韧带损伤、胫腓骨疲劳性骨膜炎、急性腰扭伤、躁关节扭伤、骨折、溺水、脑震荡等都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内[16]。2008年三部委决定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推行此保险制度,不但保障了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压力;通过校方责任险使学校在处理相关伤害事故时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相分离,这也是国际上较为认可的方法[17]。

学校、学生参加保险可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从而减轻了学校赔偿负担。完善校园风险管理机制,参加校方责任险,利用保险手段转移学校的教育风险,把从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而降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造成的法律风险。

5 结语

目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正在走向法治轨道,但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如学校与学生关系、归责原则等不确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等;在操作性风险中存在着校方有责任伤害的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风险主体的校方,用法律来管理学校体育的问题、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体现了学校体育管理的法制化的趋势与学校体育建设法制管理体系的需求。针对环境法律风险与操作性法律风险,学校要提高法制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履行尽责义务,开展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制定风险应急方案等,做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工作,以利于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陈立春.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D].长春:吉林体育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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