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员工劳动权利保护的主要困境

2014-02-12 17:28黄冬林
关键词:维权民营企业劳动者

黄冬林,杨 鹏

(1.闽南师范大学 人力资源研究所, 福建 漳州 363000;2.暨南大学 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是伴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国内就业问题以及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目前,我国的民企全部就业总数已近2亿人[1],每年为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已经超过800万个。但民企普遍存在规模小、生存竞争能力弱等缺点,导致劳动力市场流动性较大。如此庞大且高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劳资关系的矛盾自然不可避免。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上进行了很大的倾斜,然而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尤其是在2008年该法施行之后,民企劳资纠纷反而骤然增多,在保护民企员工的劳动权利方面仍面临诸多的困境。

一、劳动权利保护意识的缺乏

(一)法律知识的匮乏

一项对民企劳动关系现状的抽样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对《劳动法》比较了解的占23%,一般了解的占43%,一无所知的占34%。[2]大部分的劳动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知之甚少,默认将自己置于弱势、被支配地位,更多采用社会基本道德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权利。

(二)维权意识淡漠

在目前的劳动市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极为普遍,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资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1]劳动侵权的普遍性使大部分劳动者陷入集体沉默,对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没有主动的要求,属于任劳任怨、勤劳忍耐的状况。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自愿加班、自愿拖欠工资等现象。劳动侵权出现了一种“资方愿打,劳方愿挨”的局面。

二、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大部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除官方以外的途径了解到劳动法律知识,然而即使熟知法律,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仍旧十分艰难。各种显性和隐性的维权成本让许多劳动者力不从心。

(一)显性成本

所谓显性成本即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维权过程中需要付出的时间、金钱等。目前所采取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需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这一处理程序确实在某些方面有效缓解了劳资纠纷,使劳动争议尽可能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化解,从而减轻司法压力。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民营企业逐渐兴起,劳动争议纠纷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现行的制度逐渐显现其弊端。一方面,繁琐的程序使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越来越长,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限制了劳动的诉讼权利,而行政裁决又容易受某些外界因素干扰,[3]使一般劳动者“投诉无门”。2008年,吉林《城市晚报》报道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为讨薪申请劳动仲裁,不料,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收费通知单,高昂的费用让这些职工维权艰难。在立法上《劳动合同法》确实很大程度倾向劳动者,然而现行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不灵活,往往使劳动者的权利被束之高阁。

(二)隐性成本

隐性成本即劳动者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以外的代价,包括其在企业当中的发展以及再次求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三百多家民企当中家族企业就占了90%,而这些企业主要施行的都是家族式管理。[4]对于企业主而言,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一分子,而是受雇佣的劳动力。在劳动关系上,为降低用工成本,多半企业与部分职工签订短期合同,如一年一签,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民企员工普遍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随时担心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下岗,导致企业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权利,而多数职工为“饭碗”而选择忍耐。因为对劳动者而言,选择维权的代价太大,无论成功与否,自己在企业当中都将被视为“不和谐的音符”,从而影响他们未来在本企业的发展,法律或许能够保住他们的合同,但未必能保住他们的“前途”。而即使他们选择离开原单位,在再次求职的过程中仍有可能遭受“歧视”,因为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愿招进这样一位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麻烦”的员工。

民营企业工会制度的缺失决定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比西方,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的三方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却很难发挥其功能,导致大部分人缺乏“集体抗争的能力”,即使临时组成了某个团体,也通常因为内部的“分割”或“分化”而背离了这个团体的最初宗旨。[5]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个人维权所获得的利益远不及他们所付出的成本。基于生存的理性,大部分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选择了沉默。

三、民营企业自身面临生存、发展困境

民营经济整体的繁荣背后是民营企业恶劣的生存环境。从政策上,民企作为私营经济其地位比国有企业等公有制经济要低,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因而获得资源、贷款更为困难,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还要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大型国有企业垄断着大部分行业,加之行政垄断力量,限制了民企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另外,民企的发展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干扰,[6]当地官员以各种名目到企业“吃拿要”、“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极为普遍。目前的民营企业普遍在夹缝中求生存。这样的客观环境导致民营企业发展参差不齐,两级分化极为严重。

在中国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二、中国企业在世界五百强榜单上数量连升9年等一系列光环下,大部分民企不但未能成为政策法规的获益者,反而由于国内经济“平均水平”的不断拉高而分摊了过重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的推行、社保法规的强制实施,对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数额规定,同时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作出强制的要求,大大提高了企业合法用工的成本与法律风险。企业仅凭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等合法手段已无法有效降低用工成本切割法律风险。[7]一个吃不饱的人很难去考虑别人是否过得幸福。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部分民营企业只能寻求采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降低用工成本,如降低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拒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保费等。2007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华为集团补偿10亿元鼓励员工辞职重新竞聘上岗,看似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实则反映出了民企在目前大环境下对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无力感,只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权利为代价获取利润与生存空间。

四、结语

通过对民营企业员工劳动权利保护的主要困境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民营企业员工劳动权利的保护不仅要从立法、执法上加大改革力度,更要根据企业所属地区、行业与性质等进行灵活的调节,最重要的是对民营经济给予扶持与倾斜,使民营企业能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站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如此才能保证民营企业能够以平等的角色、地位来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劳动纠纷,实现社会和谐。

[1] 刘爱玉.劳动权益受损与行动选择研究:两代农民工的比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1).

[2] 周一红.中小企业合理降低用工成本的途经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3).

[3] 孙健敏,穆桂斌.中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状况[J].经济管理,2009(4).

[4] 李友德,郭巧云.论民营企业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7(4).

[5] 王玲.浅析我国民营企业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3).

[6] 罗振军.民营经济与地方政府行为[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2).

[7] 赵继新,殷浩然.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评价及规范对策[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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