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适用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

2014-03-08 07:24李长奎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征收率计税国家税务总局

李长奎

哪些事项适用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

李长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是一般计税方法;二是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没有否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税负变化,选择适当的计税办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之所以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主要原因是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或者由于增值税政策调整(如“营改增”、实行消费性增值税)等原因导致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其收入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来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乘积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税收优惠,是税收政策许可的供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的正常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如果没有税收政策明文禁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开具税率为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并不影响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本文对简易计税方法的具体行业以及所适用的征收率、发票开具等归纳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财税〔2011〕111号文已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财税〔2012〕53号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3.原财税〔2012〕53号文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废止了财税〔2012〕53号文的规定,同时对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说明: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4.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财税〔2009〕9号文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 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0.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1.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2.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的一般纳税人抵扣。

13.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4.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5.财税〔2009〕9号文规定:寄售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6.财税〔2009〕9号文规定:典当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7.财税〔2009〕9号文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因此,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一般纳税人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2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3.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四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25.《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2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

2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符合条件,对超过规定标准而未申办一般纳税人,应当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是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但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不过,对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虽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仍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适用所有行业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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