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对外租赁时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014-03-08 07:24高玉基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征收率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未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对外租赁时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问:A公司于2013年将自有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设备租赁费为10万元/年。B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时,向A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理由是该购买设备是使用过的旧设备,并且在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观点正确吗?

八方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高玉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接受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列举情况。如果没有税收政策明文禁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开具税率为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但对明文禁止的,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除上述已明确的外,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如下情形:

1.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也应当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也应当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明确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是重复征税,所以,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在征收率的基础上又降低了征收率,所以,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能在购买方抵扣。但“租赁”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虽然未抵扣,销售方式与租赁方式均是固定资产价值回收方式,但对租赁方式的,出租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出租方应当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允许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理由是:一是根据财税

〔2013〕106号文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相比,并没有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在下一环节抵扣,显然就不公平。二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列举情况。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应当允许在下一环节抵扣。

尹志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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