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2014-03-08 07:24李小莉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建筑安装营业额计税

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建筑劳务。2014年年初,经建设方提出,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填充块等均由建设方采购后按期交付我公司使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提供其他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河北承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小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03〕16号)中明确: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名单,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理问题的意见》(冀地税发〔2001〕9号)列举的设备范围掌握。冀地税发〔2001〕9号文明确规定:“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二是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三是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二是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详见53页表1),正确划分设备与材料的范围,以保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正确性。从提供的资料看,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填充块等均应记入你公司营业税营业额内。

邢国平 肖贺然

表1 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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