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 鸿

廖 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巡视员
政府组织、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是社会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社会组织具备政府和营利性组织所没有的独特属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特殊角色。随着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其作用将更加凸显。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值得探索。
社会组织也称为“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其最显著的特征是非营利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此定义是: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在中国,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
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54.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基金会3549个。与1988年民政部门归口登记时相比,社会组织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1.2%,2000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12.8%。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固定资产1497亿元,年收入1851.5亿元,吸纳社会就业1200多万人。
从业务领域上,社会组织可分为五大类14小类。五大类分别是经济类、科学研究类、社会事业类、慈善类和综合类;14小类包括科技及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社会服务、工商业服务、生态环境、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和其他。其中,教育(15.70万个)、社会服务(7.85万个)、农业及农村发展(5.88万个)、文化(3.88万个)、工商业服务(3.67万个)、卫生(3.12万个)六个领域的社会组织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