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识积累而非范式跨越的社会科学
——以马太·杜甘为中心的讨论

2014-03-29 01:22丁轶
关键词:社会科学范式知识分子

丁轶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作为知识积累而非范式跨越的社会科学
——以马太·杜甘为中心的讨论

丁轶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社会科学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因此,“范式”无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进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知识进步只能通过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而不能通过非积累式的范式跨越来实现。由于范式本身所具有的权力—知识属性,它会导致研究者的种族中心主义倾向和自身反思批判能力的丧失,因此,为了克服范式的可能危险,社会科学研究者必须高度重视比较方法,并成为对权力—知识持高度批判态度的特殊知识分子。唯有如此,一种自主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有可能。

范式;社会科学;比较方法;知识分子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经常需要面对这样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就是如何对待范式(paradigm)以及如何使用某种理论范式的问题。尤其考虑到目前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量问题已经与所谓的“范式转换”这样“时髦”的口号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因此,对于范式乃至于对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做进一步深入透视就成为了诸多学者们思考的重点。在这方面的系统思考中,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马太·杜甘(Mattei Dogan)的相关论述就给了我们莫大的启示。

一、为什么“范式”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不可能的

有关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或曰增量的方式问题一直是社会科学研究者们所热烈讨论的话题。由于库恩的范式概念已经被广为运用到了社会科学中,因此,多数论者对于社会科学知识进步方式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新旧范式的对抗以及新范式对旧范式的跨越和取代上。

虽然不同研究者对于范式的具体理解存有差异,但大体上,笔者认为,他们所理解的社会科学中的范式主要是指存在于某一学术共同体中的某些比较稳定且有待解决的一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共享规则的研究成果。这意味着在特定时空内存在着一个或大或小的学术共同体,其成员们共享着某些看上去不言自明的理论模式或者规范性信念,进而,它们决定了(或者说支配了)成员们研究问题的视角、所选取的研究对象乃至最终的研究结论,即使有时他们并没有自觉意识到这一点。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库恩本人是反对将范式运用到自然科学外的社会科学领域中去的。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社会科学各部分中要完全取得这些范式,至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而且,在后来出版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库恩又对范式的概念做了更为狭隘的界定,即范式仅仅是一种“典型事例”意义上的“范例”,即科学共同体内部所共享的成功事例[2]。如此看来,能否将范式这一概念移植到社会科学研究中这一点是大可商榷的。

在这其中,首要的原因自然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巨大差异。诚如杜甘所言:“在社会科学中没有什么自然科学中有时会出现的‘根本发现’。”在自然科学中真理是普遍的,而在社会科学中知识则是脉络性的,这种“‘脉络的多样性’与‘社会变迁’是所有社会科学中的两个重要参数”。[3]120换言之,相比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确实存在某些根本性的范式(诸如哥白尼、牛顿、达尔文、爱因斯坦等人的研究),它们不受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的特殊性因素的影响。故而,同样一个实验可以在任何地区任何时间做出并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却是不可想象的。在社会科学中,更为常见的现象反倒是,一个理论越是具有野心,越想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往往越难以获得可验证的数据来支撑。

而且,任何社会科学中所谓的“范式”都是在某个特定时代基于对某些特定社会的观察而抽象出来的。一旦将范式应用到不同时空的其他地区,构成原范式的各种组成要素要么以完全不同的形式组合在一起,要么其中一部分完全消失,这自然导致了对于预测之期望的不可能性。于是,大量学者在研究中就面临了这样一种两难境地:要么他们完全放弃这些范式;要么他们不得不在这种宏大范式所蕴含的一些不容置疑的假定和价值信念内展开工作,将那些只有符合这些假定和信念的社会事实整合进宏大范式之中,而这却意味着,如果我们严格坚持范式框架似乎就需要把各种复杂的情形均质化以便使之适应既定的模型。

其次,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科学中的所谓“范式”还具有一种更为广泛和更具渗透力的支配性力量。这样,这种意义上的范式,其影响就不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思考什么,更在于暗示人们不去思考什么。一方面,社会科学家必须在研究中对于多样性的脉络和社会变迁保持敏感,而另一方面,范式的存在却恰恰遮蔽了或者扭曲了某些社会现实。这是由于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们所共享的假设、价值具有一种固化性质,它们类似于福柯意义上的知识,一旦它们被制造出来,就具有了福柯所言的那种与权力交织在一起的独特功能。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4]这种权力并不是那种通常意义上的宏观的压制性力量,相反,它具有微观意义上的无限生产性和扩散性,可以跨越巨大的空间范围。进而,无论是范式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会在这种知识—权力的作用下成为一名失去反思批判能力的被建构者和被支配者。自然,范式支配下的知识分子很难对社会科学中的知识进步做出真正实质性的贡献。

事实上,从社会科学的发展轨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范式的影响力和生命力都是很有限的。以西方比较政治学界的研究为例。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诞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无论各派在所持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上持有多大的差异,都包含了一种以两个相互联系的假设为基础的“现代化范式”:“假设一,当下世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根据西方现代化所取得的成就而被界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这便是人所熟知的‘传统—现代’两分观。……假设二,人类历史注定沿着单一轨线发展,此一轨线由前后相续、性质严格区别的阶段构成;依据上述‘传统—现代’两分观,这种发展就表现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进化”。[5]毫无疑问,这种现代化范式具有一种相当明显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它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占据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统治地位。而随着美国在越战中的失败以及一些非洲、拉美、东亚国家经历了短暂的民主插曲后又重新恢复了威权主义的军人统治,从而促使美国的政治学家们对早期的现代化理论产生了严重的质疑,出现了幻想的破灭,并进而开始反思早期理论模型的局限性。他们逐渐认识到,这种从美国及某些欧洲发达国家中抽象出来的模型并不具有普世性,相反却表现出很大的地方性特征,即仅仅能够对某些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做出合理的解释。一旦将这种模型套用到那些文明类型完全与欧美大相径庭的国家和地区时,这种理论便失效了,因为它们根本解释不了其他国家发展中所出现的种种传统与现代并存的现象,而且某些传统因素并不会像现代化理论所预言的那样逐渐消失,相反却愈发稳固。这些学者们发现,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并非是由于那些国家缺少现代化发展的必备要素出现了功能失调,而是由于政治发展理论本身所隐含的那种根本错误的假设所导致的。因此,很多学者认识到了早期理论的缺陷并开始从中退却,抛弃了这种宏大理论。像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后来的研究就出现了多元化的研究取向,大量学者开始从宏大理论向中层理论转向。即使后来的某些研究者试图以依附理论、法团主义等理论来替代现代化范式,但这种努力都没有取得成功。范式并不具有支配性了,后来的研究是一种没有支配性范式指导的研究。学者们虽然还使用一些诸如市场经济、代议制、城市化、识字率这样的词汇,但并不认为他们所研究的社会要么是传统的要么是现代的。他们也不认为特定社会的发展只有一条西方化的轨线。总而言之,这些学者要么不关心早期现代化理论中的那些宏大的、根本的、终极的问题,要么对早期理论中的假设持全部或部分相反的态度,而更为关注那些容易把握的、更具有实证上可操作的微观问题,就像住房政策比较、不同国家中利益集团的不同表现形式等等,他们所揭示的也只是一些不同的制度在特定社会中的不同运作机制。这种研究状况一直延续了下来,直至今日。

因此,基于社会科学以及范式所具有的上述特性,我们或许可以对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杜甘就指出:“社会科学的范围从来不是发现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律,而是对社会多样性做出解释。”相应的,在他看来,对于社会科学家而言,他们“不做发明,很少发现,他们做得最出色的就是观察规律性和例外(失范)”[3]121。

二、比较方法的重要性

一如前述,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看,由于知识生产者和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任何范式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地方性色彩,而社会科学家只有在比较中(不仅仅包括跨国别比较,还包括更大范围的跨洲际比较)才能洞察到范式的地方性特征,因此,这就表明了比较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就对比较方法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虽然他的论述是针对社会学而言的,但笔者认为他的观点也对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和借鉴性。因为,在他看来,社会现象不同于生物现象和物理化学现象,社会现象是更为复杂的,其“因果关系往往是不明显的、复杂的,研究者不能从直接观察中得出,因此,考察这些现象只能用比较方法……”[6]102。换言之,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是不同的,前者可以通过实验的方法来实现,而后者只能通过比较的方法达致。这是因为在前者的研究中,现象可以被观察者人工制造出来,这时最合适的方法无疑是实验。而在后者中,迪尔凯姆指出:“如果用人为的方法不能观察出来,并且所有能够与事物接近的只限于自然得出的结果,那么就必须用间接的实验方法或者比较方法。”[6]102

一旦研究者忽视了乃至抛弃了比较的方法,那么,他们就会在不知不觉间成为范式的支配物,同时,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就停滞了。所以,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宣称:比较方法降低了范式性框架的重要性(杜甘语)。与此相对应,我们同样可以断言:“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社会心理学或社会史中的范式性宣称通常都是种族中心主义的,且具误导性。”[3]121而比较方法最大的作用就在于避免种族中心主义。杜甘认为,只有在比较中,研究者才能获得对于差异的感知并意识到知识的相对性,而这对于把他们从对自身文明或者其他文明优越性的崇拜中解放出来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只有在脱离比较的实践时,种族中心主义的概念本身才会存在。从现代化范式所蕴含的那种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中已经再明显不过地印证了杜甘的论断。

进而,这就需要社会科学研究者自觉树立起一种高度反思性的研究意识,认识到范式支配下的种族中心主义倾向以及自身的建构者与被建构者身份同一性的可能。因此,比较研究是具有极大发展空间的。换句话说,比较是知识的发动机,因为对某一个个案的理解涉及对许多个案的理解,还因为我们在一般性的光亮中能够更好地认识事物,所以国家间的比较增加了全面解释社会现象的可能性。在只研究一个国家的观察者看来是稀松平常的东西,在比较学家眼中可能就是不同寻常的,即便是最熟悉的现象也需要被重新审视。特别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来说,通过比较就可以逐渐排除那些在别的地方没有产生不稳定现象的变量,从而来探求某个特定环境下不稳定现象的成因。将个案放在一起比较,作用不仅在于它有助于将某一个案定位在同其他个案的关系中,而且因为它呼唤一般化,它将每一个特殊的经验变成了一个标本,一个偏移值,这就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即便是很特别的情况。

涉及具体研究中,反思性的研究意识还会避免研究者对于宏大理论的过分迷信。事实上,社会科学是一种解释性的事业,研究者的首要任务是澄清事实而非证成假设。研究者确实需要有假设,但研究的目的却必须在于对原初的假设进行修正或者重塑。二分法也是可以存在的,但前提是它必须穷尽了现实的所有案例。然而,一旦研究者意识到“每一种类型都不能包括现实的某一个基本部分的话”,诸如“传统—现代”的两分观就必须抛弃。从根本上讲,这是二分法所具有的无法避免的内在缺陷所致的,因为,“二分法天生就孕育着连续谱的观念,但是又没有能力去把握它,因为它忽略了将此分类与彼分类联系起来的概念轴。在分类的努力中,除了非此即彼之外,它没有提供其他任何可能性。”[3]49所以,在研究工具上,我们发现,当代的研究者越来越多地诉诸具有更高概括力和更大包容度的类型学而非二分法。而当人们意识到类型学是静态的时候,对于更加动态性、更具解释性和选择性的模型的需要就是自然的了。研究者所使用的概念也同样如此。毫无疑问,作为知识基础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同样重要的是研究者对于概念的选取。像诸如现代化、政治发展、社会整合等看似具有野心的、最为一般的分析范畴的背后,却隐藏着很难进行操作和比较的困难,因为这些概念所指涉的现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极为复杂的。因此,我们就不仅需要一种更具可操作性和动态性的概念,更需要理论和功能等价物等工具的帮助,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间的交流以及各学科间的知识杂交,以便于真正达到知识进步的目的。

进而,此种意义上的知识进步只能通过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而不能通过非积累式的范式跨越来实现。虽然知识的进步取决于学术传统内的批判和竞争,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批判和竞争的主体必须是各种高度反思性的理论而非已然预设了某些信念的范式,只有前者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进步。或许这种意义上的理论的解释力是不完全的,但同样可能的是,诸多竞争的理论都揭示了事实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可以说,“没有理论的相互竞争,社会科学就不会进步。理论之间的交锋没有给范式留下容身之地。”[3]122

三、走向自主性的知识分子

那么,杜甘有关社会科学上述特征的论断对于作为知识生产者的知识分子们而言意味着什么呢?在笔者看来,毫无疑问,最为重要的一点莫过于要求追求知识进步的知识分子对于既有的知识还需要进行不断的解构和再批判。布迪厄就指出:“知识必须被解构,并且各种范畴都是具有偶然性的社会衍生物,是拥有某种建构效力的(符号)权力的工具——关于社会世界的话语的各种结构通常在政治上被宣称是社会的预制建构(social preconstructions)”。[7]范式之所以具有支配性就在于它与权力的交织。而比较要想有效,就必须建立在知识分子对于知识—权力之支配的自觉批判和反抗的基础上。

一种可能性的出路来自于福柯的主张,即研究者不仅仅要成为一种追求普世真理的普遍知识分子,更要成为一个对于一切知识—权力持批判性态度的特殊知识分子。特殊知识分子是现代学科专业化背景下的产物,作为特殊知识分子的研究者需要在专业领域内对知识进行不停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悬置我们在检查和评估时提到的那些价值。”“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8]此种意义上的知识分子就绝不是无所作为的被动之物,相反,他需要积极主动地从事这种批判反思的事业。换言之,“知识无所谓批判性,关键是掌握和运用知识的人是否对其所使用的理论建构工具保持应有的批判性情,而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9]这既是时代的要求,又是一名知识分子的内在使命和责任,否则,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研究者身上的同一性就是其永远摆脱不了的宿命。这就意味着知识分子是一种双重身份的集合体。他(她)既是一位知识的生产者,同时又是一位知识的批判者;他(她)不仅要对整体学科和自身专业内的知识进行审视,更要对自身的身份进行不断的反思和重构。

如果从这种意义上来审视杜甘的研究,我们会发现,他实际上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一名地地道道的特殊知识分子。对于比较的强调、对于二分法的怀疑、对于学科间知识杂交的期待乃至对于范式的拒绝都毫无疑问地表明了他特殊知识分子的身份以及其所特有的反思性。因此,他所理解的“发展”就“不是一个单向的过程,而要受到不同的和活生生的文化与传统制度的塑造;不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而是一个包含了迂回的进路,后者不能被看做是简单的挫折或滞后;不是一个朝向某种普适性的自由民主模型的过程,而是一个朝向各种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形态的过程……”[3]14-15中国社会科学能否在未来获得长足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样的特殊知识分子的涌现和成长。这或许是杜甘留给我们最大的启发之处。

[1]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4.

[2]库恩.必要的张力[M].纪树立,范岱年,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3]杜甘.国家的比较[M].文强,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

[5]邓正来.国家与社会[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6]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7]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50.

[8]福柯.权力的眼睛[M].严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9]邓正来.研究与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6.

责任编辑:黄贤忠

Social Science of Knowledge Accumulation Rather than Paradigm Leap——A Discussion Based on Mattei Dogan’s Doctrine

DING Yi
(Law College,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Liaoning 116025,China)

Social science is different from natural science in the research of object and method,therefore,the so-called‘paradigm’cannot be applied to 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Moreover,the progress of knowledge of social science can be achieved only by the means of knowledge accumulation rather than paradigm leap.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paradigm’s powerknowledge property,the researcher are liable to fall into the ethnocentrism and lose their ability of self-examination.As a result, the researcher of social science must pay high attention to comparative method,and obtain the special intellectuals who are ready to criticize the power and knowledge,to overcom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paradigm,and an autonomou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mode can be established.

paradigm;social science;comparative method;intellectuals

C91-03

A

1673-8004(2014)03-0051-05

2013-11-07

丁轶(1984-),男,辽宁大连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政治哲学、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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