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对抗类项目规则的翻译方法研究——以《篮球规则》为例

2014-03-31 16:16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项群球类同场

杨 飞

(成都体育学院 外语系,四川 成都 610041)

同场对抗球类项群是在高强度身体对抗下的进行技战术竞赛的项目群,其独特的竞技特点为执裁此类项目比赛带来一定挑战和要求。执裁此类项目比赛的技术官员不能以单纯的熟记规则文字为目的,而应通过理解规则所传达的精神来建立正确的判罚尺度。这就必然要求对竞赛规则的翻译不仅要准确、通顺,还必须通过独特的翻译方法表达出规则所蕴含的项目精神,为国内的裁判员更好的理解规则铺平道路。

一 同场对抗球类项群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同场对抗球类项群的特点

“对抗”是同场对抗球类项群项目最为重要的特点。参与此类竞赛的运动员无不是在高强度身体对抗下完成技战术。在现代化、科学化训练的影响下,运动员的体力、技术和心理等各方面潜能都被开发到极限,其对“身体对抗技术”的运用也愈加频繁。这就致使此类项群竞赛呈现出“身体对抗激烈、攻守转换快速、节奏变化无常”等特点。

(二)同场对抗球类项目的发展趋势

正因为上述特点,赋予了此类项群独特的魅力。扣人心弦、激情澎湃的比赛场面使得项群中的绝大多数项目高度的社会化,这也就会为这些项目带来对功利主义的重视。正是这二者相互间的推动,使得这些项目都向着鼓励对抗的方向发展。刘建和在《关于同场对抗类项群技术共性特征的初步探讨》中总结道:“必须对抗→敢于对抗→善于对抗”成为现代同场对抗球类项目训练和竞赛实践的必然逻辑。“强对抗”是各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种必然趋势。篮球界将其称为“对抗性规律”,并认为“树立全方位对抗的观念,以智对抗、以力对抗、以技对抗、抗中有抗、守中有抗和抗中有守,是现代篮球竞赛对抗的又一基本特点”。

二 执裁难点和规则的重要性

(一)执裁难点

同场对抗球类项群的高对抗性特点决定了比赛中的绝大部分技术动作都要在身体对抗中完成。在频繁的身体接触中难免会出现隐蔽的、不易观察的小动作;而对于身体对抗中肢体的动作幅度、发力主被动的容忍程度都左右着对“合理对抗”的判断;同时快速多变的攻防转换也对判断身体对抗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一场精彩的比赛,总要符合“对抗激烈、攻守平衡、完整流畅、尺度合理”的特征。裁判员要在高速度和高对抗的前提下保证比赛按照上述特征顺利进行,往往都要在百分之一秒内对快速激烈的动作作出准确判断,这无疑是对裁判员的巨大考验,同时也是执裁同场对抗球类项目比较执裁其他项群项目的困难之处。

(二)规则的重要性

项群的竞技特点和执裁难点也赋予了项群项目规则的特殊性。项目规则是理解一个项目,进而执裁好一个项目竞赛的基础,但同场对抗球类项群的项目规则尤其独特的特点——精通条文的内涵精神远比熟记条文要重要。以《篮球规则》为例,研究表明98%以上的裁判员认为:篮球裁判规则和裁判法的掌握程度对裁判员的临场判罚影响最大,认为对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的掌握是对篮球运动临场判罚的关键,是裁判员坚实的理论依据,对判罚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全面的理解规则精神,才能在临场中做到正确的判罚。

除了作为裁判员执裁的基础和项目精神的文字载体,同场对抗球类项群的项目规则还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任何一种法律法规都不完善,作为篮球赛场的法律——《篮球规则》,也并非天衣无缝。篮球规则发展的进程表明,它是不完善的;但其多变性的特点也表明,它是在走向完善的。规则正是通过不断的变化来引领大众不断更新对项目的认识,也推动所属项目不断平衡、完善。

三 规则翻译的重要性及翻译原则

(一)规则翻译的重要性

规则翻译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国内裁判员和技术官员对于项目规则和项目精神的认识理解,这又会影响他们执裁时对比赛的判断,从而影响到这个项目在国内的发展趋势和前景。杨宏峰在《篮球裁判员裁判行为主观性研究》中提出:篮球裁判员在临场工作中适用规则包含着裁判员本人对规则条款的理解和推理。

规则的翻译,一方面直接影响着裁判员和技术官员对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为国内的技术人员提供理论依据,一方面也影响着正确的项目精神的传递和普及。同时,优秀的规则翻译也将有利于相关项目的国内外交流和学习,使国内项目的发展能够及时跟上国际发展的潮流。因此,规则的翻译至关重要,除了要准确的译出其中的内容,还要运用合理的翻译方法使文字通顺、易懂并且表达出所包涵的运动精神。

(二)翻译原则

笔者通过参考各类英汉互译专业教材和相关书籍,结合同场对抗球类项目的特点和执裁重点,以《篮球规则》为例,总结出一下几点翻译原则:1.熟悉项目规律及发展趋势,这是进行规则翻译工作的最大前提;以篮球为例,最好还能了解FIBA、NBA以及NCAA三种版本规则的异同。2.最大限度的准确掌握相关专业词汇,及其在训练、比赛和执裁等不同情况中的不同。3.详细解读原文本,读懂读透并理解体会其中所传达的精神内涵,这点尤为重要,因为无论什么翻译,都会或多或少的掺入译者自身的主观思想和理念,翻译出的文字实际上也加入了译者自身对原文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对于规则的翻译一定正确理解其中的精神内涵。4.翻译语言准确、通顺,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严谨用词,如实反映规则,便于理解,用语专业。

总之,规则的特殊性决定规则翻译比起一般文字翻译有其特殊的目的,那即是:简洁明了、顺利阅读、完整理解、贯彻精神。

四 翻译方法

翻译不单纯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规则的翻译尤其如此,它更需要译者将其中的精神内涵准确完整的表达出来。对于同场对抗球类这个特殊的项群,尤其要求译者准确吃透规则的每一个文字,并运用多种合理的方法,将规则准确、合理、客观的翻译出来,以帮助国内的裁判员和技术官员更准确的理解和掌握规则的内容,从而为执裁比赛建立正确的直观印象。下文中将会以《篮球规则》为例,介绍几种规则翻译的方法技巧。

(一)语态变换

在《篮球规则》尤其是《比赛通则》部分中,大多数句子都采用的是被动语态,如果直译出来,很多篇幅就违背了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也就违背了上述的翻译原则。所以针对这一类部分,应该采用语态变换的方法,将被动语态翻译为主动语态,使之符合阅读习惯,保证译文通顺,易懂。例如:

The centre line shall be marked parallel to the endlines from the mid-points of the sidelines.It shall extend 0.15 m beyond each sideline.The centre line is part of the backcourt.中线应从两条边线的中点画出并平行于两条端线。它的两端要向每条边线外各延伸出0.15米。中线是后场的一部分。

(二)语序调整

语序调整是规则翻译的最主要方法,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表达习惯和先后顺序不同,如果不能按照阅读习惯很合理的进行语序调整,那就极易造成对规则的阅读拗口、理解困难等尴尬情况。出于规则的特殊要求和表达方式,在进行规则翻译的语序调整时,尤其遇到规则陈述多种复杂状况的时候,应掌握“先译结果、后译状况”的原则。例如:

The ball becomes live when:

During the jump ball, the ball leaves the hand(s) of the referee on the toss.

During a free throw, the ball i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free-throw shooter.

During a throw-in, the ball i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player taking the throw-in.

在下列情况中,球是活球:跳球中,当裁判员抛球时球离开了裁判员的手;罚球中,球处于罚球队员可处理的状态;掷球入界中,球处于执行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的状态。

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规则的核心就是阐述多种复杂情况下的判例,因此这一部分也就必然作为规则翻译的一大重点。除了对复杂情况的阐述外,一些对概念的定义,也应当采用这种方法,方能使译文易读易懂。例如:

A dribble is the movement of a live ball caused by a player in control of that ball who throws, taps, rolls the ball on the floor or deliberately throws it against the back-board.运球是一名控制球的队员通过掷、拍、在地上滚动或故意将球抛向篮板来使活球移动的方法。

(三)增译重译

增译法是英译汉中常用的方法,为了使译文忠实的表达原文的意思与风格并使译文合乎表达习惯,必须增加一些词语,在规则翻译中也不例外。规则的语言简洁精练而又表达较为严谨,所以在有些句子的翻译上,通过增加词语,会使句子读起来更加顺畅,也会便于理解。例如:

When a technical foul is called, any member of the opponent’s team as designated by his coach shall attempt the free throws.当某队被吹罚技术犯规时,对方教练可以指定场上任意队员来执行罚球。

类似于增译法,重译法也是规则翻译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方法,其目的也在于更忠实于原文而不得不对某些词语或句子进行重复。在规则翻译中,使用重译法一般有两个作用:一是明确,二是强调。例如:

If a technical foul is committed:

By a player, a technical foul shall be charged against him as a player foul and shall count as one of the team fouls.

By team bench personnel, a technical foul shall be charged against the coach and shall not count as one of the team fouls.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被吹罚技术犯规,那这次犯规将分别记入此队员的个人犯规和全队累计犯规次数;如果一名球队席人员被吹罚技术犯规,那这次犯规将被记录为教练员的技术犯规并且不再记入全队累计犯规次数。

如上述情况,规则原文有时会用简洁概括的方式来阐述不同的判例情况,有时也会有一些省略用法,这个时候合理的采用重译法,就能将复杂的判例情况很清晰而有条理的呈现给规则的学习者,使之能顺利掌握规则条文,不至于产生前后迷惑或误解。

(四)分句合句

规则中同样会有一些较长的句子,阅读、理解起来会出现一些困难,直接翻译也会不符合阅读习惯。运用分句分译法,将长句合理的拆分开来进行翻译,会使译文更忠实、易懂。例如:

There shall be intervals of play of two (2) minutes between the first and second period (first half), between the third and fourth period (second half) and before each extra period.在第一节和第二节之间(上半场),在第三节和第四节之间(下半场),以及每一个加时赛之前各有一个2分钟的休息期。

除了分句的翻译方法之外,一些被断开用以陈列不同情况的条文如果被直接翻译了同样也会不符合汉语习惯,使学习者阅读不畅,难以理解。这时为了便于阅读,应适当运用合句的方式,将零散的条文整合的完整、通顺、易读。例如:

An interval of play begins:

Twenty (20) minutes before the game is scheduled to begin.

When the game clock signal sounds for the end of a period.一次休息期在比赛预定开始时间前20分钟以及每一节比赛结束的记时钟信号响起时开始。

(五)意译与专业用词

翻译方法中还有一种意译的方法,是指根据原文的大意来翻译,不作逐字逐句的翻译。通常在翻译句子或词组(或更大的意群)时使用较多,意译主要在原语与译语体现巨大文化差异的情况下得以应用。这种方法在体育英语的专业翻译中使用的较多。而如篮球等舶来的体育项目,因为不是本土发源的,自然汉语中原本也就没有针对此类运动的用语及定义。所以,对其规则中的句子和术语词组的翻译往往有着为汉语引入项目专业术语的意义。例如:

Post Play

The principle of verticality (cylinder principle) applies also to post play.

The offensive player in the post position and the defensive player guarding him must respect each other's rights to a vertical position (cylinder).

本来在汉语中并没有针对篮球运动中post play的明确译法,而中国篮协在最新的FIBA 2012年规则中对此的译法依旧是“居中策应”;对于词组post position的译法也依然是“中锋位置”,这就会使规则的学习者产生迷惑,为什么post play是“居中策应”?这似乎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而“中锋位置”是什么位置?难道中锋有固定的位置吗?

而如果运用意译法,结合相应的裁判知识,贯通原文段落后就会明白,规则要表达的其实就是球队在低位进行攻防的情况。而play一词本来就是一个含义很多的词,如果直译为“低位打球”的话则不免显得直白,不符合规则中的语言环境。原文中同时阐述了攻守双方应遵守的规则,据此,应意译为“低位攻防”,而post position自然该译为“低位位置”。

规则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词组需要运用意译的方法来进行翻译。由于此类翻译担负着定义术语的任务,所以在翻译的过程中一定要用词严谨、融入语境、符合篮球思维习惯并且有着一定的学术性。一些术语属于长期以来为大众所接受和了解的,这些既有的译法在翻译起来并无大碍。如:violation(违例)、foul(犯规)、official(裁判)、traveling(走步)、blocking(阻挡)等。第二类就是已经为业内所接受,但属于一些不为大众所知或熟悉的规则术语。如no-charge semi-circle area(无撞人半圆区)、alternating possession(交替拥有)、trail(追踪裁判)、center(中央裁判)、lead(前导裁判)等。

最后一类术语就是长期一来并没有一种固定的译法,或者是不为大众了解,或者是先前的翻译版本上的译法不明确或者不严谨,容易使读者和学习者产生迷惑或误会。对于这些术语,应予以重新翻译或者提高严谨性,使之符合上述原则。如player,根据规则上的定义和出现的环境,应译为“场上队员”;如上文中的post play和post position,就应译为“低位攻防”和“低位位置”;2012新规则中出现24 second clock operator的新说法,这里根据其职责应直译为“24秒钟操作员”;goaltending & interference,立足于大众由NBA而对goaltending的熟悉和理解,再根据规则条文的描述,应将原翻译中的译法倒置,即goaltending译为“干扰得分”而interference译为“干涉得分”,既对词义本身没有扭曲,同时又能符合思维习惯;犯规类型中的personal foul,现有译本中译为“侵人犯规”,而照应“违体犯规”和因打架情况导致的“取消资格犯规”后,这种译法就略显不够严谨,也无法体现出犯规性质,因为这几种犯规都属于侵人行为,所以根据词义、定义和性质应将personal foul译为“个人犯规”或“一般犯规”。

五 总 结

本文以《篮球规则》作为范例,期望能树立典型,为同项群内的其他项目规则的翻译树立范式。文章内的一切原则方法,不仅适用于《篮球规则》,同样可作为同项群内其他项目规则的翻译原则和方法。体育英语的翻译已逐渐成为了体育交流关键因素, 它与普通的英语翻译既有共性, 也有特性。而规则翻译是其中最具学术性和重要性的类别,根据运动项群的不同,其翻译原则的具体方法又有所不同。本文首次从翻译理论的角度入手,从翻译原则、文本解读、语态语序、专业词汇等方面对体育项目规则的翻译方法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在规则翻译领域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使业内人士和群众更好的理解各项运动项目的规则和精神,进而促进国内体育项目发展和国内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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