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章程的发展历程及特点分析

2014-04-03 12:49
关键词:章程书院办学

孙 兆 扬

(山东理工大学 党委(校长)办公室,山东 淄博 255049)

我国现代大学虽然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大学章程的形成从一开始就是与现代大学的兴起相伴随的,既深受古代大学的影响,又饱受西方现代大学思想的熏染,带有浓厚的时代烙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态和特点。本文拟从我国内地大学章程的历史渊源、现代大学章程的发展历程两个方面对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历程、表现形态及呈现出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一、我国大学章程的历史渊源

任何一种见解、习惯、法律及制度,甚至是任何一种事件,都不难从其起源中找到解释。[1]32我国古代大学的历史十分久远,现代大学的形成发展深受其影响。我国大学章程的形成、发展、呈现形态及表现出来的特点,也可以从古老大学的历史渊源中去寻找和解读。

我国古代大学的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夏商周时期。[2]8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作为古代大学典范的稷下学宫,还是汉代“中央官学中最重要的最高学府——太学”,抑或明清时期的国子监都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教育思想或制度,都对我国现代大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到大学的章程而言,稷下学宫的治学思想和国子监监规对我国大学章程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稷下学宫在15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形成了“官家兴办、私家主持的办学模式;讲学与学术并重的职能形式;兼容并包、来去由已的教学制度;学术自由、百家争鸣的办学方针;尊重‘先生’、提供优厚待遇的教师政策”[3]等显著特色,体现出了办学自主、学术自由、管理民主等大学本质,不仅对我国现代大学的产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也对大学章程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启迪。另外,国子监监规也可被视作大学章程的重要渊薮。国子监是中国古代隋朝以后的中央官学,是元、明、清三代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设立的最高学府。明代国子监形成了以监规为代表的较为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且监规系统地对教师与学生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勤谨治学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内容丰富广泛。至清代,国子监的典章制度成为集古代官学章程的大成之作,与前代相比,在结构体例上更加规范严谨,在程序体系方面更加完备。这些都对我国早期现代大学章程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近代西式学院和大学是在中国传统儒家书院的基础上崛起形成的,大学章程的形成发展显然也受到了传统书院章程的影响。因此,书院院规应被视作我国大学章程形成的另一个重要渊源。书院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文化教育模式,发轫于唐代,兴盛于宋并延续至明清,主要为封建社会培养人才、传播学术思想、弘扬传统文化。书院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制度建设,以明晰的成文制度规范书院管理和学生日常行为。书院制度建设的集中体现就是章程,又被称作院规、规程、馆规等,其中最具盛名的是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被公认为是书院发展史上的一个纲领性文献和典范,地位极其重要。《白鹿洞书院揭示》明确了“五教之目”的教学目的,阐明了“为学之序”的教学过程,提出了“修身之要”、“处事之要”及“接物之要”等教育基本要求,为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完整的教育理论体系,成为后世书院效仿学习的范本。其他较为典型的还有《延平郡学及书院诸学榜》《象山书院章程》《临津书院章程》等。这些书院章程既在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依据实际而制定的具体规定,也对学生的德行、学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是努力使学生成为经邦济世之才。尽管书院院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但书院院规既明确了书院的办学宗旨,又体现了具体的管理规则,在部分内容上与现代大学章程相类似,可以被视为我国大学章程的独特渊源。

清王朝在末期创办的洋务学堂也形成了一些近似章程的制度,比如京师同文馆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规程;北洋大学堂以美国大学为模式,以“西学体用”为办学方针,形成的一系列规划,等等。这些都为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发展历程及特点分析

(一)清末时期的大学章程(1898~1912年)

1898年,清政府创立京师大学堂,这是现代中国大学教育肇始的标志。京师大学堂“上承太学正统,下立新学祖庭”,从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4]1那么作为我国现代第一所国立大学的章程也就可以被视为是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发轫[注]也有学者认为,1895年盛宣怀创办天津中西学堂(今天津大学)时,向清政府呈递的《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是我国在借鉴西方大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近代大学章程。参见陈敏的《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缘起与困境分析》,见《现代教育科学》,2007年第4期。。“京师大学堂章程”实际由三个先后完成、相互衔接的章程组合而成,分别是《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奏定大学堂章程》。

1898年7月,总理衙门奏筹办京师大学堂并拟学堂章程折。梁启超参考东西洋各国大学制度,起草了《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主要内容有总纲、学堂功课例、学生入学例、学成出身例、聘用教习例、设官例、经费、新章等。1900年京师大学堂因庚子事变被毁。1902年,清政府恢复京师大学堂;8月,张百熙奏筹拟学堂章程折,所拟章程被称作《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主要包括全学纲领、功课、学生入学、学生出身、设官、聘用教习、堂规、建置等内容,其中对高等教育还作出了明确分类,分为大学预备科、大学专门分科、大学院三级。这实际上是清末第一个规定学制系统的文件,除了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外,还包括《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等章程。[5]64《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尚未实行,1903年张之洞等又奉命重订学堂章程,1904年上奏所拟定《奏定大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奏定大学堂章程》主要包括立学总义、各分科大学科目、考录入学、屋场图书器具、教员管理员、通儒院等内容。《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了学校系统、管理规则及课程设置,摒弃了以往官学、私学和书院并存的旧模式,开创了新的学制模式。

“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近代学校教育制度尤其是高等教育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具备了现代大学章程的一些基本要素。通过对三个章程的内容进行梳理不难发现,“京师大学堂章程”包含的各部分内容既相互衔接继承,又有一些推陈出新之处。相同之处是都包含总纲、功课、学生入学、学生出身、设官、聘用教习等基本章节;不同之处是在经费、堂规、建置、屋场、图书器具等方面随着时势的变化又有所区别。具体到章程框架体例而言,“京师大学堂章程”对办学宗旨、科目设置、管理体制、入学及毕业办法、教职工聘用、经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与现代大学章程的内容有很多相同相似之处,具备了现代大学章程所要求的基本要素。

其次,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特征。“京师大学堂章程”既沿袭保留了我国古代大学的传统,又参考了东西方进步国家的经验,诚如张百熙在《进程学堂章程折》中所讲到的“臣此次所拟章程,谨上溯古制,参考列邦”。比如,“京师大学堂章程”中在专业设置方面就参考了当时日本帝国大学的章程,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已经体现出了相当的开放性和时代进步性特征。

再次,“京师大学堂章程”具有双重特质。当时,京师大学堂不仅是全国的最高学府,而且还作为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存在。比如在《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今京师既设大学堂,则各省学堂皆当归大学堂统辖,一气呵成;一切章程功课,皆当遵依此次所定。”[6]181-189因此,“京师大学堂章程”既是大学堂的办学纲领,又是全国大学堂的基本规范,带有教育基本法的性质。

纵观“京师大学堂章程”,系借鉴当时先进国家经验制定的大学章程,明确了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课程设置、学生来源、教职工聘用等大学章程要素,体现了对大学价值的追求。但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尤其在办学理念上仍固守封建忠孝本位,服务封建王朝,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同完全意义的现代大学章程仍然是形似而神非。

(二)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1912~1949年)

伴随着辛亥革命的成功,民国成立,政体更迭,我国现代大学进入到一个繁盛发展时期[注]有学者对民国时期高校数量做了具体统计分析,认为呈不断增长态势。参见刘齐、刘宗志的《民国时期的高等院校》,见《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随着大学数量的不断增加,国民政府和大学都十分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各所大学几乎都有自己的章程。在这一时期,大学章程无论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内容、体例和制定程序等方面都逐渐趋于成熟。

民国政府成立之初,1912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部法令——《大学令》。《大学令》由教育总长蔡元培主持制定,法令中明确了“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明确了“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左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引进了德国近代大学评议会、教授会以及教授参与学术事务管理等基本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大学办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大学令》颁布的初衷是面向民国时期所有大学,但由于北京大学是当时全国唯一的公立高等学校,因此,它实际上成为了北京大学的章程和办学准则。

在颁布《大学令》之后的1912到1913年间,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和规程,如《专门学校令》《大学规程》《私立大学规程》《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医学专门学校规程》《外国语专门学校规程》等。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规章,诸如1929年7月,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1934年修订了《大学组织法》,1934年颁布《学位授予法》《学位分级细则》,1948年颁布《大学法》和《专科学校法》。同时,在“收回教育主权”运动浪潮的推动下,国民政府基于对政权和意识形态的控制,1926年至1928年,针对教会学校颁布了《私立学校规程》《私立学校董事会设立规程》《私立学校条例》《私立学校董事会设立条例》等规章。这些法令和规程的出台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大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对当时的大学章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纵观民国时期,大学呈现蓬勃发展、百花齐放的态势,由此也形成了一批风格鲜明、颇具特色的大学章程,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大学章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清华学校组织大纲》,以及《金陵大学堂章程》《厦门大学大纲》,等等。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具有以下几个比较鲜明的特点。

第一,章程制定主体发生变化并规范了内部管理体制。民国时期特别是在民国成立之初至1927年国民党重建中央政府这一阶段,由于仍然战事不断、动荡不安,民国政府忙于战事而无过多的精力管理高校,大学处在一个自由发展的时期。大学章程制定主体从清末的政府转变为高校本身,章程都由高校自己制定,并被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方式。比如,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之初,为改变北大的官僚作风,采取的一个主要改革措施就是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起草了各种规章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北京大学章程》。复旦大学的前身震旦学院成立时,学校即在1902年制定了《震旦学院章程》;1917年,复旦公学改为复旦大学,又重新制定了《复旦大学章程》。

第二,章程制定、修改程序规范而严谨。为了保障章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民国时期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在制定章程方面,比如,北京大学为了制定《北京大学章程》,蔡元培专门成立了由蒋梦麟、顾孟余、胡适、马舒伦等参加的组织委员会,负责起草大学章程。章程草案形成后,必须经学校评议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呈送教育部核准备案。针对私立大学,《私立大学规程》中也明确规定,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大学,应开具目的、名称、位置、学则等八项呈请教育总长认可。比如,燕京大学于1934年制定了《私立燕京大学组织大纲》。此章程制定完毕,“由校董会通过,呈请教育部核准后施行之”。[7]195在修改章程方面也有严格规定。诸如《清华学校组织大纲》第八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大纲之修正得由评议会以三分之二之通过提出,于教授会讨论决定之”。《交通大学大纲》规定,大纲的修改要“经过半数以上董事之提议,四分三以上董事出席,出席人四分三以上之议决”。[8]354

第三,形成了较为鲜明的个性和特色。由于受不同国家教育思想的影响,不同大学的章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管理体制和具体内容,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色,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北京大学与东南大学。“如果说,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遵循的是‘洪堡传统’,那么,郭秉文在东南大学的办学,则完全以美国大学教育制度为蓝本”。[9]148《北京大学章程》所反映的大学管理体制是典型的德国模式,在学校中最高决策机构是评议会,校长是评议会的当然议长;而《东南大学章程》所体现的管理体制则是美国式的大学管理模式,即由评议会、教授会和行政委员会组成“三会制”,“三会”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校长兼任三个委员会的主席。从章程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些学校章程以确立学校的治理结构作为章程主旨,如《北京大学章程》中主要包括学制、校长、评议会、教务会议、行政会议、教务处等体现治理结构的内容。而有的学校章程,如《复旦公学章程》则除了规定宏观的框架体系外,还侧重管理细则的规定,囊括了诸如入学应缴费、学期休假、考试升班及卒业、告假、惩戒、课堂、自修、宿舍、膳厅、游息等细微具体规范,内容庞杂而详细。

第四,章程体现的办学理念趋向自治和学术自由。民国时期,西方文化深刻影响并改造着中国传统文化,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办学思想对当时大学管理者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蔡元培、郭秉文等著名教育家的倡导推动下,西方国家先进的大学办学理念被我国大学管理者较为成功地移植运用到了办学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也集中体现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中,通过章程的制定与实施进而营造出自由、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这一时期的大学章程主要是以自治为核心,构建对外独立的精神围墙,防范政府、宗教和社会等力量的干扰,完成大学自我人格的塑造;同时形成对内最高的行为力,形成决策尺准和行为准则。[10]259以教授治校为例,当时的大学章程中几乎都明确规定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比如,《清华学校组织大纲》中规定教授会不仅审定全校课程,而且还可对教务长等的遴选表达权利,同时,还能对章程修改进行讨论。这都充分体现出教授不仅参与学术事务,还参与学校的治理。

(三)建国之后的大学章程(1949~1992年)

建国之后,我国对大学实行集中统一的、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大学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附属机构,大学章程也就淡出了人们的视野。

195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1953年公布的《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中对大学的设置、停办、专业设置、教学计划、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要求全国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束缚了高校的自主权利。1961年,国家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中又进一步规定,高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制定或批准的教学方案、计划来组织开展教学工作;高校专业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必须要在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对课程和学科体系的重大改变、学校规模的确定和改变、学制的改变和改革等事项拥有完全批准权。

在这样的时代环境下,大学实际上成为执行政府命令的附庸,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没有自主权可言,章程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有学者指出这一时期我国大学管理体制的状况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大学丧失了作为学术组织的本性,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自主性;二是政府高度集权管理,大学没有任何办学自主权;三是党委领导处于大学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11]126-127

(四)目前的大学章程建设状况(1992年至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计划式教育管理模式及相关制度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迫切要求。

1993年、1994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并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政府宏观管理调控下,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配置等方面拥有办学自主权。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首先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28条明确了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9项权利。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明确了申请设立高校必须提交章程;第28条指出高校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10项具体内容。

2010年,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订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1年,教育部发布31号令,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大学章程制定的总则、内容、程序、核准与监督等要求。

这些法律及规章的颁布,为我国新时期大学章程的制定提供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依据,极大地推动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目前,全国高校都已逐步启动和展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截至2014年7月,教育部已经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等大学章程23部,可以说,我国高校的大学章程制定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参 考 文 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熊明安.中国高等教育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

[3]肖正德.稷下学宫的办学特色及对当今兴办高校的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11).

[4]张国有.大学章程(第一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6]郝平.北京大学创办史实考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吴惠龄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史料[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

[8]《交通大学校史》撰写组编.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Z].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

[9]霍益萍.近代中国的高等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0]湛中乐.通过章程的大学治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11]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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