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生活伦理建设

2014-04-08 10:41王友良张美灵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伦理

王友良,张美灵

(湖南工业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所,湖南株洲 412007)

公共生活伦理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以维护公共利益正当合理性为目的,用以处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各种观念、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公共生活伦理的主体建设、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建设、公共生活行为准则即公德建设、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等几个方面内容,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最主要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一、公众:公共生活伦理的主体建设

现代公共关系学认为,所谓公众,即与特定的公共关系主体相互联系及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总和。公众之“公”与“私”相对,不是指自己或单个他人,而是指“大家”。作为公共生活伦理主体的公众,是具有公共意识、形成公共理性、有公共价值作引导,进而培育成熟公共精神的主体性人格的大众。

(一)公共意识的养成

公共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是对所处的公共场合的基本态度和看法,从而决定其在公共场合的表现,它是现代公共精神的前提和出发点。一方面,公共意识体现了个体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是主体自由意识的升华。另一方面,公共意识是超越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共同整体的体认,是认同自己与他者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整体。公共意识的养成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认识性基础。公共意识包含“公民意识、公共利益意识”两个方面。公共意识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首先必须培育公民意识,其次是公共利益意识。

其一,培育公民意识。首先是形成普遍性共识。公共意识是个体追求一种对私人的狭隘性的超越,在与他人的交往、讨论、协商中发现普遍性的共识和共同的价值,在一个更广阔的整体中理解自身,由此个人成长为公民。其次是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自觉承担。公民意识其实质上是公民身份意识,也就是公民对自己的身份的认同,从而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体察,并在日常公共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自觉性和主动性,即对合法权利的获取需求,对正当义务的自觉分担,对社会责任的不推卸。

其二,培育公共利益意识。当公民意识得以形成,大众以共同理念和共同价值为规则,以维护和实现共同的利益、价值和秩序。公民意识并不是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下而不顾,将个人利益淹没在公共利益之中,而是强调既要合法合理保障个人利益,同时又认识到群体利益的重要性,并确信群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最终长远地实现的基本保障。公共利益意识的培育必须使每一个公民从更广阔的群体利益来理解个体利益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一方面个体是社会性生活的必要前提,社会性生活是公民不可避免的生活场域,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作用是促进个人利益长远性、切实性实现。正是这种对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关系的认识,使得公民有序进入公共领域,追求优良公共生活。

(二)公共理性的塑造

在现当代多元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同,追求的利益目标各异,如何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契合点,成为避免冲突、和谐相处的必然选择。多元价值观念中寻求共识、多元利益格局中寻求和谐,这正是现代公共理性之所以必要的原因。公共理性力图建立相互尊重的公共生活基本规则,寻求社会基本制度的正当性共识。公共理性的培育与养成,有赖于“公共人”培育。

其一,相互尊重。每一个人首先是作为个体处于公共生活中,但同时又扮演着公共人的角色,承担着公共的社会关系,尊重是公共关系得以存续的关键。每一个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曾批判了旧唯物主义抹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和历史性,并从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孤立的单个人出发,将人的本质归结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的观点,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旨在说明人的本质就具有“公共性”。公共理性的培育与养成,作为个体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从狭隘的个体理性中走向公共理性。首先,尊重意味着对现实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承认;其次,尊重也意味着对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尊重他人是一种高尚的美德,是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尊重他人是一个人的思想修养好的表现,是一种文明的社交方式,是顺利开展工作、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的基石。相互尊重的人,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人。

其二,相互协商。多元社会中价值的差异和利益的冲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如何在差异和冲突中寻求一致,这是理性的现代人理性的行为方式。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哈贝马斯的的“商谈伦理”就是在当代社会文化多元、政治多极和经济利益主体多样化的背景之下为克服现实伦理冲突和传统伦理危机而产生的。商谈伦理是从“主体间性”和“交往合理性”出发,主张通过商谈和论证的方式来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2]“商谈”或称为“协商”正是处理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方式。通过协商,公共理性闪现着实践理性的光辉。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公民们就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积极参与,充分分享公民主权,这既是达成公共理性的途径,也是公共理性本身的体现。

(三)公共价值的普及

公共价值的普及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公共价值的实现。公共价值的实现它是指公共价值在事实上成为公共生活的尺度。公共价值实现基于公众对某种公共物品的理想和期待,当人们按照自己的主观期待在某公共生活中创造公共物品,并使他们的公共需要得到实现,此时公众的期待就在事实上成为人们公共生活的尺度。公共物品的有用性成为大家的共同的愿望,满足公共的需要,公共价值得以实现。

其二,公共价值的维护。公共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公共利益的获取,因此,公共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权力的支持。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其效力指向的领域就应当是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利益指向是全体公众。公共权力的正当性是保证公共利益有效实现的保障。因此,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作为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公职人员就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其权力公共性之责任感,才能使公共价值在全社会得到普及。

(四)公共精神的培育

公共精神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形成的信念、价值、和习惯。公共生活是公共精神的载体,公共精神的培育,依赖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公民教育,促进公民社会及其公民意识的形成。公民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个体基石,公民社会是公民发育的场域,公民意识是公民公共性的主体表现。公共精神的培育关键是有充满公民意识的公民的成长和公民社会的发育完善。因此,加强公民教育,向公民进行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政治伦理与政治价值观念的全面教育,是培育公共精神的基础。立足于社会公众利益和现代化的公共法制秩序合理性的立场上展开公民教育,通过社会生活实践逐渐培育公民的法制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任务。

其次,社会公德的健全和普及。所谓“公德”应该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成员的全部或绝大多数可以“通约”的道德规范,因此公德应该是一种底线伦理要求。如果一种道德准则使大多数人无法实现自己的道德理想,人们就会丧失道德进取心。没有对道德的需要就不会有道德的内化和自律,就更不会有自觉的道德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德的尊重与践行,就不会有公共秩序地维护和良性的社会互动;没有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公共精神的大厦就会崩塌。社会公德的健全和普及旨在培育“自主、公心、宽容、理解、同情、正义、责任、参与、奉献”等公共精神。究其实质,公共精神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关注社会共同体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尊严。

再次,公共生活实践活动的锻炼。公共精神的养成非一夕之功,且不仅是单纯的知识普及学习的结果,它需要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加以锻炼而逐渐获得,如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投身公共义务活动;参与公共大型文体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等等);参与救援实践(冰雪灾害、等汶川大地震)等等。

最后,拓展公共领域,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公共精神倡导共享的、公共的、公开的原则,要求超越狭隘的市民意识,超越私利性,因此,要发展出公共精神,必须发展公共领域。另外,要培育公共精神必须提升公共参与的能力素质。必须大力完善参与机制,尤其是鼓励公民参与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的活动。如大力发展地方基层的自治(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自主治理是公共精神的公民教育;再如,积极参与市场经济建设活动,市场经济建设中公平竞争、理性选择、机会平等及社会合作等市场运作原则会催生民主观念和民主实践,从而开启民主、平等的公共精神共识;再比如,在民间自发交往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团体如协会、公民自愿组织等的发展,鼓励公民之间自发的合作行为。参与自治和公民组织活动能有效增进彼此的理解,培养公民合作和责任分担意识,从而培养公共精神。

二、公共领域: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建设

(一)何为公共领域

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是当代西方哲学最为关注的主题之一。美籍德裔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最早论述“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话、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正是源于阿伦特的思想。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置而言之,公共领域就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政治功能。公共领域的出现,表明了社会发展的前进,“如果说生的欲望和生活必需品的获得发生在私人领域(Oikos)范围内,那么,公共领域(Polis)”则为个性提供了广阔的表现空间;如果说前者还使人有些羞涩,那么后者则让人引以为豪。”[3]

与私人领域相比较,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公共领域是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的领域。在公共领域中,每个人的公共行动必然涉及着公共利益。

公共领域包含两个内容:其一是公共生活环境,其二是公共场所。公共生活环境是公共领域大尺度和大范围的界说,而公共场所是人们实践活动发生的具体的场域。公共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体,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所组成,自然环境、物质生活状况、人文氛围等等是公共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它是所有人都必须生活其中的环境,因此是社会所有人都必须依赖和关心的。公共场所是具体实践活动的发生地,每一公共生活实践都有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关涉着具体形式的公共利益。

在公共领域中,一切事务、实践、行动都具有了公共性,个人的生活行动因而有了公共的制约。公共领域的公共性造就了公民个人对公共群体的归属感和参与精神。为了解决公共关心的问题,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达成价值共识,在公共领域中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公共正义的原则以加强制度建设。

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进入公共生活领域的必要的价值承诺。

(二)利益共享与共生:公共领域的具体要求

公共领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公共利益的维系,公共利益是公共领域的交叉点。利益的共享与共生是公共领域的具体要求。所谓“共享”是旨在从横向层面对公共领域如何实现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即同时代的公民如何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获取;所谓“共生”是旨在从纵向的层面对公共领域如何实现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即代际之间的人们如何保障公共利益的正义实现。

首先,利益共享是实现社会和谐、公共生活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何谓利益?“利益是指人们为了满足需要,由自己的活动创造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占有和支配的物质生活条件。”[5]利益共享是公民主体在合理差异和互惠互利基础上形成的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平享有。利益共享是实现社会和谐、有序、规范、稳定地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处于不同社会阶层中的利益主体不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共同利益时,社会就会出现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要实现利益共享。在当代公共生活领域中,利益共享与社会和谐具有一致性,利益共享才能保障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必然是利益共享的社会。保障社会和谐,不能只停留在利益共享的理念层面,还需要利益共享机制对利益主体共享社会共同利益给予制度层面的保障。

其次,利益共生是实现公共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利益共生原则,是对“人类整体”概念的全新理解,因为人类整体不仅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作为整体而存在的人与一切万物的关系,而且也包括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在当代公共领域拓展时,利益共生不仅展示了公共生活伦理的共时性正义,更重要地是展示了公共生活伦理的历时性正义。

公共领域的建设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同时也是实际生活给我们提出新挑战:一方面,如何在现代性背景下,个人在享有基本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不至于忽略公共利益日趋重要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如何解决在公共舆论、公民意识、公民权利等诸多公共领域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也正是当代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严峻问题。

(三)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优化

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优化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外部条件,它将促进公共生活的文明和进步。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优化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物质经济环境、文化精神环境。

其一,自然生态环境的优化。自然生态环境是指存在于人类社会周围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是自然界中的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自然生态环境看是与公共生活伦理建设关系不大,实际上不然。自然生态环境为人类社会提供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活动的基本条件,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自然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生态失衡,土地退化,土壤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人口继续增加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必然影响着每一个人生存和生活,影响着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着人类整体利益的发展进步。

其二,物质经济环境的优化。物质经济的发展切关人们的利益实现,物质经济环境为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创造物质基础。当前,一方面要依法创建优良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广大群众在物质生活上有安全感、生产上有便利感、环境上有优越感;另一方面,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必须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努力营造“政府诚信、企业守信、人人讲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切实做到承诺有诚、承诺有信,以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公民诚信带动并促进社会诚信,从而使物质经济发展环境实现优化。

其三,精神文化环境的优化。精神文化环境是社会本体中隐藏的无形环境,它包括共同体的态度、观念、信仰系统、认知环境、精神氛围等。党的十七大报告系统阐述了我国精神文化的发展趋势与重大价值,提出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时代课题。只有健康进步的精神文化,才能提供经济、科技发展的人文动力,孕育人的精神生活。精神文化是人的精神食粮,孕育人的精神家园,决定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生活、精神本质,是人的本质属性体现;精神文化具有价值导向、精神源泉、民族凝聚的功能属性。因此,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健康进取的精神文化环境,实现公共生活伦理环境优化的重要主题。

三、公共生活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建设

要实现公共生活的良性运行,必须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约束,这就需要公共生活行为准则的确立即社会公德建设。

(一)何为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是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形态对社会公德有不同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社会公德的内容和形式也推陈出新。但是有一点是需要肯定的:不管任何社会形态,只要是社会,只要是有了社会生活,必定需要公德的维系。文明的行为方式、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不仅仅是个人良好素质的一种体现,而且是对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持社会的健康和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

从内容上看,社会公德的内容非常丰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表现在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表现在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表现在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从特征上看,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一是简明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最低层次和最起码的要求,因而是一种最简单、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向全体社会成员提出具体要求,应该简单明了。马克思曾经把社会公德称做“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这样,社会公德准则才能便于理解、掌握和实行。二是普遍约束性。社会公德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关系的行为准则,凸显的是一个“公”字,因而它的约束对全体社会成员都起作用,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在同一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该场所的公共道德准则要求,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公民,只有这样,社会公共生活才能正常进行。三是相对稳定性特征。社会公德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文明的一种积累,在传承的过程中是一种批判继承,在当代生活倡导的社会公德必定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产物,因而相对于其他生活领域的道德,社会公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征。

(二)社会公德的一般原则

其一,不损害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很容易以侵占或伤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在公共生活中要首先区分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然后要秉承的利益意识和利益原则就是个人利益的获取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其二,相互尊重原则。相互尊重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公共生活中我们倡导“文明礼貌”、“敬老爱幼”、“尊师亲贤”等都是相互尊重的表现。

其三,诚信不欺原则。诚实守信是人和人之间信任的基础。一个社会如果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就会增加交往成本,恶化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言行一致、遵守诺言、诚信待人,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实现社会融洽相处。

其四,可持续发展原则。社会环境不仅是同时代人的公共环境,还是下一代甚至下几代人的公共环境,涉及的不仅是同时代人的公共利益,还涉及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公共利益。因此倡导社会公德,必须有长远的眼光,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现在,全球森林面积急剧减少,气候的反常变化,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对人类社会形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可持续发展是每个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

四、公共制度:公共生活伦理的制度建设

所谓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则。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6]伦理制度是指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公共伦理制度是必要和必须的。

(一)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

公共制度作为实体性的存在,与人的本质和自由不是相异的,置而言之,公共制度安排不能构成对主体的外在强制,公共制度必须具有正当性。因此,正义是作为公共制度安排的伦理前提。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是最高层面的道德衡量标准,在社会制度安排上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侧重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正义。

首先,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体现了目的的合理性。公告制度的创设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就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不损害个体的发展。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揭示了公共制度的目的合理性,他不仅保障公共利益的共存共享,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马克斯·韦伯将合理性分为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又分为两种:合理地权衡确立行为的目的即选择合理性;合理地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工具,即工具合理性。韦伯认为,行为的选择合理性是按照切确构想的价值、可操作的手段和限制前提等选择目的的合理性;行为的工具合理性是按照运用手段达到既定目的过程中的有用性来加以权衡的,是针对既定目的有效使用手段和工具中浮现出的合理性[7]。韦伯的目的合理性旨在说明行为的发生有目的的引导,同样,公共生活的展开必然也是如此。实现国家安康、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就是公共制度的目的合理性所在。

其次,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体现了价值的正当性。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价值的正当性受公民自由、权利、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所决定。凡是能够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获得,保障公民利益实现的公共制度,必然是具有价值正当性的。公共利益是公共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综合高度,言简意赅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中,我们也可借鉴“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精神实质,体现伦理制度的价值正当性。

再次,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体现了制度的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那么,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制度合法性建立在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等理念之上,是为保护公民公共利益而体现出来的。如果一项制度为广大公民所认可与赞同,我们就可以说这项制度具有了合法性基础。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保证公共权力的运用的合理性,维护公民平等互利关系,保障公共生活空间的有效展开。

(二)底线伦理:公共制度的伦理基石

公共制度之“公共性”体现在共享性;公共伦理之公共性体现在伦理规范的“可通约性”。“通约”一词原出自数学中分数加减运算时的“通分”与“约分”,即用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法先使分母不同的两个分数实现通分,然后加以计算;接着用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对繁分数进行约分,使其化简。“可通约性”在这里意指在社会纷繁复杂的伦理规范之间寻找能够体现公共利益的具有“共性”的伦理规范,然后对这些具有“共性“的伦理规范进行整合和设定,形成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公共生活伦理制度。

普适性,指某一事物特别是观念、制度和规律等比较普遍地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事物普适性源于事物的共性和规律。要建构这样一种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就需要找到一个人类各民族、各利益集团共同承认的“正义”理念(idea)指导下的伦理原则。公共生活伦理的普适性应该是为全体社会公民所承认和践行的,因此公共伦理应该是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底线伦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底线伦理,就是公共生活中无论你追求什么东西,都有一些基本的规则不能违反,有一些基本的界限不能逾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底线伦理的精当的概括。底线伦理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基石,其原因是:

其一,底线伦理处于社会生活伦理体系结构地位中的低层次,维系公共制度的存在。底线伦理作为规范的伦理层面保障人的作为方式的合要求性、合社会性,以使人的价值方式合符社会性要求为旨归。公共制度正是以生活实践活动的合规则性为目的。

其二,底线伦理以“人应该怎样行动才合乎规则”要求,符合公共制度的规约性。底线伦理就是使社会成员的行为“达到合格”,公共制度所维系的公共秩序追求“社会稳定”和“社会良性”运行,二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

其三,底线伦理的作用机理与公共制度的作用机理具有一致性。底线伦理的实现的机理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强迫、制度规范的惩戒等强力而起作用,以“不应该”、“不允许”等伦理规范形式出现,公共制度同样具有制度规范的约束性,二者在作用机理上是一致的。

其四,底线伦理与公共制度的价值要求在层次性上是统一的。底线伦理的价值要求是最基本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该具有的,不强调对价值更高的追求。公共制度的价值取向强调公共性,是每一个人所希求的。二者在保障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的实现的价值取向上是共同的。

强调底线伦理,旨在建立一种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在公共生活中普遍适用、在对待公共利益问题普遍公正的公共制度 ,从此意义而言,底线伦理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基石而发挥作用。

(三)公共生活伦理制度的法律保障

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实质上就是伦理制度化的过程。所谓制度化,是把若干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中着力执行。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伦理制度化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与发展而生长起来的,用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伦理制度化追求的是普遍的伦理价值,现实生活中伦理价值的实现不能仅仅靠道德自律的权威,还需要借助制度的权威作用为道德建设提供强制力的后盾。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实质性价值如公正,不是伦理学领域所能解决的问题,社会的真正公正依赖于社会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经济的高速发展及道德的日益提升等多种社会因素。弥补这些局限性,显然需要借助社会其他规范性更强的社会力量,这就是法律保障。

首先,法律是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外在性、强制性约束有效实现的保障。公共生活伦理实现的程度要求制度伦理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正式约束必须得到充分发挥。但是,伦理制度的强制性总是有限度的,仅仅靠舆论谴责、伦理批判等方式,难以解决日益增加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生活问题,只有法律的规约才是强力的。法律法规通常以“必须如此”、“不能那样”、“应该遵守”的条款形式出现,使社会生活行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其次,法律的刚性作用是伦理制度强制性的有效延伸。从制定的主体而言,法律与制度不同,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代表国家意志;从实施机制而言,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实施的后盾。制度在上升到了法律之前却是自我实施的,是在参与人普遍认同当前规则的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对违背者采取惩罚措施以维护当前规则。可见,法律从本质上说是相对于制度的外生力量。

再次,以法律维护伦理制度,其效力范围更为宽广。德治与法治是治国之道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德治,法治是冰冷的,没有生命的色彩而必将走向消亡;没有法治,德治不足以实行,伦理和道德只能成为软弱无力的,丧失社会约束力。

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公众的成长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主体保障;公共领域是公共生活伦理的具体环境,公共生活伦理环境优化营造一种良性的外部条件;制度旨在从制度保障正确处置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维系良好的生活伦理秩序。“主体”、“环境”、“行为准则”、“制度”这四个方面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现代公共生活伦理是发展进步的,我们必须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双重维度把握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目标、途径和问题。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2]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78.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 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5]谭培文.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52.

[6][美]道格拉斯·C·诺斯.论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6):126.

[7][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 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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