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动态

2014-04-09 08:41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5期
关键词:城镇化现代化法治

学界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9期

作者: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政府信息公开关涉申请人利益、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申请人资格的虚化和公共利益衡量制度使得公共利益成为促使信息公开的主动力。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中隐含着公共利益。在公开还是不公开信息的对极利益冲突中,公共利益成为关键的平衡器。倾向于公开的公共利益与知情权、民主政治、公众参与等价值相关,而不公开背后的公共利益则更多隐含在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中。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公共利益的两面性,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中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全面而充分的利益解析并排除无关的考量因素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公益优先和公开优先是信息公开法的制度价值,也是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9期

作者:肖瑛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国家与社会”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主导性视角,但该视角在中国的运用更多是规范层面的,难以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机制。“制度与生活”可作为替代性视角。“制度”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撑国家的各个层级和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既包括各种权宜性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生活策略和技术,又指涉相对例行化的民情和习惯法。制度与生活视角的建构和运用,旨在通过对制度实践中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互动的复杂机制的洞察,一方面分析我国正式制度变迁的实际逻辑和方向,另一方面找寻民情变动的机理,以期把握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总体性脉络。

国家治理转型中建构公共安全体系的路径

来源:《探索与争鸣》 2014年第8期

作者:黄新华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阐述。全面深化改革将促使国家治理模式发生巨大变革,政府、市场与社会内部的制度结构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也面临深刻重构。国家治理转型产生的制度变迁效应不仅会成为影响经济绩效的一个重要变量,也会成为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根源。但是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开放,社会矛盾将更加突出,潜藏的危机会不断显现。应对社会由半封闭状态转变为对内对外的开放状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是国家治理转型的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来源:《中国法学》 2014年第4期

作者:张文显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中心首席科学家,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内容摘要】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面向;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

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区域法治研究论要

来源:《东方法学》 2014年第5期

作者:文正邦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从法治中国视阈下审视区域法治研究,区域法治在内涵上包括国际性区域法治、大中华范围内区域法治、中国大陆地区区域法治。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区域法治又可分为准区域法治、关联性区域法治和综合性区域法治。区域法治研究应该是区域法治建设的当然随行,并且区域法治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域法治建设丰富法治中国建设内涵,只有在区域法治实践中才能逐渐总结和提炼出法治中国制度形态。区域法治建设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基础和现实载体,是法治中国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而与此同时,法治中国建设又为区域法治建设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方向性指引,并将区域法治经验和成果整合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框架中来。为此,需要法治中国视阈下推进区域法治建设。在此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健全区域开发和发展法律体系;应加强各省、市、区之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协调与合作;必须多方面地营造区域开发和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利益纠葛

来源:《东方法学》 2014年第5期

作者: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着各种利益纠葛,改革进程有推进不畅乃至搁浅的风险。进行改革要注重改革中的利益分析,照顾到合理的利益需求,充分评估改革的各种阻力,并寻找排除阻力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改革者需要辨明方向,有勇气有魄力去推行正确的改革措施,实现改革的长远目标并使这一目标不被眼前利益纠葛所破坏。重新反思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团队式司法的制度设计,并且将注意力转至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度改革上,改革司法官选任制度,改良司法考试方式,强化司法官任职前的训练,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才能突出司法人员的司法属性并提升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尊重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并在此基础上,真正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建立现代司法体制。

我国适当扩大犯罪圈的必要性及思路

来源:《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第5期

作者:刘强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社区矫正中心主任

【内容摘要】在我国各类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的今天,认证思考和研究在我国适当扩大犯罪圈问题是一项必要而紧迫的任务,它涉及我国犯罪刑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扩大犯罪圈即是将一些新产生的以及原有的“危害社会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尽快入罪并细化罪名,适当降低犯罪门槛,同时加快在司法,执法方面的配套改革。

人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本质研究

来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

作者:任远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新型城镇化要求实现人的城镇化。一是城镇化要重视迁移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和社会融合,避免城镇化过程中移民群体难以融入城市带来的人的排斥和隔离;二是人的城镇化的根本目的是人民的福利和幸福,城镇化不是为了片面追求GDP的提高,而应该将社会群体需求的满足、人民福利的提升作为城镇化的目标,当然要更加保证城镇化不能带来对部分群体利益的损害;三是人的发展和参与才构成城镇化的真正动力,城镇化不应看作是地产扩张和楼宇建设所驱动的经济过程,城镇化更应重视提升人的发展能力,重视更为平等和积极的经济参与和社会投入,从而创造出生机勃勃的城市发展图景。

国家治理能力与公共领域的合法性功能——论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的相互联结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第8期

作者:邵春霞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彭 勃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国家权力的治理绩效并非直接产生于高强度的国家控制,而是在本质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支持。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之间存在两种类型的相互联结方式,它们分别是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的相互交织和国家权力对社会结构的单向覆盖。前者表明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具有内在一致性,后者则表明两者之间的某种脱节现象。如果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更多地具有内在一致性,那么国家管理社会的成本可能降低,而公共治理的绩效则将提升。批判性公共领域因其具有协调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的建设性功能,从而能够为国家权力提供有效的合法性支持,并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

来源:《学术探索》 2014年第5期

作者:徐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科学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孕育高水平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体系的效能,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解决中国各种社会问题,实现各项既定目标,关键要靠社会治理现代化也就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谓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使社会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法律制度治理社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社会的效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理念、价值取向和基本路径,进一步改革社会治理体制、不断丰富、健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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