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论新闻援助的舆论引导

2014-04-14 21:45
关键词:产子幼女新闻媒体

田 华

(湘潭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Institut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Hunan 411105,China)

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论新闻援助的舆论引导

田 华

(湘潭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对“湖南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的新闻援助报道中,一些媒体在顺应民意的掩护下,为了新闻而新闻,形成大规模的媒体围观,进而导致舆论倒逼现象的出现。这既是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导致的媒体责任偏移,也与弱势群体寻求帮助、受众热衷于看热闹有关。要充分发挥新闻援助彰显社会正能量、促成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等优势,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但要坚持新闻规律严把新闻选择关,而且要坚持人文关怀进行合乎伦理的报道。

新闻援助; 舆论倒逼; 舆论引导; 法制建设

新闻援助亦称新闻报道援助,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者利用新闻的传播手段,对社会弱势成员的问题和社会变动进行报道和传播,实现新闻传播职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1],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爱心报道”即属此类。由于新闻援助既是媒体履行社会监测、舆论监督等社会责任的集中表现,又能使相关的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呼吁得到救助,还能使善行义举通过媒体的广为传播得到弘扬,彰显正能量,近年来日益为媒体和社会所重视,相关的报道和评论不时出现。但是在新闻援助中,一些媒体热衷于报道那些看上去能够引起轰动效应的个案而忽视普通的弱势人群,善于利用人民的同情心进行新闻炒作而忽视可能带来的舆论倒逼等负面效应,刻意放大负面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极端不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在推动社会对弱势群体关怀和帮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关弱势群体报道的研究,也因此日益增多。其中,弱势群体在大众传播中的地位、弱势群体媒介形象的塑造、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而有关新闻援助的研究不但相对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新闻援助的概念界定、社会作用等方面,且多为媒体从业人员的经验总结,对于新闻援助中负面效应的产生及其防范,虽也有人在论文中有所涉猎,但并未进行过专门的探讨。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以“湖南祁阳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的相关报道为例,对新闻援助出现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对新闻媒体在新闻援助报道中如何进行正确舆论引导、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2013年7月1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12岁妈妈”谜案》,称12岁女孩思思指称被学校3名老师多次强奸,但涉嫌老师和学校均矢口否认。警方介入后经DNA鉴定认为系邻村74岁老人所为,但思思家长认为DNA鉴定中无涉嫌老师血样,74岁老人与女孩又有亲戚关系,怀疑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同时,思思指证办案民警收受涉案老师的贿赂,女孩家人反复被当地政府劝说把孩子打掉。为保留证据,幼女生子为证,但孩子生下后不久,思思家人却收到了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新闻一经报道,立即被多家媒体转发和追踪,《祁阳12岁幼女被3老师强奸DNA鉴定生父为74岁老人》《12岁幼女称被三老师强奸 生下孩子当证据》《12岁女孩当妈 元凶竟为74岁老人,曾被3名小学老师强奸》《幼女遭老师强奸产子 家属称7旬老人系替罪羊》这一类新闻标题比比皆是,有媒体甚至直接以《老百姓维权就这么难?》为题进行评论。“为女儿维权的过程,伤透了李春生的心。他没想过上访,但像所有家长一样,他在女儿出事后,尽己所能地找过学校校长、县教育局、县公安局、镇政府等单位,最常听到的回复是——‘私了’或者‘你去法院告吧’……”[2]这一类报道和评论让网友义愤填膺,同时,“教师强奸”“幼女产子”“警方不作为”“生子为证”等关键词,让12岁幼女产子事件迅速发酵,成为当时的舆论热点。

“一些社会弱者,一旦被媒体关照,成了报道对象,他们的处境就会随之发生变化:贫困者收到了捐款,冤枉者讨回了公道,伤病者得到了救治。有研究者把媒介介入此类事件的行为称为‘新闻援助’。”[3]但是,湖南祁阳“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虽然报道的媒体众多,但是到目前为止,一方面,受害者思思及其父母一直指认存在多名实施性侵的犯罪嫌疑人,却无法提供更多直接的证据,当地警方对此一直未立案调查;另一方面,受害者在当地不仅很难获得同情,而且遭受排挤,心灵受到创伤。由于坚持指认,使家人成了被告,“她总感觉自己做错了事或犯了什么罪,还有我的罪恶是不可饶恕的,大部分时间我觉得我还是死了好,这个孩子已经到了非常危急一个时刻”[4]。很显然,一些媒体关于“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虽然属于新闻援助的范畴,但是相关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恶化的趋势。

“湖南祁阳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通过网民和媒体的重重围观,不但成为一段时间内媒体广为报道和评论的对象,而且一度成为微博、微信的讨论热点。尽管如此,以新闻援助为初衷的媒体报道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究其根源,在于媒体没有把握好“度”,忽略了新闻援助中的新闻性质,打着新闻援助的旗号,为了新闻而新闻。

新闻援助就其本质而言是新闻通过相关报道和评论使弱势群体的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因此和其他新闻传播活动一样必须遵守新闻规律。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等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有关新闻援助的报道都必须遵守。但是在“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中,尽管“事件主角思思,是一个感觉上多少有些智力障碍的女孩。包括她的家人、警方和小学老师也都这么认为”[5],但是她的“指认”和叙述却被反复引用,思思父亲的诉求更是通过媒体得到了淋漓尽致地呈现,而事件的另一方——被指认老师的声音在媒体报道(尤其是早期的报道)中并不多见,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负责侦破的公安机关的声音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在公安局已经破案,法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且犯罪嫌疑人并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幼女疑遭老师强奸产子 家属称7旬老人系替罪羊》《公安局不予立案 12岁幼女被3老师强奸 生子当证据》《遭强暴四处控诉遭遇“弹簧门”,唯有生子为证“12岁妈妈”为何身陷维权困局》等报道,对来自官方的信息持质疑甚至否定态度,在看似客观的报道中,给了受众无尽联想的空间。在受众看来,这样的报道和评论敢于质疑权威和社会强势力量,媒体是为弱势群体代言的媒体,是对弱势群体予以援助的媒体。在这样的表象之下,已有的报道均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某种根据,如十二岁幼女及其父母的说辞,是对现实的某种反应,但新闻报道除了这种存在的真实以外,还要求所反映的内容全面、正确。其中,“全面性不仅要求新闻作品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要求‘陈述’本身对新闻事实的反映必须是周全的,对新闻事实的要素构成、事项构成、要素构成关系、事项构成关系,以及事实与环境的关系事项都没有损害性的遗漏,这样‘新闻成为本源的复制,就达到了完全真实’,达到了认识与对象的完全符合。如果有了某一遗漏,必然会造成某种失实现象。正确性要求新闻作品在全面陈述新闻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出新闻事实发生发展的原因及其本质”[6]。很显然,“湖南祁阳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的相关报道在坚持新闻传播的真实、全面、正确等原则上存在着瑕疵。另一方面,在“为民代言”的旗帜下,在“顺应民意”的掩护下,媒体也在“顺水推舟”,即在对弱势群体进行援助的同时,也在谋求“新闻卖点”可能带来的收益,甚至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罔顾被报道对象的权利和感受,12岁幼女被强奸、犯罪现场、犯罪细节等诸多细节的呈现即是这方面的明证。在这一媒体过度追逐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应、媒体责任出现偏移的现象中,弱势群体求得了“关注”,求得了“援助”,媒体求得了“新闻”,求得了“效益”,网民和公众看到了“热闹”,形成了“呐喊”,彰显了“力量”,三方在“浓浓的人情味”下形成了某种利益上的联盟。也正因为如此,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和评论时,选择性地重点报道某些内容,选择性地忽视某些内容,在“用事实说话”的同时,也在“为事实说话”。不能否认的是,这种“说话”是建立在“非公正态度”的基础上,未能给新闻事件中存在争议的各方提供平等利用新闻媒介的机会,而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厚此薄彼。这样的新闻传播者和新闻传播行为既是不道德的,也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

此外,一些媒体看到某一事件或者现象在微博上的“火热程度”,看到其他媒体的“如火如荼”,惟恐错过重大新闻,未做深入调查研究,就对来自网络和其他媒体的报道、言论不加甄别,稍作修改就加以引用,甚至直接采用,“闻网起舞”“闻其他媒体而起舞”的现象严重。这就导致缺乏深入挖掘和细细雕琢的新闻和评论在各大媒体“千篇一律”地呈现,而受这样一些报道和评论影响的受众,在网上和现实生活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时,往往情感大于理智,倾向性多于客观性。于是,网民的反应和意见影响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反映并助长网络舆论的势头,在这样的循环作用下,“十二岁幼女产子”事件从一条普通的社会新闻迅速成长为全民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舆论倒逼“是指在公众中形成的与官方、与官媒期望形成的舆论不相协调、出乎所料的舆论,这些舆论反过来迫使官方和官媒对其中涉及的问题作出回应,政府部门还要做出相应的处理”[7]。当前的舆论倒逼现象大都由网络始发,在引发大范围的网络围观后,新闻媒体相继介入并形成媒体围观现象,进而形成更大规模的公众围观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除了相对开明的政治环境、相应的社会文化背景外,新闻媒体功不可没。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被关注的对象有了更为广泛的传播范围和更高的人气,相对强劲的舆论压力也因此得以形成。从表象上看,舆论倒逼是“网络舆论‘倒逼’传统媒体舆论,市场化媒体‘倒逼’主流媒体的舆论格局”[8],但就其实质而言,不过是借助新闻媒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造成舆论压力,最终促成某一问题解决的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否认的是,当前我国的一些媒体确实在行政、司法不作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帮助少数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了问题,而且对于那些在生活中屡屡碰壁走投无路的社会弱者而言,新闻媒体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他们“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也正因为如此,新闻媒体和记者被赋予了过高的期望值,被当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记青天”。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并非好事。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部门、各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社会,新闻媒体适当的新闻援助虽然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彰显社会正能量的表现,但是过度的新闻援助从某种程度上说,既是其他部门和机构未能正常履行社会职责,也是新闻媒体“越俎代庖”出现错位的反应。一旦媒体的越位成为常态,甚至被社会公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值,媒体将不再是媒体,而是“哪里有火就往哪里去的救火队员”。长此以往,这种“鸠占鹊巢式的援助”,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而且会导致受众产生新闻媒体、新闻记者可以越位、可以违法的错觉。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中,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并予以解决,在媒体不断“以身试法”和负面示范下,有可能“百里之堤,溃于蚁穴”,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妨碍正常公务的执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作为媒体及其新闻传播行为而言,终究“不过是起到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作用,指出问题的症结之所在,提出疗救的办法,至于能否得到施行,则是另外一回事”[9],而且“传媒不是权力机关(所谓‘第四权力只是一种比喻’),而只是一种社会的精神力量,仅仅通过报道产生的无形精神压力来影响报道客体。它报道的矛盾冲突能否得以解决,在于各种具体的情境和机遇,真正由于传媒的报道引起关注最终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形,其实是少数”[10]。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当代社会环境下,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新闻援助是必需的,也是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但是在新闻援助过程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媒体就是媒体,它不是法院,它不是钦差,它不是审判官,它不是政府。它行使监督职能的时候,就像是睁着的眼睛,这就行了”[11]。在有关新闻援助报道中,新闻媒体时刻“睁着眼睛”,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对相关社会现象的反映,实现新闻传播、环境监测与舆论监督之职即可。任何越位的援助,任何“声嘶力竭式的吆喝”,都是自身定位不清,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出现了偏移,于媒体而言不但费力不讨好,而且长此以往将不堪重负,公众也有可能对其期望越高失望越多。

新闻援助的最终目的是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援助对象进行帮助[12],而社会对弱势群体进行帮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消除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差距,使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当前,要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改变“年年扶贫年年贫”的现象,仅仅依靠新闻援助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否认的是,新闻媒体反映弱势群体存在的问题,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不但是媒体的应尽之责,也是促成问题解决的重要助力。当前,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生存环境相对恶劣,往往很容易获得公众的怜悯和同情。当强势群体与其冲突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很容易习惯性地偏向弱者一方,这样一种非理性的报道取向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弱者永远是对的”“弱者永远是值得同情的”的错觉。事实上,有关新闻援助的报道应当是“理性的而不是非理性的、有深度的而不是缺乏深度的表达。此处所说的理性表达, 应当是与由情绪等感性因素左右的报道、只图一时痛快而不顾及后果的报道相对的;它是一种经过缜密的思考以后所作出的、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报道, 同时又是一种从良好动机出发的、追求最佳效果的报道”[13]。这就要求媒体在进行相关的新闻援助报道时,不能幸灾乐祸,不能有闻必录,不能刻意放大负面情绪,不能激化社会矛盾,而应该从有利于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真实全面地反映弱势群体的呼声。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有关新闻援助的策划与报道中,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要在坚持新闻规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新闻选择的标准进行筛选,不是单单关注某个个体的“弱势”,而是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进行报道。在对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关联的弱势群体及其相关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时,要选择好报道的角度,多将目光投注到事件或者现象背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上,而不是拘泥于某一个个体或者事件的细节渲染。

其次,我们处在一个“一天比一天缺少安全感、缺少隐私,到处都是窥视的双眼,到处都有唐突的闯入客。一个完全不尊重隐私的社会,必然陷入混乱”[14]的时代,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在把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新闻援助对象时,应该拒绝“窥视”,拒绝“混乱”,坚持人文关怀,进行合乎伦理的报道。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弱势群体急于求助的心理,将其隐私作为所谓的“新闻卖点”进行炒作,更不能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围追堵截式”的采访,利用弱势群体某方面的知识欠缺,打着新闻援助的幌子行伤害之实。应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隐私,充分考虑到公开报道可能对被报道弱势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件尽可能不公开点名,不公开传播面部清晰的照片和视频,将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努力寻求体现党的意志和社会弱势群体心声的契合点,在众声喧哗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在对与社会弱势群体相关的人和事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进行善意的监督、建设性的监督,而非看热闹式的监督,尽量将公众的议论引导到慈善救助机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上去,从而促成问题的解决。

此外,在进行新闻援助时,媒体还必须合理控制报道的数量,一方面避免受众产生审美疲劳,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过度报道导致的媒体越位。

[1]周瑜.新闻援助初探[J].当代传播,2007(3):91.

[2]王烨捷.遭强暴四处控诉遭遇“弹簧门”,唯有生子为证 “12岁妈妈”为何身陷维权困局[N].中国青年报,2013-07-16(3).

[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9.

[4]佚名.防性侵 开学要讲的一课[N].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09-02.

[5]占才强,王伟凯.“12岁妈妈”谜案[N].南方都市报,2013-07-10(AA35).

[6]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6.

[7]丁柏铨.略论“舆论倒逼”[J].新闻记者,2013(4):3.

[8]张涛甫.人民日报的改版不是孤立事件[N].东方早报,2013-01-07(A31).

[9]孙立忠.从解释世界到改造世界的距离[N].中国青年报,2007-06-01(2).

[10]陈力丹,陈雷.“媒治”理念不成立[J].新闻记者,2011(3):19.

[11]袁正明,梁建增.用事实说话——中国电视焦点节目透视(第一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92.

[12]张名直.新闻援助:党报群众工作的新形式[J].新闻爱好者,1999(S2):10.

[13]丁柏铨.论新闻传媒表达人民群众心声[J].新闻与写作,2007(3):7-8.

[14]许杰.集体偷窥扯下谁的遮羞布?[N].齐鲁晚报,2011-11-14(B01).

(责任编辑:喻世华)

ImportantProbleminConstructionofLegalSystem
——On Public Opinions Guidance in News Aid

TIAN Hua

In the news aid report of “twelve years old girl to give birth in Hunan”some news media under the cover of complying with the public opinion reported news for news′ sake and attracted a large media crowd, which result in forced public opinions. This is not only an excursion from the media 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from maximiz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but also is related to vulnerable groups′ seeking help and audience being keen to watch the fun.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news aid in showing social positive energy and contributing to solving problems of vulnerable groups, news media and its practitioners should not only adhere to the laws of news and be strict in news selection, but also insist on ethical reports with humane care.

news aid; forced public opinions; public opinions guidance;legal construction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Institut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Hunan 411105,China)

1673-0453(2014)01-0084-05

2013-10-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闻媒体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13YJC860031)、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闻媒体责任评价体系构建研究”(12YBB252)

田华(1975—),女,湖南湘乡人,湘潭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传播理论研究。

G206.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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