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建设的法治选择

2014-06-19 01:37张晓昀
求实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社会转型法治

张晓昀

[摘要]社会转型期是当前公民道德建设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针对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公民道德建设的法治选择可以通过道德法制化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确定性,通过严格执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示范性,通过公正司法体现公民道德建设的导向性。

[关键词]社会转型;公民道德;法治

[中图分类号] B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4-0089-04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当前我国的社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就使得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形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多样、多变的复杂情况。尤其最近几年相继发生的一些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的事件,备受人们关注。为此,温家宝在《讲真话 察实情——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在“如何才能止住道德的滑坡?”的大讨论中,为公民道德建设立法的呼声,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引发了人们不少的共鸣。因此,从法治的视角认真探讨和研究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转型期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智慧造就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经济发展成就。然而,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中的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全民的关注与讨论。社会道德的波动是世界各国在经济与社会转型发展期存在的共性问题,因为,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人的思想道德观念最容易混乱而无所适从,这种混乱进而加剧了转型期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现在中国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具有鲜明的社会转型期特征。目前,我国社会由原来封闭半封闭状态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全方位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公民的道德建设不是对原有的几千年来已经形成的道德体系的巩固与强化,也不是对西方发达国家道德体系的简单的移植与改良,而是要在人们的思想道德领域进行一场“破旧立新”的革命,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全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道德体系,要在全民中培育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习惯。这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革命,在传统与现实之间必然面临着两种不可逾越的困境。

1.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中,传统道德规范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建立在农耕社会之上的、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早已经内化为了人们的稳定信念和行为习惯。早在20世纪80年代,台湾学界就针对公民道德素质与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和谐展开过大讨论。他们认为中国古代以儒家道德为主流的传统道德是以血亲为辐射中心一圈圈地放大扩展开来的亲族关系伦理,它注重的是个人品质(私德)的培养与训练,使人们倾向于只信任与自己有血缘、亲情关系的熟人,对陌生人,遵循的则是“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不信任态度。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现代化进程加剧、公共领域日益扩大、公共生活逐渐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环境中,人们一时无法从传统道德习惯中寻求到既定的准则来约束自己与陌生人的行为关系,所以现实中才引发了社会秩序紊乱、价值观念多元化、人际关系紧张、社会公德失范等现象。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德失范现象,绝大多数不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而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人们照样会为亲朋好友“两肋插刀”,但面对陷入困境的“陌生人”,往往退避三舍。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当前中国人的社会公德水平普遍滑坡了,而更应该说,一些国人在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道德价值观产生了纠结,陷入了道德选择的困惑。

2.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市场的“双刃剑”作用在道德建设中影响很大。道德最基本的功能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更加务实和理性,道德对人们在合理合法基础上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更多的商品,更高层次的消费、享受等观念及行为作出了正当性的首肯和维护;道德对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公平、公正、自由、权利、责任等意识作出了积极的认可和倡导。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道德在调节利益关系、尊重个人权利等方面取得的历史性进步。但同时,市场经济会给社会道德建设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目前我们讨论的诸多社会道德问题都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出现的。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追逐利润,而追逐利润这一经济运行规律又会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影响到社会民众的道德价值取向。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的初期,人们在面对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等这些冲突的问题时,容易出现人性的异化,进而引起道德滑坡的现象:只注重个人利益,忽视他人和社会利益,甚至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金钱至上,唯利是图,不讲信用、欺诈、以权谋私,等等。但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其本身的良性发展又离不开市场道德的支持,它内在地要求市场竞争主体要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无序的竞争将使市场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从而影响市场经济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因此,如何建设一套有效的机制从而使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尽量减少,也是目前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所在。

二、通过道德法制化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确定性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是关于人们对美与丑、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的一般性观念,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一般认为,树立和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主要是依靠正面的思想教育、舆论宣传和文化活动熏陶。思想道德教育对公民道德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其有效性是以个体道德信仰的相对统一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矛盾得到合理的协调和解决为前提的。在社会转型期,个体对于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和感受不同,道德信仰的程度差异也就很大;同时,旧的农耕社会的道德体系正在削弱、消解,新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全确立,是非善恶界限相对模糊。要形成能够促进个人和社会良性发展的道德风尚,就有必要将市场经济的某些普遍的道德要求提升为法律要求,依靠法制的强制约束来保证一定社会道德的普遍遵守。因为,道德的底线是法律,通过一定领域的道德立法扬善惩恶,能进一步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改变以往说教空洞、实效甚微的道德建设局面。

1.立法扬善——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近几年,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等一些社会现象的出现,使得为道德立法,将“见死不救”、“见危不救”入罪的讨论不绝于耳。尽管德法日意等国都有见死不救要入刑的立法现状,但是,所有将见死不救入刑的国家都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并且限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与其将“见死不救”入罪,不如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加以具体保护更为现实。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吴潜涛教授负责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课题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社会上缺乏见义勇为的最主要原因”,有35.75%的受访者选择了“缺乏安全感,怕遭到报复”,有35.98%的受访者选择了“缺乏社会保障机制,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两个选项所表达的内容是紧密相关的,或者说是一个问题在不同层面上的反映。“缺乏安全感,怕遭到报复”归根结底是“缺乏社会保障机制”在人们心理上形成的表现。两项相加后,有71.73%的受访者认为社会保障机制欠缺是社会上缺乏见义勇为的最主要原因[1](P255)。由此可见,对见义勇为缺乏统一的具体的立法保障,不能解决后顾之忧,是所谓“见死不救”存在的主要原因。见义勇为后身负重伤、缺乏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高额的治疗费和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成了见义勇为者的沉重负担,有的甚至不得不举债治病维持生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曾经对全国5770名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人担忧,仍有2920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困难,占被调查人数的50.6%[2]。鉴于此,通过统一立法提高褒奖标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切身权益,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让英雄流血以后别再流泪,可能会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事。

2.立法惩恶——为腐败失信掘墓。

在全国道德问题的调查中,“你对哪些人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结果是政府官员为74.80%,演艺娱乐界为48.60%,企业家为33.70%[3]。吴潜涛教授负责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表明,公民认为共产党员的道德状况比一般群众好的比例不到三分之一(30.84%)[1](P101)。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公务人员的营私舞弊、腐化堕落,企业失信等都是当前社会转型期人们普遍关注的道德滑坡问题。所以,对这些方面是最应该加以立法严管的。对此,我们也早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监管和惩罚力度都不够。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制裁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最终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已经影响到社会健康发展的严重失德人群和行为立法加以约束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保障。首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建立迫使官员守法的制度。英国著名学者阿克顿的“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一直被奉为公理,这一论断警示了进行权力约束的重要性。2012年3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再次振聋发聩地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只有把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上升到具体法律的高度,才能真正约束政府公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只有在政府失德违法会遭到严厉惩罚时,它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因此,我们有必要适当借鉴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严格要求并立法约束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当前我国道德建设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其次,是对经济商业伦理道德的立法——重罚失信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进行商品与劳务交换的基础。但近年来,我国企业失信行为接二连三,究其原因,绝大部分都是明知故犯,在利益的面前铤而走险。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追求利润是其本性,一个企业当其计算后明确失信的成本较低而利润收益较高时,它就会选择失信。比如,运输超载、企业产品质量检查等,本身因为法出多门,不利于具体的操作和执行,碰上一次检查不合格,基本是罚点款了事,对企业本身可谓不痛不痒。所以,要想有效抑制企业的失信行为,仅靠企业的自律是完全不够的,必须建立起统一的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中国自从实行“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的人数陡然下降,应该说这是道德觉悟提高和惩戒机制奏效的双赢!

三、通过严格执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示范性

扬善抑恶的道德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有法可依在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的体现。要充分发挥法治在治理当前社会道德突出问题方面的作用,更为关键的是有法可依之后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所在、法律的权威体现。秉公为民的严格执法可以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起到示范性的作用。例如,当前官员的贪污腐败,是社会关注最多、也是民众普遍愤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之一,我们也已经认识到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权钱交易易发多发,是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给权力与市场之间留下了许多空隙,为一些败德的官员提供了贪污腐败的客观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规定并不多,法律也不健全,为什么违法乱纪的很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执法严格,处死刘青山、张子善就是典型的例证。

现在各种腐败、失信等失德、失范现象的存在,大都与我们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执法不严”有关。例如,矿难频发、路毁桥塌、食品安全、血拆事件等为人们诟病不断的现象背后是对渎职类违法犯罪行为查证难、处理轻的困局。有关国家机关并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认定其违法后法律责任的追究也不严格,而是轻描淡写。所以,违法成本的最小化反而刺激违法犯罪现象的恶性滋生和蔓延。我们的执法必须要严格有力,尽可能让所有参与违法者都受到打击,让所有既得利益者得到最大限度的震摄。只有当人们感受到自己为失德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大于其从中所获得的“收益”时,“得不偿失”的心理才会驱使人们将法律精神内化为个体的行为准则,并通过正确行为的反复强化、对不良行为习惯的反复矫正,逐渐使遵守道德规范成为一种不再需要外部监督和意志努力的自觉行为。

四、通过公正司法体现公民道德建设的导向性

全国各地先后出现老人跌倒无人搀扶的事件后,童话大王郑渊洁发微博提问“见到老人摔倒你会救助吗?”投票中有两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由于南京彭宇案,我不敢”,第二个选项是“我会救助”,57%的人选择了“不敢”[4]。当然,这其中不排除有少数人拿“彭宇案”作借口,来为自己的选择推卸责任,但必须承认,“彭宇案”遗留下的道德困境,已让公众产生了难以弥合的心理伤害。北京大学的副校长曾经为鼓励北大学生勇敢地去扶起倒地的老人而给他们撑腰鼓劲,由此还引发了网络上一系列的“校长撑腰体”的打油诗。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不是单靠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鼓励能够实现的,只有全社会的民众都能够用法律为自己撑腰的时候,我们公共道德建设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要体现一定的道德伦理精神的,都必须与相应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持和谐一致。法律要呵护、弘扬道德,从而维护良好的道德风尚,司法环节是关键。司法机关通过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善良行为进行保护,是对所有人的一种教育和引导。法治社会对司法的期望比较高:一方面,司法必须坚持法治,即要依法司法,促进公正或正义,这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另一方面,司法也必须要弘扬道德,必须通过个案的处理,把基本道德理念准则引入司法活动之中,关注社会道德的发展。所以,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尤其在处理一些情理法相冲突的案件时,必须依法审理案件,同时,要考虑情理法的融合,强调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用公正的司法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呵护道德的成长,而绝不能让个案的裁决成为一种负面的标杆。

针对社会上广泛出现的道德问题,温家宝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使有道德的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使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5]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社会真正危险的道德状况,不是人们对败德现象的义愤,而是对道德滑坡的冷漠。我们的关注和讨论传递的是社会公众的善良意识和德性本质,反映出干部群众的道德自省和道德愿景。我们相信,在政府逐步创造扬善惩恶的法治环境的过程中,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一定会迎来现代社会道德发展的新气象。

参考文献:

[1]吴潜涛.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张璐晶.逾半见义勇为人物生活困难农民工人打工者居多[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8-02/3225740.shtml.

[3]东南大学人文学院许敏执笔.我国伦理道德进入转换关键期[N].社会科学报,2010-04-22.

[4]武威.面对倒地者救还是不救?[N].广州日报,2011-01-05(A18).

[5]温家宝与国务院参事座谈指道德滑坡已到严重地步[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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