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建立学生学位论文剽窃预防体系初探——以中英高校比较为视角

2014-08-15 00:51◆宋
中国校外教育 2014年33期
关键词:学位学术论文

◆宋 慈

(天津师范大学)

谈起大学生的毕业论文,聊城大学的石兴泽教授语气很是沉重:“我们做指导老师的,每年都为这事儿发愁、担忧!学生写出这样的论文,怎么办?不给他及格吧,他学了4 年了,慌慌张张写出篇论文来,这是很残忍的;给他及格吧,学生写的的确是原创性太差。”石教授的话大概代表了很多高校论文指导教师的心声。高校学生剽窃愈演愈烈,而学校出于种种原因疏于管理。与其学校和导师在面对学位论文剽窃时左右为难,不如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学生出现剽窃行为,建立学生论文剽窃预防体系。

一、明确有关剽窃的学术规范

要预防学生在学位论文中出现剽窃行为,首先要在学校学术规范中详细描述有关剽窃的一系列内容,务必明确何为剽窃以及如何正确写作以避免剽窃。

(一)何为剽窃

何为“剽窃”?词典中的解释非常简单,我国法律中也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虽出现与“抄袭”具有相关性的“剽窃”一词,但并未具体描述其含义,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甚至未出现此概念。司法实践中,我国官方真正提及此问题的要属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1月15日发布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其中写道“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这一答复有借鉴意义,然而存在欠缺:其一是此答复本身非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效力有所限制。其二是表述仍欠明晰,何为“窃为己有”仍需进一步解释。或者说这一定义要素不全,有待完善。在高校范围内,“抄袭”定义是否有据可依呢?目前来看,我国大学学生规范中鲜有对“剽窃”或“抄袭”的明确界定。但早在1997 年沈干仁先生就曾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 年出版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对“抄袭”一词作了如下的详细解释:“抄袭,一般理解为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而这一定义,也曾被被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采用,在“2010 年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会议”中作为会议材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发布。

然而,笔者认为,比较而言,《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中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剽窃是利用他人的材料而不对其贡献给予适当地确认。”这一规定更鲜明的指出剽窃是未对他人贡献基于是当确认的行为。而仅从“窃为己有”一词难以辨识国家版权管理局对于剽窃的定义是否限于为适当标注引文出处,或是否在某种情形下,即使进行了引用文献说明也属“窃为己有”的行为。同时,牛津大学学生学术规范中还载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剽窃是指复制或改述他人作品或观点,并不予以充分地说明。”剑桥大学也在学生须知里规定:“剽窃被定义为将他人部分或全部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而未进行应有的承认,其主观是否故意不影响行为的评判。”此类规定在英国其他许多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当中也有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和借鉴这一定义,将类似定义规定在我国高校学术规范当中。

(二)如何正确写作

我国高校学术规范中对于如何正确写作以避免抄袭的规定并不具体,往往限于泛泛的规定“不得抄袭”“禁止剽窃”等字句,但到底怎样规范的撰写论文鲜有涉及。而英国高校的规定却比较具体,概括的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观点,根据自己文章的需要,用自己的话重述,并且注释。

2.对于数字,必须针对数据所发生的环境和条件等准确使用,标明来源并注释。

3.对于一些必须直接引用的句子,要用引号将所引用部分括起来,表明是对原文的直接引用并注明出处。当然,这一部分有所限制,就是不能超过文字复制比的可容忍最高值。

与我国相比,英国在注释问题上要严谨的多,比如英国学者的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这本书的注释部分占了全书文本的一半以上,可谓有言必注。

二、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学生了解规范

对抄袭的认识,我国学生大多比较模糊,不够精准或者说比较狭隘。华中科技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问及“你知道什么行为被界定为抄袭和剽窃吗”的问题时,88%的学生表示“知道一些但不很清楚”,能够很确切的了解抄袭和剽窃界定的学生比例非常小。在一项调查中,对于“引用别人成果的法律规范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被调查学生的回答结果是仅有18.9%的学生选择了“非常了解”,45.7%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了解”,而“不太了解”和“根本不了解”的同学占了35.4%。由以上数据可见,我国学生对于抄袭或剽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学校的教育和宣传不足,力度不够。调查显示,相比于课堂,网络倒成为了学生了解学术规范的主要途径。我国大学当中的一些诚信教育对于学术诚信讲授内容比较泛泛,而且教育本身也未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

而“号称是全球唯一没有CHEATING(弄虚作假)的教育体系”的英国大学当中,学校会采取种种措施,层层把关,确保每个学生了解学术诚信规范。他们主要会采取这样几种措施,比如,书面告知、诚信声明、专门课程、学术规范训练等。所谓“书面告知”是指在开学初,英国的大学会向新生发放一本详细载有学术规范的《学生手册》,介绍正确的引注方法以及剽窃后的责任;“诚信声明”是指学校要求学生签署《无剽窃声明》。声明内容繁简不一,但大都是要求学生确认作品已经适当引注,不存在剽窃情况,且提交至论文检测系统的文本与纸质版本完全一致等;“专门课程”是指学校会开设必修、选修或网络课程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写作方法、如何避免剽窃,如诺丁汉大学的《法律研究与写作技巧》《研究人员引文知识》等课程,牛津大学的《在线防范抄袭剽窃》课程等;有些学校还会开展“学术规范训练”,帮助学生巩固对避免剽窃的理解,如赫尔大学在网络上设置了防止剽窃和正确引注的测试和答案,供学生自测。最终造就了英国人“治学态度严谨,科研学术界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科研学术的自律意识在每一个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脑海里深深扎根”。

另外,要进一步防止学生学位论文中出现剽窃情形,还应该将我国法律中针对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讲授。剽窃绝不仅仅是学术道德或道德问题,而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必须向学生明确这一点。应至少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内容进行讲授。其中,《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虽已失效,但有些规定,尤其是第十五条规定对论文剽窃量化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重视平时习惯的培养

我国高校对于学生论文剽窃的检查多集中在学位论文中,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加以审查,如使用论文反抄袭检测系统,等等。而对于学生平时作业的剽窃问题,学校和教师的关注明显较少,更鲜有使用电子检测系统进行检查。而在英国,从中学课程论文开始,政府和学校就会对其完成质量加以重视。规定论文作业一般要在老师或家长的监督下完成,以避免学生过多的抄袭网络资料。而对于高等院校而言,几乎每所英国大学的各个学院都有利用论文检测系统检查学生平时作业的习惯。从2002 年开始,由英国各大学共同建立的“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发起了反“电子剪贴抄袭”行动,防止学生大量抄袭网络内容,规范论文写作。在这项行动的推动下,很多学校开始使用论文检测系统TURNITINUK,从平时作业就严格要求不得抄袭并严格控制文字复制比,培养学生良好的论文写作习惯。比如,剑桥大学就在各学院分配检测系统账号,供其检查平时作业的剽窃情况。

另外,英国高校还注意到按照抄袭情况严重程度进行阶梯式处罚,而非在学位论文中发现问题时一罚到底,结果是剥夺了学生改正错误、培养良好写作习惯的机会。具体而言,英国建立了一套统一的剽窃处罚标准,用点数划分学生抄袭论文严重程度的等级。

比如,一名学生首次在平时作业中出现抄袭行为,要予以记录并记280点,可能处以正式警告、论文成绩以零分计或重写等形式处罚。如果这名学生第二年所写论文中又出现剽窃情况,则鉴于其已有剽窃记录而会记400 点,会得到的处罚包括:此篇作业记为零分且须重新写一篇,重写之后该作业也要扣除相应分数;也可能这份作业直接记为零分。之后,如果这名学生又出现请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因其之前已经出现过两次剽窃情况,则将记635 点,会处以相关科目成绩、学分均记为零并且无重修机会;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如毕业成绩降等,甚至于被开除。这种累积的方法比较科学,对学生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对于我国高校而言,如果不希望学位论文的学术诚信问题影响学生获取学位,就应该尽早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管理,将整个反剽窃管理措施提前。由针对学位论文提前至平时作业或结课论文。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应通过明确有关剽窃的学术规范、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学生了解规范、重视平时习惯的培养几步建立学位论文剽窃预防体系,而切莫在等到学生毕业前集中“整治”,使学生无所适从、面临危机,使学校陷入两难、进退维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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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国大学反“抄袭”行动获成效 毕业论文抄不得[EB/OL].

[9]张晶.写论文要注意细节 千万别走入误区[N].青年时报,2011-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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