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仰与法治在医患关系中的作用

2014-08-15 00:55李金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五医院150040
当代临床医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医患信仰法治

李金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150040)

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信仰与法治在实践中不仅不是依靠几个或许能够激发热情的成语来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平等权利基础之上的一种情感平静权利。目前医疗暴力事件现象的频发,提示着医患双方对信仰与法治的丧失,医疗行为正在走向抵抗额外抗拒?,而这种行为有可能徒劳无效或直接抵制到被完全压制,那么随后的规顺即非同意[1]。这是赤裸裸的对法治的践踏,我们的法律信仰正在渐渐地丢失,如何重拾医患关系中的法律信仰,这正是法治所要求的一种目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曾经说过这句话的美国人伯尔曼由人类学的立场出发,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都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因而得以使法律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任何一种法律,倘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则不能不诉诸人民对于生活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不能不仰赖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最能做到这点的恰恰是传统。

中国法制建设在参照或借鉴西方法制模式的过程中移植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但移植和借鉴本身无法促使理论和观念的生成。于是,当中国现代法治的进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时,公众对于法制信仰的失落却日渐与之形成鲜明的反差。正如梁治平所说:“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信任这法律。”

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之路上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难题,也是医疗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之一。

1 什么是法律信仰

所谓信仰,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在无充分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他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信仰显然是一种由内省产生的现象,他或者是一种智力的判断,或者如18世纪苏格兰不可知论者D·休姆所主张的是有别于怀疑感觉的一种特殊感觉。信仰因其肯定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推测、意见和坚信。只有对信仰者来说,一个命题显然是真的时,信仰才能变成知识。相信某人或相信某件事,与相信某一命题是真实的,是基本上不同的两回事[2]。”

由此我们可以推得对法律信仰的一个描述性的说明。即出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共同价值观的尊崇,而对体现这种价值观的法律满怀激情,由衷的崇拜,并愿意自觉遵守甚至愿意为之献身,而不是对这种法律将信将疑,或者根本将之视为僵死的教条,统治阶级强加于自身的桎梏,遵守它只是因为畏惧违反它所带来的惩罚。

2 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理论是建立在宗教对世俗社会的影响上的,但是按照伯尔曼的说法,既使在摒弃了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实也是有法律信仰的,对革命领袖的无原则的个人崇拜和建立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的信仰,实际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根基。然而,在我国,伴随着真理标准的讨论,对领袖的崇拜几乎是在瞬间就瓦解了;随着个人权利诉求声音的高涨,公有财产也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这些思潮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人们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看待一切问题,用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依据。在社会交往中,大家往往陷入了囚徒效应的怪圈;在法治生活中,人们开始怀疑一切判决的公正,置疑一切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之所以人们关于法治的信仰会在短短的几年中就轰然倒塌,或者说压根就没有形成过法律的信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中国缺乏产生神圣性的土壤在中国,从来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历代统治者对宗教的态度不是尊崇、信仰,而是把他当作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释、道两种宗教的各种神祗偶像在任何一个时代虽然都被广泛的膜拜,但很少有人关心他们的根本教义,大多只是功利性的求财、求利。可以想见当个人利益与教义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的取舍是什么了。而儒家思想虽然在汉代经历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携,并且几乎符合了一个宗教形成的全部条件(比如一个参拜的场所,一个偶像化的教主,一整套经典的教义)但由于儒生们对统治者的媚俗,他从未对世俗的权威——皇帝,提出过哪怕一点点的挑战。而被视为所谓承命于天的,绝对权威的皇帝,其权威性、神圣性也被陈胜、吴广在大泽乡振臂而呼的一句“帝王将相宁有种呼”打得粉碎。所以,从传统上看,中国人从来就不信仰什么,自然所谓的法律信仰也就无从谈起。

2.2 法学教育的误区 我们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这样描述法律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实际上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介绍给群众的。在人们把法律视为一种统治工具的前提下,人们可以慑于法律的权威,却不会对法律加以由衷的崇拜。这时的法律就如古希腊诡辩论学者们的主张一样“法律并非神圣的章程,而是服务于某些特定的目的和利益。”由此该派学者安提芬那有些玩世不恭的看法也就顺理成章了,即“只有在人们有见证人的地方才必须遵守法,因为未被发现的作案事情仍然不受任何惩罚。”当如普罗塔哥拉所说“个人是一切事物的权衡”的时候,法律的信仰也就成了一种虚无飘渺的东西[3]。2.3中国的司法实践影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 首先从传统上看,在法与人,法与权的关系上,法律从来也不是第一位的,任何法律均由人制定,依靠人执行,司法人员在断案时并不总是根据法律,有时会参杂考虑多方面因素;其次从现在司法实践上看,在公共权力的行使上存在着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律化的倾向。其实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法规不是刑法、民法而是各种各样的行政法规。在日常生活中他们遇到被批量制造的、大多宗旨在于保护部门利益的,往往还是互相抵触的各种各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很难对法律产生由衷的崇敬;而且现在执法者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了大量相同的案件却得不到相同的判决,往往会令人产生无所适从之感,导致难以产生法律至上的信念。

3 讨论

3.1 当法律不再被信仰,马基亚维里主义就将大行其道“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和应当怎样生活,其距离如此之大,以至一个人要是为了应该怎样办而把实际上是怎么回事置之于脑后,那么他不但不能保存自己,反而会导致自我毁灭。”法学界法治信仰的缺失,将导致其理论因缺乏挚诚的激情而媚俗;法律机关法治信仰的缺失,将导致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受到无情的嘲笑;民众法治信仰的缺失,将会为滥权提供广阔的空间。而医患纠纷中,患者拒绝法律途径解决,采取医疗暴力,正是民众法治信仰缺失的表现。

3.2 缺乏法律信仰 我们的法治建没有可能会制定出最完备的法律文本,却会因为缺少内在的激情,而蜕化为僵死的信条,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弄得面目全非。离开了对法律的信仰,我们也许将只能象中学课本中所说的那样,仅仅靠而且完全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法律,导致建设法制社会的成本上升。而且单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法律,往往会破坏本来就很脆弱的信息反馈机制,导致恶法大行其道。

3.3 在我们进行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我们需要的是在反思中前进,而不是在一味的高歌猛进中迷失方向,迷失自我。那么我们医生如何塑造法律信仰而终至达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最终目的。以下是我们应当进行认真思索的问题。

3.3.1 医生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一个有良知的医生,在他的医疗行为过程中,都应把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作为至高无尚的尊崇。在处理医患关系中,绝对不能失掉信仰,更不能无视法律。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他必须承担医疗风险责任,他要维护他的诊疗权。同时,他是必须要行使对患者的告知权,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医疗行为要有法可依、更不能随心所欲,超越法律法规。法律绝不会认同医生的渎职行为。

3.3.2 信仰与法治在医患关系中的作用是制约、约束与遵守。医生不能丢掉信仰,希波克拉底誓言告诫医生“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医生更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医生只有树立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信仰,严格遵章守法,医患关系就能和谐,使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走上法制化轨道。

[1]The Wikimedia Foundation,Inc.Wikipediarape.2008[2008-10-9].

[2]Josserand.De la respon sabilite envers soi- meme.DH.1934.ch 73.

[3]Christion Lapoyade Desch amps.R.I.D.C.2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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