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4-08-15 00:55郑万斌
当代临床医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医患义务

郑万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心内科 150010)

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医患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与统一。这种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道德权利的利己性和道德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而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主体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利的确认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行为。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主体履行义务就是主体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别人,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通过他们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与患者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或患者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

1 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1.1 医生的权利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学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要做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的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

1.2 医生的义务

1.2.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 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诊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诊疗,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1.2.2 接触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1.2.3 解释说明的义务 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患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1.2.4 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的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本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服患者使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1]。

2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2.1 患者的权利

2.1.1 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力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障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来保障健康。

2.1.2 疾病认知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2.1.3 知情同意书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治疗手段和人体试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2.1.4 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

2.1.5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患者因生病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

2.1.6 要求赔偿权 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2.2 患者的义务

2.2.1 患者有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

2.2.2 患者有积极接受、配合治疗的义务 尊重医生的劳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2.2.3 患者有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3 医疗实践与患者隐私权的矛盾

一名医学院的毕业生必须经过临床实践,把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要学习作为一名医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临床工作的基本方法,治疗方法,思维方法,甚至包括社会适应能力的学习。从病史的采集、体格检查:望、触、叩、听到提出各种辅助检查及各种检查回报单的解读,制定出合理的治疗方案。手术医生还观看手术过程及亲自参加手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触及患者的隐私,如何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十分重要。[2]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在医院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个案越来越多,如:发生在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的患者被当成教学对象,由于未及时与患者沟通及告知,被患者告上了法庭。9月15日下午患者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告诉医生要做“人工流产”,一名戴眼镜的女医生叫其进门诊的检查室,患者脱下衣服后躺在检查床上,告诉医生自己准备好了,约一分钟后,医生推门进入,接着对外面的人说:“你们都进来”。随后进来了十多个穿白大褂男女青年。患者面对这么多人,感觉非常难堪,要求让这些人出去。而医生说他们都是见习医生,并让患者躺好。接着医生一边指着患者的身体,一边向见习医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及特征,术后患者找到当事医生,问进来这么多见习医生为什么不先给她打招呼。医生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位医生干脆对她说,在医院就没有隐私权。最后,患者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据了解,作为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许多人承担着教学任务。而教育部教学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习课。因此,从医院成立的第一天起,学生的见习课就是直接走进医院面对患者。而且不仅石河子医学院,全国的医学院莫不如此[3]。

4 采取多种措施,充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目前我国对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力的现状我们应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充分保障患者隐私权不受非法的侵害。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自然人绝对的、排他的、终生的权利,它是人类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隐私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且逐渐的量化、细化。善待隐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也就意味着一种真正文明的人性化的生存方式的形成,而由于医患关系中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决定了切实保护患者的医疗隐私权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来对患者的隐私进行保护。[4]

4.1 首先,医院应当对现有的医疗设施进行改进加大对医院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如设立单独的会诊室,如在妇幼医院设立专门的哺乳室,以便妇女进行哺乳等等,总之,医院应当在硬件设施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4.2 医院应当就对患者诊疗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制定详尽的内部工作规则,由医院对其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约束;同时医院和国家应当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医疗的过程中自觉的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对自己在工作中所知晓的患者的隐私自觉地加以保密。

4.3 对医院现有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隐私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在行政上保障患者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4.4 我国立法机关应对患者的隐私权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医患关系中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依据。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的把侵害隐私权行为归入侵害名誉行为范畴的间接保护变为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直接保护。针对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尽快的制定与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中增加一项内容,将不泄露病人的隐私作为医护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如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或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出补充性规定,是患者的隐私权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再次得到确认。4.5保护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不应仅仅是某个人的权利请求而应是整个社会和全民族共同的意识和责任,在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下,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有意识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及其他的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医疗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对于在诊疗过程中隐私权被侵犯的行为,都要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而实现保护和尊重患者医疗隐私权从道德的法律化向法律的道德化转变。

[1]杜力夫,靳毅.论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现代法学,2001,(7):79 -80.

[2]孙振栋.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民商法学,2001,(5):14 -20.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顾法律网,2011-03-04.

[4]谢海阳.医疗案例报道应当重视保护患者隐私.新闻记者,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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