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相关保留对中菲南海争端案的管辖权具有排除效力

2014-08-15 00:54邹立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划界黄岩岛岛礁

邹立刚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一、中国的相关保留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这样,此类争端将不能被单方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菲律宾向中国发出的《通知和权利主张》所诉求的(1)—(13)项事项,涉及三个方面即“九段线”和8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诉求。若其上述诉求属于中国声明予以除外的争端事项,则菲律宾无权将其提交仲裁法庭,仲裁法庭也无权对本案进行管辖。菲律宾坚称其诉求不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果真这样吗?当然不是。菲律宾向仲裁法庭提交请求裁决的13项事项,都属于海洋划界和岛礁归属问题。

二、菲律宾关于中国传统断续线无效的诉求属于海洋划界和领土归属争端

菲律宾诉求(2)请求仲裁法庭宣布中国基于“九段线”在南海的权益主张违反《公约》,是无效的。菲律宾在《通知和权利主张》第二部分的第11段煞有介事地说:“尽管应遵守《公约》,但是中国声称几乎整个南中国海及其所有岛礁都是它的。……中国在2009年5月7日递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中,第一次官方描述了‘九段线’。根据中国的声称,它的主权在‘九段线’范围里包括所有的海域,所有海床和所有岛礁。”菲律宾这样说是别有用心:(1)要在国际社会营造对中国不利的舆论氛围;(2)要将“九段线”问题歪曲为不属于中国依法声明予以排除强制仲裁的争端事项,从而能纳入强制仲裁的范围;(3)将中国对“九段线”的主张说成是2009年中国“第一次官方描述”,从而否认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就以菲律宾提及的上述照会为例,中方重申的是“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菲律宾也不应忘记,2009年2月17日,针对菲律宾领海基线法将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中国外交部声明:“中国政府在此重申: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国对“九段线”的法定立场可归纳如下:(1)线内四群岛属于中国;(2)四群岛从领海基线起算12海里领海;(3)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算延至200海里;(4)大陆架为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5)上述(3)—(4)的规定不影响中国对线内海域享有的历史性权利;(6)与有关国家主张重叠的海域划界,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综上所述,南海海域面积350余万平方公里,我方仅在“九段线”内主张南海四群岛的领土主权;根据《公约》规定的海域制度和岛屿制度,主张可以享有一定的海域权益包括领水主权。而在线外,中国并不主张沿海国的任何权益。因此,“九段线”是中国拥有南海四群岛及其领水主权以及与邻国进行海域划界的主张。若对“九段线”进行裁判,等于是对中国关于南海四群岛主权属我的主张是否成立的裁判,以及对中国南海海洋划界的主张是否适当的裁判。而这正是中国的上述声明所排除的事项。

三、菲律宾关于中国无权或越权管控南沙群岛7个岛礁的诉求属于领土归属争端

菲律宾诉求(4)—(7)涉及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的法律地位,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否认其涉及岛礁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但实际上当然属于该两类争端,因为中国确定的法律立场是南海四群岛属于中国,而不是菲律宾诉称的那些“水下地质结构”的归属问题或法律地位问题。因此,即使这7个岛礁全部是菲律宾所称的“水下地质结构”,但它们全部距离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周边不足200海里,即全部是在中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按照《公约》第60条第1款和第80条的规定: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因此,中国在这些岛礁上的占据和建筑行为完全合法。而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仅处于中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即使仅属于菲律宾所称的“岩礁”也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如能享有领海也可设立毗连区,且当它们与岛屿密切结合时,在海域划界时还能发挥更多作用。因此,中方在该类岩礁领海范围内和在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所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维权活动完全是合法的。而菲律宾质疑中国对7个岛礁权利的合法性,又要将此排除出领土归属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则纵使其具有偷天换日之能也难。比如,除非仲裁法庭首先认定南海四群岛中的主要岛屿不属于中国而属于菲律宾,则中国对这些他国岛屿所属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水下地质结构”的占据和建筑行为才是非法的;否则就属于中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应有的专属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更不用说中国在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内维权,在这些岩礁与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相连接的专属经济区之内维权,都是合法的。其他岛礁也一样,领土归属是先决问题。如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涉及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的领土归属的先决问题;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仅涉及本身的领土归属问题,还涉及它们是岛屿还是岩礁的问题,以及它们与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的领土归属问题和相互关系问题。就上述7个岛礁所涉争议,或许还可以排列组合出其他多种推断,但仍然是岛礁的领土归属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

四、菲律宾关于中国越权管控黄岩岛的诉求属于领土归属争端

菲律宾诉求(8)涉及黄岩岛的法律地位。黄岩岛是周边长约55公里的水下大环礁,在涨潮时其四周有数十礁块露出。菲律宾认为它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下的岩礁,中国也可以依据《公约》第6条和第121条第1款认为它是岛屿。然而菲律宾并未承认黄岩岛属于中国,因此审议黄岩岛应有12海里领海还是可包括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仅属于海域划界争端,而且“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当然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若缔约国基于该款做出了保留,此时争端将不能被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但在合理期间谈判未果时仍可提交调解;而若“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调解程序,更遑论提交强制仲裁。因此,关于黄岩岛的法律地位,领土归属仍是先决问题:若其归属中国,才发生与菲律宾如何划定海界问题,即发生黄岩岛是岛屿还是岩礁的问题或是岛屿但在划界中的效力如何的问题;若其归属菲律宾,则黄岩岛在菲律宾本土所属专属经济区内,与中国既无领土争端问题,也无海域划界问题,何来菲律宾诉中国的黄岩岛争端?

五、菲律宾建立在上述诉求基础之上的其他权利诉求都没有根据

就菲律宾诉求的(1)和(3)而言,中菲都是《公约》缔约国,当然都应遵守《公约》;中国上述国内立法的规定,都源自《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就此隐晦指责中国不遵守《公约》及国内法不符合《公约》,完全是无稽之谈。而其诉求(9)—(13)建立在诉求(1)—(8)的基础之上,仲裁法庭对此不应具有管辖权,其中涉及自然资源的诉求不仅属于《公约》第297条第2款“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其提交这种解决程序”的事项,而且也属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b)“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而中国已予保留的事项。诉求(12)宣称中国非法干扰菲律宾在其群岛基线200海里内外海域所享有的航行等权利,完全是歪曲事实。

总之,南海四群岛各岛礁主权归属及其在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如何,当事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解决。这是中国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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