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U形线与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管辖权的关系

2014-08-15 00:54金永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南海诸岛历史性主权

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源于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递交的《通知和权利主张》。菲方主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及其附件七提起强制仲裁“以求和平并永久地解决”双方的争端。

在《通知和权利主张》中,菲律宾的“主张和诉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依据《公约》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确定中菲在南海海域的权利;宣布中国南海九段线(本文称南海U形线)违反《公约》无效;中国占领的南海岛礁依据其特性为“水下地质结构”或“岩礁”,无法主张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应停止占领、开发资源和执法行为或活动。换言之,菲方的“主张和诉求”内容,是否属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尤其是仲裁庭可否对中国南海U形线的性质作出违反《公约》的裁定,将是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焦点之一。

1.对于中国南海U形线可否适用《公约》判定,涉及时际法的概念或理论。对于时际法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可分为两类:(1)认为时际法是自成一类的法律,或者是一种法律原则或规则;(2)认为它不过是一种方法,或一种法律原则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或实例[1]。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中,仲裁员胡伯(Max Hubes)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所谓时际法)的问题,应该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别。创设一项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言之,该权利的继续显示,必须与法律的演进要求的情况相一致。”即时际法包含两个要素:(1)权利的创设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来判定;(2)权利的存续必须依照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时候的法律予以确定。在此,时际法的第一要素的实质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为国际法学者所普遍接受;时际法的第二要素,基于第一要素的权利,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演进予以相应维护就有丧失的可能,尽管新的法律不能追溯地使其自始无效。对时际法第二要素的争论,主要表现在:美国的杰塞普(Jessup)等一批学者对胡伯阐释的时际法原则提出了批评,认为它可能对许多领土权利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提出挑战,并由此丧失对既得权利的法律保障,并带来不稳定因素。杰塞普指出,所有权的连续性的要求,使新法具有追溯效力,而危及旧的所有权。英国的詹宁斯(Jennings)认为,原始权利国维持权利的行为程度尽管不如其对手的竞争程度,但只要前者的行为不构成默示的放弃权利,或默认对手取得权利,就不能认为其丧失权利。但这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2]。

2.中国南海U形线成形的背景和目的。众所周知,中国南海U形线雏形产生于法国侵占南沙群岛九小岛之时(1933年),定形于抗日战争之后,法国再度侵占西沙群岛的珊瑚岛和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以及菲律宾企图将群岛“合并于国防范围之内”的背景下,以及受美国《杜鲁门公告》(1945年9月28日)的影响后加速采取的一种防患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政府在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并向世界公布中国在南海的管辖海域。换言之,中国政府采取比较温和的政策,公布了“中间线”方式划定的南海U形线,试图区隔其他南海周边国家与中国在南海海域上的权利和利益空间,并保障中国本身在此海域的历史利益,即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利益。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诸岛经过多次调查和勘探后,为南海诸岛予以命名并在地图上标记的做法不仅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也被中国历代政府所承认、继承和管辖,始终不存在放弃的意图,也不存在默认其他国家抢占南海诸岛及开发资源的行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所以,中国基于历史事实及历史性权利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3]。

3.中国南海U形线的性质及属性。不可否认,南海U形线的地位和性质含义,关联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权益争议,所以,界定南海U形线的性质及其属性就显得特别重要,以回应国外学者多关注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问题。例如,巴里·维恩(Barry Wain)主张,如果中国仅主张对U形线内岛礁拥有主权,应删去九段线。哈西姆·贾拉尔(Hasyim Djalal)指出,这些U形线既无定义,又无坐标,故其合法性和准确位置不清楚,中国不能主张对U形线内的全部水域拥有主权。新加坡学者许通美认为,中国的主权主张不明确,如果南海U形线是岛屿归属线就同《公约》一致,否则与该公约不一致,等等。这些学者的观点,试图否定中国在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企图抹杀南海U形线的效力和地位,甚至采用片面解释《公约》的制度和作用,最终目的是消减或减损中国在南海诸岛尤其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诚然,针对南海U形线的性质,国内学者存在不同的学说和见解,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线说和岛屿归属线说。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中国对南海U形线内的所有岛礁沙滩洲等拥有主权,对南海诸岛附近海域也拥有主权;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南海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实际上,南海U形线本身的性质与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是不同的两个方面,但它们紧密关联,不可分割。因为“陆地支配海洋”,所以只有在确立了南海诸岛尤其是南沙岛礁的主权归属后,才可确定南海U形线内水域或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属性。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就马来西亚和越南联合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越南单独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照会中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是中国政府针对南海U形线及线内水域的基本立场,完全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公约》的原则和制度。笔者认为,中国政府针对南海U形线的立场和态度,蕴涵着南海U形线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4]。

此外,即使用1982年通过,1994年11月生效的《公约》来判定,成形于1947年12月,并于1948年2月在“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注的,符合当时边界划分标准和要求的中国南海U形线的地位和性质,其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法理依据也符合《公约》的规范。因为《公约》第15条,第51条第1款,第58条第3款和第298条第1款,均对历史性权利予以了尊重,所以,《公约》并不反对运用历史性权利主张权益。

应该指出的是,鉴于中国南海U形线在南海问题上的重要性,我国不仅应加强共同研究,包括在两岸形成统一的共识,尤其应适时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和地位及作用提出明确的政策主张和法律解释(学者版和政府版),这对于延缓和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王可菊.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基于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与实践[J].太平洋学报,2012,(5):21-24.

[3][4]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J].中国法学,2012,(6):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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